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长期城乡二元化及户籍制度的限制,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能普遍享有城镇人口享有的各种社会保障福利,导致该成员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生存安全缺乏必要的保障。其社会保障权权利,社会中还未实现福利权和救助权,中国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障权实现状况面临困境,本文从社会福利视角出发,分析社会保障权实现难的原因,从现状和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明晰责任体的责任和完善多方协调机制,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障体系的多元化内容以及增加流动少数民族的人口社会支持网络。
关键词:少数民族;社会福利;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权
一、实现少数民族社会福利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权状况与困境
我国对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更多的是参照相关规定例如失业保险体、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要想实现城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障权,在现实社会保障中非常困难,主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起步较晚,相对其它国家水平较低,具体有以下原因。
一方面,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险权实现问题。总体上来看,城乡二元化模式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参保人数比例低,社会保险权的整体覆盖率较低,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仅有医疗保险有所改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工作多种多样,但都以低技术、低水平为主,主要从事一些低回报的手工制作业、家政服务、环保事业、餐饮行业和高强度的建筑行业。因此满足这一前提的人数较少,大多数人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生活补贴。由于用人单位社会责任较弱妄图逃避责任,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维权意识较弱,导致其工伤保险权也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由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救助权的现实状况显示,城市流动少数民族接受救助的方式很单一,其表现形式为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实物给付或资金给付对其进行救助。这体现出救助帮扶的型式单一匮乏,使得问题不能从根本上的到解决,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难以摆脱贫困。我国现在社会救助存在严重的问题,其鲜明的现状就是“只进不出”,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就业激励机制缺乏,以物质救助的方式并没有给流动少数民族带来长久的利益,其就业范围仍然没得到实质性的改变。
二、 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障权保障实现难的原因
(一) 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性法律法规缺失。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没有具体针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障权的立法,民族立法有很强的原则性,但是缺乏现实社会意义,实操性较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 16 条提出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但是由于其法律效率低,实际操作难度也大,在现实生活中城市流动少数民族很难得到其保护。
结合表3可以看出,于七律、七绝之上除高山仰止的杜甫、李白外,最为推崇的当属李商隐(七绝中与王昌龄选数差距不大,可并列)。
目前在我国,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多是参照一般法的,如《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等,但以上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受众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大多不在这一范围内。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社会保障权的立法多为空白。
7.2.9霉心病①选栽优良抗病品种,从根本上杜绝发病。②由于病源菌在果心寄居,发病缓慢,易被忽视,对北斗、富士、红星等易感病品种从花期前后即着手进行预防,收效甚好。花前喷布多抗霉素300倍液、异菌脲1 500倍,花后喷布菌毒清300倍或双乙酸钠600~800倍液。果实发育期应结合其他病害的防治选用菌必净、甲托等药剂定期喷施。注意萼洼部一定要着药。③多保留萼洼部朝下的果实,疏除萼洼朝上生长的幼果。采收后在低温下贮藏可抑制发病。
(一)完善和健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的法律法规。从某种实践意义上来说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的社会保障权的立法是空白的。因此促进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障权的法治化,及我们应加快把国家针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政策落到实处是针对现有问题的工作重点。在具体操作上,我们应该结合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特点提高立法的质量,在设定社会保险的缴纳费用时可以适当考虑该群体流动性大,职业较为灵活,其收入很难得到保障的原因,再结合与实际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生活情况相关的立法,将其社会保障权更加容易的由应然权利变为实然权利。
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障的法律法规,在充分体现《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 16 条的基础上,对城市中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居住和安全、劳动就业等各方面的权益坚持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注意条文可操作性,增加触犯法律条文的制裁性规则,对于适用该群体的就业和子女教育问题及居住环境和安全问题,也应该为解决相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问题提供依据;继续改进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障有关的政策等。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应当做到既有法律作为支撑,也有相应的政策辅助,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的保障他们的权利
三、 加强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法律路径
(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的针对性相关制度不完善。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长期城乡二元化模式和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得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依旧未能够享受这具有普遍意义的国民待遇,现有的相关福利政策也主要针对城市当地居民,我国并没有实质针对城市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障体制本身存在制度问题。对于流动人口少数民族而言先存的保障制度体现出权益保障主体职能不清、保障内容覆盖面较窄及参保率低、保障形式单一化等方面,政府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重视程度不够,也没有颁布专门的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权有关的政策及相关的管理办法。
(三)执法主体信息管理不对称,效率低,执法主体法律服务意识淡薄。由于一些执法及工作人员为少数民族服务意识淡漠,没有将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工作划入职权范围内。处理有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问题时态度淡漠,具体执法时将歧视的服务观念带入到工作中,使其工作处于被动状态,简单粗鲁,缺少法律意识,导致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障上存在管理服务缺位的现象。各执法主体没有深入了解,对流动在城市中的少数民族信息了解单一,执行力与传播力度低,使得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难度增加,因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利保障受到阻碍。
(二)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民族事务法治化的意识,提升执法能力,建全完善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障权法律机制。应当健全完善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法律保障机制,增强对有关城市流动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在行政执法方面我们应维护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要加强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力资源与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对于法律规定的城市流动少民族人口的法定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义务,对于侵犯其权利的企业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致力于完善救助途径,并及时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少数民族成员予以救济。
对于任何一个读过书的人来说,都必然是受过正书和闲书这个话题的困扰的。上学的时候,家长和老师一般是会教育你要读教科书而不要读与课本无关的书,这个时候的正书就是教科书,而教科书以外的所有的书都被称为课外书,统统划归闲书一类了。毕业了到了社会上,有另外具体的职业,开始了工作,这个时候正书和闲书发生了变化。那些与自己的工作有关的书成了正书,与自己的本职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书都成了闲书。
(三)构造社会福利多元化的支持网络。在传统型社会福利模式的现状下,政府主要的责任就是提供权威性的管理和管制及基础性的社会福利体系和为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参与主体在政策、资源和信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但是由于市场的自利性,在该群体就业方面无法参与扶助,为了防止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体的边缘人格的趋势发展,在对用人单位实施相关政策时关注民意同时加大落实监管制度,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能得到真实可行的福利制度,同时加大社会救助,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则可以根据自身企业的特点再结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需求,对该群体提供救助和帮扶,相应的政府也应该支持并且可以参照企事业单位在录用残疾人的做法,适当在个人税收、救助政策、补贴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企业单位给予一定的鼓励,同时城市公民及公益性组织也可以协助解决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关问题,就其居住环境、就业机会和其他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发生的,需要外界公益性组织帮忙管理,协助政府,一起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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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琳,男,1982年出生,四川三台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
标签:少数民族论文; 流动人口论文; 城市论文; 社会保障论文; 人口论文; 社会科学总论论文; 人口学论文; 世界各国人口调查及其研究论文; 《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年第3期论文;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