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人的抗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义务,责任保险,刑诉法,利益冲突,事实,制度,公诉人。
人的抗辩论文文献综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世亮,赵拥军[1](2020)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是否应受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抗辩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人陈某在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参与下签署具结书。法院在以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委托的辩护人提出案件事实不清,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法院将该案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适用普通程(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20-01-02)
范静波[2](2019)在《在先商标使用人的继受者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格西尼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锦琳皮具有限公司远程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申请,并于2013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杨雪[3](2019)在《据理抗辩 成都人保拒赔百万醉驾索赔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 杨雪)近日,人保财险成都市龙泉驿支公司收到了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一场醉驾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肇事方最终同意放弃100余万的保险索赔。2019年4月13日23时59分,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二段瓦吊林路段发生两车追尾交(本文来源于《金融投资报》期刊2019-09-13)
张黎明[4](2019)在《论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溯源、建构与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是现代责任保险向诉讼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责任保险功能朝向使被保险人脱免于不利诉讼状态发展的客观产物。我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立法缺失,使得我国责任保险制度尚只具备"损失填补"机能,被保险人的"权利保护"机能尚无制度依托。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制度化成为"权利保证"机能实现的必然选择。在建构基石上,应当坚持以抗辩义务法定为纲,兼采契约自治的原则。在制度边界上,应区分任意和强制责任保险:对于前者,应以诉状内容规则为过渡,并最终过渡至潜在可能性规则;对于后者,应以诉状内容规则为主,兼采潜在可能性规则。在立法选择上,应针对第65条第四款责任保险定义进行修改,引入抗辩义务之规定。(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嵇钰涵[5](2018)在《论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抗辩权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实践的深入,被执行人过度使用抗辩权的问题逐步显现。鉴于此,国际社会的立法者和司法者通过引入既判力理论,限制被执行人重复行使抗辩权,并通过对被执行人附加义务,限制其在消极对待原审程序情形下的抗辩权。这些做法不仅缓解了现实矛盾,还体现着被请求国弱化实质审查、强化程序保障、促进判决流通的根本目的。就我国现状而言,由于立法的不足和对"互惠"原(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期刊2018年01期)
范丽敏[6](2019)在《当托运人的退运权撞上承运人的抗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013年开始,中国一直是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除了2016年被美国反超之外)。“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中国约90%的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放律师近日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经(本文来源于《中国贸易报》期刊2019-05-16)
刘林超[7](2019)在《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保险是近些年来发展最快,同时也是问题最多的险种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责任保险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目前仍旧与责任保险的发展本旨存在较大差距,制度的不完善对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也产生了很大的阻碍,其中较为突出的便是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制度缺失。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指在第叁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利益计而积极抗辩的义务。责任保险一方面要填补损失,另一方面要提供周全的权利保障,抗辩义务与责任保险两项功能的发挥具有密切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公平原则阐释了保险人抗辩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在抗辩义务的性质认定上,其应被视为法定义务,应与损失填补义务共同作为保险人的主给付义务,两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且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不以损失填补义务为前提。抗辩义务两大主体内容即实施抗辩行为和承担抗辩费用,在抗辩义务的履行标准上,应根据第叁人的主张,配合所能依据的客观事实综合做出判断,其相较于单一的第叁人主张、客观事实标准更具合理性。保险人直接代替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是保险人最佳的义务履行方式,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抗辩和解策略不同产生利益冲突的,应赋予被保险人在事关自身核心利益方面的自主决定权,避免保险人的“赌博”式抗辩。在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存疑时,附权利保留条件的抗辩使得被保险人能获得良好的抗辩服务,同时也为解决利益冲突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在解决抗辩律师因代理行为所引发的利益冲突时,应当明确被保险人是其真正意义上的委托人,抗辩律师应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合同对抗辩义务进行了相关约定,所违反者将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保险人应当提供抗辩服务而未提供的,保险人首先应该就被保险人因此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抗辩费用,同时也将丧失抗辩和解控制权和判决结果异议权,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抗辩义务的,保险人还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从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基本含义出发,结合责任保险的相关功能作用,对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的履行标准、履行方式、利益冲突形式及解决办法进行分析,为责任保险的制度完善提供可行性制度设计。将抗辩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明确以受害第叁人的诉状内容为主,以客观事实为辅作为抗辩义务的履行标准,细化违反抗辩义务的责任承担,并对抗辩义务的时间和范围以及合同规范做进一步设计。(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程科,刘兰秋[8](2018)在《论医疗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抗辩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与域外的情况不同,在中国的医疗纠纷中,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至今仍置身事外。反观我国《保险法》第66条,虽然法律条文极为简要,但并未明确禁止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本文以《保险法》第66条为核心,利用目的性扩张的法律解释方法,将保险人的抗辩义务定性为法定义务、主给付义务,以此展开如何履行抗辩义务以及不履行抗辩义务的法律后果两部分,并就部分问题略陈管见。(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张昕[9](2018)在《资产管理人的免责抗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尊敬的各位老师、专家和同学,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探讨一下资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随着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大、业务范围的增加,投资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概率也会相应增大。所以,今天讨论的问题是在发生纠纷后,从资产管理人的角度应如何进行有效的免责抗辩。目前债券违约事件引起了市场上的很大关注,之前有专家提到违约债券的总量占比只有(本文来源于《金融法苑》期刊2018年02期)
陈政豪[10](2018)在《责任保险保险人抗辩义务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之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结合65条前叁款的具体条文以及责任保险在保险合同部分的编排可知,我国对于责任保险的性质认知还处于消极财产保险阶段。这一认知已经无法应对保险实务中的困境。在责任保险保单中,保险人通常被赋予对被保险人承诺或在诉讼之外与受害人和解所得的赔偿金额的最终同意权,这一权利自有其正当性(防止保险金欺诈),但当缺失抗辩义务时,便使保险人得以躲在争端解决的后方控制自己风险,而将诉讼的成本与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最终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由于责任保险尚处于“补偿保险”的阶段,因此保险人“代为应诉”无法从现有条文中得以催生。反观国外,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理论的发展使得抗辩义务得以发展。由于传统的“责任确定说”以及“实际赔偿说”无法应对责任保险的风险特性,因此在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逐渐确立“受请求说”,认为第叁人向被保险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开始承担责任。保险事故触发时点的提前,使得责任保险的功能得以扩围,保险利益从单纯的财物不利益扩围到精神不利益,由此引申出责任保险的两种功能,一者为损失填补功能,二者为权利保护功能,前者属传统赔偿义务的具体体现,后者属保险人免除被保险人因诉讼导致心情烦扰等不利益状态的精神保护。责任保险因此发展为“诉讼保险”。在本文第一章中,笔者基于上述思路论述抗辩义务产生的法理基础,认为“受请求说”的确立源于自身的理论优势,并非为设抗辩义务而强行确立,而“受请求说”使得保险事故时点提前,为保险人承担抗辩义务提供了保险法理的逻辑一致性,即只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主要责任。排除理论障碍后,又由于现实中保险人为应对保险欺诈而订立的“保险人同意权”条款使得抗辩义务成为权利义务平衡的必要一环,为保障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法律创设抗辩义务便呼之欲出。在第二章中,笔者对抗辩义务起始规则进行了系统性的解析,一方面笔者分析了现有的观点及其利弊,另一方面笔者通过分情况讨论之后,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得出结论,最终提出应以“事实可能性”规则为保险人提供抗辩的起始规则,即只要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保险人就应当提供抗辩,无需考虑诉讼请求与承保范围的法律关系如何,抗辩服务在确认该项事实不属于保险范围的时点终止,事后保险人还可要求被保险人返还自身付出的不必要抗辩费用。如果保险人违反该项抗辩义务,则保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违反抗辩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具有惩罚性,在比较叁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后,笔者认为保险人承受失去承保范围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最为妥帖。在抗辩义务终止规则中,笔者着重分析了两类特殊问题,第一,当事实不属于承保范围时,保险人可终止抗辩,除非终止行为将会对被保险人造成严重损害,这也是“事实可能性”规则的延伸。第二,保险人不能以完整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主张免除抗辩义务,赔偿义务与抗辩义务指向的保险利益不同,两者应相互独立,除非保险人的赔偿行为能够消灭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在第叁章中,笔者分两个层次来讨论抗辩费用的承担。当抗辩费用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分摊时,应当贯彻“事实可能性”规则,保险人可就不必要提供抗辩的部分主张被保险人返还,除非这一部分属于保险人实施有效抗辩不可缺少的一环。当抗辩费用在保险人之间分摊时,首先应当符合各保单的文义解释,在文义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综合判断哪一保单负第一线责任,判断因素包括投保目的、最大损失风险以及保险费等因素。在第四章中,笔者分析了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应诉可能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揭示其根源来源于风险的不完全转移。对此笔者认为可借鉴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增强被保险人的合作义务,保险人权利保护措施以及保险人及抗辩律师对被保险人的忠诚义务。第五章,笔者从现有法条出发,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推导出我国没有保险人抗辩义务,并在第二部分综合以上章节的研究成果提出中国抗辩义务制度的具体设计。(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6-05)
人的抗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格西尼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锦琳皮具有限公司远程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申请,并于2013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的抗辩论文参考文献
[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世亮,赵拥军.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是否应受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抗辩的影响[N].人民法院报.2020
[2].范静波.在先商标使用人的继受者享有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权——南通远程船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博格西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3].杨雪.据理抗辩成都人保拒赔百万醉驾索赔案[N].金融投资报.2019
[4].张黎明.论责任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溯源、建构与边界[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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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刘林超.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研究[D].吉林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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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政豪.责任保险保险人抗辩义务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