补偿合同论文_冯志勤,袁轲

导读:本文包含了补偿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土地,效力,民事诉讼,安新,房屋,强制性。

补偿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冯志勤,袁轲[1](2019)在《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王某某、李某某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第叁人):王某某、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审第叁人:吴某炎、王某、张某彬。上海市临山路55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系公房,租赁户名为张某,独用居住面积15.5平方米。2013年2月20日,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作出沪闸府房征[2013]00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该房屋予以征收,同时收回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房屋内的原户籍在册人员为5人,即张某、王(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张伟亚[2](2019)在《雄安新区河西村开始签订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张伟亚)6月2日,随着河西村党支部委员肖贺田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雄安新区河西村征迁安置工作进入《雄安新区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签署阶段。当晚,河西村对联合认定公示中无异议的11名村民在容城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人、驻村工作组工(本文来源于《河北日报》期刊2019-06-04)

齐晓丹,张荣华[3](2018)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起诉请求补偿款的应不予受理》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虽就地上物的拆除达成合意,但未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合同必要之点协商一致的,双方的合同主要义务不能确定,所签订的协议书不能认定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9-20)

张聪[4](2015)在《公用征收补偿合同的法律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因其相关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和纠纷解决的认识不同,进而产生救济上的混乱。本文认为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抑或是民事行政诉讼都可以的论点在现实情况下都不能对征收与补偿协议的纠纷作出普遍意义上的指导,而采取当事人诉求说这种解决方法既没有超出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框架又合理的解决了补偿协议的纠纷,是一种较为完满的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34期)

[5](2014)在《补偿合同不履行是违约》一文中研究指出江苏省东台市五烈镇读者徐某来电:因国道取土征用了我家部分耕地,经丈量合同明确补偿款分五年给我。今年违约不履行合同,并随意扣除我的补偿面积。请问:村里是否算违约?答:在合同已经明确补偿面积、补偿款以及款项如何支付的情况下,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且是当事(本文来源于《农家致富》期刊2014年18期)

张文超[6](2014)在《国有资产评估规范对国资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签订的国资转让合同因订立时未经评估影响合同效力所涉及的纠纷因审理案件的法院对国有资产评估规范性质的认识不同,致使同类案件判决结果迥异。为此,笔者研究国资转让纠纷案件,以某民营企业与某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为视角,结合我国国资转让的相关立法与实践,以确定国有资产评估规范的性质,提出未经评估影响国资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其他因素。本文通过五个部分,主要阐述了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引言。主要阐述研究国有资产转让纠纷的必要性,判定国有资产评估规范的性质的紧迫性,以及主要的研究方法和本文的布局简介。第二部分,本文以一则案例提出问题,提炼出争议焦点:①国资转让中的评估规范是否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②涉案基本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否应得以维持?并进行了相关法律分析。第叁部分,主要是对国有资产评估规范进行性质的判定。首先,明确此规范为强制性规范,其与强制性规范在性质上、范围上、位阶上契合;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阐述了从规范的形式上、针对对象上、违反后果及其立法宗旨方面进行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经过上述四步识别之下,指出国有资产评估规范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非契合之处,确定其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影响国资转让合同效力的其他因素: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受让人善意与否,明确国有资产评估规范并非影响国资转让合同效力的唯一因素。国资转让合同只有在实体上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违法内容时,才能够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来认定国资转让合同无效;若合同内容上并没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而只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缺少评估这一管理性的程序规范,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规范,不得冒然援用《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国资转让合同的效力亦不因此无效。因国有资产评估规范自身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亦没有对其有所规定,以至于对未经评估的国资转让合同效力无法进行认定,此时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用来填补此规范的不足之处,使国资转让合同的效力得到恰当的评价和规范。当纠纷发生时,法律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时不应以牺牲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作为代价,不应以未经评估、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规范判定受让人的主观状态为恶意从而认定国资转让合同无效。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语。总之,国有企业改革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历史使命,这一使命特殊而重大,因此在对国资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中应抱有审慎的态度,需要作一番全盘考察。(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01)

龙璐[7](2013)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研究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关于房屋拆迁的诉讼日渐繁多,且其诉讼类型也开始五花八门。从起初的对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延伸到了民事领域,其法律关系也从单纯的政府与被拆迁方的矛盾扩大到了政府,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叁方矛盾,拆迁方之间与被拆迁方之间也出现了新的法律关系。这些新型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类型较多,主要包括:(1)认为拆迁人不履行拆迁协议,要求法院判决拆迁人继续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2)认为拆迁协议是强迫签订的,要求法院确认无效。(3)认为拆迁协议中的安置补偿费用、方式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认为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要求重新确定安置补偿方式。(4)认为拆迁范围包含了农村集体土地,要求给付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或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重新安置;或认为强制拆迁违法,要求按照侵权行为予以赔偿。(5)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要求法院重新予以评估。(6)拆迁协议约定的安置地点、方式不明确,要求法院裁判予以安置。从提起诉讼的主体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案件为主,被拆迁人之间的案件极少出现。而这些案件体现的主要特点如下:(1)法律关系复杂。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还有可能涉及诉讼法律关系。(2)案件当事人主体特殊,敏感性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被告一般为政府部门,原告往往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被告作为政府部门是强势群体,往往会引起社会各方面关注。(3)案件标的特殊,矛盾冲突激烈。该类案件的诉讼标的往往为安置房屋及补偿款,安置于否利益相差很大,一旦产生纠纷,矛盾往往无法调和。(4)调撤结案较多,判决结案呈上升趋势。因为该案件牵扯利益较为复杂,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特别慎重,一般会调动各方力量进行调解,调解或撤诉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但由于近年来房价一路猛涨,群众对稀缺的土地资源日益重视,调解工作存在诸多困难,法院以判决形式结案数量正在逐年增加。本文以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针对叁个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件,分析我国目前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被拆迁方出现的新型法律关系进行法律规制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探讨合理并具有可行性的途,以使相关法律制度能够更趋于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央民族大学》期刊2013-04-23)

吴梅,白璐[8](2012)在《天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网上签》一文中研究指出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正式启用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签约系统,今后各整理单位实施土地收储签订补偿合同的,必须通过系统填报实行网签,不得擅自停用系统,否则取消其整理资质。    天津局规定,各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报》期刊2012-03-21)

贾宏斌[9](2012)在《反立约人规则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解释中的适用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倘若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既可能有利于立约人,又或者有利于反立约人时,则按照有利于反立约人的意思进行解释。对格式合同文本提供者即拆迁安置补偿义务人进行适当约束,倾向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04期)

高艳华,黄翔翔[10](2010)在《房屋拆迁纠纷在民事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对徐州中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房屋拆迁纠纷日益增多,基于房屋拆迁案件复杂的特点及民事与行政交叉的审判态势,使得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的难度加大,立足法院审判实践,就有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主要法律问题、拆迁协议的变更履行、替代履行、保全问题进行解析,并提出有关房屋拆迁的宏观应对措施。(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0年36期)

补偿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记者张伟亚)6月2日,随着河西村党支部委员肖贺田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雄安新区河西村征迁安置工作进入《雄安新区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签署阶段。当晚,河西村对联合认定公示中无异议的11名村民在容城县委、县政府相关负责人、驻村工作组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补偿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冯志勤,袁轲.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王某某、李某某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张伟亚.雄安新区河西村开始签订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合同[N].河北日报.2019

[3].齐晓丹,张荣华.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起诉请求补偿款的应不予受理[N].人民法院报.2018

[4].张聪.公用征收补偿合同的法律救济[J].法制与社会.2015

[5]..补偿合同不履行是违约[J].农家致富.2014

[6].张文超.国有资产评估规范对国资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4

[7].龙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研究报告[D].中央民族大学.2013

[8].吴梅,白璐.天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补偿合同网上签[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2

[9].贾宏斌.反立约人规则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解释中的适用分析[J].人民司法.2012

[10].高艳华,黄翔翔.房屋拆迁纠纷在民事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对徐州中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J].学理论.2010

论文知识图

电网建设当地村民对补偿合同实...合同补偿公平感与承包人履约行为的理...街镇概述(3)街镇概述(1)街镇概述(2)不同信息结构下解聘补偿与解聘倾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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