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对弱势群体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李静怡[1](2019)在《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文中认为无障碍阅读权利是患有印刷品阅读障碍的残疾人平等、无障碍地进行阅读活动的一项权利。印刷品阅读障碍是指因为盲、低视力或其他身体残疾,无法目视、手持印刷品阅读资料,或无法理解印刷品内容,从而无法有效阅读印刷品读物的一种身体机能障碍。在信息社会,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身体缺陷,不仅影响其有效阅读纸质印刷品,也令他们无法从电脑、手机等数字终端的显示器上直接获取阅读资源。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在接收信息和资讯,接受教育和培训,以及享受文化娱乐产品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并进一步影响其平等实现基本的文化权利、经济权利以及政治权利。有效解决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阅读资源匮乏的问题,实现其平等无障碍阅读的权利,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本项研究以无障碍阅读权利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与协调为立足点,提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用以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受教育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在研究过程中,论文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下文简称《马拉喀什条约》)为视角,审视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评价各国法律为促进无障碍阅读权所设定的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反思我国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提出对我国着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的修改建议,以期实现既促进残疾人的无障碍阅读权利,又兼顾平衡着作权人的利益。本项研究主要分为导论和五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提出论文的主要研究问题,即如何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从而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平等阅读、平等接受教育、参与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进而平等而充分地享有各项基本人权。导论分析评述国内外学者对无障碍阅读权的研究现状,探讨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综述解决无障碍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冲突的相关文献。导论部分指出,本项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建立“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理论模型,用以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从而有效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第一章论证了无障碍阅读权是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首先,无障碍权是被广泛认可的、确保残疾人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全面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无障碍阅读权是无障碍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第二,阅读是实现受教育权和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基础。特别是对于身体机能有障碍的残疾人而言,阅读是其掌握资讯、接受教育、获得职业技能、参与劳动和参与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前提。第三,许多国际学者和国际组织将无障碍阅读权定性为人权和基本权利,并主张切实保障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获得无障碍格式的阅读资料的权利,他们的研究成果为本论文主张无障碍阅读权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属性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讨论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和协调。着作权及其上位的知识产权对其人权地位的主张,是优先实现无障碍阅读权的理论难点。本章通过讨论相关法学家以及国际组织的评论,追根溯源驳斥了有关着作权是一项人权的观点,为优先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平衡其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章进一步剖析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通过比较分析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利的价值位阶,总结出“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这一解决权利冲突的理论,并提出这一理论可以用于解决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之间的冲突。第三章介绍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马拉喀什条约》,剖析条约的签订背景、基本内容和理论依据。回顾《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过程,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法,以及谈判中艰难的协商和妥协,都体现了保障无障碍阅读权利的现实困难。本章通过进一步考察《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和批准情况,以及各缔约国根据条约要求修改本国着作权法的意愿和行动,检验《马拉喀什条约》是否能够被各国落实,并有效地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利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研究表明,《马拉喀什条约》得到各国广泛认可,条约的相关制度设计和平衡精髓,也被各国着作权法所接纳吸收。第四章具体分析了《马拉喀什条约》是如何将“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从理论落实到实践,从而有效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马拉喀什条约》规定了着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情况,允许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及帮助其的组织和个人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已经出版的作品改编成盲文、大字版或者有声读物等可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使用的版本,促进印刷品阅读障碍者平等地使用作品、获取知识和接收信息。《马拉喀什条约》对无障碍阅读权进行优先保护,并通过“三步检验法”等具体制度设计,平衡对着作权的保护。本章同时指出《马拉喀什条约》的某些设计,有待进一步商榷和完善。各国在修改着作权法时,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增加灵活性。第五章具体讨论我国保障和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法律框架,对比《马拉喀什条约》和其他国际做法,提出关于我国法律的修改建议。本章通过梳理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和《着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法律保护和政策支持。通过具体论述我国的着作权法,并与《马拉喀什条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论文进一步探讨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如何加剧了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论文结合《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以及专家学者关于完善着作权豁免制度的建议,对如何修改我国相关法律,以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并促进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杨睿宇[2](2019)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文中认为权利是现代社会实现个人利益和发展的基本保证,知识产权与人权则构成了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权利。自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以来,通过其对人类智力成果的保护,有力地调动了社会大众对科学研发的积极性,提升了人们创造的主动性,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幸福做出了巨大贡献。人权是生而为之人享有的权利,人权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与尊重。只有实现了人权才能确保人类的发展与进步,才能为创造美好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发展离不开物质条件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标就是为了人权的实现,为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提供更好的条件。因此,人权的实现为知识产权的发展奠定基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关系中最具代表性。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围绕的是卫生科技及其智力成果的有效利用,而健康权则是实现人类生存的基础性权利。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直接关系医药产业领域的财产成果权,使医药研发企业凭借对其专利的独占获得高额的收益。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发企业对医药研发的持续人财物投入,促进医药健康行业的整体发展,最终为实现人类健康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权利属性、利益追求、外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在互相促进的过程中,部分领域形成的冲突问题也逐渐显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的保障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意味着医药知识产权能够给人们健康权的实现带来更多积极正面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伴随着医药知识权利拥有人利益随之扩张,导致对其他权利的侵害。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医药知识产权的技术与制度优势,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获取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现医药技术提升与医药服务输出的同时,扩大了对健康权的负面影响,并对人类健康权的普遍实现构成了阻碍。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的平衡,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了实现两者的和谐发展,明确各自主体的责任界限,在一定范围和基础上对相关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刚柔并济的调适,建立较为合适的平衡模式。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两者的适度平衡是实现社会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本文从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关系的视角探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相互作用、负面影响及其表现;从法理上论证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条件和基础;借助国际法律规范、借鉴域外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实践经验,探索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平衡的法治路径及实践对策,为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提供学理和法理支持。本文除“引论”和“结论”外,主体部分共六章。“引论”部分,从现实需求(问题提出)、理论需求(研究现状及综述)两方面,论述了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重要意义;并对为何选取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介绍,交待了本文主要研究的重难点和研究路径。第一章厘清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首先,分别就知识产权与人权、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做出辨析。从起源、属性、功能的角度解析和阐述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知识产权直接与人的基本权利构成关联,厘清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概念及范畴才能明晰它们之间的关系。其次,明确了健康权保障是人权的基本要求,健康权作为人的基本生存权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最后,阐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关系为探究两者的影响和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持,这也是对如何平衡它们之间冲突的根源进行研究。第二章对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相互促进关系做了理论分析和现实探讨,并就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能实现健康权的多重良好效应,健康权保障能实现对医药知识产权的良性发展做了阐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科学技术革新,加大了医药技术创新的力度,不仅发挥了社会和经济的双重效应,还促进了公民健康权保障实现。健康权的实现有效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运行进入新阶段,为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健康权保障的实现推进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化、战略化、系统化,提升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竞争力。两者的相互促进推动了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第三章讨论医药知识产权对健康权的负面影响及缘由。医药知识产权促进了健康权的实现,为提升人类整体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健康权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某些负面影响,两者也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知识产权与健康权分别作为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典型代表,它们的关系极具代表性。通过分析医药知识产权对不同群体及特殊病患等群体的负面影响,以及医药知识产权垄断、医药专利权对健康权保障造成的不良影响,围绕权利属性、义务、目的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形成负面影响的原因,为之后讨论的平衡路径探索理清了思路。第四章结合现行国际做法,选取介绍了具有代表性且在某些领域已取得成效的国家的实践经验,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平衡提供了丰富的域外经验。分析了目前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较为常见的国家行为,重点分析法律规制、强制许可、平行进口等方式方法;选取了印度仿制药、巴西专利药生产、古巴制药业等案例,同时梳理了不同体制国家的做法,为探究如何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寻求国际经验,增强了理论认同及实践转化。第五章综合本文前面的论述与分析,通过法哲学、人权保障等角度就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要求对医药知识产权权利做出适度限制;从生命的本质与效益的追求,探究健康权优先实现的必要性;深究利益与平衡的协调,实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平衡,就文章探寻的主题做出了理论回应。第六章对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治路径及实践对策给出建议。阐述了国家义务对公民健康权保障的实现有着不可推卸的职责,国家义务在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中应发挥的作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法规、法律全球化能起到的作用,建议对救命药的暴利现象采取法律规制,构建起适宜的价格及成本调整机制,通过这些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两者之间的负面影响,为平衡权利冲突给予示范。“结论”部分进一步回应主旨,强调了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互相促进及正面作用,揭示了两者冲突及负面影响的客观存在,明确指出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与健康权不仅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目标,也是健康权基本保障的要求,还是社会整体进步的表现,更是实现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理论与现实需要。
高翔[3](2019)在《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研究》文中指出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要逐步对市场监管及宏观调控体系进行加强和完善,要“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合理竞争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发挥作用。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主要依靠“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两种模式,“公共执行”主要是指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反垄断执法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的方式;而“私人执行”则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市场主体,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的方式来实施反垄断法的方式。传统上,维持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主要依靠公共执法机构,公共执法机构可利用公权力对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整。然而,在反垄断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反垄断争议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争议集中于平等主体之间,此类带有一定私法性质的争议,强调对私人权益的维护,不适宜通过公共执行进行调整,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反垄断争议一般依靠诉讼或仲裁等“私人执行”机制来解决。在反垄断争议解决中,“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有本质的区别,却又联系紧密。“公共执行”以维护公共利益或市场秩序为根本目的,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性质,垄断行为可能会面临行政管理方面的处罚,如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经营者,最高可能遭受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的罚款;而在美国等司法辖区内,垄断行为甚至可能遭受到刑事方面的指控。与“公共执行”不同,反垄断争议的“私人执行”主要是因垄断行为而遭受侵害的私人主体或者因合同违反反垄断法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私人主体提起诉讼或仲裁而启动。私人主体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裁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适用反垄断法的基础在于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并不是两个孤立平行的体系,两者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交叉。如“私人执行”中的受害方可能会等待“公共执行”的处罚结果公布后才提起诉讼,在这类案件中,私人主体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共执法机构通过公权力获得的证据和信息,甚至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出庭作证。这种允许私人主体“搭便车”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私人主体的证明责任,大大提高了私人主体提起私人执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私人执行在维护个体的利益的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辅助了公共执法机构的公共执行,主要原因在于私人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常伴有大量的投诉和举报行为,这可以为公共执法机构的执法行动提供重要线索。因此,可以说“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共同支撑起了反垄断法“调查、威慑、惩罚”的职能,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模式确立了两种执行方式的地位,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共同达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一个国家或一个司法区域内的市场主体从事的市场行为有可能影响到另一个国家或另一个司法辖区的市场竞争秩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也伴随着一体化的发展,带有了涉外性或跨国性的特点。如在受影响地国家被认定是损害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在行为地国家可能因法律规定而不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是被鼓励的行为,如实践中常见的出口卡特尔联盟、限制技术出口行为等。此外,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所针对的公司在很大概率上又是行为地国家的重点支持公司或大型跨国公司,这些公司对于当地的劳动用工、税收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影响力,这类市场主体的行为虽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作用,但同时也可能促进了行为地国家的经济发展,极有可能会得到行为地国的豁免。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波音公司收购麦道公司案和通用电气收购霍尼韦尔案,欧盟和美国在上述交易的审查中意见相悖,险些导致大规模的贸易纠纷。由于受影响地国家和行为地国家之间的利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受影响地国家根据“影响原则”证明其对其境外垄断行为行使管辖权具有合理性,而行为地国家则倾向于根据传统的“属地原则”认为受影响地国家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没有国际法上的合理性。1945年,在“美国铝公司案”中,美国法院首次将“影响原则”适用于发生于美国领土外的但限制美国境内市场的垄断行为,便遭到涉案企业及其注册地政府的非议。欧盟委员会也一直在案件中推广其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即便案件当事人会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以对域外适用的模式进行抗议。行为地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利益,甚至通过立法机制本国企业与域外适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的国家的机构进行合作;而受影响地国家未受到太多影响,依旧我行我素推行域外适用。两者之间利益冲突逐步导致矛盾激化,国际社会不得不对此问题也展开过积极的斡旋与沟通,在多方努力下,承认“影响原则”的国家进行了反思,并对域外适用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形式展开积极的合作,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经贸往来日益频繁,我国与他国的市场不断互相放开,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及我国投资者在境外的经营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在经济交往中难免会遇到摩擦和纠纷,涉外反垄断争议便是诸多争议中的一类。“华为公司诉IDC公司必要标准专利案”“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维生素C出口卡特尔案”“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等涉外反垄断争议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高度关注,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市场的竞争秩序不受境外垄断行为的侵害,同时规范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竞争行为,有必要对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尽快构建并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的“保护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同时也能为未来的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做好准备。对于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国内目前已有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反垄断公共执行、公共执行中的宽恕和和解制度、反垄断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之间的冲突及协调,或以国别研究的方式探讨国外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等,也有学者在讨论涉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争议解决的问题的时候,会涉及到部分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但尚无学者体系化研究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尝试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涉外反垄断争议中的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争议解决机制问题等方面展开分析与论证。除导言之外,主要分五章进行陈述。关于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现有研究状况,导言部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陈述,同时,导言部分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重点、研究方法以及在写作过程中的创新与不足。第一章为“涉外反垄断争议概述”。概述部分首先对垄断及垄断行为的界定展开阐述。对于垄断的理解,经济学和法学的认识并不一致。经济学学者理解的垄断是一种不确定的经济形态,更偏重于市场呈现出的一种独占状态。法学领域的学者则认为垄断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受法律规制的行为,相比较之下,法学视野中的垄断更侧重于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应当被法律所禁止及是否应当被处罚等方面进行分析。目前,对于垄断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导致各国对垄断行为的定性、规制范围和处罚手段也不尽相同。就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言,大部分国家的反垄断法立法主要对三类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经营者集中(并购控制)。与他国反垄断法相较,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还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特别的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仍旧存在一定的顽固的计划经济因素,行政权力经常会对市场进行不必要的干涉。其次,本章还讨论了涉外反垄断争议产生的动因。国际法上传统的“属地主义”认为,一国的法律的效力只能及于该国领土之内发生的行为,领土成为法律得以适用的边界,而在反垄断法领域,不管是美国反托拉斯法还是欧盟竞争法,都认为其对发生在境外的,但是对本国或本区域有影响的垄断行为可以发生效力,此时行为地国和受影响国便会因法律的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产生冲突。通过对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表现形式和产生原因的分析,可以进一步理清涉外反垄断争议的定义。在竞争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和纠纷,其中涉及反垄断法的,同时可以由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属于反垄断争议,而当争议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含有涉外因素时,即构成涉外反垄断争议。第二章主要论述“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即确定某一个涉外反垄断争议应该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要分析涉外反垄断争议管辖权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管辖权确立的依据、管辖权的种类以及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特点对确定管辖权的影响。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确定有两种途径,通过国内专门立法的途径明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或者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来与其他缔约国分配管辖权。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的谈判失败,2015年生效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也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争议事项明确排除在外,都表明在涉外反垄断争议管辖权问题上,通过国际条约途径分配管辖权存在一定难度。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目前只能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进行明确规定。本章对涉外反垄断争议管辖依据的一般原则及特殊原则进行了梳理,同时比较了欧盟和美国的管辖权立法路径和司法实践。对于一般管辖原则,各国主要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而对可能适用的特殊管辖原则包括了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根据合同和侵权的特殊性,分别对这两类特殊争议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讨论。在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时代,传统管辖权理论中的“属地原则”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互联网巨头借助“网络效应”逐步扩大市场份额并占据了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涉及互联网公司的垄断行为的管辖权争论,也将在本章展开讨论。国际民商事交往日趋频繁,涉外争议也在日渐增多。由于主体、客体和有关内容的复杂性,加上各国为了本国的国家利益,往往会扩张其管辖权,这是就可能出现同一个争议多个国家均已主张管辖权的情况,形成积极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为了解决积极的管辖冲突问题,行之有效的作法是确立“非方便法院原则”和“未决诉讼原则”等调整措施。同时,在管辖权制度设计上,还需要从方便当事人、保护弱势群体、有利于判决结果的承认和执行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第三章主要关注“涉外反垄断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确定了管辖权之后,就需要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同一个案件在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得到不同的结果,不仅给被侵害人带来困扰,也可能违背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在价值取向与标准上,涉外争议和非涉外争议有所区别,因此在解决涉外反垄断争议时,无法生搬硬套非涉外争议的模式进行争议处理,在尽可能符合国际的商事经济价值标准的基本要求上,还应充分考虑国际礼让原则。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一般会依靠冲突法来间接调整或通过国际统一实体法来调整。而在适用国际统一实体法时,还需要考虑其在国内适用的问题。在适用过程中,法院需要对涉案的事实的性质做出识别、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个冲突规范。从识别上看,涉外反垄断争议一般可以分为合同争议和侵权争议,对争议类型需要根据其特点来考虑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对于合同争议可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缺乏法律选择的意思表示时,可以根据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制度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分析;而对于侵权行为,则主要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损害地等角度进行区分。第四章为“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解决机制”。传统的反垄断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其中,欧盟以公共执行为主导,美国则以私人执行为主导。如果对垄断违法行为,反垄断公共执行机关未能做出处理,那么私人就垄断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私人可以不通过或不依附于公共执行,而独立执行或实施反垄断法以获得法律救济。本章首先对涉外反垄断私人执行中的特殊性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涉外反垄断争议中的间接购买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问题。私人执行可以辅助公共执行,同时公共执行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及其动用公权力获得的证据对于私人执行来说具有极大的帮助作用,尤其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私人执行的判决结果如果需要到域外执行并得到救济,就涉及到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问题。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国际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实现权利义务的最后一道程序,一般是指法院根据内国法律或国际条约承认有关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在内国的效力。一国的判决一般只在其作出国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在他国发生效力,就不得不通过另一国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在承认与执行过程中,比较有争议的是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由于惩罚性赔偿超过了实际损害,还带有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的功能,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强调赔偿的损害填补功能相悖。反垄断争议中的惩罚性赔偿也是上述争议之一,并未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甚至导致涉外反垄断案件的判决因为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利益而被拒绝承认或拒绝执行。本章还讨论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对于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影响。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争议,主要集中在微观的平等主体之间,但同时对宏观的竞争秩序也会有所影响。反垄断争议是否具有可仲裁性是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管辖权和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时候,仲裁庭首先要面对的便是争议是否在可仲裁的范围内,其是否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而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的时候也必须确定争议事项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对于涉外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国际社会的态度经历了从不信任对到支持的转变。传统上,反垄断争议因为涉及公共政策而被认为是不可仲裁的。如美国法院认为,反垄断争议过于复杂且重要,不适宜由私人仲裁员,尤其不适合由外国国籍的仲裁员处理这类可能对本国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案件。随着“支持仲裁”政策的深入人心,国际社会对这个问题开始产生采取更为灵活的态度,逐步认可了其可仲裁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5年在“三菱汽车案”中的判决中确立了反垄断争议可仲裁的先例,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欧盟也通过一系列案例放开了针对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诸多限制。承认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允许市场主体通过高效、私密的仲裁机制获得救济,同时也可以缓解司法系统的压力,这已经为欧美等国所认可。同时,本部分将对仲裁员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仲裁中的证据规则及涉外反垄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展开讨论和分析。最后一章从立法和司法的不同角度论述了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现状与不足,同时提出完善我国的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制度对策思考。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争议解决的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简单,仅在第50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2年,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就反垄断争议解决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2019年1月1日,我国反垄断案件的管辖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新设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越过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至此,我国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地方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地方其他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垄断纠纷专门管辖格局。不过遗憾的是,上述司法解释对涉外反垄断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对于涉外垄断争议的管辖权,建议将第一审涉外反垄断争议集中于部分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人民法院管辖、明确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范围,在限制过度管辖的同时,应充分利用未决诉讼原则和不方便法院原则妥善调整管辖冲突;在法律适用方面,需要根据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特点对法律适用进行细化,不能一概排斥外国法,需要推进外国法查明制度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直接适用的法”原则,尽可能保护当事人利益并维护我国市场秩序;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建议确认间接购买人的原告资格、谨慎承认和执行含有惩罚性赔偿的外国判决,同时应认可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鼓励通过仲裁解决涉外反垄断争议,但需要对仲裁裁决做好司法审查,发挥司法监督功能,保障承认和执行制度能够发挥作用。
李东杨[4](2019)在《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研究》文中提出实践发展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也需要以实践作为客观基础。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正是顺应时代发展、为满足实践需要而产生的科学理论。在新时代,随着国内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改革依然存在的分配不正义问题亟需解决。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由于其自身理论缺陷、时代背景限制没有解决好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中的分配不正义问题。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基础上正在努力解决此问题,并呈现出其科学性。目前,有的学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和西方分配正义思想进行研究,并取得一些积极成果。但是,学术界缺乏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提炼和研究。本论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文本资料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梳理提炼和研究。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正在形成的新的分配正义理论,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概括和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全党的指导思想之后,亟需深入研究的—项重要课题。以“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为论文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具体论证过程中,本论文在回顾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遵循“实践基础——主要内容——现实运用——理论地位——现实意义”的研究思路,进而研究理论基础、实践基础、主要内容、现实运用、理论地位、现实意义等基本问题。从基本理论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和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为理论基础,同时又充分汲取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精华和借鉴吸收西方分配正义思想中的有益成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实际,进行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从实践基础上看,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对分配正义的探索实践成果,以及习近平在知青时期、从政时期对分配正义的探索实践成果,为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从主要内容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立场”、“基本原则”和“主要表现”等。本论文在对“基本立场”的阐释中,分别从国际和国内角度深入阐释“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分配正义的含义。在对“基本原则”的分析中,提出“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的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的统一。“三个原则”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在对“主要表现”的论述中,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宏观框架,将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概括为经济领域分配正义观、政治领域分配正义观、文化领域分配正义观、社会领域分配正义观和生态领域分配正义观,以及各个领域分配正义观应用的具体政策。在论述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以精准扶贫政策为例展示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现实运用。精准扶贫政策体系是以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为理论基础,它是随着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基本立场”的现实遵循;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基本原则”的现实坚持;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主要表现”的现实运用。从理论地位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和西方分配正义思想。它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和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是对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借鉴。同时,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的发展,是对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的丰富,是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弘扬,是对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批判。从现实意义上看,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中的现实分配不正义问题,进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以及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成新时代使命等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它对解决全球发展失衡问题,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共商、共建、共享,以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也具有指导作用。经过较为全面系统研究习近平分配正义观之后,本论文得出了三个创新性的观点。第一,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基本原则是“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的贡献原则、平等原则和补偿原则的统一。第二,习近平分配正义观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发展的新阶段。第三,精准扶贫政策是对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创造性运用。
包晓彤[5](2019)在《药品专利制度的法理分析》文中指出药品是关乎人类健康和生命保障的特殊商品,而药品专利制度也是法律框架内敏感的一环,一方面能够激励创新、促进医药研发,另一方面专利保护期内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很多穷人无法获得有效的药物救助,产生药品可及性问题,引发关于人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讨论。可以看到,药品专利制度不仅是重要的法律问题,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命题,但仅仅是单一的从人权、公共利益等方面来探讨法律显得有些片面。其一,药品不仅是关于生命的救命药,同时也是用于创造收益的商品,有其存在的经济意义及经济运作方式,而专利制度的激励性质也与通过经济奖励产生的刺激有关,经济原理分析对于药品专利制度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构成。其二,学界多是从人权道德方面着手进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这涉及到关于伦理方面的探讨,本文则会寻求一种新的公平正义的衡量方法来解读药品制度人权与正义等伦理问题。同时,在世界逐渐连成一体,各国之间贸易往来与法律交流更加频繁的今天,法律在全球化进程中也占据着重要角色,特别是涉及到经济贸易往来和研发投资的药品输送,更是使药品专利制度在全球化大潮中占据重要位置,这之中有各种权力与权利的较量和复杂的政治博弈,与药品有关的贸易和政治对话也是认识药品专利制度所必须的环节。所以,药品专利保护制度之中存在诸多法律价值的博弈,其不仅仅是立法者对规则的简单制定,更包含各种复杂的命题,同时这项制度的完善也受社会的变动发展、以及各种因素的复合作用所影响。只有通过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才能更清楚的了解一种制度的产生和运行,才能通过追溯和深入进行展望。本文即是将重点落脚于药品专利制度的经济、伦理、政治等命题中,希望通过这种综合性的法理学分析方法从更多元的角度梳理相关因素,探讨药品专利制度的内在法律原理,进而更好地对药品专利制度进行思考和展望。
张蛟龙[6](2019)在《全球粮食安全治理 ——以制度复合体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核心问题是从制度维度探究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主要困境。制度复合体理论为回答本文的核心问题提供了有利的分析工具。全球粮食安全治理主要是围绕处理粮食安全的一套国际制度而展开,然而现有全球粮食安全治理制度体系呈现出明显的制度复合体特征。制度复合体的核心界定特征是构成性制度之间有问题的互动。因此,本文以制度复合体为研究视角,探讨全球粮食安全的相关制度安排之间互动的问题。通过分析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中构成性制度之间的互动问题,确定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困境及其出路。全球粮食安全治理是实现全球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全球粮食安全治理是在新自由主义主导性规范中产生的,因此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困境也与新自由主义主导性规范有关。本文借助制度复合体相关论点,描述了粮食安全规制如何演变成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中的构成性制度之间产生有问题互动的根源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体对粮食含义的认知有所不同,即作为经济商品(economic commodities)的粮食、作为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的粮食和作为基本需要(basic need)即人权的粮食。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困境不仅仅在于有关粮食规范的多元性和冲突性,而且在于它们之间关系的不平衡。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所表征的这种困境既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权力博弈形成的结果,也是全球化进程下议题领域之间关联的自然结果。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总体上仍然反映了强大行为体的利益,并凸显知识、规范和信息将在全球粮食安全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解决当前全球粮食安全治理困境的可行路径是充分发挥知识经纪人的作用,影响各类相关行为体,尤其是粮食安全治理中强大行为体对粮食的理解,进而改变它们粮食安全的利益构成,由此使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中的规范冲突可能走向融合,使其演化从竞争走向专业化,提升其协同作用。
张熙英(JANG HEE YOUNG)[7](2019)在《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国民征收的税金为主要财源,为提供公共服务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过程。据世界银行和OECD最近公布的资料显示,主要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大约在本国GDP的10%至20%左右,占据重要地位。中国自1978年12月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引入和扩大市场经济要素,平均每年保持9%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中国的经济改革不是引入东欧式的全面市场经济,即大爆炸式的改革,而是采取渐进式的改革。循序渐进的改革适用于价格系统的调整,汇率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此外,各地区依次扩大开放等经济领域的改革方式,对政府采购市场同样适用。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中国政府采购为统一分配的形式,采购市场并不存在。随着改革开放后政府计划缩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必要自行筹集所需物资,从而形成采购市场。但是,尽管市场已初步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却尚未具备,结果政府采购市场不是根据市场的作用决定价格和数量,而是依靠市场参与者的力量,成为争夺利益的经营场所。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的横行,致使财政支出严重浪费,各种腐败和贿赂行为代替法律和规定来控制市场。中国政府为改革这种无秩序状况而于2003年制定了《政府采购法》,但评价认为,从透明性和规范性方面来看,其内容并不令人满意。如今韩国的政府采购大部分是通过国家综合电子调拨系统(国家集市)进行信息化处理的。国家综合电子采购系统是公共机关等签订物品及劳务购买,设施工程等合同,企业注册,投标公告及投标,招标,中标,合同,付款等所有过程都通过网络进行处理的系统。得益于这种世界级的先进系统,韩国成为电子政府的最佳参考之一。从另一角度来看,政府采购在各国的GDP中占很大比重,而且是强调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的透明性和效率性的领域,而电子调拨系统是可以同时提高其透明性和效率性的优秀解决方案,因此备受关注。本文将从中韩政府采购对比角度出发,分析中韩在政府采购政策方面的差异,希望通过这种对比的方式寻找中国的不足之处,并提出适当的政策建议。具体内容分以下几个部分:第一,政府采购政策理论分析。先对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进行阐述,进而从绩效预算,交易成本,规模效应和政府干预市场边界角度讨论了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依据。此外,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理论部分也做了详细分析。第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在政府采购政策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组成体系和立法理念,并比较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同两国政府采购政策的衔接情况,进而根据中韩采购规模数据分析中韩政府采购规模的差异。在政府采购政策环境方面,主要从政府采购政策的文化,政治,国际贸易等政策环境对比分析两国政策差异和采购市场成熟度。第三,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分析。本章从采购目标体系,组合标准,预算模式和预算规模约束四个角度分别分析了中韩两国的政府采购预算,在此基础上,又对比了两国政府采购预算的差别。第四,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机制。在政府采购的实体权责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的预算单位,采购机构的体系和权责以及其政策实施的能力;在政府采购的实现过程方面,对比分析了两国政府采购的组织模式,采购方式和合同管理;在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方面,对比两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监管体系,监管范围以及监管权责。进一步地,本文分析了韩国在电子采购方面的相关经验,并研究了韩国在海外采购市场的支援事业做法。因此,对于中国政府采购过程的不合理之处,可以参考借鉴韩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成功经验。具体来说,中国可以从法律体系,采购原则,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职能部门设置和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其政府采购市场。本文的研究意义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理论意义,能够拓展政府采购理论研究视野与角度。通过比较研究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实现与管理制度的异同,进一步深化对中国政府采购的认识,丰富政府干预和公共财政改革的理论。另外,将研究视角拓展到国内外政策比较上,可以在更大范围的研究视野下发现政策制定与有效实施之间的关系,从而推进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有效规模理论的探讨,促进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深入探讨。第二是现实意义,可以助力政府采购政策的完善。一方面,政府采购是财政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效节约财政资金,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等,另一方面,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起到调节作用。借鉴韩国先进的政府采购政策及其制度,有助于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政策本身还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通过研究韩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可以给中国提供一些借鉴,帮助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与国际相接轨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有助于中国更顺利地履行加入GPA后的政府采购国际义务。对于韩国来说,也有助于其改进政府采购政策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做到相互借鉴,取长补短。通过对研究内容的深入探究和分析,本论文可能具有以下几点创新:第一,丰富了中韩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对比研究。通过文献的收集和查看发现,本论文研究论题尚未受到学者广泛关注,大多数学者是进行有关各国政府采购政策的研究。作为韩国留学生,不仅对母语掌握得很好,而且对中文也有一定的理解能力,语言的优势可以让笔者将韩国和中国的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后进行深入研究。第二,多方位对比中韩两国在政府采购政策上的差异。文章在采购政策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比较了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认识。第三,为中国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提供了新思路。通过详细对比中韩之间的政府采购政策差异,并根据具体案例来研究韩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优秀做法,拓展了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在调整和完善方面的可能做法。本研究的困难在于,两个国家的政治体系不一样,两国的发展国情也不一样,这就必然导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效果存在差异,从而加大比较研究的难度。作为韩国留学生,笔者因水平有限,对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刻,也希望以后的学者可以提出更有深度的建议。
褚凤[8](2019)在《诚信原则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际法中,诚信原则是国家交往的基本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秉持诚信、恪守信用。国家诚信体现于特定主体的行为中,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民商事主体按诚信原则行事是构建国家互信的重要表现形式。比较法上,世界各国和地区私法直接或间接将诚信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受各国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诚信原则的立法和司法适用客观上呈现不平衡的发展水平。当前,随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事业的推进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法治诚信亟待构建。同时,我国民事立法正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民事法律的科学化、系统化,而有关诚信原则的理论、立法和司法适用均不能满足现代民商事发展的要求。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诚信原则内涵和功能定位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诚信原则内涵十分丰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其理解不尽相同,各种学说的解释力明显有限。以分析不同学说为基础,把诚信原则置于历史、社会和现实等多种维度中考察,进而将其内涵概括为:忠于事实、勿害他人、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实现利益衡平。诚信原则“帝王条款”争议很大,“帝王条款”并非指功能的“君臣关系”,区分功能定位与具体功能是理解“帝王条款”的关键。对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功能的理解在本质上是对其价值妥当性的解读,反观目前学者单一的研究视角,并采用西方综合法理学的视角,从道德、社会和价值方面对其法哲学考察,进一步拓展了理解诚信原则的深度与广度。诚信原则的立法如同其它制度一样经历了源起、确立和发展的历程。肇始于罗马法的诚信原则,在中世纪延伸出多种诚信制度,教会法将其确立为罪与非罪的标准。近代《法国民法典》在债法领域率先确立诚信原则,并得到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的纷纷仿效。诚信原则确立为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归功于《瑞士民法典》。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的起源与衡平法密不可分,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可以说是判例和学说大致已经确立的原则的重述。现代民法的诚信原则,已经从对私法自治的消极限制演变成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并表现出维护实质正义增强、适用范围拓展、判断标准趋向主客观统一等发展趋势。诚信原则内涵抽象概括,其司法适用可能危及法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加以限制。首先,在相同意义下根据具体情景构建类型化适用,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相对于抽象化适用的价值补充法,类型化适用架起了抽象和具体之间的桥梁。优先考虑类型化适用,应当发挥“类型”和“概念”思维协同作用,防止类型思维的绝对化;其次,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利益衡量的判断上,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限制。衡量异质利益应立足于个案实践;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应遵从“外行人”与“法律人”立场的统一;完善当事人表达、法官中立等程序制约机制,以防止裁判结论先行。诚信原则适用面临着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衡平。鉴于立法的普遍认可与司法实践的需要,选取与私法自治、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进行比较。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利益的体现,诚信原则与其它原则的冲突实质是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本质上利益所储存的价值发生抵牾。因此,解决原则之间的冲突不能适用规则的“全有全无”排除法,而是只能用价值“权衡”的方法进行优位选择。诚信原则以外在理性矫正私法自治的偏差,是对自由与理性价值的权衡,并非对抗式的淘汰。诚信与公序良俗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反映了行为违反道德伦理标准的高低。我国绿色原则的确立开启了世界私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新体例,对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会发生私法与公法的竞合,秉持诚信,旨在以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实现个人利益平衡,绿色原则则以损失最小化的理念实现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适用极其广泛,以致于学者很难对其进行全面而详尽的探讨,选取不同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目前学者主要的研究方式。通过对诚信原则在民商事领域部分适用的探讨,得出以下认识:一是对格式条款是否逾越私法自治界限的判断,各国民法经历了从公序良俗原则到诚信原则的嬗变,实现“合意不足”的合同正义,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审查以实现利益衡平,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二是诚信原则在WTO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理解与适用与各国国内适用呈现差异,其在国内适用彰显历史与现实的传统,但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却带有强烈的国际法色彩,任何国内法的解释不能消解促进国际贸易统一和公正的目的。
刘颖[9](2017)在《充足、公平和效率视角下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研究》文中提出学前教育财政体系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关键子系统。但学前教育财政体系仍存在投入不足、分配不公、支出损耗过高等多种问题。2010年以后,我国各级政府推进了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机制改革,学前教育投入显着增长,但现有财政投入能否稳定、长效地支持学前教育实现普及、普惠、有质量,是否解决了久遭诟病的公平争议,是否最大化地实现了效益仍有待考察。为此,本研究综合运用文献法、问卷法、访谈法、数理统计分析法、政策文本分析法,综合政策学、财政学、经济学、教育管理学等学科的理论,从充足、公平和效率三个维度考察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研究主要追问以下几个问题: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应然价值取向为何?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理念是否契合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要求?当前我国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如何?三者的影响因素为何,如何发生作用?儿童权利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和公共品理论共同勾勒了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应然价值图景:以儿童为本、注重教育公平、追求充足投入、提高投入效率。因此,充足、公平和效率应为我国学前教育财政体系设计和评估的三项基本原则。研究借助政策范式理论对政策文本进行分析发现,新中国建国以来,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经历了单位福利范式、市场化范式和社会投入范式萌芽三个阶段。在社会投入范式萌芽时期,在政策取向上出现了充足、公平和效率三者的渐强。我国学前教育财政充足水平在2010年以后改善明显,但仍存在持续改善乏力、落后于世界多数国家、在教育体系中最薄弱、距离财政充足理想水平有较大差距等问题。财政横向公平也有所改善,但省际、县际差异不容忽视。公共财政资源向城市公办园集中的情况未发生根本性转变。财政城乡纵向公平有所改善,但还存在明显的“城镇中心”导向,公用经费的改善情况及公平状况都优于人员经费。省级财政中立的改善并不明显,人员经费的财政中立状况弱于公用经费。就机会公平而言,儿童家庭资本仍是影响幼儿进入公办园机会的重要因素。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效率不高,损耗严重,尤以规模效率最为突出。同时,近年来人员经费占比降低到不适宜的比例,已明显低于OECD所有国家。研究继而从学理上探索了在内系统、外系统、宏系统中影响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要素。理论上,内系统各要素通过作用于政府投入意愿、支出能力以及学前教育财政充足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来影响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外部系统的作用集中体现于“中国式分权”的经济上分权、政治上集权的体制、官僚制度、公共需求表达制度等重要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对地方政府支出意愿、支出能力以及公共需求进入决策可能性和有效性的影响。乡土社会成为当前经济分权和“自上而下”标尺竞争的文化根源,而根深蒂固的考试文化则成为地方官员准确认识学前教育价值的桎梏。就财政公平而言,研究认为,内系统和外系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分散化、“城市中心”、以编制投入为主的既有投入体制是制约财政公平的重要制度原因;自利的地方官员在成本—收益的理性计算下缺乏调整利益格局、进行制度创新的内在动机;支出层级过低、分税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削弱了农村学前教育的财力基础;义务教育集权和“普九”锦标赛进一步挤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宏系统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差序格局下亲疏远近和地位等级对资源分配的影响。就学前教育财政效率而言,内系统的公共支出规模、支出要素结构、支出方式、资金拨付链条、财务信息的公开和监管机制、质量监测和问责机制都影响着财政效率。从外系统来看,弱化的公民参与机制和“中国式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激烈的横向竞争都不利于财政支出效率的提高。从宏系统来看,“信任半径”较小,公共生活中缺乏诚实、节俭和合作也是增长交易成本的重要原因。研究以我国31个省的省级面板数据和A省样本(区)县的面板数据建立了回归模型,对学前教育财政充足、财政公平和财政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经验研究。对财政充足的经验研究发现,财政的支出和收入分权程度对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作用基本为正;中央向省一级的转移支付,能够起到激励和“粘蝇板”的效应。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是影响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关键因素。居民偏好对公共财政支出决策的影响力有限。《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重要政策对学前教育财政充足正向作用显着。对城乡纵向公平的经验研究发现,财政自主权的提高会降低公平程度。政府学前教育努力程度的影响显着为正。省一级城镇化对城乡学前教育公平起负向作用,教育城镇化可能降低省一级学前教育城乡生均经费支出差异。对财政综合技术效率的经验研究发现,财政分权对学前教育支出效率的影响基本为负;政府学前教育努力程度对财政支出效率的影响为负,投入仍沿着效率损耗路径展开;私人投入占比较高的地区,财政效率也较高。省一级人口密度和人均GDP对财政效率影响为正。研究进一步总结了世界主要国家、我国部分地区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经验,并最终提出了完善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建议。对学前教育财政充足而言,要通过立法确定学前教育权利、实现预算单列、确立底线标准来解决投入的合法性问题,综合采用内外部监督机制和政治、经济激励机制来解决政府投入的意愿问题;通过支出责任适度上移、分地区确立适宜的政府间分担责任来解决政府投入的能力问题;通过核算学前教育成本、明确公共财政分担比例、建立与需求挂钩的生均投入机制来解决投入的技术合理性问题。就学前教育财政公平而言,短期要做到弱势优先,兼顾“惠及人人”,长期需要实现“惠及人人”基础上的“弱势补偿”。通过新增普惠性资源向弱势群体聚集地区布局、向弱势群体优先开放来实现“弱势优先”;通过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确保入园资格无歧视、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对所有儿童经济可得和距离可得来实现惠及人人。在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上要利用生均经费拨款机制普及性分担基础成本,为弱势群体分担额外补偿成本;加强中央和省级统筹,实现对弱势地区的倾斜和补偿。就提高财政效率而言,要提高人员经费占比,确保财政资金配置到位,加强财政预算民主和预算管理、监督,完善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
刘慧[10](2016)在《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赶超对弱势群体就业的影响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通过构建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赶超新型测度方法,结合地理优势异质性特征,首次从跨国面板层面对上述作用机制进行细致检验。得到的结论主要有: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赶超对弱势群体就业率的作用机制呈现倒U型,适度赶超能有效促进弱势群体就业,偏离"比较优势零值"较远的赶超会抑制弱势群体就业,中国的赶超已经处于抑制弱势群体就业的负效应区间;"契约型地理优势"有助于弱势群体就业率提升,加快与其他经济体建立自由贸易区和消除国内市场分割,是使得"契约型地理优势"在中国发挥正向效应的重要手段;释放企业经营环境红利和弱势群体社会地位红利有助于发展中经济体同时实现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赶超与弱势群体就业率提升;我国政府当前大力推行的碳减排和能源效率提升计划,可能会对弱势群体就业产生一定冲击,但可以通过"以总量补效率"的形式淡化上述冲击。
二、加入WTO对弱势群体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对弱势群体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一) 国内研究情况 |
(二) 国外研究情况 |
(三)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无障碍阅读权的价值 |
第一节 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一、残疾人与无障碍环境 |
二、残疾人的无障碍权 |
三、无障碍权是残疾人的一项人权 |
第二节 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教育权利的实现 |
一、残疾人的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利 |
二、阅读与残疾人文化权利和受教育权的实现 |
三、阅读与残疾人其他人权的实现 |
第三节 无障碍阅读权 |
一、印刷品阅读障碍 |
二、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无障碍阅读权 |
第二章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第一节 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着作权的人权地位之争 |
二、着作权与人权的冲突 |
三、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二节 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
一、平衡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权利的价值位阶 |
四、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 |
第三节 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用于解决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冲突 |
一、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人权和知识产权冲突上的应用 |
二、平衡基础上的优先保护在解决无障碍阅读权和着作权冲突上的应用 |
三、优先保护无障碍阅读权的现实困境 |
第三章 协调无障碍阅读权与着作权的《马拉喀什条约》 |
第一节 关于签订《马拉喀什条约》的讨论 |
一、标准不一的各国着作权豁免 |
二、《马拉喀什条约》的起草和谈判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签订 |
一、条约的签订和通过 |
二、条约的基本内容 |
(一) 基本概念 |
(二) 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 |
(三) 国际合作 |
第三节 各国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的情况 |
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 |
二、批准通过条约的缔约国 |
三、尚未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国家的立法修改进程 |
第四章 《马拉喀什条约》的实施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马拉喀什条约》对平衡基础上优先保护原则的应用 |
一、对无障碍阅读权的优先保护 |
二、对着作权人权益的平衡 |
三、《马拉喀什条约》对协调权利冲突理论的印证 |
第二节 《马拉喀什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与平衡原则 |
一、某些特殊情形 |
二、不致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 |
三、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
第三节 《马拉喀什条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取消商业可获得性的限制 |
二、明确规定是否应当给予着作权人合理补偿 |
三、顺应数字时代的新要求 |
第五章 我国无障碍阅读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我国对无障碍阅读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保障 |
一、无障碍权利的宪法保护 |
二、无障碍阅读与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 |
三、关于制作和出版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四、关于传播无障碍阅读资料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着作权法相关规定与《马拉喀什条约》的比较 |
一、客体范围大致相同 |
二、盲文是唯一被认可的无障碍格式版 |
三、着作权豁免的受益人是能够阅读盲文的人 |
四、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的主体资格不明 |
五、合法规避技术措施范围狭窄 |
六、国际交换的空白 |
第三节 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一、合法制作无障碍阅读资料的局限 |
二、受益人标准不明 |
三、无障碍格式版读物流通不畅 |
四、信息时代加剧着作权与无障碍阅读权的冲突 |
第四节 《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对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的平衡 |
一、强调利益平衡原则 |
二、引入合理使用的“其他情形”,增加“三步检验法”作为限制 |
三、增加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 |
四、学界关于协调着作权和无障碍阅读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
第五节 进一步协调着作权法与无障碍阅读权的立法建议 |
一、扩大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 |
二、明确界定受益人的概念 |
三、明确被授权机构的主体资格 |
四、修改合法规避技术措施的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重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关系辨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与人权之关系解析 |
一、知识产权属性与人权范畴 |
二、知识产权与人权的联系和冲突 |
第二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关系解构 |
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缘由探析 |
二、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辩证关系 |
第二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相互促进 |
第一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多重效应 |
一、加大医药技术创新的力度 |
二、促进公民健康发展的方式 |
三、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动力 |
第二节 健康权保障的良性促进 |
一、推进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化布局 |
二、增强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程度 |
三、保持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竞争力优势 |
第三章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第一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健康权保障负面影响的类型 |
一、对不同群体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二、对特殊病患健康权保障的负面影响 |
三、医药知识产权垄断的损害 |
四、医药专利权过度保护的危害 |
第二节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健康权保障负面影响的追本溯源 |
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位阶之争 |
二、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之争 |
三、全球化与地方化的影响之争 |
第四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家行为 |
一、法规制定——两者平衡的基础 |
二、强制许可——权利滥用的限制 |
三、平行进口——价格平抑的方式 |
四、跨国合作——整合资源的举措 |
第二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域外案例 |
一、印度仿制药 |
二、巴西的医药专利审查与药品定价 |
三、古巴的制药与研发 |
四、不同体制国家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经验 |
第五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理思考 |
第一节 基于公平正义的权利平衡 |
一、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冲突中的公平正义 |
二、医药知识产权权利适度限制 |
第二节 生命与效益的优先抉择 |
一、生命与效益的理念 |
二、健康权保障的优先实现 |
第三节 基于利益与发展协调的权利调和 |
一、利益与发展的理念 |
二、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调和 |
第六章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法治路径 |
第一节 法律框架体系的完善 |
一、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入宪 |
二、优化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
三、完善健康权保障立法 |
第二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
一、国家义务的构成 |
二、国家义务的履行 |
第三节 平衡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的国际法问题 |
一、法律全球化及作用 |
二、国际医药知识产权法律的作用 |
三、对救命药暴利的法律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概述 |
第一节 反垄断争议的基本理论 |
一、垄断及垄断行为含义 |
二、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产生的动因 |
一、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 |
二、欧盟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
第三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概念及特征 |
一、涉外反垄断争议的定义 |
二、涉外反垄断争议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三、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特点 |
四、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中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权 |
第一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管辖原则 |
一、一般管辖原则 |
二、特殊管辖原则 |
三、互联网案件的管辖 |
第二节 管辖权的调整 |
一、未决诉讼原则 |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 |
第三节 特殊考量因素 |
一、方便当事人诉讼 |
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
三、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识别 |
一、识别 |
二、调整方法 |
第二节 涉外反垄断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
一、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及其限制 |
二、当事人缺乏法律选择时的准据法 |
第三节 涉外反垄断侵权争议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行为地法 |
二、其它法律适用情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涉外反垄断争议的解决机制 |
第一节 反垄断争议解决的传统模式 |
一、公共执行 |
二、私人执行 |
三、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调 |
第二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诉讼解决中的特殊问题 |
一、原告资格 |
二、外国人法律地位 |
三、公共执行机关对私人执行的影响 |
第三节 涉外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中的特殊问题 |
一、可仲裁性 |
二、仲裁员依职权适用反垄断法的义务 |
三、专家证人 |
四、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决对仲裁的影响 |
第四节 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一、救济措施 |
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三、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完善的法律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制度设计 |
三、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立法完善 |
第二节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的司法实践与困境 |
一、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审判实践 |
二、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司法裁判实践的评述与建议 |
第三节 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的仲裁解决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涉外反垄断仲裁在实践中的问题 |
二、完善我国涉外反垄断争议仲裁解决机制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提出问题及选题意义 |
1.1.1 提出问题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界定和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分配 |
2.1.2 公平、公正、正义 |
2.1.3 分配正义 |
2.1.4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 |
2.2 相关基本理论 |
2.2.1 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理论 |
2.2.2 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理论 |
2.2.3 中国传统分配正义理论 |
2.2.4 西方分配正义理论 |
3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实践基础 |
3.1 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实践 |
3.1.1 毛泽东分配正义实践 |
3.1.2 邓小平分配正义实践 |
3.1.3 江泽民分配正义实践 |
3.1.4 胡锦涛分配正义实践 |
3.2 习近平分配正义实践 |
3.2.1 萌芽阶段(1969年-1979年) |
3.2.2 生长阶段(1979年-2012年) |
3.2.3 形成阶段(2012年-至今) |
4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
4.1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基本立场” |
4.1.1 分配正义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的重要体现 |
4.1.2 “以人民为中心”基本立场下的分配正义概念阐释 |
4.2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基本原则” |
4.2.1 贡献原则 |
4.2.2 平等原则 |
4.2.3 补偿原则 |
4.2.4 三个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 |
4.3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主要表现” |
4.3.1 经济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2 政治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3 文化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4 社会领域分配正义观 |
4.3.5 生态领域分配正义观 |
5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现实运用——以精准扶贫政策为例 |
5.1 精准扶贫政策基本概述 |
5.1.1 精准扶贫政策提出过程 |
5.1.2 精准扶贫政策主要内容 |
5.1.3 国内外扶贫政策之比较 |
5.2 精准扶贫政策现实考察 |
5.2.1 总体减贫绩效 |
5.2.2 地区减贫绩效 |
5.2.3 存在问题分析 |
5.2.4 未来政策设计 |
5.3 精准扶贫政策现实意义 |
5.3.1 精准扶贫政策是“基本立场”的现实遵循 |
5.3.2 精准扶贫政策是“基本原则”的现实坚持 |
5.3.3 精准扶贫政策是“主要表现”的现实运用 |
6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理论地位和现实意义 |
6.1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理论地位 |
6.1.1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发展 |
6.1.2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中共历代主要领导人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丰富 |
6.1.3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继承弘扬 |
6.1.4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对西方分配正义思想的借鉴批判 |
6.2 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的现实意义 |
6.2.1 “基本立场”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动力源泉 |
6.2.2 “基本原则”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共同富裕的科学指南 |
6.2.3 “主要表现”是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的行动纲领 |
7 结语及未来研究展望 |
7.1 结语 |
7.2 未来研究展望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药品专利制度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价值及意义 |
1.2 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1.2.1 文章结构 |
1.2.2 综合的法理研究 |
1.2.3 文章的创新及不足 |
1.3 研究现状 |
2 药品专利制度概述 |
2.1 药品及药品专利 |
2.2 药品专利制度的特殊性 |
3 药品专利制度的经济理性 |
3.1 激励理论 |
3.2 药品专利制度的经济模式 |
3.3 药品专利制度与“反公地悲剧” |
3.4 市场与激励 |
4 药品专利保护的伦理基础 |
4.1 人权与弱势群体保护 |
4.1.1 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之平衡 |
4.1.2 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平等保护 |
4.2 制度与公正 |
4.2.1 公平正义的伦理目标 |
4.2.2 正义与可行能力 |
4.2.3 从个体到整体的公正 |
5 药品专利制度中的政治平衡 |
5.1 全球化进程中的药品专利制度 |
5.1.1 利益之争 |
5.1.2 利益的倾斜 |
5.2 全球化进程中的冲突解决 |
5.2.1 话语“权力”到话语“权利” |
5.2.2 全球化与“地方性”的协调 |
5.3 立法与诉讼 |
5.3.1 立法与公共目的 |
5.3.2 通过司法的协调 |
6 我国药品专利制度中的权利发展 |
6.1 通过法律发展保障权利 |
6.1.1 立法衍变与政策调控 |
6.1.2 司法裁判与利益平衡 |
6.2 通过社会发展促进权利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C 阅读型参考文献 |
D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全球粮食安全治理 ——以制度复合体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回顾与本文的研究视角 |
三、研究目标与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发展及问题 |
第一节 粮食安全:内涵演变与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三节 当前全球粮食安全治理面临的挑战 |
第二章 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 |
第一节 制度复合体的内涵及特征 |
第二节 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的主要构成 |
第三节 全球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的形成与演化 |
第三章 制度复合体对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影响 |
第一节 构成性制度的绩效与演化 |
第二节 国家的跨制度战略行为 |
第三节 非国家行为体的影响力 |
第四章 全球粮食安全治理的困境:制度复合体中的规范冲突 |
第一节 商品与人权 |
第二节 经济利益与生态保护 |
第三节 粮食主权与粮食安全 |
第五章 全球粮食安全治理困境的出路 |
第一节 粮食安全制度复合体的应对机理 |
第二节 构建元规范:建立粮食安全治理新共识 |
第三节 管理制度互动:加强粮食安全制度间的协调 |
结论 |
一、主要发现 |
二、政策启示 |
三、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7)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内容及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政府采购政策相关概念 |
一、政府采购 |
二、政府采购政策 |
三、政府采购绩效预算 |
四、政府采购规模 |
第二节 政府采购政策理论依据 |
一、政府采购绩效预算理论 |
二、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理论 |
三、政府采购规模效应理论 |
四、政府干预市场边界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分析 |
一、减少财政支出 |
二、提升采购资金利用效率 |
三、防止行政腐败 |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五、扶持民族落后地区经济发展 |
六、促进自主创新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比较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与相关政策的关系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组成体系比较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立法理念比较 |
三、中韩政府采购与财政政策衔接的比较 |
四、中韩政府采购与税收政策衔接的比较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环境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文化环境比较 |
二、中韩政府采购制度环境比较 |
三、中韩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比较 |
四、中韩政府采购国际贸易环境比较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中国政府采购规模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二节 韩国政府采购预算分析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韩国政府采购规模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预算比较 |
一、政府采购目标体系 |
二、政府采购目标组合标准 |
三、政府采购综合预算模式 |
四、中韩政府采购规模比较 |
五、政府采购预算规模约束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机制比较 |
第一节 中韩政府采购实体权责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预算单位体系及权责 |
二、中韩政府采购机构体系及权责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施能力与职业化 |
第二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实现过程 |
一、中韩政府采购组织模式 |
二、中韩政府采购方式 |
三、中韩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
第三节 中韩政府采购政策的监督管理比较 |
一、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体系 |
二、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范围 |
三、中韩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监管权责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韩政府采购相关经验研究 |
第一节 韩国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
一、韩国企业进入东南亚政府采购市场案例 |
二、韩国仁川机场相关案例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案例 |
一、苏州三星电子空调相关案例 |
二、现代华越医疗机械相关案例 |
三、北京市对微软公司进行政府采购的事例 |
第三节 韩国政府采购经验 |
一、免费提供海外招标信息 |
二、免费发放英文业绩证明书 |
三、实施出口战略企业培育事业政策 |
四、相关机构合作奠定进军基础 |
第六章 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实现措施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
第二节 明确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
第三节 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合理化 |
第四节 采购机构设置合理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诚信原则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诚信原则语源、内涵及功能定位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语源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三、我国诚信原则语源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内涵界定比较 |
一、大陆法系主要学说 |
二、英美法系主要学说 |
三、我国主要学说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功能定位比较 |
一、支持“帝王条款”的肯定学说 |
二、质疑“帝王条款”的否定学说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四节 诚信原则法哲学考量 |
一、诚信原则道德维度 |
二、诚信原则秩序维度 |
三、诚信原则正义维度 |
第二章 诚信原则历史源起与发展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源起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三、我国诚信原则源起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立法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三、我国民法诚信原则立法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新近发展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三、我国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第三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方法论比较 |
第一节 类型化适用 |
一、类型化思维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类型化 |
三、我国诚信原则类型化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适用 |
一、诚信原则利益衡量适用困境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异质利益的判断 |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中价值判断约束的标准 |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的程序性约束 |
五、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中与其它基本原则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二、诚信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司法适用中区分标准比较与启示 |
二、司法适用中价值判断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与绿色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民法中的绿色原则 |
二、司法适用中伦理基础比较与启示 |
三、功能与规制技术比较与启示 |
第五章 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部分适用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
一、格式条款的不同称谓与限制 |
二、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效力判断比较 |
三、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比较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 |
一、WTO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 |
二、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的具体化与类型化 |
三、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启示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 |
一、《公约》中的诚信原则 |
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方法论 |
三、《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范围比较与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充足、公平和效率视角下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目的 |
(三)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相关研究 |
(二) 国外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相关研究 |
(三) 已有研究的评述 |
三、研究设计 |
(一) 概念界定 |
(二) 理论基础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问题 |
(四) 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不足与展望 |
(一) 研究的创新点 |
(二)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第一章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与效率的涵义与关系分析 |
第一节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与效率的概念探讨 |
一、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概念探讨 |
(一) 教育财政充足:源于美国基础教育对教育结果公平的追求 |
(二) 财政充足原则有适用于我国学前教育财政体系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三) 我国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内涵与外延 |
二、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概念探讨 |
(一) 公平与教育公平的概念探析 |
(二) 教育财政公平:源于美国的公共教育财政公平框架 |
(三) 我国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内涵与外延 |
三、学前教育财政效率的概念探讨 |
(一) 教育财政效率的本义 |
(二) 学前教育财政效率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与效率三者的关系分析 |
一、学前教育财政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一) 学前教育财政公平与财政效率不必然呈现二元对立 |
(二) 过分追求公平和效率会造成另一价值的缺损 |
(三) 学前教育领域能实现财政公平与财政效率的有机统一 |
(四) 以公平为先,努力实现二者共同改善 |
二、学前教育财政充足与公平的关系 |
(一) 财政公平状况影响财政充足的真正实现、持续稳定 |
(二) 财政充足状况关系到财政公平的现实意义 |
(三) 财政充足与财政公平并重,二者不可偏废 |
三、学前教育财政效率与充足的关系 |
(一) 财政充足的真正、长期实现依赖技术效率和结构效率的保障 |
(二) 结构效率的实现需要一定水平的投入提供保障 |
(三) 规模效率与财政充足之间存在一定张力 |
(四) 财政充足对财政技术效率的作用,依赖于政府角色与监督问责体系 |
(五) 寻求财政效率与财政充足的最优平衡,以财政充足原则为先 |
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三者关系总结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不同理论视角下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共同价值 |
第一节 儿童权利理论视角下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 |
一、儿童权利理论视角下的学前教育 |
(一) 学前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 |
(二) 学前教育过程中应保障儿童的权利 |
二、基于儿童权利理论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价值取向 |
(一) 以儿童为本,儿童利益最大化 |
(二) 强调充足,保障学前教育权利的落实 |
(三) 突出公平,努力实现学前教育权利人人享有 |
第二节 人力资本理论视角下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 |
一、人力资本理论视角下的学前教育 |
(一) 学前教育能带来持久和可观的社会经济效益 |
(二) 学前教育是最具有经济效率的人力资本投入项目 |
(三) 面向处境不利群体的学前教育项目能同时实现公平和效率 |
(四) 迟滞性、外溢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学前教育投入不足 |
二、基于人力资本理论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价值取向 |
(一) 关注充足,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投入水平 |
(二) 注重公平,将有限资源优先投向处境不利群体 |
(三) 强调有效,支持和引导学前教育质量提升 |
第三节 公共品理论视角下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 |
一、公共品理论视角下的学前教育 |
(一) 学前教育是具有异质性的准公共产品 |
(二) 学前教育的“市场失灵”界定公共财政作用的前提 |
(三) 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供给存在“政府失灵” |
二、基于公共品理论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价值取向 |
(一) 加强财政投入力度,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
(二) 确保财政支持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实现普遍惠及与弱势倾斜 |
(三) 协调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提高财政投入的效率 |
第四节 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应然价值体系建构 |
一、将公平作为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基础性价值目标 |
二、将效率作为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补充性价值目标 |
三、将充足作为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发展性价值目标 |
四、将“以儿童为本”作为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纲领性价值目标 |
第五节 学前教育财政政策价值取向的演变 |
一、政策范式理论:政策范式鉴别和范式转移的分析框架 |
二、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政策范式识别 |
三、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范式转移路径 |
(一) 第一阶段:单位福利范式确立和发展 |
(二) 第二阶段:单位福利范式的式微和市场化范式的兴起 |
(三) 第三阶段:社会投入范式的萌芽 |
四、不同时期政策价值取向在充足、公平和效率维度的表现 |
(一) 第一阶段:财政充足的缺失、公平的扭曲和效率的缺损 |
(二) 第二阶段:财政充足的弱化、不公平的延续、效率的扭曲 |
(三) 第三阶段:充足、公平与效率三者的渐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评价 |
第一节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评价 |
一、财政充足的评价方法与指标选取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指标选取和数据来源 |
二、财政充足的实证研究结果 |
(一) 以国家为分析单位的学前教育财政充足评价 |
(二) 以省为分析单位的学前教育财政充足评价 |
(三) 以县为分析单位的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状况评价 |
第二节 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评价 |
一、财政公平的评价方法与指标选取 |
(一) 财政横向公平的评价方法与指标选取 |
(二) 财政纵向公平的评价方法和指标选取 |
(三) 学前教育财政中立的评价方法与指标选取 |
(四) 机会公平的数据来源和变量选择 |
二、财政公平的实证研究结果 |
(一) 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横向公平的现状分析 |
(二) 学前教育财政纵向公平状况 |
(三) 学前教育财政中立状况 |
(四) 学前教育机会公平状况 |
第三节 学前教育财政效率的评价 |
一、财政效率的评价方法与指标选取 |
(一) 财政技术效率的评价方法与指标 |
(二) 财政结构效率的评价方法与指标 |
二、财政效率的实证研究结果 |
(一) 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规模效率与技术效率现状的实证分析 |
(二) 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结构效率的实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影响因素研究 |
一、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制约因素的学理分析 |
(一) 内系统:学前教育体系的影响 |
(二) 外系统:政治治理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
(三) 宏系统:价值观、信念的影响 |
二、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制约因素的经验研究 |
(一) 分析的框架 |
(二) 基于31个省级行政区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 |
(三) 基于A省县级行政区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 |
(四) 讨论和政策涵义 |
第二节 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影响因素 |
一、学前教育财政公平制约因素的学理分析 |
(一) 财政资源在公办园中分配公平的制约因素 |
(二) 财政资源在公民办园之间公平分配的制约因素 |
(三) 财政资源在城乡之间公平分配的制约因素 |
(四) 宏系统:差序格局下亲疏远近和地位等级的总体性影响 |
二、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影响因素的经验研究 |
(一) 分析框架 |
(二) 基于31个省级行政区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 |
(三) 基于A省县级行政区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 |
(四) 政策涵义 |
第三节 学前教育财政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学前教育财政效率制约因素的学理分析 |
(一) 内系统:学前教育体系的影响 |
(二) 外系统:政治治理结构和地区经济人口状况 |
(三) 宏系统:“信任半径”小,公共生活中缺乏诚实、节俭和合作精神 |
二、学前教育财政效率影响因素的经验研究 |
(一) 分析的框架 |
(二) 基于31个省级行政区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 |
(三) 基于A省县级行政区面板数据的计量分析 |
(四) 政策涵义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效率的政策实践 |
第一节 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与效率的国际经验 |
一、世界主要国家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政策实践 |
(一) 进行充分的政治动员,建立最广泛的政策倡导者联盟 |
(二) 确立学前教育法定权利,立法保障学前教育财政预算投入 |
(三) 确立适宜的政府间分担比例,保证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 |
(四) 建立稳定的生均拨款机制,按需进行公式拨款 |
(五) 拓宽筹资渠道,扩宽学前教育公共经费来源 |
二、世界主要国家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政策实践 |
(一) 提供全面及(免费)的公共学前教育服务 |
(二) 提供弱势优先的公共学前教育项目 |
(三) 强化弱势补偿的拨款机制,考虑弱势地区和群体的需求 |
(四) 为处境不利家庭提供费用减免、资助 |
(五) 适当提高财政支出责任的层级,加强财政统筹 |
三、世界主要国家促进学前教育财政效率的政策实践 |
(一) 在预算过程当中明确投入的目标 |
(二) 整合重点项目资金,统筹协调部门内和跨部门的资金 |
(三) 优化投入结构,提高财政投入的结构效率 |
(四) 追踪资金流向,加强公共资金监管,防止资金滥用 |
(五) 开展结果导向的绩效问责 |
第二节 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与效率的地方探索 |
一、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地方探索 |
(一) 地方立法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地位以及政府财政投入职责 |
(二) 提供政治和财政激励,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投入 |
(三)分项目、按比例确定省以下政府间支出责任,确保财权与事权的对等 |
(四) 将学前教育进行预算单列,规定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占比 |
(五) 建立稳定增长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
(六) 拓宽筹资渠道,扩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来源 |
二、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地方探索 |
(一) 提供全面普及的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
(二) 完善弱势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
(三) 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园的财政扶持力度 |
(四) 推行农村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农村公共学前教育体系 |
(五) 加强省级统筹,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以缩小省内差异 |
三、促进学前教育财政效率的地方探索 |
(一) 调整支出结构,提高教师工资待遇 |
(二) 财政资金引导,撬动更多社会投入 |
(三) 实施结果导向的绩效预算管理制度 |
(四) 健全学前教育财务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预算和执行的监督管理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基本立场和核心原则 |
一、基本立场 |
(一) 明确学前财政政策应遵循充足、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取向 |
(二) 在“以儿童为本”价值的引领下实现三者的改善 |
二、权衡框架:核心原则 |
(一) 遵循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回应儿童发展的诉求 |
(二) 考虑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约束条件 |
(三) 承认我国既有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体制的影响 |
(四) 处理好制度变迁的短期和长期的成本收益 |
第二节 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政策建议 |
一、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的政策建议 |
(一) 合法性:立法赋权、预算单列、确立底线 |
(二) 意愿:内外部监督结合,政治与经济激励并行 |
(三) 能力:责任适度上移,分地区确立政府间分担比例 |
(四) 技术合理性:成本核算,明确政府分担,按需定标 |
二、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公平的政策建议 |
(一) 普惠性学前教育机会“弱势优先” |
(二) 普惠性学前教育机会“惠及人人” |
(三) 公共财政资源分配“惠及人人”与“弱势补偿” |
三、促进学前教育财政效率的政策建议 |
(一) 提高人员经费占比到65%以上,保障幼儿园教师有尊严的薪资待遇 |
(二) 确保财政资金配置到位,财政投入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 |
(三) 加强学前教育预算民主,完善预算管理和监督 |
(四) 建立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绩效评估体系,开展结果导向的绩效问责 |
四、同时促进学前教育财政充足、公平和效率的政策措施 |
(一) 加强对学前教育政策的中长期系统规划 |
(二) 采用以生均拨款为基础的公式拨款 |
(三) 明确支出责任,适度提升支出层级 |
(四) 加强财政评价和监督问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成果 |
后记 |
(10)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赶超对弱势群体就业的影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赶超的测度与分析 |
(一)数据来源与测度方法构建 |
(二)测度结果与分析 |
(三)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赶超与弱势群体就业率 |
二、模型的设定与长期均衡关系检验 |
(一)模型的设定 |
(二)变量间长期均衡关系的确定 |
三、计量结果与分析 |
四、结论与启示 |
四、加入WTO对弱势群体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无障碍阅读权利研究 ——以《马拉喀什条约》为研究视角[D]. 李静怡. 山东大学, 2019(02)
- [2]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保障之平衡研究[D]. 杨睿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2)
- [3]涉外反垄断争议解决研究[D]. 高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习近平分配正义观研究[D]. 李东杨.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5]药品专利制度的法理分析[D]. 包晓彤. 重庆大学, 2019(12)
- [6]全球粮食安全治理 ——以制度复合体为视角[D]. 张蛟龙. 外交学院, 2019(10)
- [7]中韩政府采购政策比较研究[D]. 张熙英(JANG HEE YOUNG).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8]诚信原则比较研究[D]. 褚凤.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
- [9]充足、公平和效率视角下的学前教育财政政策研究[D]. 刘颖. 南京师范大学, 2017(12)
- [10]制造业出口技术复杂度赶超对弱势群体就业的影响分析[J]. 刘慧. 国际贸易问题,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