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特殊侵权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侵权行为,专利,过错,实验性,原则,民事,类型。
特殊侵权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夏尊文[1](2018)在《论我国刑法视野中的无罪过故意侵权行为——以殴打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殴打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法院的裁判往往支持有罪指控,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这种定性值得商榷。合理定性需要先厘清刑事罪过与民事过错的关系,夯实理论基础。事实表明,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构成故意侵权。由于其事先对被害人特殊体质并不知情,因而不能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故意不能及于死亡结果,故意止于违法;因为不能预见,所以其主观上对死亡结果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过失止于侵权。既无犯罪故意亦无犯罪过失,其行为无罪。最终只能对其故意侵权行为提起过失侵权之诉。我国《刑法》第十六条应当解释为"无罪过行为",而不应解释为"意外事件",从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留出空间。(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5期)
管浩然[2](2017)在《浅析特殊侵权行为的归属责任——以动物园伤人事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每一个拥有童心的人都喜欢游览动物园,因为里面的各种动物可以给我们带来无尽的欢乐。然而在2016年7月底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报纸上都大篇幅地报道了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让人唏嘘不已。老虎伤人事件虽然过去一年多了,但事件影响还在持续发酵,尤其是在受害方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要求赔偿后,更进一步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到底该由谁负责?(本文来源于《农家参谋》期刊2017年20期)
李琦[3](2015)在《关注互联网领域特殊标志侵权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举办了多次世界性的体育赛事、文化交流活动以及大型国际会议,有关特殊标志的侵权和保护问题也愈发受到关注。 一、常见的互联网特殊标志侵权行为及其特点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5-10-22)
张燕旋[4](2014)在《浅析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及无过错责任等等多重归责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各种侵权责任类型,并且由此形成相应的构成要件。本文从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入手,对其中运用的归责原则进行梳理和研究,对实践中受害人的私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救济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4期)
曹倩[5](2013)在《我国专利侵权行为立法缺陷及完善——以几类特殊侵权行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类型专利侵权行为,主要包括间接侵权、商业方法专利侵权、实验性使用、专利钓饵等,是在专利侵权制度中应专门加以规范的。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对一些重要的特殊类型专利侵权问题仍缺乏规范。通过分析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参考国内外相关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对这些特殊专利侵权问题进行合理的法律规范,是当前正确的方法选择。(本文来源于《现代妇女(下旬)》期刊2013年10期)
王竹[6](2012)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分为受害人责任、过失相抵责任和比较责任叁类。《侵权责任法》在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受害人过错制度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特殊侵权行为部分对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规定则分为明确规定、适用特别法规定和无特别规定叁种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按照危险程度可以分为极端危险责任、极度危险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叁类,可以准用于醉酒驾驶和环境污染责任。(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纪美怡[7](2011)在《父母对子女的特殊侵权行为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3年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后,全国婚检率骤降,新生儿缺陷率激增。由此,提出患先天性遗传疾病的子女有权对导致损害后果具有主观过错的父母提出的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观点与传统伦理道德有矛盾。通过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配合,可以减少先天性遗传性疾病儿童的出生率。(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1年35期)
纪镇南[8](2011)在《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被学者认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因为其基本内容都是适应以被侵权人保护为中心而建立,《侵权责任法》第1条明文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比如《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和第53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制度等等,都是体现了将生命健康作为最重要的法益予以保护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对人的最大关怀。《侵权责任法》建构了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一方面对于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一方面又对《侵权责任法》未来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很多国家仅仅是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将无过错责任规定在特别法中。而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的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及无过错责任等等多重的归责体系,对于保护私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侵权责任法》在建构多元的归责体系上,规定了各种侵权责任类型,并且由此形成了相应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通过了92个条文建构侵权责任法体系,与《法国民法典》侵权责任部份共5条或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的31条部份都更为充实,相信在未来《侵权责任法》将成为比较法上侵权法立法的关注亮点。各种的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按照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这叁项归责原则展开。或许可以说是在过错责任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之外,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的分则实际上就是根据特殊的归责原则来建构的,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都是采用特殊的归责原则。具体来说,第5章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9章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第11章物件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有关监护人责任、用工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本文正是站在这个角度上,研究不同的特殊侵权行为之间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并且研究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不同的归责原则主张,讨论在《侵权责任法》和学界共识之外的另一种主张,期望对《侵权责任法》做更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分成五个章节,在第一章研究归责原则的理论发展,并且研究归责原则发展中有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之间不同的归责原则理论。第二章研究我国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建构,其中包括特殊侵权行为的界定、来源、种类和性质,并探讨理论发展中的类型化标准,以归责原则作为类型化标准,并且同时研究在英美法中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用来理解我国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化。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特殊侵权行为分为以特殊责任主体为主轴的特殊侵权行为体系和适用特殊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体系两种。第叁章主要研究特殊主体致损的归责原则理论,分为七节,具体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侵权责任、②无意识侵权的侵权责任、③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侵权责任、④劳务关系侵权的侵权责任、⑤网络侵权的侵权责任、⑥公共场所管理人等的安全保障义务、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后的责任承担、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后的责任承担、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第叁人侵害的责任承担等。在学理上一般将本章的各种特殊侵权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称作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责任领域的情形下,是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就是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一致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就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某些主体应当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适用的是“为他人行为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第四章研究特殊原因致损的归责原则理论,分成七节,第一节产品责任、第二节机动车交通事故、第叁节医疗损害、第四节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第五节高度危险责任、第六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第七节对象致人损害责任,分节研究《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和归责原则理论。第五章是对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理论探讨,本章主要在于把前面几章的研究所得,以用人单位责任、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网络侵权责任为样本,采用比较分析方式,研究各国对于这几个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出期待改进的理论探讨。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责任中承担间接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鉴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适用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而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来说,作为网络侵权行为的最直接的主体,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是一门内容十分复杂的法律,也是一门适应现代社会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需要面而得以迅速发展的法律。侵权行为不只是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也发生在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教育管理关系等等领域上,因此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围极为广泛。跟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一些有关特殊的侵权行为的法律制度,如产品责任、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等,逐渐从侵权行为法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专门性法律,表明了其极端的重要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10-01)
冯汉桥[9](2011)在《我国专利侵权行为立法的缺失及补救——以几种特殊类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类型专利侵权行为,主要包括间接侵权、商业方法专利侵权、实验性使用、专利钓饵等,是在专利侵权制度中应专门加以规范的。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对一些重要的特殊类型专利侵权问题仍缺乏规范。通过分析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参考国内外相关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对这些特殊专利侵权问题进行合理的法律规范,是当前正确的方法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1年07期)
安雪梅[10](2011)在《一般侵权行为抑或特殊侵权行为——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准其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然而,此举在国际上并无立法成例佐证。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及所背负的公益目标决定了其无法完全遵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轨迹前行。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中,知识产权侵权应当被归类于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以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并与之共同受辖于民事侵权行为这一上位概念。(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1年03期)
特殊侵权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每一个拥有童心的人都喜欢游览动物园,因为里面的各种动物可以给我们带来无尽的欢乐。然而在2016年7月底无论是在网络上还是报纸上都大篇幅地报道了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让人唏嘘不已。老虎伤人事件虽然过去一年多了,但事件影响还在持续发酵,尤其是在受害方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要求赔偿后,更进一步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到底该由谁负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殊侵权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夏尊文.论我国刑法视野中的无罪过故意侵权行为——以殴打诱发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为例[J].西部法学评论.2018
[2].管浩然.浅析特殊侵权行为的归属责任——以动物园伤人事件为例[J].农家参谋.2017
[3].李琦.关注互联网领域特殊标志侵权行为[N].中国工商报.2015
[4].张燕旋.浅析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5].曹倩.我国专利侵权行为立法缺陷及完善——以几类特殊侵权行为为例[J].现代妇女(下旬).2013
[6].王竹.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六章到第十章为中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
[7].纪美怡.父母对子女的特殊侵权行为问题研究[J].学理论.2011
[8].纪镇南.特殊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9].冯汉桥.我国专利侵权行为立法的缺失及补救——以几种特殊类型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
[10].安雪梅.一般侵权行为抑或特殊侵权行为——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定位[J].法商研究.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