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错误的概念术语会获得危险的生命力并引发糟糕的后果,德国法上"二次供与权"(Recht zur zweiten Andienung)即其适例。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书中首次使用该术语,用以表征补正请求权之优先地位,即出卖人交付有瑕疵之物时,买受人原则上须先请求补正(修理或者更换),待宽限期徒过之后,方得主张其他瑕疵权利。理由在于,"出卖人应获得再一次的机会,以避免合同清算相关之不利益"。问题在于,此种值得保护之利益,是否上升为主观权利之高度?若是,其教义学基础何在?这在德国学界引发了广泛讨论。其中,以Schroeter教授为代表,其认为二次供与权系一项主观权利,其基础在于买受人有受领标的物之义务。Mankowski教授则持反对观点,认为这一权利并无法律上之根据;即使与统一法中真正供与权模式相比,该"权利"也仅为单纯之不真正义务,特别是在一般交易条款中,肯认此种主观权利会产生严重之后果。因此,为了术语之明确性,并避免其危险的生命力,"二次供与权"之用语应予摒弃。该文发表之后,Mankowski教授之观点日益为学者采纳,如今为学界通说。
论文目录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彼得·曼科夫斯基,李雨泽
关键词: 二次供与权,主观权利,瑕疵担保
来源: 民商法论丛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法理,法史,民商法
单位: 德国汉堡大学,德国帕绍大学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
分类号: D951.6;DD913
页码: 271-286
总页数: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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