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信用证押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信用证出口押汇,购买说,议付说
信用证押汇论文文献综述
沈四宝,蒋琪[1](2018)在《信用证出口押汇最新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出口押汇是我国银行实务中在信用证议付基础上演化出的一种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国际上能够对应的是信用证议付,但又不等于议付。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专门针对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法律法规,而理论界又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发生争议解决纠纷时,一方面,押汇行和申请押汇的出口商都会针对该融资行为是信用证议付还是出口押汇做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另一方面,法院对此融资行为存在不同的解读,部分法院甚至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不针对信用证出口押汇的法律性质做评论,从而出现了司法裁判的不一致和不协调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最近发生的基于信用证出口押汇和议付问题而产生的司法判例,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评析和厘清,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8年03期)
刘烨[2](2018)在《某银行诉某公司等信用证下进口押汇纠纷案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仅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适用,我们难以在上述法律框架内解决其所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信用证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关于提单和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基本法律问题就存有争议。以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市农资公司进口押汇纠纷案为切入点,在结合相关理论和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不同裁判理由的基础之上,对案件的叁个争议焦点着重进行分析:开证行对其通过进口押汇业务取得的提单是否享有质权;信托收据是否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保证人能否因押汇行的放单行为而免除保证责任。对此,除货物所有权人可凭提单主张对提单享有所有权外,其他提单持有人对提单是否享有提单质押权利应该取决于合同约定。信托收据中关于转让单据项下货物的所有权给银行,并以此来担保银行债权实现的约定不能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银行可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不对抗善意第叁人的优先受偿权。在进口押汇业务中,押汇行的放单行为是银行交易惯例,也是押汇行实现债权的手段,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因押汇行的放单行为而免除保证责任。我国法律体系缺乏对信用证法律制度的规定,这导致进口商和银行业在交易中会遭遇难以预估的法律风险,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会遭遇困境。因此,加快对信用证制度及相关周边制度的立法势在必行。(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8-04-17)
孙一城,蒋琪[3](2017)在《出口押汇与信用证项下议付之“旋转门”》一文中研究指出出口押汇是一种民商事法律行为,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空白的现实环境中,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达是最为合理的选择。对于商事中的规则,不是排除异己和歧视,而是给予更多的认可与规范《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叁条明确界定了信用证独立原则,其效力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和制约。但是,该项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受益人确有欺诈行(本文来源于《法人》期刊2017年08期)
姜晓雪[4](2016)在《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风险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加入WT0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也随之不断增加,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越来越高,因此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越来越受到贸易双方和商业银行的青睐,也更多地被运用在进出口贸易之中。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对外贸易融资发展趋于稳定,并且成为银行获取高额利润的重要形式。而信用证是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活动中最常使用的结算方式,在我国的国际贸易经济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银行通过贸易融资业务获取高额的利润,同时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损失也不断增加。就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来说,贸易融资方式多样化发展,信用证融资业务也不断创新,而信用证融资在贸易融资中所占的比例较大,所产生的风险也随之呈现。因此商业银行为了防止信用证融资所出现的风险损失,有必要对其产生的风险进行详细分析,使银行在办理信用证融资业务时尽可能减少或是规避风险带来的损失。出口押汇是指信用证的出口商凭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后,按照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将全套正本货物单据质押给所在地银行(议付行),银行扣除押汇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1,即银行向出口企业提供在途资金融通。虽然用出口押汇进行融资与其它融资方式对比,在收款方面具有一定的保障,但仍然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因此银行在办理信用证出口押汇业务时,一定要对该项业务的风险以及风险的防范进行深入分析。本论文主要以Z银行为例,以信用证出口押汇业务为研究对象,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从Z银行的角度出发,分析Z银行办理信用证出口押汇业务时可能产生何种风险以及存在哪些问题,建议Z银行在以后开展这项业务时要做好押汇融资前的审查和融资后的跟踪管理调查,从而使办理该项业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防范出口押汇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进行规避,使银行尽可能降低信用证出口押汇业务所出现的风险。(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4-01)
张晓妩[5](2014)在《我国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口押汇(Advance Against Inward Bills)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应进口商申请向其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进口押汇往往分以下叁步操作:第一,银行与进口商签订进口押汇总协议,两者之前的法律关系由(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10-15)
马慧[6](2014)在《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国内各银行广泛采用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为进口商提供融资服务。然而,由于进口押汇业务在实务中的发展已远远超前于法律,加之国内法律界对其研究不深,导致实务操作中进口押汇银行债权的实现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进口押汇的研究主要围绕进口押汇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其货物所享有的权利这一问题展开。对于这一焦点问题,学术界分为四种学说,抵押权说、质押权说、所有权说以及留置权说,然而这些学说均与我国现行法律的部分强制性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难以为押汇银行的债权保护提供有力的理论基础。国际上对进口押汇的研究主要是通过让与担保和信托收据这两种方式进行的,许多国家已通过立法或判例对这两种方式予以确认。对于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问题,国内学者研究的还不够充分,因此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立足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拟对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进口押汇进行了概述,具体分为四点。第一点简要介绍了进口押汇的定义、基本流程以及产生的原因;第二点分析了进口押汇的当事人以及各自的行为特点;第叁点介绍了进口押汇的主要特征。第四点介绍了进口押汇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第二部分,立足于分析押汇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其货物所享有权利的性质。通过对抵押权、所有权、质押权和留置权这四种学说的优劣予以评析,进而得出结论:无论押汇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主张所有权,还是担保权,都不能有效保障其押汇项下债权的实现。第叁部分,以探索押汇银行债权保护方式为目的,研究了国外关于进口押汇的立法经验和操作实践。具体分为两点,第一点介绍了德日的让与担保制度及其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面临的困境。第二点介绍了英国的信托收据制度及其在我国的本土化改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从实务角度,围绕事前、事中和事后叁个阶段分别论述了具体的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措施。(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2)
张建[7](2014)在《论信用证融资押汇的法律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贸易流程中,信用证不仅是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支付结算方式,同时是一种重要的贸易融资手段。进出口商往往利用银行开展的信用证业务作为短期资金融通的渠道,其中押汇作为一种广为实务接受的融资模式,其法律性质问题始终值得争议。UCP600对押汇没有予以明确的定义,反观我国信用证融资纠纷的司法实践,在信用证押汇此一环节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针对信用证融资中进出口押汇的基本概念、法律性质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简要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1期)
王京婷[8](2013)在《信用证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由于地域、政治、政策等各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在缺乏信用保障机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信用证以银行的良好信誉作为支付结算的保障,被广泛使用,在英美等地,信用证各项法律都有非常完备的规定,并得益于信托这一深厚的法律传统的配合,这些国家的信用证进口押汇法律关系十分明晰有条理。但是在我国,有关信用证进口押汇缺乏法律依据,除了UCP600,国内尚无针对这一业务的权威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公布过相关的指导性意见;而着眼于银行实务操作,为了扩大收益渠道,银行进口押汇业务量在不断扩大,各家商业银行也普遍法律移植,效仿上述国家的押汇做法,并各自规定了适用于本行内部的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与当前物权法、担保法、信托法等各项法律规定的冲突不断,并缺乏权威性的支持,在面临信用证纠纷时,银行往往坚持自己有关进口押汇的各项规定或者协议主张权利,但是司法机关往往基于其与法律权威性规定的冲突和银行自身规定效力的局限性,做出不利于保护银行利益的判决或者裁决。许多学者认为,开证银行享有对信用证项下货物的质押权,许多银行也是这样做的,但是笔者认为,持有所有权说能够更好的保护银行的利益。进口押汇业务开展以来,法学学者们有关进口押汇的概念、提单性质、信托收据的争议莫衷一是,而这些论述很大一部分是从英美等国法律框架内展开,没有结合进口押汇的实务和我国的相关制度,且对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管控也论述较少。信用证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的解决,应以保护开证行的合法利益为起点,而信托收据派生出的信托关系,应当受到我国信托法的保护。本文还通过对商业银行进口押汇操作实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纠纷的介绍,在我国法制框架内,寻找降低银行在信用证进口押汇中降低风险的方法。(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3-06-30)
张岳令[9](2012)在《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信用证从产生以来,由于其很好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分担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信用证除了具备良好的国际结算功能外,同时也有很强的融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提单为主要单据进行质押的进口押汇等。本文以UCP600和我国与信用证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主要分析研究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所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分析进口押汇项下银行对单据享有的权利性质、采取的审核单据标准、面临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借鉴引进信托收据和让与担保制度,完善我国的进口押汇制度,促进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开证银行的担保权益。第一章分析了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所涉及的一般法律问题。第一节分析了银行界和学术界关于进口押汇的各种学说,分析了进口押汇的法律特征,并对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进行比较。第二节分析了信用证和进口押汇的法律关系。信用证的当事人基本上分为申请人、开证行及受益人叁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为合同关系,相互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第叁节分析了进口押汇是提单和信用证的结合,分析了提单和跟单信用证的发展历史,进口押汇这种融资方式则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得到了普遍推广第二章分析了进口押汇中银行对单据享有的权利性质。第一节分析了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质押权、抵押权等多种学说,从法律的实施结果进行比较,进而论证银行拥有的是质押权。第二节分析了提单的性质。进口押汇,主要是以提单作为质押的单据。所以认清提单的功能和性质,可以从提单的角度来解读进口押汇。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提单是具有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的一种有价证券,进而解释了提单为什么可以质押,同时还说明并不是所有提单都可以质押。第叁章分析了在进口押汇中银行审理单据的不同标准。第一节分析了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本质上是一合同,是承诺承付相符的交单的合同。信用证的性质决定了银行的审单标准。银行的审单标准反映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审理单据是押汇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事先防范风险,避免银行的不必要损失。第二节分析比较银行在审单过程中遵循的不同标准,有镜像标准、实质相符、严格相符等,UCP600确立了表面相符、不得矛盾的原则,扩大了银行审单的自主裁量权。第叁节总结了如何审核进口押汇项下的提单。第四章研究了进口押汇的信用证欺诈法律问题。信用证欺诈有多种类型,进口押汇项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是伪造、变造单据,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欺诈,还有进口商、出口商合谋对开证银行的欺诈。信用证欺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银行处理的只是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而与基础合同无关。银行不介入基础贸易合同,不对单据的真实性负责,这种银行免责机制为信用证交易中的单据欺诈提供便利。一味坚持独立原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欺诈例外原则”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方。第五章分析如何构建我国进口押汇的担保制度。对于进口押汇中银行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困境,分析了信托收据和让与担保两种制度。第一节分析了进口押汇的法律困境。第二节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和分析了英国的信托收据制度,指出我国进口押汇存在的法律障碍和风险。第叁节分析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的让与担保制度,以期借鉴不同法律制度之下的担保机制来构建我国关于进口押汇的法律制度。围绕进口押汇业务的实务操作和司法实践现状,分析国内银行实务操作在现行《担保法》与《信托法》法律框架下的障碍与困境,结合相关案例的判决结果,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究与分析现行的法律制度的缺陷。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的信用证进口押汇制度应借鉴信托收据和让与担保两种法律制度,尽可能完善我国的进口押汇业务,以期合理保护并平衡押汇银行、进口商以及第叁人之间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2-10-01)
李平[10](2012)在《信用证下进口押汇及海外代付在贸易企业应用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进口企业常用贸易融资方式——信用证下进口押汇及海外代付为例,对在人民币升值背景下八钢贸易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贸易融资赚取利率差和汇率差,达到促进贸易发展与降本增效双重目标进行了一些思考。(本文来源于《冶金财会》期刊2012年09期)
信用证押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仅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适用,我们难以在上述法律框架内解决其所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信用证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关于提单和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基本法律问题就存有争议。以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市农资公司进口押汇纠纷案为切入点,在结合相关理论和不同法院对该类案件不同裁判理由的基础之上,对案件的叁个争议焦点着重进行分析:开证行对其通过进口押汇业务取得的提单是否享有质权;信托收据是否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保证人能否因押汇行的放单行为而免除保证责任。对此,除货物所有权人可凭提单主张对提单享有所有权外,其他提单持有人对提单是否享有提单质押权利应该取决于合同约定。信托收据中关于转让单据项下货物的所有权给银行,并以此来担保银行债权实现的约定不能产生引起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银行可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不对抗善意第叁人的优先受偿权。在进口押汇业务中,押汇行的放单行为是银行交易惯例,也是押汇行实现债权的手段,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因押汇行的放单行为而免除保证责任。我国法律体系缺乏对信用证法律制度的规定,这导致进口商和银行业在交易中会遭遇难以预估的法律风险,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会遭遇困境。因此,加快对信用证制度及相关周边制度的立法势在必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信用证押汇论文参考文献
[1].沈四宝,蒋琪.信用证出口押汇最新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18
[2].刘烨.某银行诉某公司等信用证下进口押汇纠纷案评析[D].湖南大学.2018
[3].孙一城,蒋琪.出口押汇与信用证项下议付之“旋转门”[J].法人.2017
[4].姜晓雪.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风险分析[D].辽宁大学.2016
[5].张晓妩.我国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法律问题探究[N].人民法院报.2014
[6].马慧.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银行债权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7].张建.论信用证融资押汇的法律性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8].王京婷.信用证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3
[9].张岳令.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2
[10].李平.信用证下进口押汇及海外代付在贸易企业应用的思考[J].冶金财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