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大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大会,瑕疵,决议,网络,互联网,股东大会决议,制度。
股东大会制度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程业文[1](2018)在《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是司法上决议瑕疵救济体系的一个分支,它可以在公司决议具有瑕疵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调整。而本文将对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进行概述,以及分析相关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2期)
崔埈璇,王淼[2](2018)在《韩国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最新修改动态》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2013年5月28日修改的《韩国资本市场法》规定,韩国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废除影子投票制度。影子投票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而由受托人按照股东亲自出席参加股东大会赞成和反对投票的比率,中立性的行使表决权的一种制度。事实上,大多数上市公司担心因小股东缺乏激励和兴趣不积极的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而使股东大会无法召开。而且他们通常也不愿意采用表决权代理的形式。作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笔者建议引入种类股制度来缓和相关的要求,并废除"3%规则"。3%规则是韩国独有的制度,该制度规定持有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对于其超过3%部分的股份,在选举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不得行使表决权。《韩国商法典》第409条规定(选任):(1)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2)除无表决权的股份外,持有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对于其超出3%部分的股份,在第一项的监事选任中不得行使表决权。此外,第542之12条(审计委员会的构成等)(2)和(3)的规定如下:(2)第542条之11第一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选任董事后,应当在选任的董事中选任审计委员会委员。(3)最大股东、最大股东的特别利害关系人以及总统令规定的人,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该公司无表决权的股份外发行股份总数的3%的情形下,该股东对于超过3%的股份,在选任或者解任监事或者非独立董事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不得行使表决权。但是,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更低的持股比例。(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张学林[3](2018)在《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部分法院依照决议不成立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进行裁判,这种与法无据的做法遭受了广泛的质疑。此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明确了导致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的几种情形,使得决议不成立之诉有法可依。为使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在适用上能有清晰的标准,本文尝试理顺不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类型(决议不成立、可撤销决议、无效决议)相互之间的关系,在丰富决议瑕疵理论的同时以期对实践能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二章首先界定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概念,明确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行为性质,再从“二分法”和“叁分法”的立法模式出发,结合各国的立法演变,详细论述了“二分法”和“叁分法”模式下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具体类别,并对“二分法”和“叁分法”进行了评析,本文认为“叁分法”是各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体系的立法发展趋势。第叁章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叁分法”体系下的决议成立瑕疵,尝试依据民法中法律行为理论的基本观点总结出决议成立的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认定决议不成立的事由。第四章详细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叁分法”体系下的决议效力瑕疵,包括可撤销决议与无效决议,总结了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瑕疵的认定事由第五章从股东(大)会瑕疵决议的非诉救济以及诉讼救济两个方面概述了当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时的救济途径,并对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简要评析。(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8-04-01)
王宗正[4](2017)在《网络股东大会:中国实践与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股东大会是互联网时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创新形态,是股东大会未来的发展方向。视频股东大会是网络股东大会在我国的实践形态,但是存在着实践的有限和运行的随意等问题,在规范基础上的有序推进应是我们的现实选择。构建我国网络股东大会制度,"选入式"模式应为我国所采用,并借助于中介机构平台、辅之以电子股东论坛,消除其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本文来源于《江海学刊》期刊2017年05期)
蒋学跃[5](2017)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定数”制度应缓行——兼论《证券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大会法定数制度不能简单归纳为效率和公平的对立关系,它的真正价值是缩减股权分散背景下股东与管理层的代理成本,而对于解决股权集中背景下大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作用微弱,甚至有可能适得其反。一些不顾现实盲目移植该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在实践中遭遇到了很多问题,如公司采用金钱"贿赂"股东、大股东故意不参会等问题。基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较为集中、机构投资者不够发达、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投票途径的单一性以及幅员辽阔的地理环境等诸多现状,我国实施股东大会"法定数"将弊大于利,"法定数"制度不仅不能实现立法者预设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标,反而可能重蹈我国台湾地区的覆辙。(本文来源于《证券法苑》期刊2017年02期)
袁媛[6](2017)在《网络股东大会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化时代的来临,网络股东大会已经成为现场股东大会的补充形式,更好的保障了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利尤其是股东表决权。相对于传统的现场股东大会来说,网络股东大会的优点十分明显,主要包括有效降低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公司的管理运作水平,保护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平等的股东权利。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十分重视对网络股东大会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完善,但是就我国而言,即使网络股东大会在我国已经实际运行多年,却迟迟没有上升到法律保护的范畴,仅有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对此进行了分散、片面的规定。实际上,在信息化技术不断完善的今天,网络股东大会在我国的实际运行中也产生了实践创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则已经不能适应网络股东大会的快速发展,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反而阻碍了网络股东大会的发展进程和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影响了网络股东大会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我国当务之急是要以构建《公司法》网络股东大会的法律制度为框架,采取不同法律层级相结合的方式,对网络股东大会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的规定。本文充分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在网络股东大会的理论基础上,充分对比借鉴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及实践经验,结合分析我国网络股东大会制度的理论制度现状、实践中的创新及问题,充分阐述了我国在《公司法》层面构建网络股东大会制度的必要性及具体构建措施。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是在对网络股东大会的实践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法律完善建议,相较于空泛脱离实际的理论研究,本文更侧重于从实践中发现网络股东大会法律制度的缺陷并加以修订;并且相较于以往学者提出的单一完善《公司法》的建议,笔者提出了以《公司法》为法律制度框架,子法及公司章程自治等具体实施细则相配合的法律制度完善方法,以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对网络股东大会进行全面准确的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7-06-01)
王宗正[7](2017)在《股东大会的“互联网+”:技术创新与制度回应》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技术的嵌入实现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需要制度的调适与应对。中国证监会以其发布的规则来应对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然而要实现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需要一个以公司法改革为核心的系统工程。我国当务之急是要进行公司法修法,确立以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电子化、表决权等股东权行使电子化为核心的制度框架,同时推行"视频会议"+"电子表决"+"互动易"模式的部分网络股东大会,实现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17年01期)
肖婷[8](2016)在《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防范和救济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形成的决议事关公司的正常运行事务和各股东以及相关权益人的利益,但股东大会决议在形成过程中会由于程序上或内容上的不正当而构成瑕疵,由此将损害公司或者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为了规范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我国《公司法》以对决议瑕疵以及相关的救济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实践过程中,并不能满足解决各种实践问题的要求,整体救济制度的构建还有待完善。本文通过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的理论分析,现行法律分析以及相关案例分析找出现有救济制度的缺陷,并通过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和借鉴,提出完善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建议,使之能更好的适应司法实践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的基本理论论述。简单说明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主要阐述了决议瑕疵的类型即瑕疵事由,同时对救济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通对我国现行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进行了分析,并说明现有制度存在的诉前瑕疵救济制度缺失、瑕疵救济诉讼制度不完善等缺陷。第叁部分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认定和救济制度进行的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分析瑕疵避免、瑕疵治愈、诉讼救济等制度对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6-04-22)
戴景彬[9](2016)在《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作为决议撤销之诉提起的法律依据,对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公司法》相关条文对该制度规定不足,略显单薄,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困境。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因而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也具有特殊的法理基础。我国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存在原告范围过窄且不明确,救济手段单一,非诉救济缺失等缺陷。完善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应从完善当事人制度、引入非诉救济制度、内外区分判决的溯及力等方面入手。(本文来源于《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胡华容[10](2016)在《网络虚拟股东大会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为股东大会提供了一种新的会议模式。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利用电子化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国家,尤其是2000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的修正,为网络虚拟股东大会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使得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交流成为可能。本文在对互联网技术发展与网络虚拟股东大会辩证关系研究基础上,探析了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的制度内涵,并以美国网络虚拟股东大会制度作为案例分析对象,对我中国网络虚拟股东大会制度构建提出了一点自己的看法。全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绪论部分,分析了本文论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在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以期通过相应地研究方法达到预期写作目的。第二部分,从互联网技术发展与网络虚拟股东大会辩证关系入手,主要分析了互联网技术是如何对公司股东会议模式产生影响,并导致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的产生。第叁部分,探析了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的制度内涵,深入挖掘了制度背后的隐藏意义。第四部分,以美国网络虚拟股东大会为案例分析,介绍了网络虚拟股东大会在美国公司中的应用情况,并对其州法律进行分类和评析。第五部分,我国网络虚拟股东大会制度构建,探讨我国引入的意义和可行性,并对制度构建提出立法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温州大学》期刊2016-03-01)
股东大会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2013年5月28日修改的《韩国资本市场法》规定,韩国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废除影子投票制度。影子投票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而由受托人按照股东亲自出席参加股东大会赞成和反对投票的比率,中立性的行使表决权的一种制度。事实上,大多数上市公司担心因小股东缺乏激励和兴趣不积极的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而使股东大会无法召开。而且他们通常也不愿意采用表决权代理的形式。作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笔者建议引入种类股制度来缓和相关的要求,并废除"3%规则"。3%规则是韩国独有的制度,该制度规定持有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对于其超过3%部分的股份,在选举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不得行使表决权。《韩国商法典》第409条规定(选任):(1)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2)除无表决权的股份外,持有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对于其超出3%部分的股份,在第一项的监事选任中不得行使表决权。此外,第542之12条(审计委员会的构成等)(2)和(3)的规定如下:(2)第542条之11第一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选任董事后,应当在选任的董事中选任审计委员会委员。(3)最大股东、最大股东的特别利害关系人以及总统令规定的人,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该公司无表决权的股份外发行股份总数的3%的情形下,该股东对于超过3%的股份,在选任或者解任监事或者非独立董事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时,不得行使表决权。但是,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更低的持股比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大会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程业文.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8
[2].崔埈璇,王淼.韩国股东大会决议制度最新修改动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
[3].张学林.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8
[4].王宗正.网络股东大会:中国实践与制度构建[J].江海学刊.2017
[5].蒋学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定数”制度应缓行——兼论《证券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J].证券法苑.2017
[6].袁媛.网络股东大会的法律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7
[7].王宗正.股东大会的“互联网+”:技术创新与制度回应[J].社会科学研究.2017
[8].肖婷.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防范和救济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6
[9].戴景彬.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之检讨[J].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16
[10].胡华容.网络虚拟股东大会制度研究[D].温州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