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司法生成论文_沈建铭

权利的司法生成论文_沈建铭

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的司法生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司法,权利,大陆法系,法官,纠纷,请求权,利益。

权利的司法生成论文文献综述

沈建铭[1](2016)在《试论新兴权利的司法生成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作为法学研究范畴的最为重要的概念,是构架当代法律的基石。对于权利的研究有来自各个方面的,主要是对权利概念的历史分析和权力要素的规范分析。而权利作为规则体系的重要构成要件,其自身也在经历的丰富发展,而且这种丰富与发展在法律运行的程序中,是不断进行的。人们的普遍情感和理性为这种发展逻辑注入动力,推动着权利自在自为的自我完善。而这中间的进路,则是司法或者说诉讼的逻辑。(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0期)

郝洪伟[2](2011)在《能动司法视野下权利的司法生成》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规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但是囿于自身的确定性、抽象性、语言歧义以及法律漏洞等缺陷的存在,在法律规范之外存在一个未被法律囊括在内的权利世界。通过司法程序给予这些法律尚未保护的利益以确认和保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便是通过司法生成了权利,而这一形成的过程即是所谓的权利司法生成。权利的司法生成有利于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推动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还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权。两大法系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权利司法生成的历史发展也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为代表的法官造法通过判例使法院成为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者,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度带来了美国的“权利大爆炸”;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法国、德国,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接受了通过法院判例弥补法律不足这一现象,瑞士更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无相应规定和惯例时,法官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我国目前欠缺权利司法生成的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却客观存在,在两大法系彼此趋同的背景下,考察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总结和学习国外成功的经验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冲突不断,及时有效地调整社会纠纷、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完善当代中国权利司法生成的机制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至于该如何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界定纠纷的可诉范围,将诉的利益作为纠纷可诉性的标准,扩大可诉利益范围,赋予正当利益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能力;其次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甚至生命的事项,不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必须通过司法机构作出裁判,而且这种裁判具有最终的权威性;第叁,明确权利推定原则,也就是以法律明示权利或与之相关的法律原则、立法精神与宗旨的依据,推定出“默示权利”及其他应有权利的存在并确认其合法性的过程;最后,引进判例制度,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典型案例指导地位,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功能。(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1-04-15)

杨秀清[3](2007)在《论司法过程的权利生成功能 以民事权利救济为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法治社会,随着民商事争议以及民事利益的复杂化,人们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需求必然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与此相适应,法治较为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毋庸置疑,尽管保护民商事利益的方式是多元的,但民事诉讼无疑是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20世纪以后,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领域发生了众多变化,涌现出大量的现代型纷争和诉讼。面对日益增多的虽无既存权利依据,但人们似乎在根据一种"新的权利"诉诸司法的要求时,法院究竟应当将该当事人提出的无既存权利依据的请求视为对诉诸司法权利的滥用而直接予以驳回,还是立(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7年11期)

罗飞云[4](2004)在《论权利的司法生成》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为法定权利的正当利益如果能诉求司法并获得法院的承认,就意味着通过司法生成权利,而要实现权利的司法生成,就必须转变法院机能,扩大纠纷的可诉性范围,扩大诉的利益范围。(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04年01期)

权利的司法生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律规范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具有广泛性和权威性,但是囿于自身的确定性、抽象性、语言歧义以及法律漏洞等缺陷的存在,在法律规范之外存在一个未被法律囊括在内的权利世界。通过司法程序给予这些法律尚未保护的利益以确认和保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便是通过司法生成了权利,而这一形成的过程即是所谓的权利司法生成。权利的司法生成有利于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推动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还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权。两大法系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权利司法生成的历史发展也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为代表的法官造法通过判例使法院成为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者,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度带来了美国的“权利大爆炸”;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法国、德国,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接受了通过法院判例弥补法律不足这一现象,瑞士更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无相应规定和惯例时,法官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我国目前欠缺权利司法生成的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却客观存在,在两大法系彼此趋同的背景下,考察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总结和学习国外成功的经验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冲突不断,及时有效地调整社会纠纷、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完善当代中国权利司法生成的机制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至于该如何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界定纠纷的可诉范围,将诉的利益作为纠纷可诉性的标准,扩大可诉利益范围,赋予正当利益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能力;其次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甚至生命的事项,不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必须通过司法机构作出裁判,而且这种裁判具有最终的权威性;第叁,明确权利推定原则,也就是以法律明示权利或与之相关的法律原则、立法精神与宗旨的依据,推定出“默示权利”及其他应有权利的存在并确认其合法性的过程;最后,引进判例制度,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典型案例指导地位,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功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的司法生成论文参考文献

[1].沈建铭.试论新兴权利的司法生成机制[J].法制博览.2016

[2].郝洪伟.能动司法视野下权利的司法生成[D].南京师范大学.2011

[3].杨秀清.论司法过程的权利生成功能以民事权利救济为视角的分析[J].法律适用.2007

[4].罗飞云.论权利的司法生成[J].法学论坛.200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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