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强制措施论文-马柳颖,黄小龙

人身强制措施论文-马柳颖,黄小龙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身强制措施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留置,人身强制措施,比例原则,体系化

人身强制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马柳颖,黄小龙[1](2018)在《比例原则视野下监察人身强制措施体系化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留置措施作为一种调查手段,但其承载了强制措施剥夺、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功能。而在监察机关十余项调查措施中,具有人身强制性的仅留置措施一项。一方面,留置措施的严厉性使外界担忧留置措施适用泛化,进而侵损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留置措施适用的严格性又严重束缚监察机关有效"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与改革目标相悖。留置措施的这种两难困境症结在于其单一性缺陷,而根据比例原则对监察强制措施进行体系化构建,则有助于化解此二难境地。(本文来源于《理论建设》期刊2018年06期)

马竞,余保成[2](2012)在《对涉及企业案件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马竞 通讯员余保成 今后,河北省石家庄市凡涉及政法机关行政审批项目的服务窗口,公民和企业将全面享受“四个一”服务,即“一站式服务”、“一次性释明”、“一日内受理”、“一条绿色通道”。这是石家庄市委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关于全市政法机关优化发展环境(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2-06-21)

施红美[3](2010)在《论刑事侦查中人身强制措施权的分立与制约——以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为论域》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人身强制措施存在实施主体多样、权力配置不合理、强制措施使用缺乏司法审查授权与司法控制、权利救济不全等问题,导致犯罪嫌疑人缺乏基本的人权保障。完善我国的人身强制措施制度,重新配置权力设置,实现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立和制约以及执行权内部的权力分立和制约,以确保对刑事侦查中人身强制措施权的合理规制。(本文来源于《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宫钦松[4](2006)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强制措施重构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人身强制措施制度存在着法定五种强制措施外人身强制手段大量使用和法定五种强制措施的规定过于粗陋的严重缺陷。法定五种强制措施外的人身强制手段,既包括传唤、留置盘问、“双规”、使用武器、警械、人身检查、搜查等有法可依的手段,也包括强行捉拿、强令服从、强行闯入、强取体征等无法可依的手段,这其中的一些合理内容有必要纳入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加以规范。法定五种强制措施的缺陷则主要表现在:缺乏无证拘传的规定,拘传十二小时的时限过短,连续拘传无间隔时间和次数限制;“拘留”术语称谓不妥,拘留适用条件设置不当,拘留时间设置过长,拘留时间的计算方法不明,拘留措施因缺乏制约而大量滥用;“逮捕”名不符实,逮捕羁押的条件不易掌握,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的执行程序缺乏严格要求,逮捕后的羁押制约机制乏力;“取保候审”定位为强制措施不当,应改革为“保释”制度,“保释”的适用范围及决定和执行程序需要重新规范,“保释”的期限需要一个弹性期限制,“保释”的保证方式需要增加本人具结保证的方式,对“保释”期间逃匿的人员需要设立一个“保释逃匿罪”;而监视居住措施的主要缺陷则是要么形同虚设,要么成为非法拘禁的借口。 针对上述弊端,笔者设想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身强制措施可以重新设置为以下六种:当场制服;人身搜查、检验;传讯;拘捕;羁押候审;监视居住。当场制服,可以采取强令服从、强行擒拿、使用警械、武器等手段。人身搜查、检验包括当场搜身及身体特征、生理状况的检查、提取、检验。传讯除口头无证传讯外,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以上负责人决定;传讯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传讯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必要时还可用“通知”到案的方式通知有关人员接受调查。拘捕的决定权宜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机构可实行派驻制,与公安机关合署办公;拘捕的对象应当是具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犯罪重大嫌疑、被传讯或者被“盘问”后不适宜立即保释的人员;拘捕的期限可不超过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两日。羁押候审的决定应纳入司法审查程序;羁押场所不应再归属于公安机关掌控;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及审判期间的羁押期限需要合理设置。监视居住可由检察机关决定,一般情况下的执行可由司法行政机关掌管,并可以在地市一级设置监视居住公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叁个阶段的监视居住期限可规定分别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6-09-11)

刘林呐[5](2006)在《侦查工作中可采取哪些非人身强制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非人身强制措施是指在侦查活动中,没有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强制的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措施。这些措施本身对人身没有直接的限制和强制作用,而是为进一步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服务的,包括跟踪、守候、控制审查、传唤、阻止出境、通缉等。   跟踪是侦查人员(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6-01-06)

王浣凡,林建民,侯镜宙[6](1992)在《以人身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刑法第157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纳入了第10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了被执行人出现上述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把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1992年09期)

人身强制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马竞 通讯员余保成 今后,河北省石家庄市凡涉及政法机关行政审批项目的服务窗口,公民和企业将全面享受“四个一”服务,即“一站式服务”、“一次性释明”、“一日内受理”、“一条绿色通道”。这是石家庄市委政法委近日出台的《关于全市政法机关优化发展环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身强制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1].马柳颖,黄小龙.比例原则视野下监察人身强制措施体系化构建[J].理论建设.2018

[2].马竞,余保成.对涉及企业案件慎用人身强制措施[N].法制日报.2012

[3].施红美.论刑事侦查中人身强制措施权的分立与制约——以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为论域[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4].宫钦松.刑事诉讼中的人身强制措施重构论[D].山东大学.2006

[5].刘林呐.侦查工作中可采取哪些非人身强制措施[N].检察日报.2006

[6].王浣凡,林建民,侯镜宙.以人身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J].法学.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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