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罪论文_闫熙和

见危不救罪论文_闫熙和

导读:本文包含了见危不救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法,构成要件,可行性,罚金,危害性,刑罚,见义勇为。

见危不救罪论文文献综述

闫熙和[1](2019)在《从犯罪构成体系角度考察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可能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能否及如何在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问题,提出在发挥刑法的明示机能的前提下,通过限定各构成要件要素、责任要素与法益侵害的严重性作为严格限制处罚范围的路径。其中,构成要件符合性中要对作为义务人范围、结果回避可能性与结果的实害性予以限定;责任要素中应当仅肯定故意形态,而否认过失形态;而在犯罪特殊形态中应当否认其存在未遂形态并通过删除"排他性"要件以解释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来源。(本文来源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吴浩[2](2018)在《域外刑法的见危不救罪及其对中国刑事立法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许多国家(地区)将见危不救犯罪纳入刑法,但在罪名、罪状和法定刑的设置上差异较大。探讨见危不救在中国是否应该入刑,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刑事法律,结合中国国情及对生命权益的尊敬,针对中国《刑法》设立"见危不救罪"提出合理化建议。鉴于见危不救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法的指导与教育作用,建议本罪处罚应以罚金刑为主,并对因不施救导致严重结果的情形加重法定刑。(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任炜,陈山[3](2018)在《《民法总则》“好人条款”与刑法“见危不救罪”的关系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规定的"好人条款"并不否认不当紧急救助行为的违法性,因重大过失致使受助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可构成过失犯罪。受助人在履行危险提示义务后,可对不当救助实施正当防卫。基于法律秩序的一体性考虑,需要采取民法与刑法相结合的激励与惩治措施,以法律加固道德,刑法宜配套规定"见危不救罪"。(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刘聪[4](2017)在《论“船长见危不救罪”的增设》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海上的生产作业相较于陆上作业有很大差别,当船舶在大洋航行发生险情时,等待公权力机关的救援往往具有滞后性,最有效的救助还是来自于过往的船只。虽然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船长有海上人命救助的义务,但大量见危不救的案例仍在海上频频发生,我国法律对船长见危不救行为的规制一概采取行政处罚的制裁措施,仅处罚金和暂扣适任证书的惩罚使得船长见危不救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所带来的海上人命安全威胁问题也愈加突出。船长见危不救行为侵犯了海上人命安全的法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船长违反法定的海上救助义务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我国刑事立法一概没有规定。立法的缺失必然导致了司法的无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关于船长见危不救责任的统一认定,相关法律适用不明确,执法人员在责任追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不公状况。基于此,增设"船长见危不救罪"对遇险船只的救助和海上人命救援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论"船长见危不救罪"的增设除前言以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文章的概述部分,主要介绍了船长见危不救犯罪的基本理论。首先,笔者界定了"见危不救"的含义,揭示了见危不救行为性质是不作为。其次,从船长的权力义务和法律地位出发,明确船长在公法上的权力与义务,阐述船长这一主体特殊的法律地位。第二章从船长见危不救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我国现有法律控制不力等方面分析设立"船长见危不救罪"的必要性以及从国外立法例和我国司法实践对该罪的认同等方面阐述我国设立此罪的可行性。第叁章笔者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分析"船长见危不救罪"的犯罪构成并对船长见危不救罪与非罪、此罪与相近罪名的界限进行区分。第四章详细地对该罪的刑罚设置予以阐述,同时与我国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相结合,创新地提出对该罪主体设置"从业禁止"的措施,使得"船长见危不救罪"的设置更合理完善,从而填补有关船长见危不救的刑事责任空白。(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12)

魏煜鑫[5](2015)在《关于设定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各领域建设事业也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在社会各项事业稳步推进的同时,国家逐步开始了构建法治社会的步伐,这对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及幸福感,以及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等,都有着积极意义。然而在这过程中,社会不断暴露的问题不得不引人深思。选取当前社会的讨论热点与焦点——见危不救为视角,从刑法学角度谈及相关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对见危不救对社会的影响进行阐述分析,同时就设定该罪进行了法理学上的探讨,结合和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立法,提出该罪的设定主体。(本文来源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张钰[6](2015)在《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们对于个人利益的过度追求已经危害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的发展环境。一直以来由道德规范调整的应于他人危难之时伸出救助之援手的道德行为,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已经开始逐渐脱离了道德的约束范围。面对此类现象的日益普遍化,寻求法律的强力干预已经是刻不容缓,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探讨由此开始。当前我国对于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刑的争论愈发激烈,见危而救作为一项道德义务,要将其通过刑法加以调整,主要焦点在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十分具有争议的问题,因此,对于道德行为的法律化应该谨慎对待。一方面,在道德规范无法有效干预见危不救行为,且见危不救行为的入刑不违法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利用法律规范抑止见危不救行为是合理有效的;另一方面,有关见危不救行为的入罪始终贯穿于我国古代立法,同时国外各个国家也设有关于见危不救罪的诸多立法例,给我国的见危不救行为的入刑提供借鉴的基础。因此,将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是既有理论依据又有现实实例的。当然对于增设见危不救罪的分析不应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同样也要重视具体制度规定的设计,结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使见危不救行为的入罪能够适应我国社会。(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王雪艳[7](2015)在《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频频发生,引发人们对见危不救应否入罪的诸多思考。很多人认为见危不救应当入罪,然而,我认为就中国目前社会背景及法制现状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因为一项新罪名入刑并非易事,仅就见危不救罪入刑来说,涉及到犯罪主体的难以确定性、有违刑法谦抑性、法律实践中的难以操作性等诸多弊端。当然,反对将见危不救入罪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见危不救行为束手无策,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等途径来应对。(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16期)

樊会芬[8](2014)在《以鼓励见义勇为、转变判决思维方式替代增设“见危不救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见危不救的悲剧一再重演,越来越多人呼吁增设"见危不救罪"。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证了我国目前不适合增设"见危不救罪",并提出完善《民法通则》的规定以鼓励见义勇为,转变"见危不救"案件判决思维方式以减少见危不救行为的发生。(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21期)

赵德刚,曾松林[9](2014)在《从“二次性违法”角度看我国应否设立“见危不救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佛山"小悦悦事件"引发了人们关于道德责任应否纳入法律调整的争论,究竟孰是孰非,似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法,是所有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二次性和谦抑性,其适用会对行为人的人身等方面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刑法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对于社会上"见危不救"的现象我们又不可放任不管,否则会愈演愈烈。因此,从"二次性违法"理论的基本内涵着手,对"见危不救"的基本内容及应否入刑的争议进行了详细分析,最终得出在我国不宜设立"见危不救罪"的结论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来源于《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郭晓楠[10](2013)在《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与可行性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人们对于弱小者处于危难时刻的冷眼旁观,致使许许多多本不必发生的惨剧不断在上演。于是,见危不救逐渐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见其纳入刑法条文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认为虽然将其立法有许多利处,但其弊端是远远大于利的。(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0期)

见危不救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许多国家(地区)将见危不救犯罪纳入刑法,但在罪名、罪状和法定刑的设置上差异较大。探讨见危不救在中国是否应该入刑,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刑事法律,结合中国国情及对生命权益的尊敬,针对中国《刑法》设立"见危不救罪"提出合理化建议。鉴于见危不救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法的指导与教育作用,建议本罪处罚应以罚金刑为主,并对因不施救导致严重结果的情形加重法定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见危不救罪论文参考文献

[1].闫熙和.从犯罪构成体系角度考察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可能路径[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吴浩.域外刑法的见危不救罪及其对中国刑事立法的启示[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任炜,陈山.《民法总则》“好人条款”与刑法“见危不救罪”的关系辨析[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8

[4].刘聪.论“船长见危不救罪”的增设[D].大连海事大学.2017

[5].魏煜鑫.关于设定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问题研究[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

[6].张钰.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研究[D].吉林大学.2015

[7].王雪艳.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J].商.2015

[8].樊会芬.以鼓励见义勇为、转变判决思维方式替代增设“见危不救罪”[J].法制与社会.2014

[9].赵德刚,曾松林.从“二次性违法”角度看我国应否设立“见危不救罪”[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

[10].郭晓楠.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与可行性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3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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