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基本成熟(论文文献综述)
李政,陈从喜,葛振华,张必欣,吴琪[1](2021)在《我国矿业权市场统计现状与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对我国矿业权市场统计现状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展望。当前我国矿业权出让市场统计工作较为成熟,相关工作为我国矿业权合理投放和科学布局提供了重要参考。随着战略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日益提高,未来矿业权出让市场统计工作要重点转向战略性和砂石土类相关矿产。矿业权转让市场由于受行政审批严格的影响,相关数据较少,不能合理反映我国转让市场的全貌,未来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合作,对涉及矿业权转让的各类信息加强分析研究,为我国矿业权转让市场的合理运行提供建议。矿业权中介技术服务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目前还未成熟,未来要在统计报表制度中增加相关指标,同时要与证券机构等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公司加强合作,深入分析相关数据,为我国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武建[2](2020)在《宜春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所需的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支撑,矿产资源的供给,直接影响着所在地乃至周边区域的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受到中央和地方的越发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绿色矿山建设随之也被列为地方政府的重点工作。此外,随着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2018年《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9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颁布,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改革不断走向深处,在对促进矿产资源市场配置,打造绿色矿山提出了要求。另外,伴随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推进,一大批资格资质被取消,也给矿产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以宜春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当前形势下宜春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研究,分析该区域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实际,进而查找在矿产资源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结合矿政开发管理实际从出让转让环节、审批环节、批后监管环节以及当前的重点工作绿色矿山建设等角度,就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简化审批流程、强化批后监管、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优势矿种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增强基层矿政管理工作人员对当前矿产资源管理现状和对矿政管理政策了解,提升矿政管理理念,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确保当地的矿政管理政策符合矿业发展形势,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确保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两手抓、两不误。
刘卓[3](2020)在《矿业权理论之反思与重构》文中指出在人类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矿产资源几乎一直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可以说矿产资源和科学技术是奠定人类文明的两大基石。随着世界经济的的不断向前发展,资源消耗量不断增加,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矿产资源的价值亦随着不断升高,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决定了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和国家战略安全。但是,纵观我国矿业市场的发展现状,出现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人利益流失、矿业权流转不畅、矿业市场的发展不充分等诸多问题。仔细考察便可以发现,其根本原因是指引我国矿业立法与矿业实践的矿业权理论的混乱及错误所致。因此,文章旨在运用法学及社会科学的规范研究方法、法经济学研究方法、比较法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等基本的研究方法,对矿业权理论进行反思,最后重构一个恰当、明确的,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能够对矿业立法、实务和实践起到正确指引的矿业权理论。矿业权理论的基本结论是: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本质是民事私权、物权、财产权;矿业权是由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衍生出来的权利,故而亦是民事私权、物权、财产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业权的下位权利;探矿权的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而不应包含国有地勘单位,客体是特定范围内的“领土区域”,法律属性应为用益物权;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应为与所有权并列的一种新型他物权;其中,在矿业权人在获取矿业权的过程中所需要的获得的行政许可,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避免因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开发利用行为活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外部性问题所采取的行政管理手段,是对矿业权人的行为规制而不是权利归属的干预,因此,动态的权利行使行为的行政规制与矿业权静态的权利归属是两条不可交的平行线,行政权力没有干预民事私权归属的余地,最后要实现矿业市场的繁荣发展,离不开矿业权在以市场逻辑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的充分流转。
王中庆[4](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利益是社会历史变迁的内在动因,而利益分配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矿产资源以其蕴含的巨大利益有力地支撑着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但一段时期内,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领域所出现的两极分化、严重不公现象引发广泛而强烈的关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仍存在诸多理论困境,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需提升。本研究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为研究对象,围绕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理论与经验,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完善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应坚持的原则与举措等三部分进行框架建构。从矿产资源相关概念与界定、理论与经验切入,梳理古今中外不同时期与制度下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和观点,探讨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状况、经验和问题,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内在成因,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探索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辩证评析诸多学术观点,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研究进路提供智慧启迪。导论部分主要说明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梳理国内外最新的研究现状,确定基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考量研究中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概述。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释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专业术语的内涵,归纳马克思主义及中国化发展的思想理论,梳理中国古代及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实践经验,确定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在确定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范畴内,对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总体情况、基本经验和主要问题进行研究,系统探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整体发展路径,确定研究的目标和对象。第三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从理论认识和实践偏差两个维度,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在各阶段存在问题的内在机理和形成原因,以基本原理与具体规范相结合、主观思维与客观现实相联系,找到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确定研究的重点和界线。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从党的领导、国有化、人民共享和社会共建等四个方面,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确定研究的规范和依据。第五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探索并完善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理论,通过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路径,以权益金制度、税费体系、法治化和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等举措,有效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现代化治理水平,以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纵深发展。
张立[5](2020)在《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认定案例研究》文中认为德国法确立了物债二分理论,设立了采矿权作为准用益物权的制度,日本法继承了德国的采矿权理论和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采矿权是准用益物权,《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三百二十九条亦是如此,《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让管理办法)将矿业权细化为财产权性质的探矿权与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转让是指采矿权人将采矿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以《物权法》为基础,我国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得以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在自然资源配置市场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然而,在现实中却存在大量的乱象,因采矿权转让深受地方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的影响,因市场和行政管理而产生的矛盾突出,为此,还爆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与司法纠纷,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建立法治型矿产资源配置制度,采矿权转让需要从法律上进行深刻反思。现有研究集中于采矿权的法律性质、行政审批的法律本质、矿产资源法的属性等问题,而司法实证研究严重不足。本文主要通过案例分析法,对司法实践中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案例考察,探寻实践中的真问题。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采矿权性质、审批作为采矿权转让条件、区分原则适用以及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定性等分歧明显。而基于转让条件不足、受让人资质欠缺以及未经行政机关审批的原因,大量的采矿权转让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为基准,结合《矿产资源法》、《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定其中有关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存在不具备转让条件、受让人不具备资质以及未经过行政机关审批即推论出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显然,法院的裁判逻辑存在问题:其一,模糊了采矿权作为准物权的属性,没能体现《物权法》将采矿权认定为用益物权的立法精神,不符合我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改革方向;其二,导致《矿产资源法》、《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冲突明显;其三,以《矿产资源法》和《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缺乏必要和严谨的推论。既体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优势,又能充分保障国家自然资源公有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采矿权制度。从法理上,必须完善采矿权的准用益物权理论。从法律上,遵循物权区分原则,严格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不同,明确采矿权法律行为效力内容等,对矿产资源法有关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适用条款进行重述,以期实现矿产资源的最大价值,推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从论文结构上,本文从研究基础、基于裁判文书的个案研究切入,提炼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认定的法律困境,理解与构建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认定的法理基础与径路,最后对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适用条款进行重述。
张昊泽[6](2019)在《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文中提出党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国家机关电子政务建设指明了方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通讯等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国家机关电子政务建设奠定了技术基础。习总书记提出的“让百姓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的要求为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了源动力。油气资源管理是自然资源部矿政管理的一部分,其中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是油气资源管理的开端,它引导着油气勘查开发的布局,约束着油气行业发展的进程。此前,由于初步建立的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流程复杂、信息分散、数据库标准不统一、专业数据不齐全,存在信息孤岛等问题,严重了影响了政府形象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本文基于电子政务,以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为研究对象,对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内外电子政务发展现状分析入手,在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阶段性成果基础上,应用电子政务理论,以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电子政务流程优化为核心问题,对油气矿业审批信息系统展开研究,并针对现有行政审批流程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建立健全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电子政务平台;(2)优化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流程;(3)提高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支撑水平。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工作,形成以数据库为基础、以简化程序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为驱动、以提高审批效率为目标、以社会监督为保障的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流程,从而推进我国油气产业的更快速发展。优化后的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流程大大提高了审批工作效率,压缩了办事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强了社会监督力度,在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方面,为油气行业信息化战略实施提供了支持。
唐颖[7](2019)在《论矿产资源法的完善》文中提出脱胎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矿产资源法》虽然已经经过两次修改,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渐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矿业权取得和流转规定不完善,主要体现为矿业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不明、矿业权流转约束较多和矿业权人权益缺乏保障;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主要体现为矿区居民权益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激励机制的缺失;缺乏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规定以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混。《矿产资源法》需要与时俱进,依法治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行政体制的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等改革的试点实践的经验为再次修订《矿产资源法》提供了可行性。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矿产资源法》完善的方向应当是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与行政监管权的分离;从明确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重塑矿业权流转制度和强化矿业权人权益保障的角度对矿业权取得和流转的规定进行完善;从矿区居民权益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激励角度调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专章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进行规定,以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基金制度,详细规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相关责任;明确监管的职权部门、完善监管内容、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和创新监管手段,构建完善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等建议。
张忠民[8](2019)在《矿业权纠纷司法救济的学理与裁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学理上,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而矿业权纠纷有矿业权合同纠纷和矿业权侵权纠纷两大类,前者包括矿业权出让合同纠纷和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后者则包括探矿权侵权纠纷、采矿权侵权纠纷和矿产资源个人所有权侵权纠纷。十年的涉矿裁判文书表明,涉矿案件的总量不多但刑事案件占比较高、晚近几年增长迅速、地域分布与资源禀赋关联性强;采矿权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都纷纷高于探矿权的相应纠纷,且矿业权民事纠纷二审率、再审率、裁定适用率等都普遍较高;矿业权的行政纠纷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和行政确认领域,且往往关涉诸多其他涉矿因素;矿业权的刑事纠纷体现在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上,两者数量有限且界限模糊。矿业权纠纷司法救济在学理与裁判上出现断裂,其根源在于未能准确把握矿业权在公权与私权属性上的认定、政府管制与市场配置的关系以及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平衡。为此,须科学设计矿业权的相关案由、完善《矿业权司法解释》、修改《矿产资源法》。
肖畅[9](2019)在《基于期限结构模型的政策性矿业权退出补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我国政府已发布一系列政策要求清退涉及自然保护区和落后产能的矿业权。随着各地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陆续出台,矿业权退出补偿数额及实现方式的确定已经成为制度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关注的焦点。由于主要矿产品在国内外都有成熟的上市期货合约,论文以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伦敦金属交易所的矿产品期货价格期限结构数据展开矿业权补偿数额评估研究,通过引入期限结构模型、选取长期性因子的方式改进传统的折现现金流量方法。基于期限结构模型,论文具体研究矿业权退出补偿模型构建、矿业权退出实现方式的提出及模型比较、补偿数额范围模型构建以及矿业权退出非直接补偿方案研究4项内容。主要研究工作和创新性成果如下:(1)确定适用于评估政策性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模型和实现方式。基于期限结构模型改进现有折现现金流量法(DCF法),论文构建了适合于采矿权的退出补偿模型。论文使用长期现货价格收益率作为三因子期限结构模型的长期性因子,使用矿产品的期货价格来估计未来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从而构建了修正折现现金流量法(mDCF法)。与传统DCF法使用矿产品历史价格均值作为未来销售价格相比,使用期货价格期限结构模型评估未来矿产品销售价格能将市场交易者对于未来矿产品的期望价格引入补偿评估过程。该方法在论文分类阐述7种矿业权退出补偿实现形式中被应用于采矿权补偿评估过程。此外,将上述三因子模型引入实物期权方法用于校正参数,在将采矿权视为欧式买方商品互换期权的前提下,可以起到计算采矿权退出补偿谈判范围上限的作用。由于论文使用期货价格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因此mDCF法只适用于解决有对应期货合约矿种的矿业权退出补偿评估问题。(2)构建矿业权退出补偿谈判范围模型并进行实证研究。mDCF法的假设条件与现实情况存在差异,而且其评估结果是单一数值,并未留下调整的余地。为利于矿业权人和政府部门达成更易于双方接受的补偿数额,论文探讨了建立矿业权退出补偿谈判范围的方法。论文通过实物期权模型和套期保值比率等方法、指标构建了矿业权退出补偿谈判范围模型,基于某铜矿采矿权的补偿范围进行实证研究,阐明该方法确实有助于矿业权人和地方政府的补偿谈判工作。(3)研究非直接补偿方案,提出全国统筹、省内转移支付、省际差额结算的政策性矿业权退出补偿分期抵扣税费模型。由于到直接以现金补偿矿业权人将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筹资压力,论文研究了矿业权退出非直接补偿方案,即不直接以现金补偿矿业权人的补偿方案。国外已经实践的非直接补偿方案主要是矿业权置换补偿,该方案基于矿业权评估结果把矿业权人位于保护区内的矿业权置换为区外矿业权(资金多退少补),从而实现矿业权退出。我国双鸭山市和湖南省的相关部门也有相关探索。论文还构建了矿业权退出补偿分期抵扣税费模型并阐述了其优缺点,经测算,在全国统筹、省内转移支付、省际差额结算的前提下,该方法确实能够起到降低地方政府筹资压力的效果。论文从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文件以及现行矿业权退出补偿存在的问题出发,基于mDCF法评估采矿权和详查、勘探探矿权的退出补偿数额,基于地质要素评序法评估预查和普查探矿权的退出补偿数额,分别阐述与7类矿业权退出相适应的实现方案,同时研究了推进矿业权退出顺利进行相关的矿业权退出补偿谈判范围模型和非直接补偿方案,为政策性矿业权退出补偿的实际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性建议。
冯时[10](2018)在《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关系研究》文中认为由于矿产资源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矿业权作为其载体,为了保障经济的安全稳定,因此在矿业权转让时确有以行政审批加以管控的必要性。但是上述公法规定是否以及如何影响私法上的交易关系就成为一个必要要讨论的问题,具体体现为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也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解决了诸多类似的问题,如纠纷解决条款以及审批义务的独立性问题以及违反上述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然而其并不能终结学术问题的讨论。在司法实践中,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应经审批却没有经过审批的合同效力问题一直困扰着法院的裁决。尽管从2011年后法院大都认为此类合同效力为未生效合同,但是也有法院认为其应当是无效合同等等。不仅仅如此,基于不同的效力判断或者做出相同的效力判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并不一致。因此如何从实质意义上梳理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也是一个司法实践提出的深刻理论问题。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是明显的。在我国《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明确规定将行政审批作为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也意味着我国的矿业权流转必须要经过审批。但是将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捆绑,存在着公法干预过度的问题,这会损害造成矿业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也造成了我国当前对矿业权转让合同进行行政审批面临着一系列的矛盾。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将管制债权行为作为切入点,由此产生了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产生了“未生效合同”这一概念。这不仅有违意思自治原则及比例原则,还可能在解释时陷入悖论的困境,造成合同效力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运用的逻辑混乱,这也不利于矿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公法的过度干预还会造成高昂的制度成本。在过往关涉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未经行政审批时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案件裁判的核心难点所在,法院通常采用合同无效和合同未生效两种分析路径。但上述两种分析路径一方面不符合尽可能减少无效合同出现的判断趋势,将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后果与行政审批紧密绑定会产生不可欲的法律责任以及当事人之间不可欲的行为,不利于法律规则稳定性的实现;另一方面对现实交易情景、效率、激励效果等法经济学因素的考量也显着不足,并不能实现对矿业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归根溯源,上述既有的合同效力分析路径在对意思表示分析方法的缺陷、国家强制的具体内容、市场逻辑以及当事人的一般行为规律等方面的考察均有不足。基于实用主义分析的新路径以及由此得证的合同有效的效力认定方式则能够良好解决上述问题,为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关系的厘清提供清晰而周延的分析框架,能够对不同情形下的法律后果、适用规则等进行有力的解释,且得以实现对违约的有效救济。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未经审批的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判决背后的真实逻辑在于,合同效力分析从简单的国家意志与意思表示分析向经济分析转型。合同效力的经济分析意味着在行政许可与市场关系上应当更加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着力于减轻诉讼负担,稳定交易秩序,尊重商人合理配置商业风险并避免利用法律规则转移风险,确立法院的纠纷解决地位,维持商业诚信。这一转型有利于梳理市场逻辑与国家管制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认清国家管制发挥作用的领域,避免腐败等现象的发生。基于此种认识以及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的区分,合同有效说应当成为一种更具有说服力的学说,该说相比于合同无效说以及合同未生效说具有天然的优势,即其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同时又能够解释司法解释中的纠纷解决条款、报批义务独立性以及违反上述义务的违约责任问题。当然,促进法治观念转型、加强监管执法、培育良性的矿业权市场就成为实现此种法律理想的必要的配套机制。具体来说,一是要改革我国矿产资源法公法和私法两法合体的立法模式,完善我国矿业权的相关立法;二是要建立矿业权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使探矿业权流转过程要更加公开化,完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制度;三是要健全矿业权评估的法律法规、加强矿业权评估自律组织、加大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监管力度,完善矿业权的评估制度;四是要通过修改或删除禁止矿业权出让的法律条文、规范矿业权出让中的评估机构、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业权出让价格、构建矿业权交易信息平台等方式来完善矿业权出让的交易市场。
二、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基本成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基本成熟(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矿业权市场统计现状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 矿业权市场的定义及其范围 |
1.1 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 |
1.2 矿业权二级转让市场 |
1.3 矿业权技术中介交易服务市场 |
1.4 矿业资本市场 |
2 矿业权市场统计工作现状 |
2.1 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统计现状 |
2.2 矿业权二级转让市场统计现状 |
2.3 矿业权技术中介交易服务市场统计现状 |
2.4 矿业资本市场统计现状 |
3 矿业权市场统计工作展望 |
3.1 矿业权一级出让市场统计工作已经较为成熟,未来应重点关注战略性和砂石土矿产 |
3.2 矿业权二级转让市场统计工作应进一步加强 |
3.3?矿业权技术服务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统计工作应与相关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共享 |
(2)宜春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说明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概述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研究 |
2.1.1 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 |
2.1.2 净采矿权 |
2.1.3 生态文明和绿色矿山 |
2.2 相关理论研究 |
2.2.1 矿产资源价值理论研究 |
2.2.2 矿产资源产权理论研究 |
2.2.3 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理论研究 |
第3章 宜春市矿产资源及开发管理现状 |
3.1 宜春市矿产资源概况 |
3.1.1 区域地质条件 |
3.1.2 资源赋存状况 |
3.1.3 优势资源介绍 |
3.2 宜春市矿产资源开发现状 |
3.2.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
3.2.2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业务要求 |
3.2.3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情况 |
第4章 宜春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存在的问题 |
4.1 采矿权市场建设滞后 |
4.1.1 一级市场“市场化配置”不足 |
4.1.2 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 |
4.1.3 “净采矿权”出让未落地 |
4.2 采矿权重审批轻监管 |
4.2.1 审批流程和登记要件加码 |
4.2.2 批后监管薄弱 |
4.2.3 绿色矿山建设迟滞 |
4.3 矿山基础工作不足 |
4.3.1 地质勘查工作开展不足 |
4.3.2 储量评审工作不到位 |
4.3.3 采矿权评估有待加强 |
4.4 优势矿种开发问题显现 |
4.4.1 地热水可持续利用隐现忧患 |
4.4.2 锂矿资源供应管控力度不够 |
第5章 推进宜春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采矿权市场建设 |
5.1.1 提高一级市场的市场化配置程度 |
5.1.2 促进二级市场合理发展 |
5.1.3 完善“净采矿权”出让步骤 |
5.2 优化采矿权审批、强化批后监管 |
5.2.1 优化采矿权审批流程和登记要件 |
5.2.2 强化矿山的批后监管 |
5.2.3 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
5.3 规范矿山基础工作 |
5.3.1 加强地质勘查程度 |
5.3.2 完善储量评审工作 |
5.3.3 完善矿业权评估工作 |
5.4 加强对优势矿种开发与保护 |
5.4.1 加强温汤地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
5.4.2 强化对含锂资源的管控与扶持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矿业权理论之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为何需要重构矿业权理论——矿业权制度反思与理论前提 |
2.1 矿业法律修立及施行中矿业权的发展流变情况介绍及问题反思 |
2.1.1 问题一:计划还是市场,行政还是民事?——壮士难断腕 |
2.1.2 问题二:公权还是私权,权力还是权利?矿业权曲折的市场化之路 |
2.2 矿业权理论的前提基础:公私的二元分离、互动共治与私权主导 |
2.2.1 矿业权公私混合的历史背景 |
2.2.2 无形之手不可或缺:国家主权、自然资源所有权与外部性 |
2.2.3 天上到人间: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私权性 |
2.2.4 矿业权的私权性 |
2.2.5 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行政机关的民事主体资格与行政职能 |
第三章 矿业权理论的历史溯源、比较法研究与概念厘清 |
3.1 矿业权的历史渊源 |
3.2 矿业权理论的比较法研究 |
3.3 矿业权概念与外延的厘清 |
3.3.1 矿业权的否认说 |
3.3.2 矿业权承认说 |
第四章 探矿权 |
4.1 探矿权权利构造之明确 |
4.1.1 探矿权的主体 |
4.1.2 探矿权的客体 |
4.1.3 探矿权的内容 |
4.2 探矿权法律属性之析明 |
第五章 采矿权 |
5.1 采矿权权利构造之明确 |
5.2 采矿权法律属性之析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概述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矿产资源 |
1.1.2 利益 |
1.1.3 利益分配 |
1.1.4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1.2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3 西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1 中国古代及近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2 资本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3 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 改革前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1 总体情况 |
2.1.2 基本经验 |
2.1.3 主要问题 |
2.2 改革中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2.1 总体情况 |
2.2.2 基本经验 |
2.2.3 主要问题 |
2.3 “深改”以来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3.1 总体情况 |
2.3.2 基本经验 |
2.3.3 主要问题 |
第三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1 理论认识误区 |
3.1.1 忽略对矿山地租理论的研究 |
3.1.2 地质矿业规律理解错位 |
3.1.3 法律规范存在逻辑矛盾 |
3.2 政策实践偏差 |
3.2.1 借鉴国内外经验不全面 |
3.2.2 税费政策运用不准确 |
3.2.3 利益主体不平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 |
4.1 坚持党的领导 |
4.1.1 加强党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领导 |
4.1.2 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
4.2 坚持国有化方向 |
4.2.1 国有化的依据 |
4.2.2 国有化的内涵 |
4.2.3 国有化的步骤 |
4.3 坚持人民共享目标 |
4.3.1 侧重民生领域建设 |
4.3.2 健全利益共享可持续发展机制 |
4.4 坚持社会共建方式 |
4.4.1 中央统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4.4.2 协调相关主体权利冲突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 |
5.1 完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理论 |
5.1.1 规范参与分配的规则依据 |
5.1.2 健全参与分配主体范畴 |
5.1.3 调整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价值取向 |
5.2 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 |
5.2.1 坚守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 |
5.2.2 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 |
5.3 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治理水平 |
5.3.1 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5.3.2 健全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
5.3.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法治化建设 |
5.3.4 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5)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认定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基础 |
(一)司法数据统计与分析 |
(二)样本案例说明 |
(三)主要法律文本及核心法条 |
(四)主要结论 |
二、基于裁判文书的典型案例研究 |
(一)受让主体缺乏资质与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
(二)采矿权转让条件不足与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
(三)未经行政机关审批与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
(四)主要结论 |
三、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认定的分歧与困境 |
(一)采矿权性质的立法分歧与困境 |
(二)“区分原则”适用的分歧与困境 |
(三)“行政审批”认知的分歧与困境 |
(四)规范的效力性或管理性定性的分歧与困境 |
四、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认定的法理基础与径路 |
(一)我国现有理论与反馈 |
(二)采矿权物权理论的展开 |
(三)我国采矿权物权理论的再选择 |
五、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适用条款的重述 |
(一)《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重述 |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重述 |
(三)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的重述 |
(四)采矿权转让行为效力内容的重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流程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依据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综合述评 |
1.4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依据 |
2.1 行政审批相关概念 |
2.1.1 行政审批 |
2.1.2 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 |
2.2 油气矿业权审批相关概念 |
2.2.1 固体矿产资源、油气矿产资源 |
2.2.2 探矿权、采矿权 |
2.3 电子政务的概念 |
2.4 流程再造理论 |
2.4.1 流程再造的原则 |
2.4.2 政务流程再造 |
第3章 我国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管理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我国油气矿业权管理现状 |
3.1.1 油气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数量保持平稳 |
3.1.2 我国油气矿业权申请资料要求专业性强 |
3.1.3 我国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类型多 |
3.1.4 三个审批管理系统同时运行 |
3.1.5 审批管理环节多,工作链条长 |
3.1.6 我国油气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使审批工作更加繁重 |
3.2 我国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
3.2.1 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内容逐渐增多 |
3.2.2 系统之间互不兼容,需要通过人工衔接程序复杂 |
3.2.3 审批流程结构复杂,涉及因素多 |
3.2.4 矿产资源法滞后,补充规定频出难以掌握 |
3.2.5 审批工作中纸质件与电子件交叉运行,弊端丛生 |
3.3 制约我国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管理的因素分析 |
3.3.1 法律法规因素 |
3.3.2 制度设计因素 |
3.3.3 信息资源因素 |
3.3.4 行政管理因素 |
第4章 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实证分析 |
4.1 审批流程优化方法 |
4.1.1 清除影响效率的事项 |
4.1.2 简化工作流程 |
4.1.3 整合业务系统 |
4.1.4 部分功能信息化升级 |
4.2 审批流程优化 |
4.2.1 审批流程优化阶段划分 |
4.2.2 审批流程优化的主要内容 |
4.2.3 油气矿业权审批功能优化 |
4.2.4 其它自动化功能优化 |
4.3 审批系统优化的预期效果 |
4.3.1 夯实审批工作的数据信息基础 |
4.3.2 优化审批程序 |
4.3.3 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
4.3.4 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
4.3.5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件 |
(7)论矿产资源法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矿产资源法概述 |
2.1 矿产资源法基本术语界定 |
2.1.1 矿产资源 |
2.1.2 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 |
2.1.2.1 矿产资源所有权 |
2.1.2.2 矿业权 |
2.2 矿产资源法立法修订历程 |
2.2.1 第一次修订 |
2.2.2 第二次修订 |
2.3 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3.1 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必要性 |
2.3.1.1 适应矿业主要矛盾的变化 |
2.3.1.2 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
2.3.2 矿产资源法修订的可行性 |
2.3.2.1 政策已经引导了方向 |
2.3.2.2 行政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
2.3.2.3 试点实践总结了经验 |
第三章 矿产资源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 |
3.2 矿业权的取得和流转规定不完善 |
3.2.1 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不明 |
3.2.2 矿业权流转的约束较多 |
3.2.2.1 存在冲突性规定 |
3.2.2.2 过度的行政干预 |
3.2.3 矿业权人权益缺乏保障 |
3.3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不合理 |
3.4 缺乏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法律规定 |
3.5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混乱 |
第四章 国外矿产资源立法的考察 |
4.1 所有权方面 |
4.1.1 美国 |
4.1.2 澳大利亚 |
4.1.3 印度尼西亚 |
4.2 矿业权方面 |
4.2.1 美国 |
4.2.2 澳大利亚 |
4.2.3 印度尼西亚 |
4.3 矿产资源税费方面 |
4.3.1 美国 |
4.3.2 澳大利亚 |
4.3.3 印度尼西亚 |
4.4 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方面 |
4.4.1 美国 |
4.4.2 澳大利亚 |
4.4.3 印度尼西亚 |
4.5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方面 |
4.5.1 美国 |
4.5.2 澳大利亚 |
4.5.3 印度尼西亚 |
第五章 完善矿产资源法的建议 |
5.1 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5.2 完善矿业权取得和流转的规定 |
5.2.1 明确矿业权受让人资质条件 |
5.2.2 矿业权流转制度重塑 |
5.2.2.1 解决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
5.2.2.2 适度的行政干预 |
5.2.3 强化矿业权人权益的保障 |
5.3 调整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 |
5.4 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制度 |
5.5 构建完善的矿产资源的监管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矿业权纠纷司法救济的学理与裁判(论文提纲范文)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矿业权与矿业权纠纷类型化的学理阐释 |
(一) 矿业权的界定 |
1.概念 |
2.性质 |
3.价值 |
(二) 矿业权纠纷的类型化 |
1.矿业权合同纠纷 |
2.矿业权侵权纠纷 |
三 不同类型矿业权纠纷的裁判现况 |
(一) 涉矿案件裁判的总体情况 |
1.案件类型 |
2.时间趋势 |
3.地域分布 |
(二) 矿业权民事纠纷 |
1.矿业权合同纠纷 |
2.矿业权侵权纠纷 |
3.其他的矿业权民事纠纷 |
(三) 矿业权行政纠纷 |
(四) 矿业权刑事纠纷 |
1.非法采矿罪 |
2.破坏性采矿罪 |
四 矿业权纠纷司法救济的学理与裁判的断裂与弥合 |
(一) 矿业权纠纷司法救济的学理与裁判的断裂 |
(二) 矿业权纠纷司法救济的学理与裁判的弥合 |
1.科学设计既有的案由类型 |
2.完善《司法解释》的规定 |
3.适时修改《矿产资源法》 |
(9)基于期限结构模型的政策性矿业权退出补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政策性矿业权退出要求 |
1.1.2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 |
1.1.3 期限结构模型的发展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科学问题与创新点 |
1.4.1 科学问题 |
1.4.2 创新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矿业权退出补偿研究现状 |
2.1.1 矿业权退出补偿法律法规依据 |
2.1.2 矿业权退出补偿研究进展 |
2.1.3 各地矿业权退出补偿相关文件 |
2.2 现行矿业权评估方法 |
2.2.1 采矿权评估方法 |
2.2.2 探矿权评估方法 |
2.2.3 其他矿业权评估方法 |
2.3 实物期权评估方法研究现状 |
2.3.1 实物期权评估模型研究现状 |
2.3.2 实物期权嵌入式与整体式评估研究现状 |
2.4 期限结构理论研究现状 |
2.4.1 多因子期限结构理论研究现状 |
2.4.2 其他类型的期限结构理论研究现状 |
2.5 文献评述 |
第3章 矿业权退出补偿模型构建 |
3.1 期限结构模型 |
3.1.1 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 |
3.1.2 期限结构 |
3.1.3 三因子期限结构模型及调整 |
3.2 采矿权退出补偿评估模型 |
3.3 探矿权退出补偿评估模型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矿业权退出补偿实证研究及模型比较 |
4.1 实证数据研究准备 |
4.1.1 实证数据概述 |
4.1.2 铜矿探矿权资料 |
4.1.3 铜矿采矿权资料 |
4.1.4 实证数据清洗与预处理 |
4.2 矿业权退出状态分类原则与分类结构 |
4.3 未转采探矿权退出补偿实现方式 |
4.3.1 未完成交易探矿权 |
4.3.2 已完成交易最终到期探矿权 |
4.3.3 已完成交易未最终到期探矿权 |
4.4 转采探矿权退出补偿实现方式 |
4.5 采矿权退出补偿实现方式 |
4.5.1 未完成交易采矿权 |
4.5.2 到期采矿权 |
4.5.3 建设及生产中采矿权 |
4.6 矿业权退出补偿模型比较 |
4.6.1 其他矿业权退出补偿模型 |
4.6.2 模型评估结果比较 |
4.6.3 基于纳什均衡的DCF法和mDCF法比较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矿业权退出补偿谈判范围分析 |
5.1 构建矿业权退出补偿范围模型的原因分析 |
5.2 矿业权退出补偿上限分析 |
5.2.1 匹配矿业权对应的期权类型 |
5.2.2 非固定波动率实物期权模型 |
5.3 矿业权退出补偿下限分析 |
5.3.1 折价因素1:套期保值比率 |
5.3.2 折价因素2:机会成本因素 |
5.4 矿业权退出补偿谈判范围模型的实证研究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矿业权退出非直接补偿方案分析 |
6.1 矿业权置换补偿方案分析 |
6.2 矿业权退出补偿分期抵扣税费模型构建及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和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教育背景 |
研究方向 |
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博士期间参与撰写专着 |
博士期间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 |
博士期间学术活动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得的奖励 |
(10)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二)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三)矿产权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研究方法 |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
(二)案例分析方法 |
(三)比较法学方法 |
第一章 矿业权转让中行政审批的目的及其法律意义 |
一、行政审批的一般性意义 |
(一)行政审批的性质 |
(二)行政审批的功能 |
(三)行政审批对私法的影响 |
(四)我国关于行政审批的新政策及其内在逻辑 |
二、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的现有规定、规范目的及面临的矛盾 |
(一)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制度的现有规定 |
(二)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的规范目的 |
(三)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面临的矛盾 |
小结 |
第二章 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的既有探索 |
一、行政审批对矿业权转让合同的影响 |
二、未经行政审批合同无效说的落幕 |
三、未经行政审批的合同未生效说的登场 |
四、未经行政审批的有效说的提出 |
第三章 合同效力判断的新路径及其意义 |
一、来自实务案例的某些启示 |
二、合同效力分析的既有路径及其局限 |
三、合同效力分析的新路径及其优势 |
(一)许可证与市场 |
(二)合同效力与市场 |
(三)合同效力与诉讼爆炸 |
(四)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 |
四、合同效力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其他意义 |
(一)有利于防止腐败、资源优化 |
(二)分析转向 |
(三)司法实践描述上的优越性 |
五、一个必要的扩展:未生效合同还有意义吗? |
第四章 矿业权转让中未经审批的法律效果 |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二、合同未生效的法律效果 |
(一)争议解决条款的独立性 |
(二)报批义务的独立性及意义 |
三、与合同有效相同的法律后果 |
(一)合同解除 |
(二)损害赔偿 |
(三)继续履行 |
第五章 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与矿业权市场的建构 |
一、何以规避行政审批? |
(一)矿业税费种类设置不合理且征收标准过低 |
(二)矿业行业应急式整顿的不良影响 |
(三)政府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的错配 |
(四)政府对矿业权管制随意性较大 |
(五)政府执法监督不到位 |
(六)地方政府的逐利行为阻碍了行政管制 |
二、矿业权市场与合同效力的分离 |
三、矿业权市场的完善:合同效力判断的市场背景 |
(一)完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制度 |
(二)完善矿业权评估制度 |
(三)完善矿业权出让的交易市场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基本成熟(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矿业权市场统计现状与展望[J]. 李政,陈从喜,葛振华,张必欣,吴琪. 国土资源情报, 2021(01)
- [2]宜春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D]. 武建. 南昌大学, 2020(03)
- [3]矿业权理论之反思与重构[D]. 刘卓. 河北地质大学, 2020(05)
- [4]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D]. 王中庆. 山西大学, 2020(12)
- [5]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认定案例研究[D]. 张立. 西南大学, 2020(01)
- [6]油气矿业权行政审批流程优化[D]. 张昊泽.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3)
- [7]论矿产资源法的完善[D]. 唐颖. 河北地质大学, 2019(11)
- [8]矿业权纠纷司法救济的学理与裁判[J]. 张忠民. 求索, 2019(04)
- [9]基于期限结构模型的政策性矿业权退出补偿研究[D]. 肖畅.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10]行政审批与矿业权转让合同效力关系研究[D]. 冯时. 吉林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