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责任内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内阁,内阁制,清末,内阁,责任,立宪,宪政。
责任内阁论文文献综述
熊元彬[1](2018)在《论清末责任内阁“筹划试行”中的奕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清末预备立宪责任内阁的筹办试行过程中,四朝元老奕劻不仅分别为"满族内阁"、暂行内阁的内阁总理大臣,而且还是袁世凯充任"完全责任内阁"总理大臣的力推者,是责任内阁筹办试行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人物。特别是由于立宪派倡导的"中国宪政化"与清廷主张结合中国国情的"宪政中国化""中国本土化"之间的矛盾冲突,致使奕劻在责任内阁的筹办试行等相关过程中更为重要,对此值得深挖档案等资料,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来源于《暨南史学》期刊2018年01期)
熊元彬[2](2016)在《论清末官绅在筹建政党与责任内阁中的活动》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党是近代制度化的产物,而筹建政党则是开设责任内阁的前提。晚清以降,一部分开明的官绅对西方的政党有了初步的了解和宣传。随着中西政治文化的不断交融,特别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推行,这些官绅不仅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党的认识,而且还积极投身于筹建活动,甚至还加强了对筹建政党与开设责任内阁辩证关系的阐释,进而在政党内阁的选择方面出现了纷争,推动了近代中国的制度化建设。(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7期)
张小虎[3](2016)在《探索与争鸣:责任内阁制在近代中国的传播与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相比总统制对近代中国立宪的影响,责任内阁制在中国的发展似乎不那么一帆风顺。从清末立宪开始,内阁制就因分权与制衡的完善而遭清廷弃用,只是在革命大局已定的情况下才在《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中有所涉及。民国初年,有关内阁制与总统制的争论此起彼伏,《临时约法》等规定了责任内阁制的宪法性文件在实践中执行的不够理想,总统冗权时有发生,责任内阁制最终被具有责任内阁制特征的"半总统制"所替代。(本文来源于《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李凤凤[4](2015)在《国权与民权:辛亥前后梁启超责任内阁思想中的二元维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内阁思想是梁启超宪政思想中的核心内容,国权与民权是其责任内阁思想中的二元维度,选择其中任何一项来分析其责任内阁思想都将有失片面,破坏了对它的整体性和客观性认识。他主张国权与民权调和,因此在责任内阁设计上,不主张叁权绝对分立,而强调行政权与立法权调和平衡,内阁与国会调和,中央与地方调和。(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5年01期)
张振国[5](2014)在《清末责任内阁人员编制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设置责任内阁是清末宪政史和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影响既深且远。因关注点不同,兼之资料方面的限制,学界对责任内阁人员编制情况论述较少。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考证,责任内阁由四类官员组成,分别为高级官员、次高级官员、中级官员和下级官员。官员的级别不同,其来源、职掌、数额和结构迥异。通过精算和估量可知,四级官员之总和达640人之多,规模庞大,编制复杂。考证清末责任内阁人员编制不仅有裨于准确把握责任内阁的性质,而且有助于了解责任内阁在民国初年之承续。(本文来源于《历史档案》期刊2014年04期)
石晶[6](2014)在《明治时期日本责任内阁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化均发端于器物层面,这一层面的推进必多维度地诉求行政体制变革,诉求高效率之政府亦即责任内阁(责任政府)的建立。1868年明治政权成立以来,明治领导人历访欧美各国之后,深感无论是修约之请还是建立强国之梦,都必须先实现立宪政治。1885年12月22日,根据太政官第69号令,日本开始移植西方政府制度,设立责任内阁,成为明治立宪政治体制的开端。责任政府的建立分散了专制王权,使行政权落实于政府,而专制之权集立法权、行政权乃至司法权于一体。得到了立法保障的责任内阁直接分散了专制王权,并构建了王权与责任内阁的相互制衡与良性互动,日本近代化的多方面成功均可归于此点。(本文来源于《日本研究》期刊2014年02期)
李凤凤[7](2014)在《清末责任内阁的设立与利益集团博弈》一文中研究指出任何一次政治改革都是对权力、利益的再分配,必然会引起各方政治力量的利益冲突。清政府在政治改革中,试图按照叁权分立原则设立责任内阁,但建立的新内阁却名不副实,其中原因众多,而利益集团围绕权力争夺与利益分配展开的博弈是重要原因。清政府在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后,设立责任内阁被纳入决策范围。废除军机处,设立责任内阁是对行政中枢机构的权力与利益调整,在此引起的博弈也尤为激烈,各利益集团的博弈对责任内阁的设立、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双向的:一方面,利益集团博弈推动了责任内阁的设立。因为各利益集团都把设立责任内阁看成是扩展自身实力的机遇,在内阁总理大臣尚未确定之前,各个上层政治力量的核心人物都有可能担任总理大臣,因此都不会错过扩充自身势力的机会,在设立责任内阁问题上成为主导者或推动者:另一方面,当责任内阁的设置不符合自身利益甚至危害到自身利益时,一些利益集团就开始阻挠责任内阁的设立,或者通过影响最高统治者来中断这一行动;当两个集团势力不相上下时,只能通过相互妥协,出台面目全非的内阁官制,以迎合各方需求,因此利益集团博弈又制约了责任内阁设立的进程。总起来说,制约作用占据主导地位。正因为利益集团的影响,责任内阁的设立过程一波叁折。1906年的丙午官制改革中,奕袁集团主持中央官制厘定,制订了责任内阁制,但由于满人、御史、太监等群体害怕改革损害自身利益,组成了反奕袁集团联盟,最终说服慈禧太后放弃责任内阁制。这次设立责任内阁活动虽然在奕袁集团的主导和推动下开始谋划,但最终因慈禧太后的强力干预而被迫中断。宣统朝,载沣上台后,任用亲贵掌权,形成了少壮亲贵集团,他们加强中央集权,损害了地方督抚的利益,地方督抚多次联衔奏请设立责任内阁,少壮亲贵集团也希望借设立内阁来削弱奕劻集团的势力。在地方督抚的压力和少壮亲贵集团的倡议下,清廷又决定设立责任内阁。内阁官制的制订权虽在宪政编查馆,但其主导权又落入奕劻集团手中。这就引起少壮亲贵集团的不满,他们以分权方法促使载沣修改内阁官制草案,最后设二协理大臣以分内阁总理大臣之权,设弼德院和军谘府以分内阁之权,最终通过奕劻集团与少壮亲贵集团的博弈妥协,最终制定了“暂行阁制”,成立了“过渡内阁”。武昌起义爆发后,皇族内阁被迫解散,成立袁世凯内阁。袁世凯内阁拥有空前的军政大权,这与之前奕劻内阁相比,有很大的进步,在内容与实权上更接近立宪国的内阁。但这很大程度上是袁世凯个人权势的体现,是因势使然,不是因法使然。袁世凯内阁不断扩大权力,而作为监督机关的资政院则不能发挥监督职能,最后整个政府只得听从袁世凯的安排,而毫无招架之力。由此可见,责任内阁成立与否,何时成立,成立什么样的责任内阁,以及由谁担任内阁总理大臣,都是各方政治力量进行明争暗斗的结果。清末政治改革是在“理”与“势”的双重支配下进行的,既有“理”的导向作用,又有“势”的分流与中断。这里的“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顺应世界政治变革潮流,由专制政体改为民主政体。第二,是化除满汉畛域,加强国内民族团结。这里的“势”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国家统治权威与社会舆论的较量。第二,是清政府统治集团内部各利益集团力量的对比消长。清政府为了应对内忧外患,不得不顺应世界大势、社会舆论的要求,实行立宪,并制订了一些化除满汉畛域的措施,可谓顺应了“理”的内在需求。但由于“势”的影响,使这些改革活动偏离了原有轨道,没有取得预期效果。首先是清政府在与社会舆论的较量中占据优势,政府与民间在同一“立宪”命题下,按照自己的思维模式和认识框架对政治改革进行着符合自己意愿的规划和设计,政府以专制思维办立宪,注重立宪与皇权的关系,民间则要求民主,注重权力制衡。政府与民间对立宪的理解和方式选择没有达成一致,清廷按照自己的规划和设计,在保护君权的前提下进行立宪,使政治改革偏离了宪政改革的轨道,退回到专制体制内的官制改革道路上。其次,由于清政府统治集团内部各利益集团围绕权利、利益展开的博弈与调和,使清政府有限的政治改革屈从于人事变动、现实需求,并不是按照宪政原则、社会发展需要的角度去考虑,这最终导致政治改革有名无实。(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莫鹏[8](2013)在《民元时期的总统制到责任内阁制——政体理论在近代中国的文化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元时期的民族资产阶级政党,为了巩固刚刚创立起来的民主共和制度,通过法律移植建立起了现代国家的政治体制。然而,无论是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非但未能起到有效实现国家政权正常运转的作用,反而成为了法统存废、征战讨伐的理由。从法律文化的视维来看,一元权力观对政体制度的重构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传统法律文化通过对政体理论进行一元权力的文化解读,开启了对政体制度的文化重构进程。(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杨娟[9](2013)在《详析“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形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学习英国代议制内容时,许多学生认为光荣革命后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就得以确立,这是不正确的。在这里首先要理清叁个概念:英国的资产阶级代议制、君主立宪制、责任内阁制。资产阶级代议制是一个统称,既包括民主共和制又包括君主立宪制,在英国具体就是君主(本文来源于《考试与招生》期刊2013年04期)
熊元彬[10](2013)在《论中国宪政发展之路——以清末“满族内阁”向“完全责任内阁”之嬗变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短短的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廷相继组建了"满族内阁"、暂行内阁以及袁世凯的"完全责任内阁",叁者相继经历了流产、早产、夭折再到消亡的过程。它们的相继嬗变是近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的必然,是民主对专制否定逐步加深的结果,是超前与失序时代的产物,在结构设置及其人员安排等方面具有渐趋于西方责任内阁的发展势头。虽然前两者所移植的民主成分甚少,但却是逐渐增多的,其嫁接的程度也是逐渐加深的。清末责任内阁的嬗变过程不仅是中国宪政发展之路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为当今宪政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天府新论》期刊2013年02期)
责任内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政党是近代制度化的产物,而筹建政党则是开设责任内阁的前提。晚清以降,一部分开明的官绅对西方的政党有了初步的了解和宣传。随着中西政治文化的不断交融,特别是清末预备立宪的推行,这些官绅不仅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党的认识,而且还积极投身于筹建活动,甚至还加强了对筹建政党与开设责任内阁辩证关系的阐释,进而在政党内阁的选择方面出现了纷争,推动了近代中国的制度化建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责任内阁论文参考文献
[1].熊元彬.论清末责任内阁“筹划试行”中的奕劻[J].暨南史学.2018
[2].熊元彬.论清末官绅在筹建政党与责任内阁中的活动[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3].张小虎.探索与争鸣:责任内阁制在近代中国的传播与影响[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
[4].李凤凤.国权与民权:辛亥前后梁启超责任内阁思想中的二元维度[J].广东社会科学.2015
[5].张振国.清末责任内阁人员编制考[J].历史档案.2014
[6].石晶.明治时期日本责任内阁制研究[J].日本研究.2014
[7].李凤凤.清末责任内阁的设立与利益集团博弈[D].华中师范大学.2014
[8].莫鹏.民元时期的总统制到责任内阁制——政体理论在近代中国的文化重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9].杨娟.详析“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形成[J].考试与招生.2013
[10].熊元彬.论中国宪政发展之路——以清末“满族内阁”向“完全责任内阁”之嬗变为例[J].天府新论.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