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普遍性的现象学澄清
李朝东 王 珅
【摘要】 探究“S是p”的判断形式中“p”的普遍性时会发现一个新的“类对象”,其普遍性即较高阶的普遍性。于是,在相关该对象的判断形式“S是p”中就有两个判断核心:一个是“S”中对象的个体核心,即共相(指实在中的普遍物);一个是“p”中对象的总体核心,即普遍性(指超实在的普遍物)。据此,胡塞尔区分了两种意义的普遍性:一是“共相”,标示具体物中的共性因素;一是“普遍性”,标示观念对象或一个“一般对象”。胡塞尔在《经验与判断》中对“普遍性”的考究,就是以实在中的“共相”建构为始端,从低级的、在构建上简单的“经验性普遍性”向高级形态或普全形态的“纯粹普遍性”的不断迈进。
【关键词】 共相;经验性普遍性;纯粹普遍性;本质直观;本质变更
传统形式逻辑所讨论的中心课题是“谓词判断”,在胡塞尔看来,真正“逻辑的东西”必须在直观的内在体验中寻找其根源,即谓词判断的明证性一定要奠基于对象的被给予性的明证性,即前谓词(Vorprädikativ)的明证性(Evidenz)。所谓前谓词的明证性,就是对象的自身被给予性(1) 李朝东:《逻辑与前述谓(Vorprädikativ)经验的现象学澄清(二)》,《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从明证的“前谓词经验”(即此经验在它为明晰的意识“被主题化”于判断之前)的分析出发,经过对“谓词思维和知性对象性”的建构,胡塞尔最终完成对“普遍对象性”或“先验的本质对象”的理论建构。
一、共相的原初建构
一般性与个别性、普遍性与特殊性(Allgemeinheit-Einzeheit,或译为共相-殊相)是一对贯穿整个欧洲哲学史的范畴。1901年,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研究”(种类的观念统一与现代抽象理论)中,胡塞尔探究并提出解决“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的哲学理论方案(2) E.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Untersuchungen zur P änomenologie und Theorie der Erkenntnis .Erster Teil ,hrsg. Von U. Panzer, 1984, A106-108/ B1106-108.。在《经验与判断》中,胡塞尔继续探究“普遍性”问题,并将“普遍性”区分为两种:“共相”和“普遍性”。“共相”指具体物的共性因素,也可指实在的普遍物或“普遍的一般性”(universelle Allgemeinheit);“普遍性”即一般物,它不是一种实在的普遍物,而是一种超实在的普遍物,它在实在的普遍物中得到具体实现,因为具体物不仅是个别的,还具有普遍的一面(3) [荷]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第250—251页。 。胡塞尔还将“普遍性”进一步区分为“经验性普遍性”和“纯粹普遍性”(或“本质普遍性”),前者是通过归纳法在经验范围内获得的具有自然规律的普遍性,后者是在本质直观中被把握到(或发现的),且不局限于经验范围内。
胡塞尔首先讨论了“共相”的原初建构及其同一性的分有关系。
(一)对相同的东西和相同的东西的联想性综合是共相提升的基础
人们对一切未知对象的经验判断,都是建立在类型上已知的经验基础上,这一基础的建立根据就是“联想性综合”。每次在意识中建构起来的东西都是对相同东西及相同东西的联想性综合过程,即基于相同的东西从联想上唤醒相同的东西。但通过联想性综合得来的东西并不能看作是对象的共相,虽然它是基于对相同东西及相同东西的联想性综合,但并不是自身被给予我们的东西。共相作为人们在场追寻的、基于相同东西在自身被给予性中所建构起来的东西,其实是一种普遍性。对这一普遍性的追寻不是简单地仅专注于同一个对象所能实现的,因为一个A对象本身如果没有相对的对象与之比较,那么其普遍性提升出来的基础就是不存在的。普遍性的提升基础,必然是基于对在场的两个以上相同东西的分析。
在此,需要分析它们在场的多个被给予性的相似性及其多个基底(Substrat)间被给予性的相似性。一基底的被给予性与另一基底的关于相同因素(如形状、颜色等)的被给予性的相似性吻合程度越高,就越容易找到对象间的普遍性。这里基于相似性因素和相同性因素的基底间的因素吻合,都是多个对象的某种“两”(Zwei)的意识,即使基于相同因素的不同基底的相似性,两两在意识中高度融合(如A的红色与B的红色在意识中融合在一起),基于“A的红色”与“B的红色”这种“两”的意识仍然是存在的。这种基于相同东西的统一性绝对是两个(Zweiheit)相互分离开来的对象,即A是A的、B是B的,不能说A对象显现出的红色与B对象显现出的红色相同一,也不能说这两个红色就是“同一个”东西。因为相似性综合过程并不是“同一性综合”,它只是表面上与“同一性综合”相似,所以A与B两个红色因素的吻合就是以“相同性综合为形式的吻合”。正是基于对两个对象的相同性综合,人们才能判断出“A是否等于B”这个事态(如果“A等于B”,那么关于对象A与B基于相同因素的不同基底间便存在着这一相同因素的普遍性)。因此,基于相同东西和对相同东西的联想性综合是将对象的共相提取出来的基础。显然,这种将共相看作是对相同东西和相同东西的联想性综合,与柏拉图的观点基本相似,柏拉图认为“……两个之所以存在,并没有什么别的原因,只是由于分有了‘二’,事物要成为两个,就必须分有‘二’……”(4) 《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74页。 这里的“二”就是柏拉图的理念(即“共相”)。
(二)共相在生产的自发性中将自身建构起来
如果把认识主题局限于对象S,那么在这一主题相关的谓词判断“S是p”的形式中,属性p凸显出来且被把握到。如果把兴趣集中到S’上,如果这里刺激兴趣发生作用的是基于一个相同的因素p,那么S’就会如同S被规定一样,由它的因素p在谓词上被规定。于是,在同一因素p的规定下,S与S’就在被动吻合的过程中主动地被把握为“同样的p”,只是因为基于不同的两个基底S与S’,它们各自的因素p也被分离开来。这里的S与S’依旧是其自身,不能被意识为“同一物”(Identität)。但在主题性的过渡中,无论是S所拥有的因素p,还是S’所拥有的因素p,这两个p是相互吻合的,且这是一个主动认同的过程。由此,因素p发生了一个“两中”的统一,同时产生了一个基于相同的因素p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最初的出现是基于个体性因素的被动的相同性吻合之上的,然后它才可以在某种返回过程中被单独地把握住。”(5) [德]胡塞尔:《经验与判断》,邓晓芒、张廷国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第375页。 换言之,在“S’是p’”“S’’是p’’”等谓词判断中,相同因素p在其中被谓词表述为共相判断。而在p’、p’’等出现的同一个“一”就是这里的统一体,就是作为p的“一”。此时,如果返回到S’且对S’再认同时,作出的判断就不是“S’是p'”,而是“S’是p”“S’’也是p”这样的判断。对此,胡塞尔指出:“在这里p不再意味着一个个体性的谓词核心,而是意味着一个总体性的谓词核心,也就是最初作为两个或多个相继被把握的S的共同之处的共相。”(6) [德]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376页。 由此,关于最初的认同系列“S’是p’'”“S’’是p''”等,便与“S’是p”“S’’是p”的判断活动区别开来。这里的共相不是由变项因素规定的,而是由“一个理想的绝对的同一之物”即常项因素规定的。
相对于共相的同一性的分有关系,还必须注意区分单纯的相同性,因为“每个对象都会有自己的与之相适应的因素,例如红色,而那些全都是红色的多个对象都会各自有自己的个体性的特别因素,但却是在相同性中”(12) [德]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379页。 。比如红色的笔、红色的杯子,红色在对象笔和杯子上体现出来;笔、杯子又各自体现出其个体性的特别因素,“笔可以写字”,而“杯子可以用来喝水”;但其各自的个体性因素又在“红色”的相同性中体现,所以“相同性只是某个共相的同一性的相关项,它实际上可以作为一和自同的东西、并且作为个体的‘反射’(Gegenwurf)而被看出来”(13) 同上,第379页。 。就如同“红色”在红色的笔和红色的杯子那里,又是相对于笔和杯子而言是“个别化”(Individuation)的“红色”,同时这个“红色”还可以是其他对象的因素,它相对于这些对象而言就是对象的个别化自身。所有的这些个别化都由于与同一之物“红色”的关系而相关,于是这些对象相对于“红色”就是相同的。
X-射线晶体衍射分析仪(XRD),荷兰PANalytical公司,PANalytical X'pert Pro型。
这个普遍性作为“一”或者(多中之“一”),必须历经“在对综合过渡中的那些相同对象主动地进行了分别把握之后,才作为共相的统一体被自我先天地意识到,并为可能的主题性把握作准备的”(9) 同上,第377页。 。这里唤醒兴趣的东西又是在对个别把握的相同的东西的吻合中被动地预先建构起来的、在吻合基础上凸显出来的“一”——同一之物(Identität),在这一过程中它是被主动把握的。无论是对象S的个体性因素p,还是S’的个体性因素p,它们在吻合的基础上凸显了p自身或同一p,这个p不仅预先地被动建构起来,而且被动把握,所以这个“一”不是在相同的东西中重复自身,只是在“多”中一次性地被给予。这个“一”不是S’中的p,也不是S’’中的p,而是S’和S’’中一次性地被给予的“一”。它在感性的基础上,通过个别把握的、吻合的主动性使p预先地被构建起来,并使p成为主题性对象“一”。这个“一”其实“不是别的什么,而是类的同一性”(10) [俄]列夫·舍斯托夫:《钥匙的统治》,张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68页。 ,也即是种类的“同一性”(Identität),它是谈论事物“相同性”(Gleichheit)的基础。
(三)共相之同一性的分有和单纯的相同性
相对于不同对象所突显的共相,它暗示着一种同一性(Identität)关系:对象A显现的X和对象B显现的X以共相的形式自身给予,会产生一种新的事态,即对象A或B是共相X的个别体现,A或B分有(Methexis)X,且通过X被领会。如若在“S是p”的谓词表述形式中,把这里的X当作主词,那么谓词就是A或B,X就属于A或B所共有(Κοινωνìα),也可以看作是对共相之同一性的分有。这种“共相分有论”类似于“柏拉图的实在论”(或“老实在论”),即以形而上学的方式对一般之物所做的实在设定,换言之,就是设想处于思维之外的一个实在的种类存在。这种设想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就予以否认(11) See E.Husserl, Logische Untersuchungen ,Zweiter Band :Untersuchungen zur P änomenologie und Theorie der Erkenntnis .Erster Teil ,hrsg. Von U. Panzer, 1984, A121/ B1121.。
同时,“S是p’”与“S是p”这两个判断也是不相同的,因为在“S是p’”中,p’是对象S的个体因素;而在“S是p”中,p则意味着共相(Eidos/艾多斯)。“判断‘p’是p’(个体性因素p’是种类p)也是如此。”(7) 同上,第376页。 因为在“S是p’”中,发生的是在基底S和其个体因素p’间的认同;而在“S是p”中,发生的是基底p有一种共相得到了谓词表述,且该共相被规定为是关于种类p的(或者是个体因素p’与另一个相同因素p’’在相吻合的基础上被规定为是关于种类p的)。在现象学中,类似于“S是p’”的判断被称为个体性判断,即判断本身“包含着个体性核心”且是对“这些核心的个体性作谓词表述的判断”;而类似于“S是p”的判断被称为总体性判断,它涉及到所要探寻的普遍性(或是关于单方面的普遍性)。胡塞尔认为,“这是一种新的判断形式,因为这些核心的差异性导致同一性综合的某种变样的形式,这种同一性综合是与我们曾设想为原始地构成我们的定言判断‘S是p’这一基本形式的基础的那样一种朴素的展显性综合相对应的;这是这样一种综合,它当然只有在这样一个素朴说明的综合的基础上,也就是只有在这样一些综合的多数性的基础上,才能出现。”(8) 同上,第377页。 换言之,这一判断形式首先区别于定言判断(Bestimmte Urteil)“S是p”,如“张三是人”;其次“S是p”还必须建立在定言判断的基础上,如在经过对多个“张三是人”“王五也是人”的素朴说明的综合的基础上,找出“人”的普遍性。
二、经验性普遍性的建构
经验性普遍性因类型范围的大小,或对象的相似性程度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高低)阶段,如“鲸鱼”类就比哺乳动物的类型范围小,所以“哺乳动物”相对于“鲸鱼”就是一种更高级别(或更高阶段)的普遍性。而具体的多个“鲸鱼”个体的经验,可以产生最低阶段的关于“鲸鱼”的共相,它经过对多个个体“鲸鱼”的比较而产生,就是一个具体名词(konkretum),其中每个个体“鲸鱼”就是“鲸鱼”这个具体名词的个别物(个别鲸鱼)。“这个对相同的诸独立对象进行重复的共相(它包含诸个体)是最低级的普遍性,作为普遍性是最为独立的东西;这就是说,它是这样一种普遍性,它不以其他普遍性为基础,因为不以其他普遍性为前提。”(16) [德]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388页。 因此,最低级的普遍性就是对相同的诸独立对象进行重复的共相,诸对象间的相同性使它们的共相与它物无关,也就不以其他普遍性为前提和基础,诸对象自身就是其共相的基础和前提。
在人们认识对象的最初阶段,其基本认识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验基础上,至少在认识对象时,这种经验性成分占据了绝大部分;而且这些经验还作为在某个类型上已知的经验起作用,也就是人们的认知活动建基于对一些对象的共相经验基础。因此,弄清楚经验性普遍性的建构过程及其经验类型的划分,才能为最终把握到纯粹的普遍性扫清障碍。
鼻青脸肿的陶小西朝温衡得意地笑,一笑起来又疼得龇牙咧嘴,温衡笑一笑,看着窗外的台风。她最不喜欢台风了,等长大以后,她一定要去没有台风的城市生活。
(一)经验性的概念从自然的经验统觉的类型学中获得
自然生活的一切概念都与现实经验世界的事物相关,这些概念就是与这个世界相关联的普遍性。经验的事实世界以类型化的方式被人们所经验到,且这些事物被经验为现实性的事物,如树、动物和植物等,也可能被经验为是杉树、狗和花草等。如果当一个现实性的对象如树被经验为杉树,那么人们对杉树的经验基础就是对本身已知的树的知悉,这可看作是从树的类型上把握到树中杉树这个对象。在对杉树的进一步考察中,人们还会得到一个关于杉树特征(如叶呈针状)、用途(制作木制品)等,这些特征就是从个体杉树体现出的所有杉树类所共有的特征。由此,树这个类型的内涵就因为杉树而得到扩展,但杉树又有杉树类所应用的全部“个体性标志”,标志着“杉树们”。凡是在类型上被理解的事物,它们都能把人们导向用来理解它们的那个普遍的类型概念,如对“杉树”的类型的把握,就有利于人们对相关于“杉树”的类型“树”的概念的把握。但是对“树”的类型的经验不能因为树的普遍类型被把握而停止前行,因为尽管“树”这个类型的标志被基本标明,它因为自身是一个“树”类型而不能涵盖所有的“它树”,所以“树”这一类型就带有对“它树”的一个开放性视域(Horizont)。这个开放性视域或许还包含了尚未知悉的“树”类型的标志,而尚未知悉的“树”标志不仅属于正好体现了这个尚未知悉的“树”标志的“它树”,还应属于“树”一般。
Coca语料库把语料分为五个类别:口语、小说、杂志、新闻和学术。在“searching string”一栏中分别输入obtain,gain和acquire,然后分别在“sections”一栏中选择“spoken”“fiction”“magazine”“newspaper”和“academic”,从而得出 obtain,gain 和 acquire这组近义动词在coca语料库的五个类别中的分布情况如表2:
在以上的一般本质生成过程中,对个别物的经验是本质变更的开端,因为经验是想象的前提或基础。“一个单纯的想象同样也能起到这种作用,也可以是一个在想象中对象性——直观性地浮现出来的东西。”(22) [德]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395—396页。 比如,以一段音乐的经验为自由变更的开端,可以实时地听,也可以使它作为“想象中”的声音浮现出来。这段“想象中”的声音经过任意变体的变化,都可以把握这段音乐的埃多斯。可见,任意变更的目的就是通过想象来实现摆脱事实之物。此时,如果重新听一段音乐,并对这段音乐进行任意自由变更,那么这段新的音乐也可以把握到一个关于音乐或声音的埃多斯。在对这前后两段音乐的变更中,所把握到的不是不同的埃多斯,而是关于音乐或声音的埃多斯,是同一个关于音乐(或声音)的埃多斯的个别化。关于这同一个音乐(或声音)的埃多斯,是同一个“声音或音乐一般”的一般本质。
中国电信运营商信息化在现阶段性成果上总结出经验并学习其它领域优秀的技术和运营模式。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借鉴和模仿。在电信运营商信息化业务的新道路上不断的探索和实验,设计好我们的发展蓝图,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估和预防,确定我们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多方位的电信运营商信息化业务流程以及其中心系统需要确定基本路线,在未来网络时代的潮流中占据领先位置。
(二)经验之本质的类型和非本质的类型的划分
关于经验之类型的划分,因为直接经验的局限性,经验类型可划分为本质的类型和非本质的类型。其中,经验类型的非本质类型的划分由直接经验引起。直接经验是人仅凭一种引人注目的差别来区别或辨认事物,容易忽略或遮蔽事物实际存在的显著特征,如对“鲸鱼”的经验,就因为与“鱼”进行直接的经验类比,就遮蔽了其是哺乳动物的显著特征。而经验的本质类型是与科学的、自然-经验历史的研究相联系的,其发生其实也是建基于非本质类型,因为科学的、自然-经验历史的研究奠基于直接经验,这是缘于直观是一切认识之原则。在非本质的类型经过科学的、自然-经验历史的系统化研究,起初在非本质的类型经验那里止步的无限开放的类型视域,经验的本质类型又可以获得在科学上超常规的、或然性的无限开放视域。在这种经验的本质类型的驱动下,揭示了“鲸鱼”并不是鱼类,而是胎生哺乳动物,这时“鲸鱼”就获得了在经验的非本质类型中所不具有的显著特征,即其“发展”方式或繁殖方式在经验的本质类型视域中获得进一步揭示和说明。
三、不同类型普遍性间的奠基顺序
因经验对象而区别出的各类型普遍性,不仅彼此间具有阶段上的不同,而且存在一定的奠基顺序。具体而言,普遍性的阶段划分因其范围中各项因素的相似性程度不同而不同;而其奠基顺序则表现为较高阶段的普遍性奠基于较低阶段的具体普遍性,同时更高阶段的普遍性还奠基于单纯相似性之上的普遍性。
(一)形容词性普遍性奠基于名词性普遍性
概念是人们认识对象的本质抽象,也是人们对对象进行本质认识的根据。相对于被认识的对象,概念是一种纯粹理想性存在。如果把概念看作是一个对象或对其进行对象性的把握,那么概念自身并不以某个现实实存为前提,而是一种纯粹理想性存在。例如,每当提到苹果这个对象的概念,苹果的概念并不依附于一个具体现实的苹果而与其概念同时出现;按照苹果这个概念,在经验现实性的范围内找一个具体的苹果与之对应,此时的这个“苹果”在经验现实性的范围内就是个别性的、现实化了的概念,所以说“共相的纯存在和纯粹可能性的存在是相关的”(14) 同上,第382页。 。又如,“红”这个共相的纯存在就与纯粹可能性的存在“红色”相关,这个红色完全可以是任意一个红色对象自身的红色因素。这些红色作为纯粹可能性的存在分有“红色”,它们可以被看作是构建共相“红”的感性基础。
相对于具体名词这个共相,胡塞尔提出完全独立的“完全具体名词”。“例如‘明亮’的共相是建立在‘颜色’的共相之基础上的,后者把明亮包含于自身之中;而颜色又只有作为有形状的颜色才可以设想,有形状的颜色,或者说有颜色的形状(空间形状),更确切地说有形状的空间事物本身,就是那完全具体的名词。”(17) 同上,第388页。 “明亮”是最低级的具体普遍性,而“颜色”是“明亮”的抽象因素,是一种不独立的共相。胡塞尔把这种拥有原始不独立的个别性之范围的普遍性称为“形容词性的普遍性”,而原始独立的普遍性称为“名词性普遍性”,前者奠基于后者的基础上;其中,前者相关“抽象内容意义上的抽象问题”,后者相关“概念构成意义上的抽象问题”(18) 参见李朝东、王珅:《“抽象与具体”的现象学澄清》,《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
从2015学年始,我在本校开设了《楹联的欣赏和创作》校本课程教学,三年来积累了一些经验,认识也有所深化。
(二)更高阶段的普遍性奠基于单纯相似性之上的普遍性
普遍性分为较低阶段的普遍性和较高阶段的普遍性。当一个普遍性范围内的个别各项的相同性不再是完全的相同性,就会产生更高阶段的普遍性。在这里,完全的相同性等于是相似性(hnlichkeit)的极限或者完全的相似性。如此,相似性与相似性之间就存在着间距(Abstand),当相似性达到极限状态时,就意味着两种不同的相似性之间不再有间距,这种相似性的极限就是完全相同性。这种完全相同性表明了单纯自身重复着在吻合中的失距(Abstandslosigkeit),而这种吻合就是最低阶段的普遍性的基础。
相对而言,更高阶段的普遍性得以建立的相似性即单纯的相似性,其主要特征表现在“全体相似”(与相似物的全部的个别因素有关的相似)和“局部相似”(与某些个别因素有关的相似)。由于全部相似性和局部相似性的差别,产生了各种不同阶段的普遍性,其划分的决定因素就是“全体相似性的程度”。“在只是局部的相似性那里(哪怕它在关系到个别因素时达到了完全相同性的极限),却从来不能关系到整体而达到这一极限。这就仍然总只是相似的东西。”(19) [德]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389页。 这就如同“鲤鱼”与“鲫鱼”“鱼”的关系。相对于“鱼”而言,“鲤鱼”“鲫鱼”只是在“鱼”的某个因素那里完全相同,如它们的呼吸器官都是腮,但不能达到完全相同性(即实现全体相似性极限),因为局部的相似性不能关系到整体,于是“鲤鱼”“鲫鱼”只是相似的“鱼”。所以,相似性的共相由于它与极限的关系隐含着相同性的共相。相对于“鱼”这个共相而言,“鲫鱼”“鲤鱼”因为都是用腮呼吸(这个相同性的共相)而相似。“在相同性吻合中也呈露出某种共同之处,或者,它作为共同之处显得是原始地贯穿其中的。这就在这种过渡的过程中达到了完全的被给予性,也就是从完全相同的各项的重复的共相过渡到了更高一级的种、过渡到单纯相似性的共相——首先是全体相似性的共相,然后进一步是局部相似性(相同性)的共相。后一种共相并不包含真正完全相同的东西,或者说并不包含全体相似的东西,而是包含于这些那些因素有关的相同(相似)的东西。”(20) 同上,第389—390页。 在“鱼”与“鲫鱼”“鲤鱼”中,“鱼”是高一级的种,是具有单纯相似性的共相,而“鲫鱼”与“鲫鱼”、“鲤鱼”与“鲤鱼”具有全部相似性的共相,但“鲫鱼”与“鲤鱼”只具有局部相似性(相同性)的共相。因而,依据全体相似性与局部相似性的差别,现象学建构起相对于经验性普遍性而言的种或类的普遍性即更高阶段的普遍性,也建构起“对抽象加以重复的共相”如各种形状的种,这样的共相就是抽象的种和类。
(三)含有实事的(sachhalting)与形式的普遍性间的区别
基于变更的本质直观与对个体对象的观看的经验是不同的。在对个体之物的经验中,存在着一种视域上的束缚。例如,看到一个个体之物A,那么A在视域上就对我存在着一种确定的束缚,在A视域内可以看到A’、A’’,否则它们会被经验规定了的A视域排除。比如对A的经验,就是把我们自己置于与A经验统一的基地上,此时对A’或A’’的经验都会被纳入与A一致性的关联中,否则就与A发生争执而被排除。
2.3.2 对粗脂肪含量的影响 在氮、磷、钾肥单施处理下,与对照相比较,北林202粗脂肪含量增加不显著,粗脂肪含量最高时,仅为2.53 %。氮、磷、钾交互配施,不含氮处理(N0),在高磷、高钾配施处理下,N0P60K100,N0P60K150,N0P180K50和N0P180K100粗脂肪含量显著高于其他处理;含氮处理(N30),各氮、磷、钾交互配施的处理粗脂肪含量均显著高于对照N0P0K0,粗脂肪增幅8.44%~31.65%,其中N30P180K50粗脂肪含量最高,达3.12%(表4)。
四、纯粹普遍性的建构
当变更借助于直观意识中的变体,在自行建构的基础上达到高级阶段,或变更的杂多性达到更高阶段时,一个能够产生埃多斯的直观意识便产生了。在这之前,自由变更的基础还是将被经验或被想象的对象性变形为一个随意的例子,并以此例子获得相关对象性的“范本”。此时范本引导我们转化为纯粹的想象,通过想象获得关于范本的新的相似形象即摹本,它是与范本相似的东西。在这种从摹本向摹本、相似之物向相似之物的过渡中,维系这些相似之物的是一些相似之物的个别性。这些个别性的相互吻合,形成一种被动综合的统一,在这里综合为统一的东西是诸相似之物的埃多斯,而埃多斯作为同一个共相在这一(相似之物的)随意序列中又显现为个别性。因此,“只有在这种循序而进的吻合中,一个自同之物(Selbiges)、即一个在这时能够纯粹从自己里面被看出来的东西才会是全等的。这就是说,这个自同之物本身是被动地预先被建构起来的,而对埃多斯的直观是建立在对这样预先建构起来的东西的主动的直观把握之上的——正如任何一种对知性对象性的建构、以及特殊的对普遍对象性的建构的情况那样”(24) [德]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397—398页。 。在这一过程中,保证吻合的是一个预先被建构起来的自同之物,而对埃多斯的直观恰恰建立在对这个自同之物的直观基础上。在这一过程中,杂多性的存在是前提。只有杂多性作为它自身而被意识到,这些杂多性才能在开放过程中从“全等或纯粹的同一之物”中获得埃多斯。
Types of studies: Review articles, peer review articles and some ongoing trials evaluating pancreatic cancer pain management modalities were included in the review. The language of publication of eligible studies was restricted to English.
(一)自由变更是本质直观的基础
自由变更的目的是让参与变更的个别物呈现出所有变更过程中保持不变的常项(Invariable),因此变更就是在不断变化中发现并剔除变项(Variante)、保持不变项,即获取常项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所要获得相关物的本质或其组成部分的本质,就必须以该相关物为范本(Vorbild),并通过这个范本的引导,加以纯粹的想象。在纯粹想象的过程中,会自由任意地产生这个范本的摹本(Nachbild)。摹本就是被想象出的形象,且与范本这个原始形象相似。无论如何自由想象和变更,从范本到无数多的摹本之间都存在着一个不变的联系:范本的不变项作为一种必然的普遍性贯穿于一系列的变更过程中,并保持着范本的统一性。正如对“张三这个人”的自由变更,无论何人何时何地现实地或历史地去想象变更“张三”,这一过程都会贯穿着一种统一性即“张三是人”。“人”作为不变项、作为必然的普遍形式,维持了相关“张三”的想象变更的一致性。如果脱离“人”这个常项,那么就不是针对“张三”的有意义的变更。在此,能够让“张三”在任意变更中保持不变的绝对统一内涵“人”或不变项“人”,在现象学中被视为普遍本质(或一般本质)。这个“一般本质”的恒常不变性,保证无论如何对“张三”进行自由变更,都不会改变“张三”是“人”或“张三”的“人”属性。
胡塞尔指出,“经验性的概念通过继续接受新的标志就改变了自身,但却是按照一个经验性的理念、一个开放的和可以不断校正的概念的理念来改变自身的,这种概念同时包含着那经验信念的规则,并且是着眼于进一步的现实经验的”(15) 同上,第386页。 。这就如同经验性概念“树”接受了“它树”的标志(这个标志同时也是“树”的标志),那么这些标志相对于已知的“树”而言是一个新的发现,这个新的发现或新标志会不断校正经验性的“树”自身,可以看作是经验性概念“树”自身内涵不断丰富的过程。这种丰富性过程的产生,就是因为“树”作为一个普遍性的概念是从杉树等一些“它树”中综合得来的,而“它树”正是“树”这个普遍概念的单个化(Vereinzelung eines allgemeinen Begriffs),且每一个“它树”的有限性决定了它自身是不能穷尽所有“树”的标志。伴随着一些“它树”的新的标志被发现,“树”概念也会得到不断的校正和丰富。
(二)埃多斯与变体的多样性
从变体在形成过程中的随意性形态可知,通过自由变更埃多斯保证了变更的多样性,即保证了变体的多样性。埃多斯通过多种变体而被把握到,与变体的多样性相关。由此可知,“变更作为变体形成的过程本身应具有一种随意性形态,而这个过程应在诸变体的随意的不断形成的意识中进行”(23) 同上,第396页。 。变更在意识中具有随意性形态,这些随意性形态决定了诸不同的变体,且变更的随意性形态也就是意识中变体的杂多性体现。于是,变更的杂多性也具有随意性,而且这种随意性不仅没有妨碍埃多斯的形成,反而更有利于对埃多斯的把握。越是“开放无限”杂多性的东西的存在,越能体现出哪一个东西是作为始终不变的东西即埃多斯并始终保留。
(三)变更多样性在本质直观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一些事实概念的获得是在事实经验中对所获得的个别之物的类的统一性的描述。这样的概念是一种偶然性的统一,因为事实概念的获得在事实经验中被给予的开端环节就存在偶然性,也就是说相关事实概念的个别事物在事实经验中的被给予就是一个偶然事件。这种偶然的相同性或相似性构成了相关个别事物的类的统一性,这种“类的统一性”是一种“偶然的”统一性,所以事实概念在构成的开端上就是偶然的。与事实概念相对的是纯粹概念(或本质概念),如果说事实概念的获得是事实经验的结果,那么纯粹概念的获得便是本质直观这个最基本现象学方法的抽象结果。这种“抽象”并非是在意识活动中“创造”一般之物,而是“发现”一般之物,它是被给予的。纯粹普遍性的生成与本质直观方法的具体应用紧密相关,本质直观的关键步骤就是通过自由想象摆脱事实之物,所以讨论本质直观也就是讨论“自由想象的变更法”(简称“本质变更法”)。
(四)本质直观与个体经验
这首先是对朴素经验的对象的普遍性种类的把握。这种普遍性仅在对相同的东西进行吻合的综合和所属的抽象中,获得某种句法形式(如树、房子等),这些概念可以看作是在句法上尚未定形的。与此同时,在比较句法的构成物时,它们出现相同性,这些相同性就是在句法上被定形了的知性对象性,进一步被区分为含有实事的普遍性和形式的普遍性。其中,含有实事的普遍性即含有实事的共同性(或相同性),它始终建立在一种感性直观的统一性之中,所以这些相同性的意蕴从被动经验中通过说明而阐发出来。与此相对,形式的普遍性“并不是建立在某种感性直观的可能的统一性之中,而是由句法上的那些定形作用所促成的”(21) 同上,第291页。 。例如“红是不同于蓝的”,这一陈述涉及的“红”“蓝”都是纯逻辑概念,即纯粹的形式概念或形式的普遍性。
在想象行为中亦是如此。本质直观与个体的经验的束缚相对立。在基于自由变更的本质直观中,在变更的杂多性的自由生产过程中,从一变体向另一变体的转换,不会受到如同经验中所受到的那种一致性的条件束缚。例如,对同一座房子的自由变更,想象它从墙面黄色变为蓝色或者它的不同形状,但房子始终是同一的。无论这座房子在自由变更中如何变更,其诸多变体都始终存在着同一个基底“房子”。可见,关于同一基底的房子并不是一个绝对的个体,它可以是基于这同一基底“房子”的诸多房子变体,变体间的不同就是杂多性的不同。当然,这个房子即可以实存,也可以是纯粹想象的房子。现象学把类似基于同一基底的不同变体称为“个体突变”。凡是当作冲突中的统一体被直观到的东西都不是什么个体,而是彼此相互取消的、在共存性上相互排斥的个体的一种具体的混杂统一(Zwittereinheit)。这种奇特的混杂统一,恰是本质直观的基础。
(五)在变更多样性的交叠性吻合中的全等与差异
胡塞尔指出:“在变更的多样性的吻合中受到全等的另一方面束缚的是各种各样的差异。”(25) 同上,第401页。 例如,直观任意一个被给予的红色,同时直观或想象其他颜色深浅程度不同的红色,那么红色的诸变体中全等的便是作为始终不变的“红”埃多斯(或“红”本身),而决定红色不同的是其广延的不同。对此,胡塞尔指出:“这个差异的理念只有在它作为埃多斯的同一共同之处的理念交织时才能得到理解。”(26) 同上,第401页。 换言之,差异既是使变更的多样性中同一埃多斯得以显现的因素,也是保持变更的多样性的因素。这些差异因素在其交叠中无法显现出一个埃多斯,但是基于这些差异因素的变体又有同一个埃多斯,所以基于这同一个埃多斯的差异之物在交叠中是相互冲突的,如同基于同一“红”的不同红色是相互冲突的。
可见,凡不具有共同之处的东西彼此不会发生冲突,如“热”和“方”就不会发生冲突,因为它们之间没有造成可发生冲突的因素。但是“绿的圆”与“绿的方”可以发生冲突,因为双方都带有广延的“形状”。对此,胡塞尔总结到:“每个差异在与别的与之发生冲突的差异交叠时都指向一个新的可以从里面直观到的共相,在这里面即是指向这种形态,即每次都达到冲突的统一的相互重叠的那些差异的共相。”(27) [德]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401页。 换言之,只要是发生冲突的双方,都可以从差异相交叠处直观到基于同一广延的共相。
(六)变更与变化的区别
变更与变化虽有关联,但也有本质差异。其中,变化发生在实在之物(即时间性存在物)之中,它在流程中持续存在着(28) [德]胡塞尔:《现象学的心理学:1925年夏季学期讲稿》,游淙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88—89页。 。相对于一个实在之物的变化,其变化的范围受限于这一实在之物的类本身。一个实在之物A的变化物A’,仍是与A相同“一”,即A’在成为他者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了A的个体的同一性。例如,一种颜色的变化只能在颜色的范围内或颜色这个类的内部发生变化,而不能变化为一种气味或声音。可见,变化不能逾越其最高阶的种类范围。但是,变化在其存在绵延的各阶段,都是与存在相区别的他在(或他者),即存在与其变化所得的他者在个体上同“一”,在某个方面不同。与变化相对的是不变化,它是指存在之物在其绵延的各个阶段始终是相同的,在任何方面都不存在任何不同,也自然没有他者的生成。“每个实在之物都是变化的并且仅只存在于变化或不变化之中。不变化只是变化的一种临界状态。”(29) [德]胡塞尔:《经验与判断》,第402页。 因而,相对于同一实体之物在其各绵延阶段的呈现状态,它要么变化,要么不变化,且在绵延的过程中变化的个体始终同一。相反,变更是使个体的同一性被彻底改变,成为其他个体。相对于变体而言,它们之间不存在个体的同一性。变更可通过想象自由创造变项,而变化必须限定在一个特定的类中进行。所以,自由变更的无限性可以有效克服经验一般化的有限性,实现对对象本质的把握。
改良组应用改良经括约肌间瘘管结扎术治疗:患者体位为俯卧折刀位,确定内口位置后,在括约肌间沟作一约2 cm的弧形切口,顺外括约肌缘锐性游离括约肌间隙,把括约肌瘘管分离出1~1.5 cm后用直角钳将其挑起,用3-0微乔线先后缝合内、外括约肌侧瘘管,离断并切除部分括约肌间瘘管,检查瘘管外括约肌端是否结扎理想,隧道式挖除残余瘘管至外括约肌缘,外口留置皮片引流,3-0微乔线缝合括约肌间切口。
藉此,整个现象学都是建立在对一般本质(埃多斯)的直观纲领上,并不会停留在个别经验层次,而是通过体验,帮助人们实现对内在连贯和一致结构的理解(30) 参见[法]保罗·利科:《论现象学流派》,蒋海燕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页。 。
综上可知,胡塞尔在《经验与判断》讲到的“经验性普遍性”,类似于柏拉图的理念论,但“经验性普遍性”本质上是区别于“纯粹普遍性”。在现象学中,“纯粹普遍性”的获得是通过现象学的标志性方法“观念化抽象”(即“本质变更法”)来完成。由此所“发现”的观念对象,既不是思维之外的实在种类存在(区别于“柏拉图的实在论”),也不是思维之中的种类存在(区别于“心理学化的实在论”或“概念论”),而是一种非时空的纯观念存在。自笛卡尔以来,近代欧洲哲学都在积极寻觅一种纯粹的东西,这种东西意味着一种新突破,即“现象学可以说是一切近代哲学隐秘的渴望”(31) E.Husserl,Ideen zu einer reinen Ph äenomenologie und Ph äenomenlolgischen Philosophie , Erstes Buch, Niemeyer, 1980, S.118. 。事实表明,胡塞尔坚持“面向实事本身”(sich nach den Sachen selbst richten)的现象学态度,运用本质直观(或“观念化抽象”)的现象学标志性方法,解决了这个曾困扰欧洲哲学两千多年的哲学问题。在现象学中,无论是一般对象还是个别对象,只要“意指性表述与其含义统一相符合”,那么它们就都是观念对象。因此,胡塞尔的“观念化抽象”方法就是观念对象的获取方法,即“纯粹普遍性”的获得方法。现象学所研究的对象就是“纯粹普遍性”(即“本质”或“观念”),也就是“被看的东西”或“所看的东西”。
中图分类号: B516.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7660(2019)06-0095-09
作者简介: 李朝东,甘肃景泰人,(兰州 730070)西北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王 珅,甘肃镇原人,(兰州 730070)西北师范大学哲学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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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9FZXB045);甘肃省“中西人文经典诠释研究”人文社科基地和“哲学重点学科”经费资助
(责任编辑 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