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唐代法律体系中的式是太宗后期逐渐发展起来的,其最初作为官司的规章条例,是对具体问题所作的细则规定,这就形成了唐式具有细密性制度规定的特色。其所调整的对象要窄于普通法,制定主体是低于律、令、格制定主体的部、司、监,在法律位阶上低于律、令、格。随着唐代法制的发展,有些全国通则性的规范因受唐令修订规则所限,无法增添入令,转而修入唐式中,唐式便从最初的官司规章条例逐渐向着兼容普通法的方向演化,最终被纳入全国普通法体系,与律、令、格并列,在唐代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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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戴建国
关键词: 唐式,官司特别法,普通法,法律位阶
来源: 云南社会科学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Ⅱ辑,哲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中国古代史,法理,法史
单位: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基金: 上海师范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创新团队和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在传统社会秩序之间:唐宋法的传承与实践”(项目号:15FZS023)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29;K242
页码: 128-134
总页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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