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公益,环境,民事,污染环境,被告人,污泥,损害赔偿。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余建华,陈艺尹,陈俊如[1](2019)在《丽水判决一起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陈艺尹 陈俊如)负责处置污泥的公司,却将近2万吨含有害物质的污泥随意堆放在山坳里数年之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在判决被告人实刑后,日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雅邦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判令雅邦公司赔偿生态环(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2-03)
陈艺尹,陈俊如[2](2019)在《治污企业却将万吨有害污泥弃于山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负责处置污泥的公司,却将近2万吨含有害物质的淤泥随意堆放在山坳里数年之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在判决被告人实刑后,11月22日,丽水市中院对雅邦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判令雅邦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70余万元。2013年10(本文来源于《浙江法制报》期刊2019-11-25)
冷罗生,李树训[3](2019)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如何衔接,多种理论学说和实务经验并行。在摒弃结果主义导向基础上,基于权利和义务配置类型不同,各主体间在起诉动力、利害关联、责任风险以及专业程度方面存在差异,显然视其为义务者优于视其为权利者:赔偿磋商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法定义务优于被归为权利范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院的法定义务优于被视为其以及环保组织权利范畴的民事公益诉讼。此外,两种制度体系在应用范围等方面也具有较大区别,为实现全面衔接,避开"生态环境"与"环境公益"间的概念纠缠,赔偿权利人以通过转委托方式将其难以确定起诉主体的案件移交环保组织。(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11期)
杜伟伟[4](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公益诉讼破冰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体现了民事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的对接,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上具有启示性价值,即阻碍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理由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基于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明确适用要件和适用前提,以缩小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要注重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衔接,保证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的统一;要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分配机制,综合考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救济;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文来源于《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刘东杰,朱红晖,李斌[5](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 近年来,随着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如何认定多名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是难点之一。在此,以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例,通过确定污染物总量计算赔偿数额,再结合书证、鉴定意见等,认定各被告人应承担的相(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11-15)
姜丽萍,黄亚洲[6](2019)在《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的规范路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叁维互动》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冲击了原告处分权制度,而完全处分权说、程序处分权说和无处分权说均不能较好地解决问题。有3种利益紧张关系影响了原告处分权的获得与限度:诉求公益和主体私利的紧张、利益无主与保护必要的紧张,以及诉求公益、被告私益与原告他益的叁角紧张。建议通过法律拟制解决原告处分权来源问题,事前与配套规则共同设置门槛,事中给予权利以维持两造平等,事后建立评价监督机制以排除后顾之忧。事前、事中和事后叁维良性互动,共同构建原告处分权的规范路径。(本文来源于《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张逸[7](2019)在《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规范分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叁分院诉上海华锐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叁分院。被告:上海华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被告:钱某某。2008年3月,被告华锐公司与被告钱某某共同对堆放于华锐公司经营场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892号内的含有煤焦油等化工残渣的废铁桶实施违法就地填埋。2016年3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对华锐公司经营场地实施开挖勘察,在场地地下发现涉案废铁桶及化工残渣泄漏形成的废弃物(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肖康康[8](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之反思与重构——基于学理和实践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发挥环境保护作用的核心和关键。考察现行学理和实践不难发现:学理上存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对象不同,但其理论基础却混同,立法上面临《高院工作规范》和《两高解释》的冲突,实践中诉前程序对象不同,存在区分适用的情形。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检察机关未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逻辑起点,合理处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之间的诉讼顺位关系。针对诉前程序的不同对象,应适用不同顺位规则:对象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时,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适用诉前程序;对象为社会组织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在社会组织能够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其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撤回之前起诉而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本文来源于《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董斌[9](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适用规则的优化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防患于未然"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应对环境风险的价值诉求。预防性责任是在有危害之虞或损害已经发生且侵害处于持续状态时采取的积极预防性的救济措施,面向的是抽象不确定性。预防性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为主。但在环境司法实践中,预防性责任呈现出环境侵害标准不明和责任形式单调等问题,掣肘环境司法良序发展。鉴于此,需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责任适用规则进行系统性优化,在遵循预防原则的前提下,明晰环境侵害标准,增设责任承担方式,建构举证责任转换规则以及设置预防性执行措施等,进而发挥预防性责任的前瞻性预防功能,以促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满足实践需求。(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管理》期刊2019年05期)
郭丹妮,向东春[10](2019)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附带私益诉讼解决机制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同一环境侵权行为可同时引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诉讼类型在利益追偿、事实认定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学界主要提出了合并理论和融合理论,但都不能有效衔接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立足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辩证统一关系,援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构造,构建公益诉讼附带私益诉讼的解决机制,形成更完善的环境诉讼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负责处置污泥的公司,却将近2万吨含有害物质的淤泥随意堆放在山坳里数年之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在判决被告人实刑后,11月22日,丽水市中院对雅邦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宣判,判令雅邦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70余万元。2013年10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余建华,陈艺尹,陈俊如.丽水判决一起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N].人民法院报.2019
[2].陈艺尹,陈俊如.治污企业却将万吨有害污泥弃于山坳[N].浙江法制报.2019
[3].冷罗生,李树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衡量[J].法学杂志.2019
[4].杜伟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研究[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刘东杰,朱红晖,李斌.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如何确定侵权责任[N].检察日报.2019
[6].姜丽萍,黄亚洲.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的规范路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叁维互动[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7].张逸.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规范分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叁分院诉上海华锐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8].肖康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之反思与重构——基于学理和实践的视角[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9].董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适用规则的优化路径[J].中国环境管理.2019
[10].郭丹妮,向东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附带私益诉讼解决机制的构建[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