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命案尸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法医命案尸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黄凯刘睿

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226200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医检验作为破案的重要手段,在案件的侦破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除少数地区外,我国尸体检验设施还不完善,法医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较差,不合理的尸体检验给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因此了解我国法医尸检存在的弊端,将法医命案尸检纳入合理的轨道,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医;命案;尸检;问题;对策

命案是刑事犯罪中恶性程度最高、危害最为严重的案件,主要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爆炸、投毒、救火、抢劫、强奸、绑架致人死亡的八类案件[1]。在命案中,法医命案尸体检验是法医工作中最常见、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在刑事诉讼和对非正常死亡尸体的损伤部位、形状和程度、凶器的种类、生前或死后伤、自杀、他杀或灾害、是否中毒、疾病或其他问题的判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国法医尸检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当事人上访、信访要求复检和重新鉴定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医检验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1当前尸检工作存在的问题

尸检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科学工作,但当前此项工作尚存在不少问题。

1.1尸检不按常规、片面敷衍行事

法医学的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查和体内剖检,这两项工作通常结合进行。可是少数法医却没有按常规进行检验,往往先入为主或满足于发现一种构成死因的变化便做定论,有的虽然解剖,但片面敷衍行事,没全面进行,尤其是没认真仔细观察,错这漏那,结果导致复检(或开棺),有的不仅错过判断良机,而且往往失去鉴定条件造成悬案。

1.2检验项目不全,应查该检未检

尸体剖检只是完成其中的一部分,要取得完整的依据,还须根据需要提取有关部位组织和检材,进行病理或毒物检验。这些标本和检材是尸检的物证,不仅要提取而且要取足留全、留好,取材不当往往难于结论,甚至导致整个鉴定的错误。有的死因不明疑为中毒的尸体,尸检时也只是局部解剖提取胃内容送检,听从物证检验报告定论。有的检材量太少,固定保存不当,而失去检验的价值,无法定论。有时由于提取有关组织或提取不当,无从检验,毒检又非阳性,结果鉴定无法进行,使整个案件成为悬案。

1.3尸检记录不全,照相录像不实

尸体检验的整个过程,包括照相(录像)在内,是制作鉴定书或重新鉴定的主要依据。有的因记录不详或漏记,在综合论证鉴定或复查时,他人无法重建尸体的客观所见,有的记录只记确证的阳性所见,对死因有怀疑的阴性所见往往不做记录。结果导致在审理、法庭辩论时为此纠缠不休而留下疑团。相片(或录像)是现场和尸体的形像记录,因此应全面拍齐、照好,切莫漏掉关键部位,事实证明有些部位当时认为没有拍摄的需要,但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拓宽,却成为争议的焦点,甚至成为侦破案件的主要线索和依据,有时尸体检验不但没录像,连相片也没拍照,结果线索中断,依据全无。

1.4理论述不清,事实依据不足

实践要有正确的理论基础指导,理论上的模糊,误解往往导致结论的错误,因此法医鉴定的论述必须要有正确的理论基础。对主体描述和叙述要客观、正确、正规、恰当。分析要有依据,结论应客观、准确、科学,具有逻辑性。现场尸体所见是客观事实,而离开事实来判定和论证都是片面、错误的。有些损伤离不开现场的特定条件,复勘现场,可以拓宽思路增强感性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得出全面的正确的结论。可是不少法医人员,却不引起注意,鉴定结论全无依据。此外在整个尸体鉴定过程中还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调查案情不清,现场情况不明,在论证上不周全,鉴定不明确,文字不通顺等等。

2解决问题的对策

2.1建立和完善法医工作制度,加速法医队伍的建设

当前随着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和法制的健全,各种类型的诉讼活动对法医依赖性越来越大,尤其是命案尸检鉴定,法医面临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新的项目和课题也将越来越多,这点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因此法医体制的改革应加快步伐,建立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办事机构和各项有关制度。法医工作者这支队伍必须建设好,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具体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法医专业技术职称的规定,切实提高法医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待遇,以稳定和发展这支队伍。

2.2改善和充实法医鉴定装备,加强业务基础的建设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法医检验项目越来越多,操作更加复杂。单凭过去的手工操作和最低基础的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必须进一步改善和充实现有的装备。法医事业的发展和存在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不仅基础设备要经费,科研项目要投资,而且重大现场的勘查和尸体检验也要耗费一定的资金。如果没有一定的财力支持,要开展这项工作是十分困难的。

2.3确保法医人员业务基本素质,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

法医学具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它是建立在医学基础上的科学,如果没有扎实的医学基础,不仅给法医工作带来不利,而且会使鉴定结论出现错误。因此,对所有从事法医检验鉴定人员中未曾进行法医专门培训的应尽快送各类法医培训班进行培训,使他们系统掌握法医学理论知识。对从事法医学工作的人员,除法医专业毕业外一律要具有医科大学以上学历,以保证这支队伍的基础业务素质,以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2.4树立法医人员崇高职业道德,继承祖国法医业绩

法医工作者从事对尸体、活体进行检验鉴定,是被鉴定者的代言人,是被害人的特殊“证人”,是无辜被告者的辩护者,也是办案人员的法医学顾问。因此法医工作者必须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继承和发扬祖国光辉的法医业绩。在工作中,切实做到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真相、刚直公正、不谋私利、精通业务、文明准确进行鉴定,为祖国的法医事业谱写新篇章。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医检验鉴定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可以预测,随着国家对法医鉴定问题的逐渐重视,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命案必破”将逐渐纳入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轨道,法医在命案侦破中的特殊作用将会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新华网.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EB/OL].http://news.tom.com,200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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