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智能主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工智能,主体,智能,机器人,民事,生成物,人格。
智能主体论文文献综述
石冠彬[1](2019)在《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始终存在激烈争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有现行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架内尚能解决的情况下,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尚无迫切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是人类功利主义价值衡量的结果。即使如此,也应当强化构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为未来可能的立法提供理论补给。(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9年12期)
包成成[2](2019)在《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文献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类文明的进程,随之而来的各类法律问题也引发了学者们的激烈探讨。本文对学界中就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归纳整理,主要包括主体说,客体说以及折中说,通过厘清学界中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希望对更好地进一步展开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9卷 总第19卷)——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文集》期刊2019-12-01)
陈姿含[3](2019)在《人工智能算法中的法律主体性危机》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丰富了人类的生存样态,扩大了人类的社会活动范围,也改变了人们的交往方式。它带来便捷生活方式和多元生活体验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导致人与客观世界的边界逐渐模糊,算法决策可能冲击人类秩序、公平和正义。算法的进步使得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展可能从根本上动摇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这一主体地位不仅关乎于人生活的安全,也是人类文明开展的根源,其主体地位一旦动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随即分崩离析。(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文摘》期刊2019年11期)
杨易川,李娜[4](2019)在《主客体二分法视角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否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旨在解决人工智能致损时的责任归属,虽在形式上解决了责任分配问题,但因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类的法律人格,也无法比照拟制主体满足实体性要素、价值性要素的要求,无法承担责任,致使人类仍然是人工智能最终责任的承担者,在法律效果上与其被赋予法律客体地位并无二致。而且"主体说"无法满足"主客体二分法"划分的本质,会对现有的法律制度产生颠覆性的冲击,打破以"人类中心原则"构建的现有法律体系。究其实质,人工智能始终无法摆脱客体地位的法律架构。(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1期)
安峥[5](2019)在《长虹“双创”智能制造工业园项目最大主体结构封顶》一文中研究指出数说项目今年6月开工,仅用了5个月便提前实现4万余平方米的主体结构封顶“双创”智能制造工业园将依托“双创”新业务,集中打造集技术研究(孵化)、产品开发、市场营销、智能制造、智慧仓储为一体的绿色新型智能化工业园区一期工程项目建成达产(本文来源于《绵阳日报》期刊2019-11-20)
杨强,张朝耀,李菁,张涛[6](2019)在《基于人工智能的多主体协作式供应链管理系统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供应链管理理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逐步将人工智能技术渗透其中,提高了企业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程度。文章分析基于人工智能的多主体协作式供应链管理系统的应用需求,结合企业管理的内容分析该系统的应用方式,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增强新型管理系统应用的有效性,为企业管理工作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9年33期)
郭夏青,程宏燕[7](2019)在《人工智能影响下的主体思维嬗变》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影响了人类思维的主体地位,引发了主体思维载体——语言的变革,人工智能语言日益成为人类语言的重要补充,甚至可以实现对人类语言的加工和再创造。同时,人工智能引发了主体思维方式的变革,人工智能时代下人类应当及时转变为整体性、协同性和大数据的思维方式,人工智能也进一步影响着主体思维的伦理取向。因此,人类必须要有反思意识,树立正确的思维方式,使人工智能为人类造福。(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9年11期)
梁文莉[8](2019)在《关于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前瞻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技术正在飞速发展,智能世界触手可及,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已经出现形态各异的智能机器人,给人类带来全新的生活方式,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承认智能机器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智能机器人的出现及迅速发展对民事主体的现行法律规定带来诸多挑战。赋予高级别智能机器人智慧型工具人格以及民事主体地位的设想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民事主体制度。(本文来源于《广东开放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王玫黎,胡晓[9](2019)在《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适格主体研究——一种国际法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不断增多,创作物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值得研究。首先,应明确人工智能创作对现有知识产权的挑战,清楚界定人工智能并不是民法上的人;其次,以美国和欧盟的国家实践为例说明,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只能是人;再次,想要解决现有法律困境以适应技术进步,只有在扩大知识产权适格主体的前提下,把人工智能创作分为依赖人类进行的创作和创造型人工智能的创作两种模式进行适格主体认定;最后,在分析当前国际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不足的基础上,得出国际法途径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可以制定机器人宪章,在此基础上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还应当做好国内法与条约的衔接工作,以及持续发挥多边主义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10期)
马恩萍[10](2019)在《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有限刑事责任主体论》一文中研究指出人工智能时代,需进一步甄别潜在的社会风险,直面目前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缺失和监管不足的问题。在坚持强、弱人工智能的类型划分的基础上,引出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经由自主深度学习,具备有限的意志自由和理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可能作出偏离程序设定的特殊法益侵害行为,应警惕这类潜在的失控风险。对此,若沿用工具犯罪、过失犯罪等的追责路径显失正义,应赋予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以法律人格,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智能主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改变了人类文明的进程,随之而来的各类法律问题也引发了学者们的激烈探讨。本文对学界中就是否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归纳整理,主要包括主体说,客体说以及折中说,通过厘清学界中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希望对更好地进一步展开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有所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智能主体论文参考文献
[1].石冠彬.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
[2].包成成.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文献综述[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9卷总第19卷)——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文集.2019
[3].陈姿含.人工智能算法中的法律主体性危机[J].社会科学文摘.2019
[4].杨易川,李娜.主客体二分法视角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否定[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
[5].安峥.长虹“双创”智能制造工业园项目最大主体结构封顶[N].绵阳日报.2019
[6].杨强,张朝耀,李菁,张涛.基于人工智能的多主体协作式供应链管理系统研究[J].中国市场.2019
[7].郭夏青,程宏燕.人工智能影响下的主体思维嬗变[J].学理论.2019
[8].梁文莉.关于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前瞻性思考[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9
[9].王玫黎,胡晓.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适格主体研究——一种国际法进路[J].电子知识产权.2019
[10].马恩萍.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有限刑事责任主体论[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