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公约论文_兰倩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航空公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约,国际航空,安保,管辖权,航空安全,华沙,自由贸易区。

国际航空公约论文文献综述

兰倩[1](2019)在《对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体系中管辖权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航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各国国内和国际的尖锐矛盾和斗争也影响到航空领域,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犯罪成为国际犯罪分子新的目标和场所。据一位美国学者统计,从1948年到1967年共有45起劫机事件,而后1968年一年就达到了30起,1969年更是高达91起……。在诸多的劫机事件中,数量众多的无辜旅客受到伤害,民航运行安全遭到严重挑战。二十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的动荡不安、国际政治环境的险象环生以及国内的阶级民族一系列内部矛盾等都是滋生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诱导因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罪作为一种危害性极强,社会负面影响极大的犯罪,只有各国不断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才能起到震慑作用,才能遏制住其不断蔓延数量激增的趋势。因此,研究如何保障国际民航安全、减少航空安全犯罪、促进国际民航业健康稳定发展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5期)

聂明岩[2](2018)在《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权责关系及国际公约适用——以朗力公司与天地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航空运输尤其是货物运输对"一带一路"建设意义重大,是实现"五通"的重要推动力。"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五"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权责关系确定和国际公约适用提供了思路,值得关注。结合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该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厘清了货物运输延误情况下构成根本违约的相关情形,同时辨明了《蒙特利尔公约》的强制适用性质,并依公约规定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数额,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启示意义。该案涉及的其他问题例如《蒙特利尔公约》的优先适用性、货物延误与遗失的区分以及作为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货物重量的确定等,同样有必要引起重视。(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14期)

周春光[3](2018)在《我国民航刑事立法与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的衔接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航空事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危害航空飞行安全的问题也是日益增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这些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犯罪做出了反应,制定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欲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我国作为公约的签署国,有义务实现国内刑事立法和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的同步性。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现代化的开始,面对现代高速发展的科技社会,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科技化和“智能化”。原有的航空安保公约可能已经不能完全覆盖现有的犯罪形式,虽然《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还没有生效,但是它对于我国关于航空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基于此,本文通过对传统的叁大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民航犯罪的规定进行一个梳理,并阐明新形势下叁大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的不足。深入探讨2010年通过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基于社会风险理论下,得出现代民航刑事立法特点:犯罪预备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刑罚处罚前置化。立足于公约,探讨我国刑法在于公约衔接问题上存在的问题,并在今后关于民航犯罪立法方面,公约对我国刑法衔接的具有的启示意义,提出威胁罪和暴行罪的罪名构想,以期为我国完善预防和惩治民用航空犯罪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期刊2018-03-01)

刘晓山,江小根[4](2017)在《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问题研究——以《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衔接问题研究为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双重责任性以及较弱的伦理非难性等属性;考察危害行为的反社会伦理性和对民用航空安全法益的侵犯程度等因素,可以将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划分为非典型的行政犯和典型的行政犯两大类型。《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在定罪、处罚的衔接过程中都存在着问题。运用轻罪制度对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进行立法重构,可以弥合《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在定罪与处罚等方面的差异。(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王晶[5](2017)在《国际航空反恐保安公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始终伴随着形形色色的安全问题和安全威胁。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不断变化,在这些安全威胁中,日益猖獗的恐怖主义活动越发引人注目。建立完善的国际法律控制体系是应对恐怖主义行为的有效措施,而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扩张的当今,国际法更加关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航空运输业是全球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和晴雨表,其运行安全和空防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稳定的标志。正因为如此,恐怖主义分子往往将航空器作为攻击的目标,以造成巨大的国际影响。有鉴于此,国际民航组织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国际航空立法工作,先后通过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这些公约构成了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在打击涉及国际航空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国际航空运输业内不断出现了新的犯罪形态,国际民航携手合作共同反恐的任务依旧艰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际民航反恐工作,一直积极参与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现代化的各项工作,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是现代国际法上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公约,为有效保护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打击针对民航的非法干扰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推进了国际民航反恐工作。本文系统介绍了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和联合国系统关于反恐的有关决议,详细介绍了公约的制定背景、历史沿革、主要内容、面临的挑战和前景展望,分析了现行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的缺陷之处,针对航空业的新威胁,说明了现有国际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尚存在空白之处。然后针对国际航空反恐怖主义立法,详述其发展过程,最后提出了将《北京公约》与我国立法相结合,修订《刑法》以补充公约中所新增罪名,使其能够真正得以施行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7-05-01)

郝秀辉[6](2016)在《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航空公约虽无"代码共享"的明示,但实质上确立了该种运输的赔偿责任机制。代码共享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部分单向性连带责任,该种责任以代码共享法律关系为基础,并可通过合同拘束力扩张理论、侵权连带责任理论、并存债务承担理论和合同体系扩张理论给予正当性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责任承担的判定,常基于立法目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便捷性等因素综合考量。代码共享连带责任的适用会因不同责任限额产生相应的责任风险,需要代码共享协议有效防范。代码共享运输与连续运输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运输,实践中常有二者交织情形的出现,此时应以连带责任规则的适用优先。(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代承[7](2015)在《《国际航空安保公约》新发展下的劫持航空器罪》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幻,国际社会争端层出不穷,恐怖活动日益猖獗。航空器因具有载客量大、易于造成重大国际影响等特性,而为犯罪分子所青睐。如何防范运用新技术、新手段实施的劫持航空器犯罪,加大对该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北京议定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对传统《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的新发展,对于劫持航空器犯罪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我国刑法应顺应《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的发展作出应对,完善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立法,对劫持航空器罪进行准确界定,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俞世峰[8](2015)在《新《东京公约》下的国际航空安全立法趋势——兼论其对自由贸易区的影响与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3月至4月间,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参加了修改1963年《东京公约》的外交会议,会后形成的立法成果就是该公约的议定书。其新增了管辖权种类、机上安保员等的具体法律制度,反映了国际社会对航空安全立法的新"保护主义"趋势。航空作为自由贸易区航运建设中不可分的一部分,其自身的运营安全性一直处在首要位置。自由贸易区的航空安全立法需准确定位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找到有效的法律对策,则应结合负面清单制,分清机上人员的权限,妥善处理管辖权冲突,以此来应对自由贸易区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5年03期)

刘晓山,夏娜[9](2015)在《《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犯罪及其与我国刑法之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为惩治和预防该类犯罪以确保航空运输安全,国际民航组织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国际航空安保公约》。我国刑法与《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犯罪在衔接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加强二者之间的衔接工作,实现国内刑法对《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犯罪的立法转化。(本文来源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王静[10](2015)在《论国际航空事故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大型航空事故发生的频繁程度、造成人员伤亡的总数均为近10年来之最。从1月20日一架罗马尼亚班机的坠毁开始,犹如多米诺骨牌被推倒了一般,接连发生了2月16日的尼泊尔航空183号班机坠毁事件、3月8日的马航MH370班机失联事件、3月12日的哥伦比亚救护飞机坠机事件、7月17日的马航MH17班机被击落事件、7月23日的台湾复兴航空班机迫降重摔事件、7月24日的阿尔及利亚航空班机坠机事件以及12月28日的印尼亚航班机失联后坠毁事件等一系列航空事故。航空事故发生之后,会出现诸多的赔偿之诉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些诉讼案件面前,首先需要我们解决的是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而不方便法院原则,是管辖权问题上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因为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不统一,可能会导致管辖权消极冲突的出现,例如,在西加勒比海空难诉讼中,被美国法院依据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的案件在法国重新起诉后竟然又被法国最高法院撤销,原告再次向美国原审法院起诉时依旧受到了阻挠。两国法院之间的相互推诿,使航空事故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几乎丧失救济权。只有明确了不方便法院的适用资格问题,才能使诉讼双方对于管辖权的归属有相对明确的预见性,从而对案件的可能结果有一个相对可靠的预期,并根据这个预期选择最可能使自己获得救济的法院起诉。或者在肯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资格后,设计出大部分国家都能够接受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标准,才有可能减少前述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本文以统一的国际航空公约(主要是《华沙公约》及《蒙特利尔公约》)为视角,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国际航空事故诉讼中的适用状况、司法判例及相关理论观点进行梳理和研究,顺应实践的发展,从航空领域相关公约的角度,就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身份定位问题提出一个明确意见。并结合与我国相关的航空事故案例,对将不方便法院原则纳入我国航空法律体系中提出可行性建议。在第一章中,文章从对国际航空事故诉讼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辨析入手,明确了本文研究对象的范围,并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航空事故诉讼中的实践状况以及它的支配性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介绍。在第二章中,笔者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否适用于国际航空事故诉讼领域这个问题进行辨析,对理论界的观点进行总结分析,对公约所含的态度进行分析,并对各国在实践中的选择和博弈进行介绍分析,以明确不方便法院在公约下应当具有适用资格的问题。在第叁章中,文章探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于国际航空事故诉讼之衍生问题,并为将不方便法院原则纳入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相关公约的制度设计提出意见。第四章中,笔者最后落脚于我国国情,对于与我国有关的航空事故中涉及了或者可能会涉及到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诉讼进行简要介绍,分析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案件走势的影响,并对我国针对不方便法院原则所一贯持有的态度和近年来相关的诉讼实践及立法尝试进行介绍,得出能够引入该原则的结论,同时对引入方式和适用条件的设计提出自己的意见。(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5-06-01)

国际航空公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航空运输尤其是货物运输对"一带一路"建设意义重大,是实现"五通"的重要推动力。"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五"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权责关系确定和国际公约适用提供了思路,值得关注。结合相关国际公约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该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厘清了货物运输延误情况下构成根本违约的相关情形,同时辨明了《蒙特利尔公约》的强制适用性质,并依公约规定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数额,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有启示意义。该案涉及的其他问题例如《蒙特利尔公约》的优先适用性、货物延误与遗失的区分以及作为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货物重量的确定等,同样有必要引起重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航空公约论文参考文献

[1].兰倩.对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体系中管辖权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聂明岩.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权责关系及国际公约适用——以朗力公司与天地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案为例[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

[3].周春光.我国民航刑事立法与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的衔接问题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8

[4].刘晓山,江小根.民用航空领域行政犯问题研究——以《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行政犯与我国刑法衔接问题研究为基点[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7

[5].王晶.国际航空反恐保安公约的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7

[6].郝秀辉.国际航空代码共享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

[7].代承.《国际航空安保公约》新发展下的劫持航空器罪[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

[8].俞世峰.新《东京公约》下的国际航空安全立法趋势——兼论其对自由贸易区的影响与对策[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

[9].刘晓山,夏娜.《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中界定的犯罪及其与我国刑法之衔接[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5

[10].王静.论国际航空事故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D].广西大学.2015

论文知识图

附录:4.中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多边条约一览...附录八、2000年中国参加多边公约一览表(2)附录八、2000年中国参加多边公约一览表(1)年-2015年S航空公司各等级不安全...单脉冲天线和差波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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