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逃逸论文-熊伟

指使逃逸论文-熊伟

导读:本文包含了指使逃逸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交通肇事,共同过失,指使行为,逃逸

指使逃逸论文文献综述

熊伟[1](2018)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指使、强令逃逸共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对交通肇事罪指使逃逸共犯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理论和实务角度,通过对因果关系认定、罪刑法定解释、共犯理论适用等问题的分析,认为应提高共犯理论的精确度、完善共犯理论兼具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势在必行;设立新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罪。紧扣法律的精髓,依据社会生活实践的变化,制定合理合情的法律法规,标本兼治。(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8年24期)

郭萍萍[2](2016)在《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屡见不鲜。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2000年11月1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应运而生的。然而,对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的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就饱受学者们的诟病。虽然其中不乏一些支持的声音,但终因其论证无法自圆其说而难有立足之地。不仅如此,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也都跳脱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另寻出路,以现有罪名为基础,对于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进行了不同的定性。这些观点各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着对指使逃逸行为评价不全面、违背刑法基本理论的缺陷,难以对指使逃逸行为进行一个合理、明确的刑法规制。笔者通过借鉴刑法第353条“教唆他人吸毒罪”的规定,认为完全可以对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以独立的教唆型犯罪论处,即设立“教唆交通肇事者逃逸罪”。关于该罪的立法设计,笔者没有拘泥于原有规定,而是在此基础之上有所完善。罪状设计方面,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和乘车人这四类定罪身份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与肇事者有密切关系的这一类主体。将处罚范围扩大至教唆所有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人实施逃逸的行为,而不再将被害人死亡的特定结果作为构罪的要件,因而,该罪所侵害的客体仅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包括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这样设定重在打击教唆者的教唆逃逸行为,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的追诉活动。刑罚设计方面,对于一般犯罪情节的教唆者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避免把先前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结果归咎于教唆者,做到罚当其罪,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对于明知不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将会使其有伤情加重或死亡的危险,仍然教唆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严重残疾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对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深入贯彻,也是严惩主观恶性加大的教唆行为、保障被害人生命健康权的必然要求。(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樊欣欣[3](2016)在《交通肇事罪指使逃逸共犯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关于交通肇事罪指使逃逸共犯问题非议频出。文章在阐释交通肇事罪指使逃逸共犯问题相关概念后,通过对其条件简析、辩证解读,科学指出争论背后的症结,最后提出了交通肇事罪指使逃逸共犯问题的完善路径。(本文来源于《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贾永强,陈书海[4](2015)在《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行为的法理分析和立法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交通肇事后他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的教唆犯,或者是窝藏罪。我国应该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这样可以解决叁个难题:一是可以避免对他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质疑;二是可以避免对是否要求肇事人逃逸前的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争议;叁是可以避免对肇事人逃逸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所持主观心态的争议。(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5年06期)

周沛[5](2014)在《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换车顶替是否构成逃逸》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人屠某持拖拉机驾驶证驾驶超载的逾期未年检的低速自卸货车,途经浙江省乐清市某村办公楼前路段,超越右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时发生刮擦,摩托车司机叶某摔倒在地被货车碾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为了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屠某叫他人(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4-12-07)

张庆杰,周玉龙[6](2012)在《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或作伪证应认定为逃逸》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刑法明确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规定了比普通交通肇事罪更重的法定刑。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2-07-27)

张蕾[7](2012)在《浅析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犯罪的定性及司法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的严重性和恶劣性明显增加,其中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更为人们所关注。就我国刑事法律而言,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刑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定罪处罚。然而,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和实行行为较普通的过失犯罪更为复杂多变,我国刑法对其的规定不尽详细,给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惑和不便。文章针对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分析逃逸行为中的共犯性质,对司法解释中有关指使他人逃逸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规定提出质疑,并阐述理由。(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2年06期)

李娜[8](2012)在《对指使交通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者逃逸应如何处罚——周某某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但当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出现时,往往对指使逃逸者未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即使被害人不是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应因行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破坏肇事现场证据,妄图帮助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而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02期)

廖春梅[9](2011)在《乘客指使司机逃逸,没开车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4个月前,我女儿搭乘好友刘某的汽车回家时,由于刘某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力,拐弯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搭乘人当场重伤昏迷。刘某当即被吓得不知所措,我女儿下车查看时,见四处无人,遂叫刘某赶快逃走,免得被人逮住惹来麻烦。刘某于是驾车离开了现场。后摩托车驾驶员及搭乘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近日,我女儿仅因让刘某快走而被法院以交通肇(本文来源于《交通与运输》期刊2011年06期)

韩春霞[10](2011)在《指使肇事司机逃逸 属共犯》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6月21日,塘沽市民李某搭乘好友王某的汽车回家时,由于王某车速过快,拐弯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当场重伤昏迷,搭乘人员陈某被撞成重伤。王某当即被吓得不知所措,李某下车见四处无人,遂叫王某赶快逃走,免得被人逮住惹来麻烦。在李(本文来源于《滨海时报》期刊2011-11-22)

指使逃逸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屡见不鲜。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2000年11月1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在这种情形下应运而生的。然而,对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的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就饱受学者们的诟病。虽然其中不乏一些支持的声音,但终因其论证无法自圆其说而难有立足之地。不仅如此,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也都跳脱交通肇事罪的范畴,另寻出路,以现有罪名为基础,对于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进行了不同的定性。这些观点各有可取之处,但也存在着对指使逃逸行为评价不全面、违背刑法基本理论的缺陷,难以对指使逃逸行为进行一个合理、明确的刑法规制。笔者通过借鉴刑法第353条“教唆他人吸毒罪”的规定,认为完全可以对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以独立的教唆型犯罪论处,即设立“教唆交通肇事者逃逸罪”。关于该罪的立法设计,笔者没有拘泥于原有规定,而是在此基础之上有所完善。罪状设计方面,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和乘车人这四类定罪身份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与肇事者有密切关系的这一类主体。将处罚范围扩大至教唆所有已经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人实施逃逸的行为,而不再将被害人死亡的特定结果作为构罪的要件,因而,该罪所侵害的客体仅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包括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这样设定重在打击教唆者的教唆逃逸行为,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的追诉活动。刑罚设计方面,对于一般犯罪情节的教唆者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避免把先前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的结果归咎于教唆者,做到罚当其罪,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对于明知不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将会使其有伤情加重或死亡的危险,仍然教唆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严重残疾或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对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深入贯彻,也是严惩主观恶性加大的教唆行为、保障被害人生命健康权的必然要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指使逃逸论文参考文献

[1].熊伟.交通肇事案件中指使、强令逃逸共犯问题研究[J].新西部.2018

[2].郭萍萍.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的刑法规制[D].辽宁大学.2016

[3].樊欣欣.交通肇事罪指使逃逸共犯问题研究[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4].贾永强,陈书海.交通肇事后指使逃逸行为的法理分析和立法建议[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

[5].周沛.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换车顶替是否构成逃逸[N].检察日报.2014

[6].张庆杰,周玉龙.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或作伪证应认定为逃逸[N].检察日报.2012

[7].张蕾.浅析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犯罪的定性及司法改进[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8].李娜.对指使交通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者逃逸应如何处罚——周某某帮助毁灭证据罪[J].法制与社会.2012

[9].廖春梅.乘客指使司机逃逸,没开车也构成交通肇事罪[J].交通与运输.2011

[10].韩春霞.指使肇事司机逃逸属共犯[N].滨海时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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