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反倾销贸易额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进出口贸易额呈逐年增长态势
2011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36421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4.9倍。其中,出口总额18986亿美元,增长4.8倍;进口总额17435亿美元,增长4.9倍。2003—2011年,货物进出口贸易年均增长21.7%,其中,出口年均增长21.6%,进口年均增长21.8%。2011年,我国货物贸易出口总额和进口总额占世界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比重分别提高到10.4%和9.5%,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跃居世界第二位,并且已经连续3年成为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出口大国和第二进口大国。
(二)国际贸易摩擦深度升级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规模扩大,国际贸易摩擦开始从仅针对微观措施深入到宏观领域的多个层面。一些摩擦集中在贸易地位不同导致的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进而诱发多产业的、全面同步的贸易摩擦。还有一些摩擦涉及制度层面,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国内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直指向他国相关领域,具有域外效力,如美国的“特别301条款”、“337条款”等;另一方面,以WTO为代表的全球协同管理迅速发展,要求各成员方建立与国际经济秩序协调的体制。无论国内制度国际化,还是国际制度国内化,都使国际贸易摩擦深入制度层面,产生了基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社会成员福利、劳动者权利与保障和经济贸易投资体制之间的冲撞,甚至是观念、习惯、风俗、文明冲突造成的对贸易的不同理解。制度性摩擦已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核心内容和前沿阵地,体制或制度因素的妥协与协调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关键点。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状况
在知识经济时代,市场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作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国际上一直是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竞争的一个制高点,在企业开拓市场和保护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等国际间经济活动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就国际贸易汇总的货物贸易而言,知识密集型产品贸易不断增加,国际贸易向知识化方向发展。货物贸易领域重心由制造业向高技术、服务业转移,国际贸易的结构发生变化。制成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超过了初级产品,其中知识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重以更快的速度提高。知识产权不但渗透到国际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并直接硬着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而且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贸易形式。
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有影响的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20世纪80年代,著名的“五星”牌啤酒美国被抢注,后中国企业只得在美国改用“九星”商标;2003,天津食品品牌的“桂发祥十八街”在加拿大卑诗省一家华人开的公司抢注,引起风波。可以说,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只是冰山一角。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企业有能力利用国际游戏规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企业必须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主动进行自我保护,避免面对抢注陷入困境。
知识的保护以及其遵守与执行的方式,都是国际贸易与经济关系中意义重大且渐趋重要的议题:国际间商品贸易已逐渐包含国际间技术、有创造力的活动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交换,但是由于国际上保护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范围、效益不足及缺乏有效的程序和补救办法,知识产权贸易问题便产生[2]。对于当时既存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中,关于新科技保护不足以及缺乏争端解决机制,更成为谈判小组成员强调与讨论的共识。
在知识产权争议的情况中,通常随着个案的不同牵涉数个国家,包括拥有知识产权的国家、非法拷贝制造所在地国家、提供仿冒品销售的国家等,造成的国际贸易损害也常涵盖数个国家,并各有其特殊形态:
1、未经授权的拷贝取代了合法商品的出口贸易、或销售未经许可的尽快商品;
2、缺乏充分保护从事研究开发者,与缺乏保护贸易、投资行为中担任发明创造者,而产生抑制知识产权的效果;
3、某些例子中,蓄意以知识产权保护来减少进口,以促进当地生产,通常这种受保护的生产其本质上是缺乏效率、规模较小的;
4、因为在不同法律规定下保护知识产权,其间的奇异性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抑制效果。
二、研究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本研究目的是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进而观察其是否是一个有效的贸易保护措施。依据研究结果可发现,反倾销调查确实会导致涉案国对控诉国出口减少,降低控诉国国内产业面临来自控诉国厂商的竞争压力且可能提高控诉国国内消费者对其国内特定产业的需求,故反倾销制度应为政府针对特定产业提供贸易保护的有效工具。反倾销可有降低国内产业所面对的外来竞争,提供国内特定产业缓冲空间,使其获得短暂保护,但该产业所获得的保护乃可能是建立于国内消费者额外支出的成本上,故政府相关单位于反倾销调查中,应深入了解其对整体社会福利影响为何,而不应只以单一面向作为考虑,即做出后续裁决。回顾美国、加拿大等反倾销制度先行者的经验,可发现当某一特定产业获得反倾销保护时,其他产业亦会跟随其脚步,要求政府给予相同待遇,到时政府将同时面临国内产业压力及国外政府要求开放市场之压力,故反倾销虽是一有效贸易手段,但政府在使用它时应考虑其可能带来的长期成本,而非仅注重于其眼前利益。综合上述的论点,本研究认为政府相关单位应视反倾销制度为一偶发性措施而非经常性政策,针对具有竞争力的产业,提供暂时性缓冲,以避免扼杀其未来成长空间。
(二)对企业的建议
我国目前为世界各国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依据WTO统计自2001年至2011年全球WTO会员国共提出3044件,其中我国被列为涉案国之反倾销案件共有536,为各国之冠。
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对于倾销及补贴的定义与计算已逐渐形成国际间共同信守遵行的指导原则,但是对于产业损害的认定始终是缺乏具体的规范,且看各国产业损害调查认定机关的做法,而我国通常认定产业损害成立的要件有二:一为根据产业遭受损害的事件所得的各项产业资料,证实产业确实遭受损害;二为产业所受损害与倾销进口具有因果关系。由于我国产业,多是以出口导向为主,不论是传统工业如钢铁,还是新兴工业如高科技、半导体等,都不可避免遭到反倾销控诉波及。业者必须及早将反倾销的防备措施纳入企业发展策略中,以利于产业的长期发展。
(三)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1、采取“走出去和迎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的高校进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2、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不同执法部门相互之间的沟通渠道也需要加强。在执行上更要使行政、刑事和民事三种机制相互协调,加大对外资企业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仅仅要加强例行检查,突击检查也可以提高知识产权的执法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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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进口贸易的影响[D]..东北财经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