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别居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制度,婚姻关系,自由,义务,域外,婚姻法,离婚率。
别居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琳琳[1](2019)在《别居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诞生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别居制度,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调整宗教法禁止离婚条件下的夫妻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关系和财产关系。随着离婚自由原则的确立,现代法学赋予了别居制度新的内涵,这一古老而又常新的制度成为世界许多国家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我国婚姻法司法实践中凸显出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实践中事实别居现象的大量存在,使婚姻法学界无法对别居问题视而不见;其次,离婚率、复婚率的居高不下,迫使我国法学界及司法界不得不慎重思考是否可以设置离婚制度的前置或缓解、先期替代制度;最后,2018年我国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条款,使学界重新反思我国别居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可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妥善处理夫妻分居期间各项法律事宜的别居制度成为我国婚姻制度完善的当务之急。论文从别居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入手,分析域外别居制度的历史发展及法律价值,并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例的考察,探究我国别居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从而提出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立法构想,以期为我国别居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3-01)
周姣[2](2018)在《试论别居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女性地位的提高,自由、平等的婚姻观已经深入人心,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与极简的离婚程序,在给人们带来自由方便的同时,也造成了人们对此原则的过度解读,使得婚姻缺乏严肃性,冲动离婚现象层出不穷,离婚率不断攀升,复婚率也在不断提高。此外,由于工作、子女教育等原因,夫妻双方事实上分居的情形又大量存在。然而,我国法律关于分居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只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分居两年可以作为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而对夫妻分居期间出现的恶意处分财产,债权债务的划分,与他人同居等等这些当前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法律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导致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多种处理结果,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面对以上现实问题,我国部分地区在司法层面上展开了“冷静期制度”、“试离婚”、“冬眠离婚”等制度的初步尝试并且颇见成效,但是这些尝试取得的成效只是区域性的,并且具有较大的任意性,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铺展开来。我国的分居与国外的别居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层面上的意义却是云泥之别,基于此,笔者建议借鉴国外成熟的别居制度,在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时,让夫妻双方协商或者依法院判决在法定期间内依法解除夫妻之间的共同居住义务而不解除其婚姻关系,从法律层面上详细规定别居的方式、别居的期限、别居的终止和别居期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法律效力,这样一来,一方面能缓解我国严峻的高离婚率和复婚登记对数的社会现象,也有利于完善和发展婚姻自由原则;另一方面,能够弥补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制度上的空缺,对于我国事实上大量存在的分居现象所产生的大量司法实践问题的处理能够达到同案同判的司法效果,真正让人民感受到司法公正,同时对于强化婚姻家庭中精神文明意识,保护妇女权益有重大意义。(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2)
刘冬雪[3](2018)在《论别居制度在我国的设立》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别居法律制度的规定,本论文研究的目的就是创设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别居法律制度,以此对事实别居现象进行规范和调整。鉴于我国事实别居现象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曾出现的“试离婚”制度因无法律依据而被叫停,夫妻别居制度的设立显得迫在眉睫。该论文通过对已有资料的学习,同时也研究了域外夫妻别居制度的法律制度,并对我国《婚姻法》中的别居内容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对在中国设立夫妻别居法律制度一些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别居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对介绍了关于别居离婚的案件的基本案情及其所引发的争议焦点。进而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别居的内容做出简要的分析,最后由于我国没有别居制度,则对别居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进一步从别居制度的特征上对别居制度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别居制度域外状况分析及其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本部分着重分析了意大利,美国,德国这些有实行别居制度成功经验的国家。主要从这些国家的别居制度有特色的方面进行了分析,从中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方面。第叁部分,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别居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离婚诉讼司法实践所出现问题的解决和降低离婚率方面来介绍其必要性,从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别居现象和复婚率的提升以及我国理论和实践上已经为别居制度的设立做好了准备分析了在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具体内容建议。关于在我国设立的别居制度本文主要建议应把别居制度规定在《婚姻法》中“离婚”一章之中,从我国设立别居制度的法律效力,别居的形式,禁止别居的情形,别居的期间和终止,以及配套建立挽救家庭介入机制这些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切入点,从夫妻别居制度的原因,形式等方面入手,对不同的国家的别居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对我国法律中别居内容和实践理论做了简要分析。通过一系列资料的学习和分析,提出了我国在设立别居法律制度过程中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8-03-01)
仲水清[4](2017)在《中国设立别居制度的设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别居是调整婚姻关系的有效措施,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别居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将其纳入法律。本文笔者将简要论述在中国实行别居制度的意义,以及分析别居制度的法律效果。(本文来源于《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王静雅[5](2017)在《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的基础。民主制的实行增强了人们的民主意识。婚姻自由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目前,面对我国日益畸高的离婚率与复婚率,以及相当比例的轻率离婚等婚姻家庭现状,我们必须要站在适当限制这种自由权的角度,寻求建立一种离婚障碍机制,赋予离婚自由主体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与限制,同时也为解决大量离婚司法实践问题探寻出一条解决途径。引进别居制度无疑不是一个妥善的选择。本文运用了大量的历史研究法、统计比较分析法,同时结合实证研究法,从离婚自由权及适当限制、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反思、别居制度的价值、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立法建议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仅希望能以此文为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完善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06-04)
陈长青[6](2016)在《论我国离婚别居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别居,是国外婚姻家庭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指的是夫妻双方通过诉讼或协议的方式暂时解除同居义务而保留夫妻关系的行为。别居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十二铜表法》,在欧洲中世纪时期,作为基督教禁止离婚的手段逐渐形成完整的一项法律制度。随着资本主义萌芽,资本主义法律对离婚确立了破裂主义,将婚姻破裂作为离婚的理由,而婚姻破裂又必须具备法定事实,这种事实便是夫妻分居,至此,近现代别居正式形成,并在资本主义国家一直沿用至今。我国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以破裂主义为标准,更加尊重个人对婚姻自由、平等的追求,突破了传统“家本位”的束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达一定时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从此,将分居与离婚建立了联系。特别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这说明我国在法律上承认了分居是足以导致婚姻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遗憾的是,我国关于分居的立法过于笼统,未规定分居的涵义、分居时间的起算、期间的计算,导致司法实践中分居事实难举证。在当前社会中,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是大量存在的客观事实,夫妻为达证明分居的目的,长年对配偶、子女不闻不问,形同遗弃,严重损害了家庭成员的权益及社会的稳定,需要将分居完善成独立的法律制度,来调整已经泛滥的分居现象。我国学者对移植别居存在较多争议,支持者认为别居能在促进法律发展、方便离婚诉讼及优化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法律发展指的是能丰富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衡平夫妻双方的同居权利,在形成、消灭婚姻关系之间,设立变更婚姻关系的自由权利,在主张夫妻间同居义务的同时,赋予对方以正当理由对同居义务的抗辩。方便离婚诉讼指的是方便离婚诉讼当事人提供分居法定事实的证据,简化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化解离婚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立与冲突,节省诉讼资源。优化社会管理指的是指通过设立别居为在分居期间的夫妻,提供法律依据以调整人身、财产、子女等方面的权利,不至于因夫妻分居而失控,另外,别居为离婚障碍机制,能降低离婚率,双管齐下维护社会稳定。反对者认为别居体现的是反对离婚的价值观,破坏了婚姻自由原则,既浪费司法、行政资源,又实际淡化夫妻感情。笔者主张,婚姻自由是在法律限度内的自由,别居也是符合人道价值追求的法律制度,为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我国应移植别居,但不是全盘接受,而是去粗存精的择优改进。为此,笔者对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意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别居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移植别居应在别居与离婚的关系、别居的程序、别居的原因、别居的效力等方面丰富现有的法律规定。最后,结合我国法律的现状提出我国设立别居的立法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收集了支持及反对移植别居的主流观点,完整地鲜明地呈现正反两种观点的争议,结合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应坚持的法律制度评价原则及标准,对两种观点进行评析,尝试为双方提供止争的参考。同时,结合笔者多年的司法工作实践,从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方便司法实践操作两方面出发,提出严格限定别居原因、规范别居的程序、合理规定别居的期间,在别居程序中坚持先行调解原则及心理干预机制等建议,力求限制别居制度的消极影响。(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6-10-01)
池桂钦[7](2016)在《论登记离婚自由及其限制——以设立别居制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的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我国登记离婚制度设计却显得自由有余,限制不足,忽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导致自由与正义价值失衡,轻率离婚现象严重。有必要在登记离婚中引入别居制度,对登记离婚自由进行适当限制,以增加婚姻的稳定性,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本文来源于《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1期)
程阳强[8](2014)在《婚内强制性行为构罪标准初探——兼论我国婚姻法别居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内的强制性行为是否应入罪都存在激烈的争论。虽然我国刑法未规定强奸罪为婚外强奸,现行婚姻法也未规定同居义务,但是婚姻法所调整是夫妻之间人身与财产关系,刑法所要调整的是具危害婚姻关系实质内涵的行为。婚内的强制性行为不因形式上婚姻关系而入罪或出罪,而应进行实质的法律评价,以是否具有共同生活作为同居义务的前提,从而认定婚内强制性行为的入罪标准。同时,在婚姻立法中,应明确同居之义务及的构建别居制度。(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邹路琦[9](2014)在《构建我国别居制度的可能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我国国情出发,重点阐述了构建我国别居制度的可能性。我国目前复婚率的提高、事实别居的大量存在、妇女地位的提高、重视对子女的亲情教育、别居制度的有益实践等现象,都说明构建我国别居制度的可能性存在。(本文来源于《大庆社会科学》期刊2014年04期)
王俞尹[10](2014)在《建立我国别居制度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别居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欧洲中世纪时期别居是作为“禁止离婚主义”的补救措施,当事人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已经脱离夫妻共同生活。现当代许多国家都保留了别居制度并将其纳入婚姻家庭法,别居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婚姻制度诠释了新的时代内涵、担负着新的时代责任。我国还没有别居制度之相关立法,仅仅在条文中赋予了“分居”事实一定程度上的法律意义,这是远远不够的,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随着婚姻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以及妇女地位的不断提升,离婚率也在逐年攀升,而在离婚人群中有大部分人又选择了复婚,可见,很多夫妻是在非理智情形下做出的离婚决定。我国有些地区的司法实践已经展开了对别居制度的初步尝试,颇有成效,但这种尝试毕竟是走在法律边缘的尝试,有很大的任意性并且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创设合理的别居制度不仅是我国婚姻现状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需要。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束语叁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概述了别居制度的基本理论,从别居制度的渊源、别居的定义及其与相关概念之区别、别居的种类叁方面入手。别居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并不解除婚姻关系,这是别居与离婚最本质的区别。别居主要包括裁判别居和协议别居。第二章主要是列举国外法关于别居制度的法律规定,分别从别居的理由、别居与离婚的关系、别居的法律效力叁个方面做出比较。国外法关于别居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为我国创设别居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立法资源,我们必须在对各国别居法律制度认真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创设适合我国的别居制度。第叁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婚姻法立法现状,并从婚姻现实角度和婚姻法制角度详尽阐述了我国设立别居制度之必要性。高居不下的离婚率需要别居制度对婚姻自由加以合理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长期男女社会分工的差异,导致女性面对感情的破裂不敢提出离婚,同时大多数当事人婚内维权意识薄弱,我国有关婚内维权的法制也不完善。别居制度恰恰体现了婚姻自由当中的婚内自由,并且对于当事人婚内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第四章主要对我国创设别居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在对域外别居法律制度分析比较的基础上,从别居的基本理论、别居的法律效力、别居的程序性规定叁方面入手提出建议。事实别居现象的大量存在难免引起纠纷,别居制度的设立可对其加以规制,我们需要对别居的定义、种类、法定理由、效力、期限、终止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我们所要创设的别居制度并不是对国外别居制度的简单复制,别居的相关内容必须要符合我国国情、尊重我国文化、同时能够很好的与我国现行婚姻法接轨,以期创设具有我国法律特色的别居制度。(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4-04-18)
别居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女性地位的提高,自由、平等的婚姻观已经深入人心,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与极简的离婚程序,在给人们带来自由方便的同时,也造成了人们对此原则的过度解读,使得婚姻缺乏严肃性,冲动离婚现象层出不穷,离婚率不断攀升,复婚率也在不断提高。此外,由于工作、子女教育等原因,夫妻双方事实上分居的情形又大量存在。然而,我国法律关于分居并未进行详细的规定,只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分居两年可以作为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而对夫妻分居期间出现的恶意处分财产,债权债务的划分,与他人同居等等这些当前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法律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导致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多种处理结果,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面对以上现实问题,我国部分地区在司法层面上展开了“冷静期制度”、“试离婚”、“冬眠离婚”等制度的初步尝试并且颇见成效,但是这些尝试取得的成效只是区域性的,并且具有较大的任意性,无法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铺展开来。我国的分居与国外的别居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层面上的意义却是云泥之别,基于此,笔者建议借鉴国外成熟的别居制度,在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时,让夫妻双方协商或者依法院判决在法定期间内依法解除夫妻之间的共同居住义务而不解除其婚姻关系,从法律层面上详细规定别居的方式、别居的期限、别居的终止和别居期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法律效力,这样一来,一方面能缓解我国严峻的高离婚率和复婚登记对数的社会现象,也有利于完善和发展婚姻自由原则;另一方面,能够弥补我国立法上的空白,制度上的空缺,对于我国事实上大量存在的分居现象所产生的大量司法实践问题的处理能够达到同案同判的司法效果,真正让人民感受到司法公正,同时对于强化婚姻家庭中精神文明意识,保护妇女权益有重大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别居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王琳琳.别居制度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2].周姣.试论别居制度在我国的确立[D].湘潭大学.2018
[3].刘冬雪.论别居制度在我国的设立[D].大连海事大学.2018
[4].仲水清.中国设立别居制度的设想[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
[5].王静雅.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分析[D].内蒙古大学.2017
[6].陈长青.论我国离婚别居制度的构建[D].江西财经大学.2016
[7].池桂钦.论登记离婚自由及其限制——以设立别居制度为视角[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8].程阳强.婚内强制性行为构罪标准初探——兼论我国婚姻法别居制度构建[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
[9].邹路琦.构建我国别居制度的可能性研究[J].大庆社会科学.2014
[10].王俞尹.建立我国别居制度的探讨[D].南京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