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致人损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人工智能,举证责任,义务,安全保障,从属性,原则。
致人损害论文文献综述
周红,李胜葵[1](2019)在《帮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由于自身完成某事不便而需要找人"搭把手",比如委托他人帮忙抬桌上楼、临时保管财物等;或者基于友情、亲情、邻里关系等在一家庭有事情时主动上门帮忙,比如他人的红白事上主动帮忙等。这种当事人因人情关系、亲情关系而提供的帮忙行为在民法上被称为"情谊行为",一般具有无偿性、自愿性等特点。然而,正是由于情谊行为的这些特点,情谊行为的帮工人如果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双方经常因为无法达成赔偿共识而诉诸法院。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如何按照归责事由,合理确认赔偿额度,从而彰显司法效果上的公平公正是审判者们解决这类侵权纠纷的关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3期)
杨学友[2](2019)在《保险公司能否以堆放物致人损害为由拒绝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2018年11月27日,赵某(受雇用司机)驾驶王先生所有货车送货,经过某路段途中车辆突发故障停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赵某修车时为保安全在车后道路上摆放了几块石头等物品作为警示设施。车修理完毕后,赵某为赶路匆忙驾驶车辆驶离,忘记将石头等物清移。翌日凌晨,郝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本文来源于《道路交通管理》期刊2019年11期)
贾韶琦[3](2019)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的设计——对侵权责任编(草案叁审稿)第一千零叁十条的审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叁审稿)第一千零叁十条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路,在复制其第八十七条的基础上有所补充和延伸,但没有解决根本矛盾。侵权责任法有自己的精神气质,也有自己的定位和功能。第八十七条本就缺乏正当性,实施以后也没能实现理论上的自圆其说,更经不起司法实践的究问,不应再写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于此,法律真正要解决的是受害人"调查难"的问题,包括降低维权成本、避免救济真空。建议重新设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以一款规定高空抛物人的过错侵权责任,再一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删去其他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的内容。同时在侵权责任法以外,通过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出台政策鼓励商业保险产品开发等,形成公私救济合力。(本文来源于《法治社会》期刊2019年06期)
高建军[4](2019)在《雇员致人损害的雇主责任及追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日益繁荣,雇员在履行劳务时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及雇主如何追偿等问题,关系到受害人权利救济、雇员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只散见于各处的法律条文,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处理。本文针对雇主责任及追偿制度的含义和适用前提进行分析,指出雇主责任和追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罗贵明[5](2019)在《快递员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8年2月杨某至A公司求职,A公司介绍杨某认识B公司董某。董某为B公司员工,负责某市某一区域快递运送工作。董某将其负责的区域分出一块给杨某,安排杨某负责送货。杨某每天工作由董某安排,报酬按每单3元计价,月底结算,由董某向杨某支付报酬。(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11-01)
黄莹,宫辰[6](2019)在《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这一新兴产业应运而生,并成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力量。然而,人工智能在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侵害。本文认为,人工智能产品虽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显着的拟人性,但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不能成为真正的责任主体。鉴于人工智能产品的客体地位,根据现行法律规范,责任主体应确认为生产者、销售者,并使相应的责任主体适用于差别化的归责原则。与此同时,国家应强制推行责任保险和基金的适用,并加快人工智能专门法的颁布,从而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切实解决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侵权问题。(本文来源于《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杨安婷[7](2019)在《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形态分为人工智能存在缺陷致人损害、人工智能自主致人损害,以及人工智能使用者过错致人损害。人工智能虽具有自主行为,但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客体地位,其致人损害的直接责任承担主体为设计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一般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难以适用,对此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责任承担上,人工智能存在设计缺陷,设计者与生产者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工智能自主行为造成的损害由两者承担公平责任,辅之以强制保险制度填补损害。(本文来源于《江科学术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王利明[8](2019)在《关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意见》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必要对该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第一,建议将“造成他(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8-24)
张新宝[9](2019)在《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第87条关于抛掷坠落物品的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条规定的不足之处在于:(1)没有明确规定侵权人的责任,引起误解;(2)没有(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8-24)
时一凡[10](2019)在《对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简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的一鸣惊人,不仅带来了上至高精尖技术、下至日常生活各方面的变革,同时也给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以自动驾驶技术为例,自动驾驶汽车在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是否还能适用传统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正是本文关注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0期)
致人损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例】2018年11月27日,赵某(受雇用司机)驾驶王先生所有货车送货,经过某路段途中车辆突发故障停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赵某修车时为保安全在车后道路上摆放了几块石头等物品作为警示设施。车修理完毕后,赵某为赶路匆忙驾驶车辆驶离,忘记将石头等物清移。翌日凌晨,郝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致人损害论文参考文献
[1].周红,李胜葵.帮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评析[J].法制与社会.2019
[2].杨学友.保险公司能否以堆放物致人损害为由拒绝赔偿?[J].道路交通管理.2019
[3].贾韶琦.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的设计——对侵权责任编(草案叁审稿)第一千零叁十条的审视[J].法治社会.2019
[4].高建军.雇员致人损害的雇主责任及追偿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5].罗贵明.快递员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N].江苏法制报.2019
[6].黄莹,宫辰.人工智能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7].杨安婷.人工智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J].江科学术研究.2019
[8].王利明.关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意见[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9].张新宝.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规则的完善[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10].时一凡.对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简议[J].法制博览.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