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普通债权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债权人,债权,黄骅,破产法,产权证,无锡,法定代表人。
普通债权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陈鹏[1](2019)在《美国破产重整强制批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强制批准制度是部分债权组反对重整计划草案,使得重整计划草案无法通过时,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以裁定的方式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法律制度。因此,强制批准经常被人们认为是公权力干预私权利,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的空间,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为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强制批准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即意思自治充分的基础上仍然无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此时强制批准权介入才具有正当性。本文以江西赛维强裁案普通债权人的权利(特指信息知情权和意思自治)保护出发,研究美国破产重整强制批准制度,以美国破产强制批准制度为基础,分析江西赛维强裁案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在美国破产强裁制度下受到保护。美国强制批准需要符合美国破产法第1129条(a)和(b)款的规定,还需要符合由司法判例和第1129条(b)(1)款的公平与公正原则延伸出来的绝对优先原则的约束。从表面上看,绝对优先原则是保护当事人在破产重整中的顺位利益,该利益是在破产重整前已经形成的顺位利益。顺位利益的形成是法律行为,即破产中绝大多数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形成的顺位利益。绝对优先原则保护顺位利益就是保护当事人破产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低表决组接受原则,指至少有一个权益调整受到影响的债权组接受重整计划草案,它保护被所有权益调整受到影响的债权组均反对的重整计划草案法官裁定通过,以此来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它是当事人在破产重整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的底线原则。意思自治在重整程序中表现为协商谈判。充分的谈判协商是建立在信息充分的披露基础上。这就需要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和表决时需要信息披露做到充分,当事人一方掌握信息充分,尤其是债务人和股东,而权益受损最大的普通债权人处于信息获取的不利地位,这不符合公平与公正原则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当然不公平。法官在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时还需要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可行性的判断非常难,因为法官不是商业交易的当事人很难判断其可行性。法官在论证可行性需在强制批准时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的信息披露,由此做出可行性的判断才具有正当性。本文以江西赛维强裁案普通债权人权利保护为视角,研究美国破产强制批准制度。并在美国破产重整制度下对江西赛维强裁案普通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做分析,并对我国强制批准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进行阐述。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章从重整计划和强制批准的概念出发,对强制批准分析,并研究强制批准在重整中的价值。第二章从考察美国强制批准制度的现状,分析其是如何保护同债权人的利益。第叁章在美国强制批准制度模式下分析如何保护江西赛维案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尤其是当事人在分配重整价值时的知情权和意思自治。进而分析当强制批准权力滥用时如何救济。第四章分析中国强制批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保护普通债权人权利中的不足,以及借鉴美国强制批准制度完善中国强制批准制度。(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9-05-01)
李君临[2](2018)在《职业放贷人应负比普通债权人更高之注意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件缘起四川漫妮客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漫妮公司)在四川省江油市通过司法拍卖程序竞得一酒店资产。因漫妮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成都,遂委托江油当地一女企业家吴莉苹办理该竞得资产之不动产权登记。因办证需要,漫妮公司将公章交由吴莉苹持有。(本文来源于《企业家日报》期刊2018-10-11)
王鸿晓,王传力[3](2018)在《联建房屋未登记也可对抗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异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联合开发建设的房产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提下,依据房屋建造这一事实行为,联合建设各方可以实际取得对该建造房屋的不动产物权。依据双方生效的产权分配协议内容及其实际履行行为,在客观上具备分割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产生对该在建房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予以分割和变动的法律后果。(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3期)
李颖[4](2017)在《破产重整中普通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博弈——以47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为研究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积极的拯救制度,以促进债务人复兴为目标,坚持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而重整计划的设计是企业重整中的关键环节,体现了多方利益的冲突,这也是普通债权人与股东之间争论的焦点,双方都想在重整计划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企业走到破产重整这一地步,往往牵扯多种因素,无法达到普通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绝对的平衡,若想使企业走出困境,实现重整计划,则需双方相互妥协相互合作,以原则性的理念和一些具体制度来达到普通债权人与股东间的平衡。(本文来源于《怀化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何岸儒[5](2016)在《论普通债权人作为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之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叁人撤销之诉,为保障因原判决做出而利益受损的案外第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救济途径,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对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各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但其适格原告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问题。本文从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定义出发,分析普通债权人作为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之合理性,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4期)
王佑[6](2014)在《不满20%受偿比例 超日普通债权人欲将其提高至30%》一文中研究指出即将在下周四展开的ST超日(002506.SZ,下称“超日”)重整投票会议,正在遭遇狙击。 前日,已有十多家超日的普通债权人在阿特斯太阳能(CSIQ.NASDAQ,下称“阿特斯”)的发起下集合于苏州,密谋推翻超日重组方案。他们对于超日提出的20(本文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期刊2014-10-16)
苏蕙[7](2014)在《雷曼兄弟普通债权人将获赔46亿美元》一文中研究指出负责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破产清算的受托人吉登斯表示,在雷曼兄弟破产案中受害最深的一般无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最快会在9月收到第一批46亿美元的偿还金。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在等待近6年后,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经纪业务的无担保债权人最终得到偿付。这些(本文来源于《中华工商时报》期刊2014-08-20)
方葳[8](2014)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利益的冲突与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可供分配的财产往往十分有限,各利益主体便展开激烈的争夺。由于利益诉求存在差异,他们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利益冲突。在这个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原本就处于清偿顺序末位的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受偿空间受到一再挤压,从而造成了他们与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比失衡。这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背道而驰的。普通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是导致破产清算中利益格局失衡的关键原因,因此要对其进行切实的关怀与充分的保护。只有这样,方能协调其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进而有助于实现破产清算中的利益平衡。法律的功能之一即为利益平衡,本文针对普通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利益严重受损从而导致利益失衡的现象,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探讨了破产清算利益平衡之路径。在这个过程中,适当地借鉴了域外有代表性的相关制度安排与司法实践经验。本文的行文顺序如下:第一部分从“利益”一词起源出发,对利益冲突进行界定,并介绍了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利益冲突的主体,利益冲突呈现哪些类型。第二部分是理论分析,首先对利益平衡进行了详细的法理分析,以此为铺垫,逐渐过渡到对破产清算中利益平衡的关键环节——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内容包括: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意义、普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这部分内容旨在为之后的路径探讨提供理论依据。第叁部分首先归纳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利益受损的表现,并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分析了普通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包括:破产法律制度自身存在缺失、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破产实践中行政干预严重。普通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切实的保护,是导致利益失衡的关键因素,因此亟待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以解决破产清算中利益失衡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它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破产清算中利益平衡之路径,即从叁个方面去探讨如何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方能协调其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进而有助于实现破产清算中利益平衡状态。(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4-05-01)
程久龙,王新根[9](2014)在《普通债权人组方案被否 *ST凤凰重组再博弈》一文中研究指出*ST凤凰(000520)的重组之路可谓多舛。 1月3日,*ST凤凰发布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公告,在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中,针对普通债权组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该组别债权人表决通过——这令备受关注的*ST凤凰的重组计划陡生变数。(本文来源于《经济观察报》期刊2014-01-20)
王佑[10](2013)在《无锡尚德再过会:普通债权人仅获31%欠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01165.HK;下称“顺风光电”)出资30亿元接盘濒临破产边缘的无锡尚德之后,昨日下午,无锡尚德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其间,504家债权人通过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方案。 无锡尚德确认的总债权是94.64亿元,而根据(本文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期刊2013-11-13)
普通债权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案件缘起四川漫妮客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漫妮公司)在四川省江油市通过司法拍卖程序竞得一酒店资产。因漫妮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成都,遂委托江油当地一女企业家吴莉苹办理该竞得资产之不动产权登记。因办证需要,漫妮公司将公章交由吴莉苹持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普通债权人论文参考文献
[1].陈鹏.美国破产重整强制批准研究[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9
[2].李君临.职业放贷人应负比普通债权人更高之注意义务[N].企业家日报.2018
[3].王鸿晓,王传力.联建房屋未登记也可对抗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异议[J].人民司法(案例).2018
[4].李颖.破产重整中普通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博弈——以47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为研究样本[J].怀化学院学报.2017
[5].何岸儒.论普通债权人作为第叁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之合理性[J].法制博览.2016
[6].王佑.不满20%受偿比例超日普通债权人欲将其提高至30%[N].第一财经日报.2014
[7].苏蕙.雷曼兄弟普通债权人将获赔46亿美元[N].中华工商时报.2014
[8].方葳.企业破产清算中利益的冲突与平衡[D].昆明理工大学.2014
[9].程久龙,王新根.普通债权人组方案被否*ST凤凰重组再博弈[N].经济观察报.2014
[10].王佑.无锡尚德再过会:普通债权人仅获31%欠款[N].第一财经日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