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条件,价值,制度,损害赔偿。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论文文献综述
陈天琪[1](2019)在《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鲜明的特点,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尽管该项制度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也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但是,我国法律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缺陷和漏洞,经常出现相同性质的案件有不同审判结果的现象。这不仅不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现行法律应加快完善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9年06期)
邹莹莹[2](2019)在《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房屋租赁市场交易日渐频繁,其中房屋转租现象的增长尤为突出。转租实际上是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后又在经过出租人同意后将房屋转而租给第叁人的情况,在转租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出租人并不是转租合同的当事人。转租叁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两层租赁合同调整。我国《合同法》仅对承租人的这一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在转租关系中次承租人相对于承租人对房屋的依赖性通常更大、经济状况更差,即次承租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在实务中,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出卖房屋之时次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受到的影响通常最大,但其主张权利却难以得到支持,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大相径庭。随着房屋转租纠纷的增多,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增加保护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正当其时。本文正是基于这一写作目的,首先从两个经典案例入手,提出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对优先购买权和转租的概念进行阐述,分析了目前学界关于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得出优先购买权更宜定义为强制缔约请求权的结论。然后从合同相对性、占有的继续功能、对法律条文的扩大解释和目的解释叁个角度入手,对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性进行了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探究了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最后,讨论了承租人、次承租人可以同时主张这一权利的情形,以及在不同情境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哪一方顺位在先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9-04-03)
钟小聪[3](2019)在《房屋租赁中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镇居住人口也越来越多,但房价却居高不下,使得租赁房屋成为大多数人的最好选择。房屋租赁市场的越发繁荣,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纠纷,其中就包括转租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而在这复杂多样的转租法律关系中,我国现行法律关注较多的是出租人、承租人权益的保护,如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对合法转租关系中的次承租人却没有赋予相应的权利,如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房屋需求更为迫切的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因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全国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这既违反了公平原则,也严重损害了次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文章主要针对房屋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必要性及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构建措施方面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学术界针对房屋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研究现状,并介绍文章的大致研究思路与论文的结构框架。第二部分,论述房屋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这一部分包括对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及含义进行界定,并明确优先购买权性质。同时,分析房屋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价值和原因。即从理论和司法实务方面论证房屋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因。其中理论方面包括从制度价值、合同相对性以及文义解释方面论证;司法实务方面以法院解决具体案件的不同判决,以及相关的立法例进行论证。第叁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分析房屋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现状,比如立法缺失,理论界有争议,实务中有分歧等。以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如法律滞后性,法官主观思维法律素养的不同。第四部分,即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具体为立法上确定房屋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行使的条件等;在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为解决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司法上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和发布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对全国各地法院审判同类案件时进行指导,以杜绝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出现。(本文来源于《西华师范大学》期刊2019-04-01)
谷海月[4](2019)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运用的频率相对较高。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项法律制度的规定较为粗糙,以至于该项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有效解决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引发的法律纠纷,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正因如此,有的学者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产生了质疑,并提出废除该项民事法律制度的建议。笔者认为,现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确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并非不可弥补,而且该制度仍具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价值和意义。论文通过对学者们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结合实践中的一些案例,同时对照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行使要件以及该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展开深入研究,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对完善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一些建议。除绪论部分以外,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叁大部分:第一部分,该部分主要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特征进行了界定,同时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及限制进行了明确。另外,通过对学者们关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观点的对比与评析,认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除此之外,综合比较建议废除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理由以及保留该法律制度的主张,认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应当予以保留,且亟需完善。第二部分,主要对照现行立法规定以及结合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分析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例如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不明确,出租人通知的合理期限不明,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处理规则缺失,以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损害赔偿范围不明等。第叁部分,主要针对我国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例如明确合法转租关系中次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将出租人通知的合理期限明确为1个月以及细化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等。(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期刊2019-03-01)
魏巍[5](2019)在《租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保障承租人利益的角度,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赋予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承租人因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而导致承租人利益受损的情形,且依据我国《合同法》,赋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的类型以及其该权利遭受侵害后可要求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并无具体规定。基础目前在立法上的规定缺陷以及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笔者将对承租人拥有此项权利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各种情形以及各自对应的赔偿范围进行拙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2期)
黄其毅[6](2018)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损害赔偿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践中,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上的认定,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质认定的不同导致实务中对损害赔偿的判断产生差异,影响司法的稳定性。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当属于债权性优先购买权,且基于民法体系和诉讼法的角度考量其法律性质应当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在某些情况下有被侵害的可能。在优先购买权未受侵害的情况下,所谓的损害赔偿实质上是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而在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但两种情况都防止权利滥用的发生。(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S2期)
丁文强[7](2018)在《共有人应比承租人更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现了共有人、承租人均主张对同一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对此,我国现有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承租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12-04)
陶志敬[8](2018)在《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优先权的一种,被世界大多国家予以立法确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同其他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该制度因有着一定的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其存在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我国目前有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制以合同法230条和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1至第24条为主。但现有规定对承租人优先购买为原则性规定,争议不断,操作性不强,易发纠纷,不能有效发挥法律的指引规范作用。有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争议重要的是性质之争,主要分为物权说、债权请求说、期待权说、形成权说,笔者认为定性为形成权为宜。该制度实践中,规定模糊以致发生出租人通知时间不明确、通知内容不确定、通知方式多样化、同等条件不一致、以及承租人与按份共有人、次承租人权利冲突、损害承租人权利赔偿不清等等问题,大量出现出租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现象,降低该制度的社会功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运行中的问题不应成为废除的理由。本文主要通过论述该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制度价值,分析性质之争,对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分析、总结,提出增加通知次数,界定合理期限,明确通知内容、同等条件、赔偿范围的完善建议。从解决矛盾的角度出发,阐明支持态度;以利益驱动行为的思路,建议细化法律规定,平衡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益。以期引导出租人、承租人积极、正确履行义务,促使发挥这项法律制度的社会功能。(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8-12-01)
廖原菲[9](2018)在《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我国不断发展的房地产业以及逐渐形成的房屋买卖市场,目的是保护承租人居住权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已经失去了其存在所必须的环境,此外,这一制度本身存在不少问题,导致实践中频频发生纠纷。本文主要探讨这一制度的存废理论,提出废除主张,然后基于此,提出替代措施。(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5期)
曹有康[10](2018)在《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及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及效力的争论由来已久。争议的焦点在于该权利是形成权、强制缔约义务请求权还是期待权,其具有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通过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及学界关于该权利法律性质主流观点的分析,可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是出租人在面对承租人和第叁人同等条件的要约时,应当对承租人的要约进行优先承诺,其法律性质应当为优先要约权。此外,在结合比较法上立法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应当具有债权效力。(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8期)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前我国房屋租赁市场交易日渐频繁,其中房屋转租现象的增长尤为突出。转租实际上是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后又在经过出租人同意后将房屋转而租给第叁人的情况,在转租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出租人并不是转租合同的当事人。转租叁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两层租赁合同调整。我国《合同法》仅对承租人的这一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在转租关系中次承租人相对于承租人对房屋的依赖性通常更大、经济状况更差,即次承租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在实务中,由于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次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当出租人出卖房屋之时次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受到的影响通常最大,但其主张权利却难以得到支持,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大相径庭。随着房屋转租纠纷的增多,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增加保护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正当其时。本文正是基于这一写作目的,首先从两个经典案例入手,提出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对优先购买权和转租的概念进行阐述,分析了目前学界关于优先购买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得出优先购买权更宜定义为强制缔约请求权的结论。然后从合同相对性、占有的继续功能、对法律条文的扩大解释和目的解释叁个角度入手,对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性进行了理论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探究了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最后,讨论了承租人、次承租人可以同时主张这一权利的情形,以及在不同情境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哪一方顺位在先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论文参考文献
[1].陈天琪.论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J].学理论.2019
[2].邹莹莹.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研究[D].延边大学.2019
[3].钟小聪.房屋租赁中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研究[D].西华师范大学.2019
[4].谷海月.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D].长春理工大学.2019
[5].魏巍.租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损害赔偿[J].法制博览.2019
[6].黄其毅.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损害赔偿探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7].丁文强.共有人应比承租人更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N].江苏法制报.2018
[8].陶志敬.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研究[D].西北大学.2018
[9].廖原菲.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J].法制博览.2018
[10].曹有康.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及效力[J].怀化学院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