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信用卡,恶意,合同,共同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范嘉义[1](2019)在《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刑法中可以分为法定型和非法定刑目的犯、占有型和占用型目的犯。合同诈骗罪属于法定型目的犯、占有型目的犯。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取得型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为实务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28期)

易真[2](2018)在《信用卡诈骗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周某通过QQ群结识了居住于外市的王某。2015年7月双方见面后,周某提议以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交给周某使用,王某表示同意。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间,周某使用王某在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的17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7万元,并将透支款用于赌博或投资。王某办卡过程中提供了7张虚开的收入证明,其在得知周某将信用卡透支款用于在澳门投资或赌博后,并未中断风险行为的延续,反而虚开收入证明帮助周某恶意透支。后经银行多次催收,王某、周某均未归还上述款项。(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8年22期)

边小娟[3](2018)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以贾某某信用卡诈骗罪、邓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为例进行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罪案件频发,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占的比例最大。认定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就是认定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从客观的行为方式认定主观的故意,本文以实践中作出不起诉(存疑)处理的两起信用卡诈骗案为例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1期)

柴学友,曹德祥,顾震[4](2018)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18年13期)

金玮菁[5](2018)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人卡分离、套现养卡行为、透支钱款用于公司经营等叁种情形下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5期)

严颖婷[6](2018)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刑事推定——以合同诈骗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目的犯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原因,在于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论内涵理解的多元化以及司法实践推定标准的欠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结合全案事实进行刑事推定,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列举的五种客观情形,并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客观"向"主观"的危险跳跃不仅要符合一般的经验法则,还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全面、综合地考量。(本文来源于《辽宁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向波,张丽娟[7](2017)在《是“赖账”还是“诈骗”——合同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15年1月至8月,苟某伙同吴某(在逃),以先支付首付款的方式,先后与杨某等十余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宜宾市、成都市的十余处房屋,约定尾款由银行贷款支付。房屋过户到苟某名下后,在未付尾款的情况下,苟、吴二人未经原房主同意私自将房屋用于私人抵押借款,并将抵押借款挪作他用。原房主催要欠款时,苟、吴二人编造多种理由,虚构(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7年06期)

徐威,王川平[8](2017)在《论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文中研究指出厘清合同诈骗罪中"占有"的概念,明确其"非法"认定的直接对象是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以侵犯财产权和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两个维度来判断行为的非法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争议的问题,包括所谓放任的"非法占有目的"、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单纯隐瞒真实意思骗取行为的认定和归还财物及赔偿损失对定罪量刑的影响问题,辨析这些问题是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罪的理论基础。(本文来源于《广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赵铁峰[9](2017)在《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诈骗罪是一类发展特别迅速,在百姓身边最常见的、也是最常出现的一种犯罪类型。虽说诈骗罪不像盗窃罪和抢劫罪一样具有很久的历史,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里就已经出现了关于诈骗罪的最初形态,时间最早的应该是在加罗林纳刑法典的规则里,起初被规定为违法行为的只是那些与诈骗类犯罪部分相关的行为。例如:伪造类犯罪和不当使用度量衡的犯罪等等。诈骗罪最早在十九世纪中叶开始,被规定为独立的违法犯罪行为,普鲁士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中,开始正式提出诈骗罪,并将其完全的划分了出来,从这时开始,诈骗罪就成为真正的法律规定的罪行。诈骗类型的犯罪,它的发展的速度非常快的,随着政治、文化、人民的人生观及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在不断的变化,属于诈骗类犯罪的犯罪手段及其他形式也都在不停地发展变化着,并且不断的推陈出新。由于诈骗类犯罪从整体上看也是在迎合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拥有别的犯罪无法比拟的智能化性质,关于对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相关问题,作为具有主观的违法因素和责任因素,一直都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研究中存在着广泛的争议。诈骗类犯罪的犯罪目的指的是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中通过实施犯罪的行为后使行为人期望得到的后果。对于特指的目的,是个人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外的,而不是故意而为的意志因素,是对于行为、状态、利益和结果等内容的一种内部存在的意向性,而一般的犯罪故意中所说的意志要素,仅仅指的是行为人对于自己所造成的结果的行为的一种期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但是并不全部都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相等同。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可重视程度非常高,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之所以能够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笔者认为:一方面,中华法系司法制度上有“缘心定罪”的传统,是受封建儒家思想影响较深的原因。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刑法制度框架基本上都是构建在苏联刑法基石之上的,在此之上确立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各要件之间都保持各自独立,并不是刑法叁阶层中的理论体系里的不是严格的、递进的关系,容易使司法人员产生错误的理解,造成司法人员脱离客观行为而寻求主观要素内容的思维模式。甚至造成司法人员关注主观要素内容胜于关注客观行为本身,从根本上违背了刑法的性质是关于行为刑法的原则。另一种方面,由于司法机关长期不依靠被告人非主观事实进行相关的司法判决,只依靠案件嫌疑人的口供和原告提供的相对于原告有利的相关依据进行处置。以致产生非主观事实所反应出的错误和案件嫌疑人所供述的口供不相符,导致司法机关难以进行判决。长久以来,对于诈骗类犯罪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的标准,司法解释及各地的司法机关不断地进行着更新,但即便如此,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始终也赶不上犯罪人违法犯罪的步调,分析其原因,无外乎是不管是主观故意中的明知,还是诈骗类犯罪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需要按照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详细的判断,惟有准确驾驭好其主旨,才能确保在司法实践中不被纷繁复杂的外表现象所迷惑,作出显示公平、正义和正确的判断。笔者根据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学前沿理论研究成果,针对我国当前刑法运行体制的现状,吸收接纳我国法学界专家的法学研究的杰出理论成果,联系从事法律工作中实践,积极听取专家学者对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区别的意见,查找诈骗罪前沿理论知识,就诈骗类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诈骗罪构成里面的内涵、怎样推定诈骗类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怎样才能更好地界定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产生时间等方面,对诈骗类犯罪中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有不正确的地方,希望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1-01)

刘新[10](2017)在《信用卡诈骗案件“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信用卡诈骗案件为样本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维护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依法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维护信用卡发卡行及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常熟市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分析。(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19期)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简介周某通过QQ群结识了居住于外市的王某。2015年7月双方见面后,周某提议以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交给周某使用,王某表示同意。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间,周某使用王某在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的17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7万元,并将透支款用于赌博或投资。王某办卡过程中提供了7张虚开的收入证明,其在得知周某将信用卡透支款用于在澳门投资或赌博后,并未中断风险行为的延续,反而虚开收入证明帮助周某恶意透支。后经银行多次催收,王某、周某均未归还上述款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论文参考文献

[1].范嘉义.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

[2].易真.信用卡诈骗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J].人民检察.2018

[3].边小娟.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以贾某某信用卡诈骗罪、邓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为例进行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4].柴学友,曹德祥,顾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J].江淮法治.2018

[5].金玮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8

[6].严颖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刑事推定——以合同诈骗罪为视角[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

[7].向波,张丽娟.是“赖账”还是“诈骗”——合同诈骗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7

[8].徐威,王川平.论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

[9].赵铁峰.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认定[D].吉林大学.2017

[10].刘新.信用卡诈骗案件“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信用卡诈骗案件为样本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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