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欣:柏克与消极自由:柏克对现代自由主义的反思论文

朱欣:柏克与消极自由:柏克对现代自由主义的反思论文

摘 要:柏克在伯林的自由分类中占有一个模糊的位置,如何看待柏克在现代自由主义中的位置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通过对现代自然法学派的批评,柏克阐述了其独特的自由观,这种自由观以财产权为线索,它超出了伯林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二元对立,引进了一种与财产权和历史变化相关的新自由,它表明就个体与国家的关系而言,个体具有“穿透性”和“封闭性”的双重面向。柏克的分析揭示出伯林的方案难以有效地对抗现代政治的根本困难。

关键词:柏克;消极自由;伯林;财产权

一、引言

以赛亚·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1)Isaiah Berlin,“Two Concepts of Liberty,”in Four Essays on Liber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p.118-172;中文版参见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载以赛亚·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第167-221页。的著名演讲中,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堪称20世纪政治哲学的经典命题。根据伯林的定义,“消极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是在虽变动不居但永远清晰可辨的那个疆界内不受干涉。而“积极自由”则是个体成为他自己主人的愿望,希望被理性、有意识的目的推动,而非被外在的、影响我的原因推动。这种理性的自我导向既然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可企及的,那么,它在社会领域的表现往往是卢梭式的“社会中所有有完全资格的人共享一种有权干涉每个公民生活的任何方面的公共权力”(1)伯林:《自由论》,第211页。。在此区分的基础上,伯林浓墨重彩地分析了“积极自由”的数种形式,并勾勒了这种自由的兴衰历程。整体上看,伯林对两种自由的价值判断是很明确的,虽然他承认“积极自由”具有的不容忽视的作用,但他更认同“消极自由”。自由的真谛首先在于保障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的“消极自由”,人在各种终极价值中进行抉择,乃是人之为人的核心体现。

温汤浸种后将种子在50g·L-1的醋酸铜溶液或0.5%次氯酸钠溶液中浸泡种子20分钟。可以有效杀死种子表面的病原菌,且不影响种子的出芽率。还可以用40%福尔马林100倍液浸种30分钟;0.25%~0.50%次氯酸钙浸种1小时;1%盐酸漂洗种子15分钟;15%过氧乙酸200倍液处理30分钟;30%双氧水100倍液浸种30分钟都可以有效杀死种子表面病菌,播前进行种子处理可以有效降低种子带菌率,降低苗期发病的风险。

多列车节能可以分为同向列车制动能量回收利用和对向列车制动能量回收利用[7]。由于同向行驶的两辆列车相隔较远,且一般处于不同的供电区间内,当远距离输送制动能量时会产生大量线路损耗,造成制动能量不能有效利用,因此本文仅讨论对向列车行驶的情况。对向列车行驶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上行列车制动、下行列车牵引(见图1);另外一种是上行列车牵引、下行列车制动(见图2)。列车制动能量利用距离较近,一般处于同一供电站内,且制动能量利用率较高。

伯林根据“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二元区分和价值评判,对柏拉图以降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作了“价值重估”。绝大多数的政治哲学家,在伯林的概念体系中,都被纳入了“积极自由”的王国中,如柏拉图、卢梭、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等。只有很少数的政治思想家,如边沁、密尔、贡斯当等才有幸留在“消极自由”的范畴中。颇为吊诡的是,虽然埃德蒙·柏克也被数次提及,但他在伯林的自由分类中占有一个较为模糊的位置,很难安放在任何一边。在演说辞的结尾处,伯林在一个脚注中的解释似乎也暗示了柏克思想的内在张力:一向持守形而上学政治观的柏克偶尔也会倒向经验主义的一边。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是:柏克在现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历程中到底占有一个什么样的位置?伯林对柏克的分析是否公允,他的描述是否符合柏克“自由”概念的原意?通过展现柏克对法国大革命中激进派的批评,本文将以财产权为线索,着力分析柏克的自由观,检讨他对现代自由主义的反思,最后将对伯林对柏克的定位作一个整体的评判。

(14)拳卷地钱 Marchantia subintegra Mitt.Marchantia convoluta C.Gao&G.C.Zhang,Acta Bot. 赵文浪等(2002);刘胜祥等(1999)

二、伯林对柏克自由概念的诊断

在《两种自由概念》的演说辞中,伯林在五个关键处提到了柏克:有三处,伯林将柏克归为消极自由的阵营,认可多元价值论;但在重要的两处,伯林又将柏克划归为以现代理性主义哲学和一元论形而上学为基础的积极自由王国中。先来看正面论述“消极自由”的部分。第一处,伯林将柏克与杰斐逊等人并列,认为他们都开出了个人自由的不同清单,但是“阻止权威入侵的论点始终没有变……我们必须保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的领域”。第二处和第三处则出现在伯林提倡多元价值论的部分:一处伯林说柏克“呼吁持久的补偿、调和与平衡”;另一处伯林提到柏克很少认同边沁的一个地方,即“个体的利益是唯一真实的利益……能够想象一个人竟会这样荒谬,……以致宁愿他是那个他所不是的人,宁愿借口促进尚未出生的人或许永远不会出生的人的幸福,来折磨生者吗?”(1)有关柏克“消极自由”的五处引文分别出自伯林:《自由论》,第175、218、219、220页。

个体的财产不容侵犯,是柏克一生坚守的原则,这是他“消极自由”思想中最核心的部分。从捍卫财产权的角度,个体享有不受干涉的封闭空间,有获取、继承和传递财产的权利。保护财产的权利,和现代自然法学派强调的个体权利是高度一致的。那么,关于个体享有的财产权,柏克是怎么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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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林在通篇文章中,只有一处明确引用了柏克的原文,即反面论述的第一条,柏克主张根据个人自己的利益限制个人的“权利”。伯林在此处引用了柏克发表于1791年的《一个老辉格党人对新辉格党人的呼吁》(1)Edmund Burke,“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in Further Reflections on the French Revolution,Daniel E.Ritchie ed.,Indianapolis:Liberty Fund,1992.以下简称“Appeal”或者《呼吁》。,伯林引用的这句话所处的前后文如下:

在笔者看来,反对探寻社会和政治的起源这一观点贯穿柏克思想的一生,是他不满于现代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在他看来,追溯起源是一种误入歧途、毫无必要甚至可能具有破坏性的尝试。其实,早在柏克发表的第一篇长文《为自然社会而辩护》(2)Edmund Burke,“A Vindication of Natural Society,”in The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Edmund Burke,Vol.1,T.O.Mcloughlin and James T.Boulton ed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7,pp.129-184.以下简称 WS。中,就为晚年针对法国大革命的批判作品埋下了诸多伏笔,他用戏仿(parody)的写作手法,淋漓尽致地为读者展现了将自然理性贯彻到底的危险:不断地追溯起源、返回开端的“自然状态”学说让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变得岌岌可危、风雨飘摇。德雷尔承认,柏克在这篇文章中的确提出了对自然状态的批评,但他从未否认作为一种假设或历史事实而存在的自然状态,与其说柏克不满的是自然状态的真理或有效性,不如说他真正的不满在于,现代自然法学派提出的“自然状态”学说是不充分、不完整的。(3)参见 Frederick A.Dreyer,Burke’s Politics:A Study in Whig Orthodoxy,Waterloo,Ont: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 Press,1976,p.25。

伯林在这部分论证中,将柏克与洛克、孟德斯鸠、康德等人并列,认为存在一个单一而无所不包的永恒体系,理性统治的宇宙为每个人都正确设计好的生活将与每个人的完全自由,也就是理性之自我导向的自由相吻合。伯林进而将柏克划归为18世纪宣扬人的权利的“积极自由”思想家行列,在他们看来,并不存在强制,自由与权威完全一致。一旦将这种理性的自我泛化为某种政治实体,诸如国家、民族、阶级等,它就会造成对个人自由的全面侵犯。伯林认为,启蒙思想家默认的“理性目的的一致”这个前提恰恰是他们从个人责任、个人自我完善推出极权国家理论,从而远离自由主义出发点的思想根源。他批评积极自由的要点正在于此。有趣的是,如果结合柏克这段文本的前后文,不难发现,伯林将柏克归为“积极自由”阵营的这段描述,正是柏克反对法国大革命中积极自由者的有力思想武器。不同于伯林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问题割裂开来,柏克批评之关键在于:消极自由的前提中就蕴含导向积极自由的元素。早在这篇文章前的《反思法国大革命》(1)Edmund Burke,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J.C.D.Clark ed.,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中文版参见埃德蒙·柏克:《反思法国大革命》,张雅楠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以下简称Reflections或者《反思》。一书中,柏克批评不奉国教者牧师普赖斯的布道,后者在一次集会上重新阐释光荣革命中确立的三项原则,其中最后一条原则让柏克无法忍受,这条原则是:“选择我们统治者的权利;因为他们的不当行为而将之驱逐的权利;为我们自己建立新政府的权利。”(2)Burke,Reflections,pp.189-190.在柏克看来,普赖斯宣扬的这种普遍公民权的积极自由恰恰源于消极自由的前提:存在一个前社会的“自然状态”,在这一状态下人类具备不受干涉的自然权利。因此,对柏克来说,伯林笔下积极自由的代表潘恩、普赖斯继承的正是霍布斯、洛克等早期现代自然法学派的衣钵,而后者正是消极自由的典型代表。那么,如何评价伯林对柏克的定位这一问题的焦点就转变为柏克和消极自由的关系问题。在上述的引文中,柏克也承认一种“假定的同意”作为政府合法性的来源,似乎暗示了他和消极自由之间存在颇为微妙的关系。接下来,笔者先来考察柏克是如何批判消极自由的代表——以霍布斯为核心的现代自然法学派的,然后再进入到柏克的自由观中。

三、柏克对消极自由的批评

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柏克对消极自由的批评以及二者之间的微妙关系,集中呈现在最著名的代表作《反思法国大革命》及由数篇书信和长文构成的《进一步反思法国大革命》(Further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一书中。在这些文本中,柏克对以潘恩、卢梭、普赖斯等人为代表的激进派政治原则进行了猛烈攻击。总体来看,柏克和消极自由的代表(即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核心不同,就在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上。对这种关系的把握,集中体现在从自然状态学说经社会契约而建立国家的过程中。关于柏克的诸多研究都认为,柏克否认在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的状态之间存在截然的区分。(1)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包括斯坦利斯、科恩、曼斯菲尔德等。参见Peter Stanlis,Edmund Burke and the Natural Law,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58,pp.125-159;Carl B.Cone,“Burke and the European Social Order,”Thought,Vol.39,1964,p.281;Harvey C.Mansfield,“Burke’s Conservatism,”in An Imaginative Whig:Reassessing the Life and Thought of Edmund Burke,Columbia:University of Missouri Press,2005,pp.59-70。那么,柏克是否彻底背离了现代自然法学派,与之分道扬镳了呢?下面就看看柏克到底是如何不满于现代自然法学派的方案,二者的关系究竟如何。

(2)显式信任关系用[0,1]权重来更确切地表示信任的程度,而不仅仅采用二值信任,即将新算法用于其他非二值信任的数据集.

父母们也许不同意他们的道德关系,但是不管同意与否,面对那些他们从来没有与之订立过任何约定的人,他们都必须担负起一系列繁冗的责任。子女们也没有同意他们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即使没有实际的同意, 也会责令他们去行使自己的义务,或者它隐含了他们的同意,因为每一个理性生物假定的同意与事物预先设定好的秩序是一致的。(2)划线处为笔者所加,表示此句为伯林所引用。就这样,人们带着父母的社会状态进入一个共同体,被赋予所有的好处,也担负着他们所处状况的所有义务。(3)Burke,“Appeal,”p.161.

柏克主张,根据自然状态而形成的自然社会不仅是历史上可由经验发现的事实(4)早在《英格兰简史》中,柏克就明确承认,自然状态作为一个历史阶段是可以被发现的。他将原始撒克逊人的社会描述为一种纯粹的自愿联合,它缺乏所有的集体能力,撒克逊人也不知道政治权威的原则。共同的决议是通过所有人的同意获得道德力量的;首领的权威是源自影响力,而非机构的正式权利。参见Edmund Burke,“An Essay Towards an Abridgement of the English History,”in The Works of the Right Honorable Edmund Burke,Vol.7,London:F.C.&J.Rivington,1808-1827,pp.291-294。以下简称Works。,也是从人性概念出发而得出的必然推断。他认为,人类通过激情和本能的冲动,而不是理性的运作,来发现他的道德义务,这些激情控制着人的行动,迫使他实现一个神意的目的。因此,人们凭借人性就能成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在对人性的研究中,柏克指出了人类具有的三种激情:同情、模仿和雄心(1)柏克在《论美和崇高观念的哲学根源》一文的序言中指出,同情、模仿和雄心是人类固有的三个主要自然冲动,促使人们进行社会联合。正是基于这些冲动,柏克论证贵族制是一种自然的制度。参见Edmund Burke,“A Philosophical Enquiry into the Origin of Our Ideas of the Sublime and Beautiful,”in Works,Vol.1,pp.117-122,124-130。,作为社会凝聚力的核心元素,这些激情为人们提供了道德义务的指南。在它们的指引下,人们就会自愿地形成一些人领导而另外一些人服从的贵族制,它并非源于一种人为的形式安排和义务,而是出自人类激情的自然运作。这个“自然”并不是原始而粗俗的“自然”,而是一种通过习惯来修正我们第一和普遍人性的“第二自然”。柏克在《呼吁》中对“自然贵族”的定义中就强调了人的生活环境、教育、职业、获得财产的各种方式等条件对塑造人性的重要影响。他的自然状态并没有对起源追溯得那么彻底,它不是霍布斯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完全平等并彼此敌对仇视的战争状态,反倒更接近于洛克意义上夹在自然状态和国家之间的过渡阶段——公民社会的形态,它是人与人之间形成的自愿联合。通过激情的运作产生了每个人的“第二自然”,从而在人类内部出现了很多差异,根据这些差异而形成的自然等级秩序,将人们凝聚成一个共同体。

可以说,柏克的“自然”概念在国家中发挥的作用很大,这往往导致学者对他的“国家”概念作一种自然主义的解释,这种解释并非没有根据。柏克在晚年的作品中,使用大量自然主义的术语来解释国家的权威。在《反思》中,柏克说道,我们会畏惧上帝、敬畏国王、爱护议会、尊重牧师等,这种服从的约束力来自“我们拥有血肉构成的真实心灵,它敲打着我们的胸膛”(2)Burke,Reflections,p.250.。柏克还反对革命者铲平一切的企图,他的理由是:在包含各式公民的社会中,某些类型必须处在至上的地位,平等主义者破坏了事物的自然秩序,势必不会成功。这些例子似乎暗示了柏克将公民对国家的服从仅仅视为自然情感的敦促,而忽略了公民义务的正式基础。(1)参见 Dreyer,Burke’s Politics,p.33。在这个意义上,柏克的国家概念似乎可以解释为它与自然、自愿共同体的相宜。(2)参见 Dreyer,Burke’s Politics,pp.33-35。

伯林的描述颇令人费解。通过伯林从正反面对柏克的论述,我们很难界定柏克的“自由”意涵。从字面来看,一个最直观的困惑是,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伯林一方面说个体利益才是真实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又说个体必须置于更大的社会中加以考量,因而个体利益必定以社会利益为不可或缺的前提。伯林对柏克的“矛盾”论述,到底是因为柏克思想内部存在难以消解的张力,还是来自伯林对柏克“自由”意涵的某种误解?不妨以伯林对柏克的引用为线索,来考察他的判断是否准确。

为深入了解高职院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创新创业教育现状,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间,通过问卷星形式进行对江苏省高职院校大学生创业主体进行调研。调研选取苏州、无锡、徐州、南京、盐城等地江苏省15所高职院校,共收到1 265份有效问卷。问卷内容从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毕业学生创业现状及创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其中大一学生180名,占14.2%,大二学生465名,占36.8%;大三的431名,占34.1%,已毕业的189名,占14.9%;男生385名,女生880名;理工类专业1389名,人文经管类715名,艺术及其他类164名。

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指出,在柏克眼中,自然社会并不等同于国家,二者之间还需要人为建构的契约。柏克在《反思》中就提出,政府是人类智慧的发明;在《呼吁》中也说道,在粗野的自然状态(a state of rude nature)中,人民这种东西是不存在的。它是“一种法团的观念,完全是人为的,它像其他一切法律的虚构一样,是由共同的协定制造出来的”(3)Burke,“Appeal,”p.163.。柏克认为,人民的概念是和政府概念同时出现,同时灭亡的。可见,柏克并不认为国家是一个完全自然形成的制度。德雷尔也指出,柏克的思想中存在两种根本不同的“社会”概念:一种是通过人类激情的力量凝聚而成的自然联合体;另一种是从成员间正式拟定的义务中获得权威的法律联合体。(4)参见 Dreyer,Burke’s Politics,p.35。从这个意义上,柏克的自然状态学说并未摒弃现代自然法学说的根基,他的思想依旧是在立足于以洛克为代表的辉格党传统的基础之上,对现代自然法学派所作的改造。因此,柏克对政治的核心把握仍然是“消极自由”式的。

但是,我们仍有必要考虑柏克对“自然状态”学说进行改造的政治语境。波考克将柏克的思想来源置于17世纪的普通法传统中,在这种传统的历史诠释逐渐式微的18世纪,柏克是努力复兴古老宪章的一位思想者。(5)参见Pocock,“Burke and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A Problem in the History of Ideas,”in Politics,Language and Time,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9,pp.202-232;另 参 见 Pocock,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pp.239,276-279。持古老宪章立场的人,将宪法的基础诉诸不可追忆的起源,由长时间的使用而具有权威。柏克在1782年就使用了这种论证:“我们的宪法是一部时效性的宪法;这部宪法的唯一权威是它自不可追忆的年代就存在。”(1)Burke,Works,Vol.X,p.92.柏克的这个论证针对的是议会改革派,这派认为被严格限制的选举权否定了英格兰人的自然权利,它表明,宪法已从其原初原则那里堕落了。(2)波考克指出,柏克的这个论证是对“宪法是由最初的原则堕落而来”观点的回应,在当时,这种观点被皮特、新哈灵顿派等很多学者利用,它是一种对传统普通法教义的部分理性化,一方面承认存在一个古老宪章,其权威来自它的不可追忆性;另一方面又认为这种宪法建立在原则之上。后者是柏克反对的。因此,波考克指出,柏克不仅面对以洛克的自然权利为基础的理性主义学说,也面对 17 世纪“古老宪章”修正模式的挑战。参见Pocock,“Burke and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pp.229-230。法国大革命中潘恩等激进派人士继承了这种观念,认为政府是建立在由自然理性建构的原则之上,柏克却认为这种观点是荒谬的,在他看来,政府的基础不在于假想的人权,而在于政治便利和人性,是无数代人经验的凝聚而形成的,是无法溯源的。因此,现代自然法学派根据普遍人权而随意推翻政府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在此基础上,就不难理解柏克的“世代契约论”主张了:

社会的确是一种契约。附属于这部契约的其他条约都可以因个人为了满足某些临时利益而被解除,然而国家的契约却不能等同于胡椒、咖啡、棉布或烟草商的合作协议,或是处于低下地位的合约,为了一点点暂时性的利益、为了某些党派的幻想就可以被抛弃。……国家是所有知识的合伙,所有技艺的合伙,每一种德性,所有完善的合伙。(3)Burke,Reflections,pp.260-261.

德雷尔从普通法中的“法团”(4)德雷尔在研究中认为,柏克在一生中提出过三种不同的“国家”概念,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的个体和国家的关系,即代理(agency)、托管(trust)和法团(corporation)。在德雷尔看来,作为受托人(trustee)的“国家”概念在柏克思想中占主流,然而这种国家概念不足以论证国民议会权威的无效性,因此,柏克又提出了“法团”的国家概念。参见Dreyer,Burke’s Politics,pp.37-53。从普通法的“法团”概念出发理解柏克的“国家”意涵,参见James Grant,A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General,as Well Aggregate as Sole,London:Butterworth’s,1850,pp.2-4,10-11,13,20。概念入手,分析了柏克的“国家”意涵。一方面,在普通法中,“法团”从主权者的行动中获得自身的存在。既然如此,柏克的国家也不是自己生成的,而是一种人为构建的制度安排、一种共同约定的产物。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确实是一个“契约”。但另一方面,柏克在这个段落中描述的“国家”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契约联合体”。(1)参见 Dreyer,Burke’s Politics,p.47。这种普通法意义上的“法团”至少有三个特别之处。第一,柏克的国家服务于它所建立的目标和目的。这一“国家”概念有一种目的论的视野,不仅仅服务于动物性存在,而且服务于一切知识、技艺、德性等。第二,柏克的国家拥有一种持久存在的能力,它是“生者、死者以及未出生的人的合伙”。第三,柏克的国家不能任意解散自身。(2)参见Grant,A Practical Treatise 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General,as Well Aggregate as Sole,pp.19-20,306-307。柏克明确指出,国家的契约是一种首要也是优先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不是选择出来的,而是要作出选择,它是一种超越考虑的必要性。“国家”的这三种特征表明,国家的诞生固然在某种程度上是人类自愿选择的结果,但它的合法性并不依赖于契约时刻,而是取决于蕴含在历史中的偏见、习惯及时效,它们则是由更高的正义——神法——在人类秩序中的展开和揭示,因为每个国家的契约,或现代自然法学派建立的各种契约,都“只是永恒社会契约中的一个条款”(3)Burke,Reflections,p.261.。因此,面对消极自由潜在的革命性力量,柏克的处理办法是,将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契约论与蕴含在古老宪章中的历史传统杂糅起来,这一做法在洛克之后的辉格党中是很普遍的,是光荣革命后的正统策略。

从柏克对“真正的人权”的理解,可以看出他心目中的“个体”并非自足或不可穿透的,其权利观也不是完全抽象而个人主义的。相反,柏克的权利中有一种“充分控制激情”的权利,他更倾向于将权利纳入社会义务和职责的体系中,为权利建立基于时间的链条。但值得一提的是,对柏克来说,无论是个体进入社会中对“自我利益”的转化,还是个体在世代财产的承袭中对原初权利的约束,这些转化过程都是自然的,符合事物的本性(the nature of things),而不是国家通过人为干预而扭转自然所导致的结果。个体的“自然权利”仍旧是在先存在的,即使在法国大革命的激烈争论中,柏克也没有放弃个体性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最集中的反映就是对财产权的保护。

四、柏克的自由观:财产权与继承式自由

在《反思》一书中,柏克努力捍卫一种被称作“作为继承的自由”或“继承式自由”(liberty as inheritance),以区别于革命者建立在普遍“人权”之上的自由。柏克说:“从《大宪章》到《权利宣言》,我们的宪法有一个一贯政策,就是宣称我们的自由作为一种继承(entailed inheritance),从祖先那里获得,并且传给我们的后代。”(1)Burke,Reflections,p.138.这种通过继承而获得的自由,是靠家庭的纽带和财产的维续建立起来的。在柏克眼中,国家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扩展的家庭,其中财产的获取、继承和传递在自由的保障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既然如此,柏克的财产学说无疑在连接个体与国家的过程中充当了一个枢纽环节,对理解他的自由观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线索。接下来,笔者从个体权利的“穿透性”和“封闭性”两方面澄清财产在个体自由中所处的位置。

(一)个体权利的“可穿透性”

浏览过《反思》的读者往往将柏克视为潘恩(“人权”的伟大拥护者和普及者)的敌人。他给人留下这种印象并不令人奇怪,毕竟,他将1789年的《人权宣言》怒斥为“疯狂”“幼稚的徒劳”“粗野、愚蠢的荒谬”。(1)Burke,“Appeal,”p.86.抨击程度之猛烈,难免让人误以为他站在人权的对立面。然而,仔细阅读《反思》和《呼吁》等文本,我们会发现,柏克所有的谩骂性词语针对的都是他所谓的“虚假的人权”,而非“真正的权利”。罗克也指出,柏克把对真正权利的尊重视作良善社会的标志。柏克与主张自由权利的自由主义传统的不同,不在于他拒斥权利,而在于如何看待权利。(2)参见F.P.Lock,Edmund Burke,Vol.II,1784-1797,Oxford:Clarendon Press,2006,p.314。在柏克看来,真正的人权,就如同“光线刺进一种高密度的介质”一般(3)Burke,Reflections,p.220.,在人类繁多而复杂的激情和欲望中,经过折射后就会偏离自己原来的方向。

柏克眼中“真正的人权”,首先表现在个体在参与社会、与社会成员互动的过程中,原初的“自我利益”所做的转化。这个特点在经济领域展现得尤为清楚,柏克持久地反对政府干涉自由市场的企图(4)当然,这不是说,柏克就是一个教条的市场自由主义派。虽然支持自由放任的经济是他的一般原则,但当公共利益的要求很紧迫时,柏克也明确主张,政府的干预不仅是被允许的,更是必要的。当我们定位柏克的经济主张时,首先要牢记,审慎、实践的特点是柏克在面对不同历史情境时的一贯原则。参见Francis Canava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dmund Burke:The Role of Property in His Thought,New York:Fordham University Press,1995,pp.116-146;另参见 Lock,Edmund Burke,Vol.II,pp.313-326。,很大程度上就基于对“人权”的这种理解。柏克写于1795年的《关于歉收问题的思考和详细说明》(5)Edmund Burke,“Thoughts and Details on Scarcity,”inWS,Vol.IX,R.B.McDowell ed.,Oxford:Clarendon Press,1981,pp.119-144.就详细地分析了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

根据R型因子分析及R型聚类分析结果,结合全区地质、地球化学特征以及研究区现有矿化线索,将分析的20种元素进行划分,确定组合异常5个分别为Cr,Ni,Co组合,La,Nb,Th,U,Y组合,Ag,Cd,Cu,Pb,Zn组合,W,Sn,Mo,Bi组合及Au,As,Sb组合。

1795年,英国的斯宾汉姆兰(Speenhamland)出现了粮食歉收,农民的工资降到了贫困线以下。为了救济他们,斯宾汉姆兰的治安法官从税收中拿出一部分来补贴农民的工资。柏克担心这种贫民救济会成为一种国家政策,于是给皮特首相递呈了一个备忘录,强烈反对这种行为。总体而言,柏克认为政府的干预超出了其所拥有的合法权限,既违反了商业的自然法,也违反了财产权,同时破坏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契约自由。为了说明治安法官没有权力协调农场主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柏克揭示了他们惯常持有的一个庸俗错误(vulgar error)——假定农场主和劳工有着相反的利益,农场主压迫劳工,因此,土地士绅就把治安法官请来以保护后者、限制前者。柏克认为这个假定是站不住脚的,他的论断是,契约双方并无不同的利益,虽然刚开始的时候利益确实不一样,但在互动的过程中彼此达成了妥协,利益也趋向一致。那么,柏克是怎么解释“自我利益”的转化过程的?

一方面,从农场主的立场来看,只有当工作被高效而迅捷地完成时,他才能获利。想要实现这点,他就必须喂饱劳工,这是动物的生命所必需的,只有满足了他们的这一生活习惯,劳工的身体才能充满活力,大脑才能保持愉悦和顺畅。在农场主进行贸易所需的所有工具中,人的劳动是他偿付资本时最依赖的东西,相比之下,其他两类工具(牲畜和器械工具)无论在效用还是花费方面都处在更低的位置。当农业的整体服从这样一个由高到低的等级安排,也即农场主—农民—牲畜—器械工具时,它就处在自然、正义的秩序中。打破了这个链条中的任何一环,农业在实际的经营中就会面临损失,所以让农民茁壮成长,相较于使其马匹吃好睡好,或者把他的犁、铲等工具保养好,更符合农场主的利益。但如果农场主不再从劳工那里获利时,他就不可能继续为后者提供充足的衣食住行。另一方面,从劳工的立场来看,只有让农场主通过自己的劳动产品获得充足的利润时,才是自己首要和根本的利益。简言之,对于柏克,无论人们是否承认这一点,“所有事情明智的安排者”会迫使“人们在追寻他们自私的利益时,会将个人成功和普遍善结合在一起”。(1)Burke,“Thoughts and Details on Scarcity,”p.125.那么,谁来判断那个好处和利益应该是什么样子?柏克毫不犹豫地回答,没有任何的权威有资格来判断,这是约定俗成的(a matter of convention),由利益各方通过互惠的便利和需要而裁定。柏克认为,完全不必担心农场主会过分贪婪,因为他越贪婪,就越会在乎劳工自身的利益。(2)参见 Burke,“Thoughts and Details on Scarcity,”pp.125-126。由此,柏克通过这个论证不仅否定了政府干预的合法性,而且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道理:个体在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原初不受干涉的自我利益会转化为一种“开明自利”(enlightened interest),而这个利益与社会的普遍利益是彼此协调一致的。

在罗克的分析中,柏克的这种“权利”观相较于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彰显了对个体和国家关系的不同理解。对法国的激进派而言,个体是离散、自足的单位,而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它制定的一系列条款只是为了保护个体。简言之,政府是敌人。而对柏克而言,与其说“权利”是为了抵制压迫而提供的保护,不如说是通过与他人合作而产生的好处。这些好处是互惠的,社会的存在不是为了保护个体,而是促进他们愉快地互动。(1)参见 Lock,Edmund Burke,Vol.II,p.317。

柏克眼中“真正的人权”,也表现在个体的权利需要置于世代传承下来的土地财产中来看待。每当柏克谈自由的时候,总会和土地财产连在一起。为什么呢?柏克认为,财产所有人在享用自由时,觉得“仿佛一直有推崇的祖先在场”(2)Burke,Reflections,p.185.,原本毫无约束的自由就被一种庄重感调和,它赋予我们一种天生的尊严感,阻止我们对祖先发生任何的不敬。进而,当这种自由奠基在世代继承的财产之上的时候,财产所有人往往会对社会制度、传统、习俗保持格外的尊重和敬意,这有助于社会本身的维续。柏克在《反思》中说:“国家和法律得以神圣化的第一项也是最具引领性的原则,就是避免临时拥有者或是终身租用者。”(3)Burke,Reflections,p.259.没有实际地产的人,会把大家加入的政府当作临时租住的房子。既然只是暂时的借住者,人们往往不会考虑从祖先那里得到了什么,也不会想着给后代遗留什么东西,甚至有恶意的租户会肆意、任性地使用房子,完全不在乎是否会给它带来破坏。只有借助财产和家庭建立的情感纽带,才能更好地保障自由观念在非常持久、具有连续性的方式中进行改善,而非通过不断返回开端的革命手段来进行。因此,这种财产的继承聚集了人类的所有种族,使得个体的利益在世代的承袭中实现。

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柏克仍然继承了以现代自然法学派为代表的消极自由的根本立场;另一方面,柏克又将古老宪章与原初契约杂糅,反对追溯起源,以驯服消极自由中蕴藏的革命潜力。接下来,我们回到柏克的自由观上,他的自由概念和消极自由是一种什么关系?我们又该如何理解伯林对他的诸多“矛盾”论述?伯林一方面说,柏克赞同边沁的一个观点是“个体的利益才是真实的”,为此不应该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来谋求未出生之人的幸福;另一方面又说,每个人都不是一个孤立的原子,而是社会模式的有机部分,那么,它暗含的一个意思是说,个体的利益一定要置于社会的利益中才能更好地把握。虽然伯林的这两方面观点并不完全属于同一个维度:一个是把个体置于世代的时间链条中;另一个则把它置于共时的空间场域中。但无论如何,伯林的判断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对柏克来说,个体是否是自足的、不可穿透的?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乃至世代利益的关系究竟是什么?进一步,个体的权利在柏克的体系中是否像消极自由的代表一样,仍然占据优先的位置?柏克对财产权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回答这一问题的线索。

(二)个体权利的“封闭性”

再来看伯林反面论述“积极自由”的部分。第一处在“萨拉斯特罗圣殿”中,伯林说:“柏克主张根据个人自己的利益限制个人‘权利’,因为‘每一个理性的造物假定都会同意的,是与事物的前定秩序相一致。’”第二处在“对地位的寻求”一节中,伯林说:“按照柏克的意思,我不是一个孤立的原子,而是社会模式的有机成分。”这类思想家大体而言都认为:“我是什么取决于我感受什么,想什么;我的所感所想取决于我所属的社会盛行的那些情感与思想。”(2)有关柏克“积极自由”的三处引文分别出自伯林:《自由论》,第196、197、206页。

在《反思》中,柏克列了一个“人权”清单。这个清单中,柏克提出了一个否定的论证:参与社会的政治生活不是一个“自然权利”。因此将民众排除在政治权力之外。在此条件之上,个体享有两个根本的权利:1.生活在平等的法律体系下的权利,获得正义的权利;2.在社会范围内管理经济关系的权利。正义社会,在柏克看来,是指个体在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前提下,自由地追寻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柏克接下来对人们的经济权利作了规定。第一个规定是:“他们有权利拥有自己的生产所得,同时有权让自己的生产硕果累累。他们有权获得家长留下的财产,有权让后代的生活得到提高。”也就是说,在不侵犯他人的前提下,人们有权为自己做他独自可做的事,有权获得自己挣来的或是继承的财产。但随后柏克作了另一个规定:“有权从社会通过技能和力量所获得的收益中分得属于他的那一部分(fair portion)。”(1)Burke,Reflections,pp.217-218.这个“公正的部分”虽然意味着平等的权利,但不意味着同等的事物。从这个清单中不难看出,柏克认同的“人权”是法律的、不平等的、去政治意义的。在经济关系方面,柏克基本认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府需要给社会成员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和平、正义、稳定的秩序,人们在这种秩序中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力量。(1)凯诺万指出,柏克在经济交易中仅仅承认交换正义,而不会允许政府将分配正义的概念付诸实践。参见Canava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dmund Burke,pp.134-136。罗克评论道,对于柏克,最根本的权利是保护财产的权利,在这方面,柏克做的就是跟随洛克以及18世纪的主流思想,但他的强调有着显著的不同:洛克的侧重点在于保护个体免于国家的潜在暴政,而柏克更关心保护少数人的财产不受多数人的掠夺。(2)参见 Lock,Edmund Burke,Vol.II,p.322。柏克提出的很多政治主张,都是围绕这一关切而展开的,下面就举两个例子。

例1 限制政府的过分干预

回到上文提到的《关于歉收问题的思考和详细说明》一文,柏克反对政府通过补贴来救济穷人的政策。他不仅赞同在一般情况下(劳工正值壮年,身强力壮,收成正常的时节),对规则的制定交由农场主和劳工这些利益的相关方来裁断,而且认为,即使处在灾害时节,劳工体弱多病,或者在抚养后代方面承受很大的压力时,第三方权威也不能加以干涉。柏克之所以这样考虑,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出于对少数人财产的保护。在他看来,劳动是一种商品,必须服从贸易法和原则,当任何商品被带到市场时,决定价格高低的不是卖主,而是买主的需求。如果权威介入,将劳动的价格提升而迫使买主购买,这样就是对其财产的任意分割。对于农场主,其全部所得,在价值上决不会超过其付给农民及技工的工资总和太多,政府的一小步举动就可能把他拥有的全部都吸收掉,将其全部资产作实质的分割,从而产生一种完美的均等(perfect equality):相等的匮乏、相等的悲惨,甚至是相等的赤贫。这样一来,结果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摧毁被强制的买者;要么就是粮食价格提高,最终导致农业本身的毁灭。(3)参见 Burke,“Thoughts and Details on Scarcity,”pp.126-127。柏克得出结论说,政府通过分配正义实现的所谓“完美均等”,非但不会提高穷人的生活水平,反而会将相对富裕的人拉到同等的贫困中,导致物质水平的全面下降。

可以说,柏克坚定地捍卫少数人的财产,他的目的决不只是保护富人,而是保护所有人的财产。在这篇文章中,柏克将农场主作为改善歉收局面的中坚力量,如果政府对劳动增加可任意支配的税收(discretionary tax),那么,农场主就不能顺利地执行农业部门的建议——普遍使用条播栽培,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改良土地,增加收成,但它必须在扩充劳动力的基础上才能运行。(1)参见 Burke,“Thoughts and Details on Scarcity,”pp.131-132。然而劳动成本的提高使农场主根本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增加劳动力,农业状况无法得到扭转,最终受损害的不仅是农场主,更是农民自己。基于这样的考量,柏克强烈地反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即使农民的生活状况非常堪忧,裁断也应交给私人的慈善而不是治安法官(2)当然,值得澄清的一点是,柏克在此处之所以强烈反对政府的干预,建立在他对当时处境的认识上。就他的观察和了解,斯宾汉姆兰出现的歉收和饥荒并不算很严重,比五六十年前的糟糕状况好多了,这次饥荒并没有人饿死,所以柏克认为市场自身就能调节这个局面。,而这样做是为了通过保护少数人的财产,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转,从而保护每个人的财产。

例2 批评对土地财产的没收

法国大革命爆发后,柏克见证了雅各宾派对古代政府的颠覆、对教会财产的掠夺,为了保护财产的稳定和安全,柏克试图重建时效(prescription)(3)“时效”一词来源于罗马物权法,指的是通过长期的使用而非正式的契约而获得的所有权。卢卡斯曾说,时效学说是柏克原创性的集中体现。参见Paul Lucas,“On Edmund Burke’s Doctrine of Prescription,”The Historical Journal,Vol.11,No.1,1968,pp.35-63。的权威。时效学说,简而言之,是指通过诚信和善意原则对财产的持续占有,逐渐形成了一种所有权,这种权利超过了以往所有对这种财产的权利要求。凯诺万指出,对于柏克,对财产的时效权利表明了两点:一方面,它假定了现在的所有者必定是以诚信善意的原则(in good faith)持有财产;另一方面,在时效运行了很长时间的地方,就没有必要去考察这一权利(title)的原初有效性。(4)参见 Canava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dmund Burke,pp.63-64。在与军官托马斯·麦瑟(Thomas Mercer)的往来通信中,柏克通过对时效学说的捍卫,尤为强烈地表现了对财产的尊重,并展开了对大革命原则的攻击。麦瑟作为一名北部的爱尔兰新教徒,反对柏克对大革命的批评,认为无论是法国的旧政府还是教会,财产遭没收都是罪有应得。柏克这样驳斥他:所有人都能享有为其长期持有的东西的财产权,单凭时效原则,财产就能安全。即使教士们生活奢侈、养尊处优,即使他们的地产来自“无知与迷信时代”的捐款,植根于不正义,也没有权利剥夺他们的财产。在柏克看来,“既然这些捐款起源于很久远的时代,它就通过了时效规则的检验,而这赋予了权利和所有权(title)”(1)Edmund Burke,The Correspondence of Edmund Burke,Vol.6,Thomas W.Copeland e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8-1978,p.95.以下简称 Correspondence。。为了更好地说服麦瑟,柏克特意举了后者了解的一个事实,阿尔斯特地区的多数土地都是在爱尔兰土著人抵抗英国人的多次起义失败后而被没收得来的,但柏克认为:“你们的很多地产最初很可能都是因武力、暴力而取得,这些东西几乎像迷信一样糟糕,而且不缺乏无知:但它是旧的暴力;起源于错误的东西,可以被时间神圣化,最后变得合法。”(2)Burke,Correspondence,Vol.6,pp.95-96.柏克觉得起源是否正义不重要,只要对某物的占有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就具有了所有权。

法国大革命的领袖通过追溯起源,取消旧制度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合法权利。他们惯常采用两种论证策略。第一种说法是,土地财产的整个体系究其根源是封建的,它们是野蛮的征服者通过分配原初财产所有者的财物而建立起来的。而农民很可能是原初财产所有人(无论是罗马人还是高卢人)的后代,所以理应收回他们的原初财产。第二种说法诉诸人权,人类是平等的,根据自然法则,土地的占有者和开垦者才是它真正的主人,而在奴隶制下与地主达成的协议,都只是强迫和武力的结果。所以当人们重回人权的世界时,原先的协定都变得毫无效力了。(3)参见 Burke,Reflections,pp.391-392。这两种论证都通过诉诸起源而取消原初占有的合法性。柏克看出了这类论证的危险性,如果论证是有效的,那么没有任何现行财产是安全的。柏克指出,一旦时效理论被动摇,贫穷阶层的贪欲就被唤醒,当它成为一种足够大的对象时,就会引发对所有财产的掠夺,最终导致普遍的荒芜。因此,对于柏克来说,对时效学说的辩护,一个重要的目的在于保障财产权不容侵犯,尤其是要保护少数人的财产不受多数人的掠夺。由此,也可以看出,在财产权方面,柏克对洛克及18世纪主流思想作了重要推进:洛克认为,财产的最初基础是对土地的占用和劳动,而柏克意识到,对财产权的现行看法难以保障它的稳定和安全,于是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任何已知财产的原初基础是时效。过去是无法追忆的,我们没法知道在遥远过去的迷雾中,谁才是第一个占有土地的人,但我们能够知道当下的占有者是否以诚信善意的原则长久地持有了一片土地,也就知道在正义的要求下,我们是否应该保护他的权利。(1)参见 Canava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Edmund Burke,p.66。

上述两个主张,无论是反对政府的干预,还是批评对土地财产的没收,都是为了捍卫个体的财产权,尤其是保护少数人的财产不受多数人的侵犯。第一个例子表明,柏克着重保护少数人的财产,并不是将大众的财产权弃之不顾,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所有人的财产。第二个例子表明,柏克提出的时效学说,对洛克以降的现代自然法学派的财产权作了有力的推进,通过反对追溯起源,确保了基于长时效而建立的财产的稳定性。总之,虽然个体的权利在时空的延展中并非是不可穿透的,但对财产权的捍卫是柏克的自由概念力图守住的疆界,柏克的自由与消极自由仍然有很强的亲缘性,但他对消极自由又作了某种程度的推进:柏克捍卫的财产权不是自然权利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作为自由基础及保障的财产权。

回到本章一开头的伯林问题,他认为,柏克赞同边沁的观点,即个体的利益才是真实的,为此不应该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谋求未来人的利益。这个判断的前半句是对的,柏克仍然坚持个体的“自然权利”是优先的,对财产权的捍卫就说明了这点;但后半句是错的,在柏克看来,个体并不是自足,也不是不可穿透的,个体的权利在与社会的互动中或置于世代继承的谱系中时,自然而然地会发生转化,因此,个体利益必须放在具体的社会环境和历史的视野中,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柏克和消极自由不同的地方在于,对柏克来说,仅有现代自然法学派的思辨原则是不够的,必须借助财产的时效化过程落实为一种具体的制度和社会生活秩序,真正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结合本文第二部分的讨论,柏克承认现代政治哲学的理论逻辑存在一定的问题,难免导致激进化的后果。但不同于卢梭等积极自由的代表,柏克并不认为退回到一个和消极自由的抽象思辨原则不同的古典政治理想,就能够有效地对抗现代政治面对的困难,他恰恰认为这是错误的。柏克仍然认可消极自由强调的自然状态、契约等核心概念,只不过他更关心的是,这些思辨性的原理,如何通过时效化的效果,转变为一种和人的自然倾向相结合、在长期的国民政治生活中起作用的制度。

五、结论

行文至此,不妨对伯林的评判作一个整体的省察。伯林之所以很难对柏克的自由形态作明确归类,恰恰就在于柏克对消极自由的前提作了改造:一方面,他在具体改造的时候会承认现代自然法哲学的前提;另一方面,他又认为所有人的自然的、消极不受干预的自由并不是一种完全不受历史或惯例影响的天赋权利。既然如此,社会契约也转化为一种历史化的东西,那么,柏克的自由就不再呈现为消极自由的标准形态了,而是超出了伯林的消极权利和积极参与的二元对立,引进了一种与财产权和历史变化相关的18世纪的新自由,这种自由揭示了个体既拥有不可侵犯的“封闭空间”,又是必须被置于历史、社会中而不断与他人进行互动协调的“可穿透”的非原子式存在。简言之,伯林力图守护的自由,仍然是一种思辨观念,是在不同理性概念之间的选择,而柏克试图在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的理性精神之外,找到一种安放革命灵魂的继承性制度(1)1688年光荣革命后,盛行以“历史”的角度捍卫革命,从而建立稳定的英格兰宪政体制的做法。参见J.P.Kenyon,Revolution Principles:The Politics of Party 1689-172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chapter 1。柏克也跟随这种潮流,将社会契约披上“古老宪章”的外衣,以时效学说来“驯服”革命。尽管如此,笔者对德雷尔的论断持有高度同情的态度:柏克将“自然”与“历史”的结合,仍旧是服务于现代自然权利的理论。时效学说只是柏克论证中的“权宜之计”,政府的最终基础仍然是“自然权利”。参见 Dreyer,Burke’s Politics,pp.85-89。,将消极自由的理性概念作某种历史化的处理,从而把自然自由转变为植根于历史传统中的习俗自由。

调查结果显示,多数产妇希望母婴护理师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尤其是在知识层的认知面要广,同时要求其身体健康体验合格、专业技能优秀(专业技能包括婴幼儿护理、婴幼儿早期心理发展特点的养育)、服务意识强、沟通能力良好。

由此,面对法国大革命的专制主义和恐怖统治,面对西方政治的根本问题,柏克选择了一条不同于伯林的道路。对于柏克,伯林提出的“守住消极自由,扼制向积极自由的发展”策略是根本行不通的:继承自霍布斯、洛克等消极自由代表的激进派人士潘恩、普赖斯等人,正是从不受干涉的天赋人权的逻辑起点出发,得出了公民的积极参与这一结论。伯林概念体系中的消极自由,自身就潜藏着革命性的力量,难免导致“积极自由”大爆发而引来极权式的恐怖统治。为了克服这个危险,柏克把着力点放回诱发悲剧的根源——消极自由的前提上,借助古老宪章的历史传统,通过时效学说,反对追溯起源,从而将革命性的力量吸纳进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中。站在柏克的立场,伯林的自由主义是反习俗的,而反习俗就不可能生根,仅凭消极自由主张的个人主义是无法站住脚的,只会导致政治的无根化。那么,伯林从抽象的思辨原则去审视柏克的政治思想,难免会错失柏克在保守主义生成的过程中对17—18世纪的政治思想所作的真正推进。

更进一步,柏克和伯林的更深分歧也许在于是否要坚持多元主义的价值论。柏克认为,一个社会若想维护消极自由的真正价值,它势必会和多元主义发生冲突。柏克的继承式自由展示了不同于多元主义的另外一种模式:每个个体固然会有不同的信仰、价值追求,但长期的共同生活会使彼此相互妥协、相互照顾,进而磨合成一个形态。在这个架构中,彼此在意的道德都会获得某种程度的接受,但任何一方的道德原则都没办法贯彻到底。伯林给出的将消极自由与道德宗教问题上的多元主义相结合的方案,在柏克看来,只会将人类带入无休止的自我毁灭中。因此,为现代政治寻找一个伦理基础,通过世代的财产继承建立一个有根基的时效性习俗,从而在保障个体权利的基础上,将德性的汁液灌注于“自由”的瓶体中,才是柏克秉持一生的努力方向。

答:唐诗的本质是情景交融,兴生象外。它最主要的两个构成:一是诗歌中人的精神,有充沛的人的精神,语言刚健爽朗,我们就称之以有“风骨”;二是语言或雄浑、或绮丽、或清新、或自然、或飘逸、或华美,具备最大的诗歌形式美学要素。而这两个要素都是汉、魏、晋、宋、齐、梁、陈和北魏几百年民歌的传承,为唐朝诗歌高峰准备的。汉、魏、北朝民歌准备了“风骨”, 晋、宋、齐、梁、陈准备了词采等形式美学要素。

总而言之,伯林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双重叙事,错失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自由”概念的核心原则在现代社会是如何生根的。换言之,现代自由主义在真正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的时候,它的力量不仅仅来自抽象的自然权利或者思辨原则,更重要的是来自于这种原则在政治实践和社会生活中能够生根的时效机制。面对现代社会“理性化”的内在运动机制,面对日渐强大的、持久存在的反传统力量,柏克倡导的以财产继承为主旨的自由概念,把个人权利与社会性无缝地结合起来,为“驯服”革命开出了一剂良方。

作者简介:朱欣,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郭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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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欣:柏克与消极自由:柏克对现代自由主义的反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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