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实物证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据,实物,刑事诉讼,规则,吉林大学,司法公正,东亚。
实物证据论文文献综述
彭冰[1](2019)在《发现人类颅骨人工变形最早实物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彭冰)记者获悉,吉林大学生物考古学国际创新团队发现了迄今为止人类颅骨人工变形最早的实物证据。这项研究对人类头颅人工变形这一世界性的文化源流研究有着重要影响。初步证据显示,现代人类颅骨变形文化很有可能起源于东亚大陆,然后向西沿着欧亚草(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9-07-12)
王维汉[2](2019)在《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体系的建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实物证据有着"现代证据之王"的美誉,在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的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而鉴真对保证实物证据的真实性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近年来借鉴美国证据法,加强刑事立法工作,初步构建了以严格把握证据入口关、关注流转和保管、确立了程序性制裁措施为特点的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但目前在刑事司法中暴露出了我国实物证据的鉴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确立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二是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体系尚未建成。应当以国家决策为指导,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为指引,循序渐进完善立法,构建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完善"子规则"体系,以期建成完善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体系,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胜利完成。(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刘新卫[3](2019)在《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实证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的平反让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然而,目前学界的研究重点在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关注较少。作为实物证据主要收集方式的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往往涉及公民的私人领域,违反法定程序必然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犯。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通过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实证研究,有利于检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是否能够适应我国的司法实践。本文的研究思路从叁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理论分析。这一部分从以下叁个环节展开:首先分析刑事诉讼领域中实物证据的特点;其次梳理实物证据排除规范;最后总结目前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范存在的操作困境,并提出实证研究需要。第二部分是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出发,选取自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5年内的涉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从叁个角度切入进行实证研究。首先是从整体上梳理全部裁判文书实证概况;然后具体分析辩方申请排除实物证据的理由和法院认定排除实物证据的理由及认定不排除的理由,进行合理假设、严谨论证;最后以涉及非法实物证据案件的罪名和类型为视角,研究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案件的实践特征。第叁部分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一款后段的检讨,首先检讨反思相关概念,然后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就完善刑诉法第56条第一款后段的规定给出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9-04-01)
杨晓明[4](2019)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在刑事领域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发源于美国,也是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才发展起来的,它对于我国来讲是个舶来品。由于各个国家法治目标、传统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的不同,再加之国情不同,因此形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国也有所区别。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近年来冤错案件的频繁被披露是分不开的,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尤其是随着《刑事诉讼法》的颁布,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在学术界得到了广泛关注和研究,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充分适用,但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则很不充分,如何认定非法实物证据,认定后依什么程序排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更不明确。这种现状不仅违背了基本的人权保障原则,也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悖。鉴于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将国外先进的法律规定及最新的理论成果加以考察、借鉴,同时扎根我国的司法实践,才能更好地制定出具有我国特点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从而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3-01)
骆俊峰,黄金梅[5](2018)在《论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技术方案的证据载体——以侵权产品实物证据缺失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涉诉侵权产品实物证据缺失的时候,专利权人维权的案例基本都以败诉收场,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其没有清楚认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客观载体。若具有符合证据规则的涉嫌侵权产品实物,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载体在于实物,可以将实物上的被控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两者技术比对客观且具体。然而,在没有侵权产品实物证据的情况下,仅有涉嫌侵权产品的图片或公证过的图片作为证据,所谓被控技术方案的客观载体也仅限于二维的图片,很难全面反映产品的技术方案,也就增加了败诉的风险。(本文来源于《专利代理》期刊2018年03期)
李朗爽[6](2018)在《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物证据“不会撒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实物证据被污染、损坏甚至灭失,就可能影响整个刑事诉讼的结果。另外,如果因为办案人员主观因素,造成实物证据被篡改、被替换甚至根本是伪造的,将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不仅不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也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能够充分保证实物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同时也能规范对实物证据的收集、保管、运输等行为。对实现刑事公平正义和提高诉讼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除引言、结论外,分正文五个部分对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第一部分是关于实物证据保管链一些基本概念的分析。通过阐述实物证据的范围、特点和保管链的相关概念,说明了实物证据保管链的要求,以及建立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的作用。第二部分是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包括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理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理论以及宪法物权保护的要求。说明实物证据保管链的证明能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进行确认,以充分保障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阐述了建立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的重要意义。第叁部分是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的比较法考察,着重介绍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并说明其对我国建立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我国当前在实物证据保管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在取证环节中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和保管不善对实物证据采纳的影响。第五部分是对建立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的建议。主张首先建立实物证据保管中心,负责实物证据的保管工作,其次通过立法构建严密的记录体系并制定实物证据的流转规则,最后确定实物证据保管链的审查程序并完善相关人员出庭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8-06-04)
王瑞剑[7](2018)在《趋同与分化:刑事诉讼实物证据审查规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审查规则,对其性质学界多有探讨。现有的理论辨析混淆了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区别,掩盖了规则内部的具体特征。从性质上看,实物证据审查规则包含证据能力规则与证明力规则。性质不同决定了制度构建的差异,现行规则忽略了制度之间的差异,其趋同化、形式化趋向明显。基于此,现有规则需要完成制度分化,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两个向度分别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刘晓[8](2018)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提出后,非法证据排除规程被放置在了改革的重心。为了推进庭审实质化,使法庭以看得见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前后出台了两项相关规定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通过研究可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较之前更为完善,程序更加健全,权利保障程度加强。尤其在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上,对刑讯逼供的种类、重复供述的排除等更进一步进行了规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却并没有改进。探究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仅仅以一个法条予以规定,司法解释也简单的以一个法条予以阐释。由于立法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加之实物证据在查明案件真实中的强大证明价值,导致司法实务中在适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认定条件上不统一,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尤其实践中追求实体真实、忽略权利保障,对违法实物证据一律先补正后排除的做法违背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设立的精神。本文采用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叁个要件,即“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以及可补正要件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本文旨在以一个合理的方式解释与完善相关法律规则,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好适用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更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第一个要件“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当指的是收集程序和方式严重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主体违法并不是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要规制的问题。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背景下的违法法定程序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其次,“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认定非法实物证据的主观裁量要素。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语境下的“司法公正”应当是指程序公正、人权保障。在界定是否达到“严重”之情形时应当将重点放在被告人的基本权益保障上,不能一味地考虑实体真实而毫不在乎程序公正。因此符合“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这两个要件时应当认定该项证据属于非法实物证据,原则上应当予以排除。最后,“可补正要件”不能滥用,不能一刀切的全部准许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解释为特殊情形例如紧急情况下的补正。如果能够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属于特殊情况,则应认定该项证据,否则予以排除。此外,想要更好地实现法律之规范目的,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不仅需要完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侦查程序的完善也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法律规定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这叁个要件是何种关系,本文认为前两个要件是并列的,可补正要件是对特殊情形出现时应如何处理的补充说明。当一项实物证据满足前两个要件时则应当认定其是非法实物证据,此时法庭应直接排除在外。如果公诉机关提出申请,认为该非法实物证据是在法律准许的特殊情形下收集的,并能够说明特殊情况亦能够提交相关证据,消除违法性,使法官认为当时确实存在不得不的紧急情形,则法官应将该实物证据重新予以认定。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加强人权保障最重要的标志之一。要想更好地发挥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目的,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完善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李亚静[9](2018)在《我国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诉讼之王,证据制度的完善对于一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十分重要,尤其是在涉及公民生命自由权的刑事诉讼中作用更为突出。2012年立法正式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学界却对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获得的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反之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则研究较少。而这一规则在立法上和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本文以该规则为研究对象,梳理规则目前存在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第一部分:对排除规则的总体介绍。从非法实物证据的概念出发,将其与非法言词证据进行区分,明确研究对象。并着重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不同特征,为后面剖析制度现状和提出完善建议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进行剖析,从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加以反思,重点说明当前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指出立法完善的必要性。第叁部分:对国外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比较之后重点分析国外制度对完善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启示。第四部分:在现状分析、比较分析之后,结合当前实际,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提出建议,主要从形成明确的价值选择指引、修正法律规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构想。(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8-05-01)
孔祥伟[10](2018)在《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为此,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证据制度是诉讼法治的基石。刑事审判的实质就是一个运用证据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活动。纵观十八大以来依法纠正的部分冤假错案以及近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系列刑事案件,几乎无一不涉及取证不规范方面的程序瑕疵,可以说,当前刑事诉讼领域的突出问题集中存在于审前阶段尤其是侦查取证环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证据制度是落实各项改革任务的中心和关键。从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模式与流程结构来看,对证据来源真实性证明的一贯忽略,对取证方式和保管链条的宽松化管理,并非仅是封闭式侦查实践的惯性使然,其核心更在于鉴真规则的功能缺位。在理论研究方面,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性规则以及最佳证据规则等证据法上的主要制度设计,国内学界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因而,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立法实践、司法实践,都亟需系统地关注并探索建立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基于此,本文研究的中心命题是:在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是否构建以及应当如何构建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围绕这一命题,本文展开论述。全文共由导论和四章组成。导论部分对研究的背景、意义与价值作出说明,对鉴真规则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并提出综合运用法学研究方法来研究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总体思路。第一章,我国刑事证据保管环节的主要问题。本章共分两节。通过剖析若干案例反思我国鉴真实践的叁项主要症结,即鉴真规则不严导致的审前取证简单化、鉴真规则缺失导致的证据保管粗疏化和鉴真规则失灵导致的证据排除困难化。第二章,鉴真规则的学理基础。本章共分叁节。第一部分主要讨论“鉴真”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证据鉴真与证据基本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及鉴真与相关制度的区别联系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第二部分拟深入挖掘鉴真的性质与逻辑起点。在本章最后一节,笔者将择要梳理证据法理论发展史上有关鉴真规则的经典性论述。第叁章,我国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共分两节,具体论述我国确立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条件。第四章,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分类式构建。本章共计六节,概述部份回顾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回以来鉴真规则在我国初创的沿革与脉络。第二、叁、四、五节分别讨论了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的具体鉴真规则,每节的论述重点为各类实物证据的专属性鉴真方法。本章最后一节探讨鉴真不能的法律后果——证据损毁推断和证据损毁责任,其中,证据损毁责任又包括存疑证据的排除和不利事实的认定。总之,为厘清制度建设的难点与争议,破解规则重构的障碍与困惑,本文对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梳理、阐释,目的是希望以鉴真规则的实施为契机促成刑事证据制度的优化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全面推进,从而助力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贯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实物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实物证据有着"现代证据之王"的美誉,在以证据裁判为原则的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而鉴真对保证实物证据的真实性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近年来借鉴美国证据法,加强刑事立法工作,初步构建了以严格把握证据入口关、关注流转和保管、确立了程序性制裁措施为特点的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但目前在刑事司法中暴露出了我国实物证据的鉴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确立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二是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体系尚未建成。应当以国家决策为指导,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为指引,循序渐进完善立法,构建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完善"子规则"体系,以期建成完善的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体系,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胜利完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物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1].彭冰.发现人类颅骨人工变形最早实物证据[N].工人日报.2019
[2].王维汉.论我国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体系的建成[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
[3].刘新卫.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实证考察[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9
[4].杨晓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完善[D].兰州大学.2019
[5].骆俊峰,黄金梅.论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技术方案的证据载体——以侵权产品实物证据缺失为视角[J].专利代理.2018
[6].李朗爽.实物证据保管链制度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
[7].王瑞剑.趋同与分化:刑事诉讼实物证据审查规则探析[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8
[8].刘晓.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条件研究[D].吉林大学.2018
[9].李亚静.我国刑事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10].孔祥伟.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