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体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自体,侵权行为,海商,密切联系,海商法,国际,合同。
自体法论文文献综述
巫梓闻[1](2018)在《自体法在侵权领域的应用——兼评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体法在侵权领域的应用,是法律适用规则从僵化走向灵活的标志之一。侵权行为自体法的首要目标是灵活、准确地为案件选择最适合的法律。通常的做法是利用最密切联系规则来确定准据法的适用,但经过自身的发展,原本被排除在外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受侵权行为自体法的影响,包含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和最密切联系规则。(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1期)
王艳凤[2](2014)在《浅析“合同自体法”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自体法理论被认为是英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独特贡献。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包括我国在内不同的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含义也有着不同的观点。自体法理论与准据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也存在一些实质性的差别。对于合同自体法这一理论,我们应始终秉持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其作用及价值。(本文来源于《金田》期刊2014年05期)
王秋雯[3](2012)在《海商法的国际统一:从海商自体法到国际海商统一实体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海商法从其起源到发展至今呈现出最为明显的趋势是从统一走向分化并再次向国际统一的方向发展。虽然起源于地中海商人习惯汇编的海商自体法曾经构筑了海商法在历史上的国际统一,然而由于其渊源与内涵本身模糊不清,超国家的国际性衍生执行困难,倡导的意思自治与现代海商法强制性规则扩张之间的矛盾,海商自体法在现代无力重新构筑海商法的国际统一。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进程是由以国际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商统一实体法主导的,同时以"软法"形式存在的民间海商实体规则也对海商法的国际统一贡献深远。(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2年02期)
孙煊赫[4](2011)在《浅析“自体法理论”与我国的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体法"作为一种主张,是为合理妥善地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的一个准则,它应该为调整多种多样的国际合同关系和处理错综复杂的涉外问题探索更可行的途径,设计更理想的方案。因为这一理论模式所遵循的价值取向就是法律适用的适当性,这也是国际私法的精髓所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07期)
何其生,卢熙[5](2010)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是法律适用规则从僵化走向灵活的表现之一。该理论要求适用法律时必须给予多元化之考虑,它的第一要义应是灵活性和为案件选择最为适当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方法则是满足这种追求的最为重要的方法之一,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中灵活性的趋势与个案结果合理性的诉求,都在要求它自身不断发展。晚近,传统侵权法律适用理论排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各种原因已然不再牢不可破,意思自治原则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规定。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该原则也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侵权行为自体法作为一个概念,从其本意而言,只要能够选出侵权行为案件最为适当的法律,就可以纳入这一概念的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0年S1期)
秦言红[6](2010)在《论侵权行为自体法——兼评我国相关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指侵权行为适用与侵权案件或当事人(即侵权之债法律关系的代表)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它是英国学者对国际私法学说的杰出贡献之一。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的优点在于极具灵活性,并且能涵盖侵权行为地法等理论所不能顾及的种种例外情形。在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引进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呼伦贝尔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李然[7](2010)在《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自体法理论历经几个时期,逐渐发展成一个较为成熟完备的体系,为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它成功的基础上,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了一种解决涉外侵权纠纷的新理论——侵权行为自体法,它借鉴合同自体法理论,批判了传统侵权领域僵硬古板的法律适用,构建了多元开放的冲突规范形式。但与合同自体法理论不同的是,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侧重于强调最密切联系原则,而对意思自治原则有所保留。随着国际交往日益深入,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有了新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开始引入并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进一步完善了“侵权行为自体法”的内涵。如今,在侵权领域赋予当事人一定范围的“意思自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优势的逐步体现和活跃的发展劲头,引起了国内众多学者的关注,普遍认为其对司法改革和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笔者在本文中也对此做了些初步的探讨,以例证和逻辑分析的方式,对自体法理论在侵权领域的运用和价值作出评价,并对该理论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作出具体的分析论证。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的源头——“合同自体法”的发展过程,通过对经典案例和学者观点的引述,阐释了不同时期自体法理论的基本内涵。由于“合同自体法”主观论和客观论都有不足之处,理论发展到后期逐渐揉合了两者,形成新的“合同自体法现代论”,为合同领域的法律适用提供了一个万能的公式,也为自体法理论在侵权领域的延伸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莫里斯的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为弥补传统侵权法律适用体系的不足,英国学者莫里斯从“合同自体法”中得到启发,将之引入到侵权领域,建立了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理论建立之初,学者们对其有着不同的认识,笔者通过分析评价,对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的各种质疑提出自己的解释和回应。此外,对该理论在力图建立一种多重的、开放灵活的冲突规范体系,实现个案正义目标方面的优势,如连结因素的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多层次化、法律适用个性化,以及只偏重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导致的法律适用不稳定性、自由裁量权过度膨胀等负面效应,笔者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论证。随着理论的发展,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逐渐在侵权领域得到关注,“侵权行为自体法”展现出新的活力,这也是本文第叁部分着重描述的内容。传统的理论因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侵权纠纷发生的不可预见性,排斥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使得“侵权行为自体法”始终得不到充分的发展和完善,笔者通过分析该原则引入到侵权领域的法理基础、经济基础和现实基础,论证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是在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下,积极保护私权的必然趋势,既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满足了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多重要求,具备理论的合理性和实践的可行性,从而对相关反对观点进行了驳斥,同时结合各国对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总结出其不同于合同领域的特点。第四部分主要致力于研究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在我国的引入与建立。我国现行的侵权行为冲突规范在日趋复杂的社会交往中有其不够灵活合理之处,自体法理论给我国的法律制定打开了新的局面。笔者借鉴国际私法界学者的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对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在我国未来侵权法律中的运用提出几点建议,相信该理论在将来会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0-03-18)
蒋奋,金彭年[8](2010)在《论不当得利自体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英美学者的"不当得利自体法"理论,主张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应由其自体法支配。在不同的情势下,自体法可以是原因合同关系准据法、不动产所在地法、得利地法或不当因素产生地法。虽然学界对上述观点褒贬不一,但其对我国不当得利冲突立法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原因合同关系准据法主义不仅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作用相匹配,而且可以解决因识别差异导致的准据法偏差问题;不动产所在地法若随着物权冲突规则的发展而扩展至与动产有关的不当得利,则亦可避免因识别差异导致的准据法偏差;而至于得利地法,则已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早期立法中得到体现。此外,鉴于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是得利原因之不正当,故将"不当得利发生地"理解为"不当因素产生地",并作为指引不当得利准据法的连结点之一,亦可为我国立法所用。(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0年02期)
李瑞芳[9](2009)在《浅论侵权行为自体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解决涉外侵权纠纷的一项新兴规定,与合同自体法不同的是,侵权行为自体法侧重于强调"最密切联系原则",而对"意思自治原则"有所保留。随着时代的发展,侵权行为自体法的优势逐渐体现,并为一些国家接受,成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刚性规则下足够宽广、足够灵活的规则。(本文来源于《政府法制》期刊2009年08期)
刘卫国[10](2006)在《论涉外非婚同居的“自体法”》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家对国际经济关系依赖的不断加深和涉外民商事交往的频繁发生,自然人的跨国流动,涉外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涉外非婚同居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民事关系。根据“自体法”在涉外合同和涉外侵权法律选择方面的运用,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自体法”应当这样表述:涉外非婚同居应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未选择法律时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同居地法或者共同的国籍国家的法律;上述法律不得违反法院地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06年09期)
自体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合同自体法理论被认为是英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独特贡献。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包括我国在内不同的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含义也有着不同的观点。自体法理论与准据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也存在一些实质性的差别。对于合同自体法这一理论,我们应始终秉持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其作用及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体法论文参考文献
[1].巫梓闻.自体法在侵权领域的应用——兼评我国《法律适用法》第44条[J].法制博览.2018
[2].王艳凤.浅析“合同自体法”理论[J].金田.2014
[3].王秋雯.海商法的国际统一:从海商自体法到国际海商统一实体法[J].社会科学辑刊.2012
[4].孙煊赫.浅析“自体法理论”与我国的实践[J].法制与社会.2011
[5].何其生,卢熙.论侵权行为自体法的发展[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0
[6].秦言红.论侵权行为自体法——兼评我国相关立法[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0
[7].李然.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8].蒋奋,金彭年.论不当得利自体法[J].河北法学.2010
[9].李瑞芳.浅论侵权行为自体法[J].政府法制.2009
[10].刘卫国.论涉外非婚同居的“自体法”[J].湖北社会科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