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案卷移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案卷,主义,一本,中心,制度,检察机关,实质。
案卷移送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史炜,王逍奕[1](2019)在《侦控机关刑事案卷移送中的“证据偏在”》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控机关移送案卷时存在着筛选有罪或罪重证据,忽视、隐匿无罪或罪轻证据的"证据偏在"行为。对抗因素导致检察机关角色定位存在偏差;科层制下考评机制导向的行为驱动;证据收集与审查的主体存在思维误区等是"证据偏在"产生的原因。可通过采取信息技术手段规制、建立侦控机关合理的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律师的外部监督等多种措施防范"证据偏在",通过保证刑事案卷的完整移送来避免冤案发生。(本文来源于《广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韩粮远[2](2019)在《论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中的“有限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适用偏差,并非立法不周所致,2012年"全卷移送主义"的回归也有其现实合理性。从决策主体的视角出发,是法官的"有限理性"造成了预断的产生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长期存在。要克服这种"有限理性",需要通过合目的性的法律环境的塑造,引导法官主体的决策行为选择。具体来说,要围绕人权保障,切实保障辩方权利的实现,有区分的对待和改造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加强对法官主体相关内容的培训。(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邢燕[3](2019)在《案卷移送制度下的庭审实质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五机关联合印发《意见》(1)、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实施意见》(2),旨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到庭审之中,就是要实现庭审的实质化,而消除“案卷中心主义”造成的消极影响,一直都是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存在的焦点问题。尽管我国目前采用的庭前全面案卷移送制度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相悖离,想要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目标,长远来看,必须改变现有案卷移送制度;但是,出于多种因素的限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案卷移送制度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如何消除案卷移送制度造成的消极影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重点。本文以案卷移送及案卷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被运用的过程为主线,考察我国1979年至今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和目前案卷移送制度下庭审形式化的表象,分析论证造成案卷移送制度下庭审形式化的表象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的观点,如案卷贯通性配合诉讼构造,案卷优越性适应职权化管理,案卷排他性保障实体真实,案卷决定性源自形式审查等等,从而得出结论:真正导致庭审形式化的因素并非案卷移送制度本身,而是对案卷贯通性、优越性、排他性和决定性阻断效果不佳的法庭审理方式,因而二者可以并存。对国内外案卷移送制度模式及其庭审实质化的保障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不论是适用“起诉状一本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采用案卷移送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均一致倾向于运用各项诉讼原则及庭审制度设计阻断案卷从侦查到审判之间的联接,避免庭前案卷对庭审的干预,从而体现庭审在审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明确了案卷移送制度与庭审实质化可以共存的关系,以及我国案卷移送制度下庭审形式化的原因,由此探讨案卷移送制度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根据比较研究的结果,首先应当采用科学理念指引刑事诉讼行为,其次应当按照案卷移送和庭前、庭审及庭后被运用的阶段划分,以多维视角设计庭前程序阻隔案卷贯通性、庭审程序避免案卷优越性、排他性、决定性、裁判程序限制案卷后续性的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推动实现案卷移送制度下的庭审实质化。(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5-28)
吴启燊[4](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促进庭审实质化具有重大意义。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中,都可以找到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英美化的趋势。我国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也经历了两次重大修改,在当下司法改革的浪潮中,实践和学术层面对此进行修改的呼声也很高。十八大之后,我国加速了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在接下来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有专门提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随后,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提到,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国情,同时考虑到法官自由心证和庭前准备的需要,研究制定双重刑事案卷制度,即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不直接向人民法院移送侦查卷宗,而是移送专门用于起诉的起诉卷宗,对证据材料有选择性的移送,保障法官在开庭前能知悉案件事实,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的同时又不会对案件产生不合理的预判,保证法官通过开庭审理形成内心确信。这种折衷主义的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的趋利避害,需要深入研究。目前我国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在实践中仍有许多弊端亟待解决,例如侦审不分、法官预断、庭审流于形式等。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还存在着侦查中心主义,而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改革,可以推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本文通过对刑事案卷移送制度进行历史和比较研究,结合改革的历史经验,论述“以审判为中心”对我国司法体制带来的积极影响,从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出发,就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研究和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具体设想,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中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1-19)
付大银,王栋[5](2018)在《关于对刑事案卷移送、接收、退回情况的调查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案件的移送和接收工作作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接的重要渠道,其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效率与办案质量,关系到司法规范化水平。河南省光山县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经与当地公安机关交流沟通,在刑事案件对接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上达成了相关共识,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现结合2016年以来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一、案卷移送和接收中存在的问题光山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沟通协商,规定刑事案卷的移送、接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即县(本文来源于《检察调研与指导》期刊2018年05期)
孔祥承[6](2018)在《诉讼模式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改革中引入了起诉状一本主义,但它犹如钟表上尺寸不合的齿轮,与我国的诉讼模式不相适应。反观以案卷移送主义为核心的案卷移送制度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有着极大的契合度,它既是司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审判运行机制推演的必然结果。尤其在我国司法语境下,阅卷预断所带来的影响相比于案卷所承载的作用显得微不足道。案卷作为组织证据审查的信息生命线,实际承担着辅助法官查明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以及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实现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8年05期)
范好学[7](2018)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从律师之眼再看案卷移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庭前案卷移送方式的选择上,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叁种模式,每一种案卷移送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立法背景。在审判改革的大背景下,本文拟对我国案卷移送制度"一波叁折"的历史脉络进行系统梳理,并对每种方式进行评析。再结合我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重新审视案卷移送制度和预断、庭审实质化之间的辩证关系。(本文来源于《经贸实践》期刊2018年14期)
孔文飞[8](2018)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整个刑事诉讼运行程序中,刑事案卷移送作为其中一项细微的制度,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案卷移送存在于诉讼的全过程中,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案卷材料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间的传递过程;狭义的刑事案卷移送仅仅指的是公诉机关向审判机关的案卷移送。刑事案卷的移送制度设计以及运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基于其重要性,我国自建国以来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均对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作了相应改动,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刑事案卷移送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运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其目的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如何确立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案卷移送又有何种联系?本文就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通过浅析我国历次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修改后所体现出的利与弊,结合当前刑事诉法中全案移送方式的回归,来探究这种回归究竟是立法的倒退还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有力地促进还是背道而驰?最后,在分析不同刑事案卷移送方式的利弊,简要介绍域外刑事案卷移送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背景,试图提出一些保障现行全案移送制度有效运行的简单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首先是对一些基本概念的厘清;然后通过分析我国历次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修改后的实践效果,寻找出产生弊端的根源;随后通过简要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规定,从中汲取一些有利部分;最后为我国当下的刑事案卷全案移送制度提出一些保障其合理运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周新[9](2018)在《刑事案卷移送的过滤机制与路径反思——深化改革背景下案件公正审理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案卷移送制度没有相关的过滤保障机制带来一系列消极影响。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趋向,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若干举措,提升刑事司法裁判质量的一种新思路在于对刑事案卷移送进行新路径设计:侦查阶段刑事案卷的效力不能当然地涵射至审判阶段,在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与开庭审理之间设立案卷审查机制,同时将现行庭前会议制度前移并入,在叁方参与的前提下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概言之,庭审前的案卷分流审查机制和庭审阶段的直接言词原则具体落实才是治本之道。(本文来源于《学术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林颖哲[10](2018)在《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1卷宗移送制度的探讨广义的案卷移送制度是指,公诉案件中检查机关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的过程以及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向法院移送案卷的过程;侦查机关案件侦查完成后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送至公诉机关,并且案件一审结束后,审理案件的法院将材料移送到二审、再审的法院的活动也包括在内。概括地说,就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中,案卷材料在各个部门之间流转的活动。狭义的案卷移送制度仅仅是指,人民检察机关运用国家公诉权将(本文来源于《科学咨询(科技·管理)》期刊2018年01期)
案卷移送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适用偏差,并非立法不周所致,2012年"全卷移送主义"的回归也有其现实合理性。从决策主体的视角出发,是法官的"有限理性"造成了预断的产生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长期存在。要克服这种"有限理性",需要通过合目的性的法律环境的塑造,引导法官主体的决策行为选择。具体来说,要围绕人权保障,切实保障辩方权利的实现,有区分的对待和改造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加强对法官主体相关内容的培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案卷移送论文参考文献
[1].史炜,王逍奕.侦控机关刑事案卷移送中的“证据偏在”[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2].韩粮远.论我国刑事案卷移送制度中的“有限理性”[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
[3].邢燕.案卷移送制度下的庭审实质化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4].吴启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8
[5].付大银,王栋.关于对刑事案卷移送、接收、退回情况的调查分析[J].检察调研与指导.2018
[6].孔祥承.诉讼模式下案卷移送制度研究[J].当代法学.2018
[7].范好学.庭审实质化背景下从律师之眼再看案卷移送制度[J].经贸实践.2018
[8].孔文飞.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刑事案卷移送制度的完善研究[D].兰州大学.2018
[9].周新.刑事案卷移送的过滤机制与路径反思——深化改革背景下案件公正审理的思考[J].学术研究.2018
[10].林颖哲.公诉案卷移送制度思考[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