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相对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债的相对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导读:本文包含了债的相对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相对性,缔约过失,绝对性,债权,物权,责任,债权人。

债的相对性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黄茂荣[1](2017)在《债之相对性面面观》一文中研究指出债的概念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虽然强调在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发生,但也常常具有涉他性。后者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叁人侵害债权的问题,而此种侵害具有间接性;债之移转的问题,而此间也往往涉及第叁人的权利对抗;债之客体的相对性问题。债之内容具有丰富性,其发展历经叁个阶段,而目前之有力学说乃是请求权规范竞合。(本文来源于《法治现代化研究》期刊2017年06期)

卫心怡[2](2017)在《债的相对性及其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债的相对性是债的基本特征之一,亦是其区别于物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债的相对性在一些方面不得不进行突破,并且,这样的突破在实际生活中显得极具必要性,从价值判断上来看又极具合理性,同时也不会改变债的本质。笔者从债的相对性的含义着手,阐述何为债的相对性及其突破、意义以及局限性,从而得以使得债的相对性更好地为人所了解,并推动其进一步地发展以及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6期)

叶涛[3](2016)在《债之相对性视角下的债权性占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性占有是指相对人之间基于债之关系占有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状态。它是一种以债权为权源的占有状态。在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中,债权性占有是相对于物权性占有而言的,两者共同发挥着分离物的使用与归属功能,构成了财产所有与利用的二元模式。债权性占有的本权是债权,债权的本质为相对性,债权性占有是一种债之关系的体现。债权人之所以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或收益的权利,是债权的受领结果。不同于普通债权的是,债权性占有中“占有和债权的结合”使其表现出了对物“支配”的外观。因而,债权性占有中债之相对性属性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受到诸多质疑。例如:认为债权不能对抗物权,但债权性占有却可以对抗原物返还请求权;认为债权具有平等性,但债权性占有却在多重债权中具有优先受领给付的效力;债权只能向相对人主张权利,但债权性占有却享有对第叁人的侵权保护和诉讼保护。对此本文将上述观点归纳为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优先性和侵权保护中的绝对性。这些观点均提出债权性占有突破了债之相对性,并作为“债权物权化”研究的重要内容。对此需要明确债之相对性及突破的基本理论问题。债之相对性的本质在于债务人的特定性。债之相对性是债权的根本属性,也是债之相容性、平等性、非公示性等特征的基础。而债之相对性突破是指债之效力对第叁人产生了作用。债之相对性是形式理性的结果,债之相对性突破是实质理性的结果。在民法上债之相对性及突破体现了民法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关系。在民法制度的建构中,个人本位关注的是民事权利体系内部的逻辑与结构,而社会本位关注的是社会政策和价值对民法的影响。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是指债权阻却某些物权人对占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包括债权性占有可拒绝债务人对动产或不动产的返还请求,以及债务人将动产转让给第叁人时可阻却第叁人之原物返还请求。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并非物权效力或“物权化”效力,而是相对人之间债之效力的体现。现有民法理论足以说明“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不宜轻易否定或突破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当债务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行使物权支配及请求权时,债权人可基于对物权人的债权对抗其物权请求权。此点,可运用债之保持力和请求权竞合理论中的“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来分析和说明。而承租人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对抗”租赁物之买受人的依据是,基于“居者有其屋”的立法政策所确立的债权债务法定概括移转规则。债权性占有的优先性,是指在多重债权中占有标的物的债权具有优先受领给付的效力。债权的优先性和对抗性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债权性占有的对抗性是指债权人对抗原物返还请求权的问题。而债权性占有的优先性解决的是债权之间效力先后的问题。债权性占有的优先性问题依旧是债法内的效力问题,不涉及支配性或者排他性效力。在债之给付为占有时,如租赁合同,先行占有之承租人已经受领给付,基于债之保持力保有债之给付以优先于其他债权。在债之给付为登记时,如不动产买卖合同,从债权平等的理论和债权履行的实际效果上看,占有都不应当成为债权优先受偿的理由。债权性占有在侵权保护中的绝对性问题,是指第叁人侵害占有物时债权人能否对第叁人直接行使侵权保护和诉讼保护。当第叁人侵害占有物,应当区分占有事实保护和债权本权保护。在占有事实保护上,债权性占有人享有的是暂时性的保护,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和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债权本权上,债权性占有人享有的终局性保护,基于债之相对性,其债权利益损失只能向所有权人主张。此外,所有权人享有针对侵害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事实保护不能对抗本权意义上的所有权保护和债权保护。综上所述,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强调在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中,债权性占有基于债之关系而产生,应当在债之相对性视角下分析其效力问题。需要检讨债权性占有对抗性、优先性、侵权保护中的绝对性等诸多被论及为“债权物权化”的现象。对于债权性占有的相关效力问题,均可以在债之相对关系中予以解释。在不必一定承认债权性占有“物权化”的基础上,可通过债之相对性及由此产生的债之相容性、平等性、受领力、保持力、债权公示制度等予以规范与定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5-15)

娄天宇[4](2016)在《缔约过失责任突破债之相对性的合理性分析——兼论《合同法》第43条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缔约过失责任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坚守债的相对性原则。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仍然坚持债之相对性原则不突破将会产生不公正的情况,尤其体现在教唆缔约过失行为等存在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因此确定出缔约过失责任突破债之相对性的类型,并完善相关立法对于现行合同制度的完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刘志阳[5](2014)在《组织过错与债的相对性——《德国民法典》第278条与第831条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社会经历了从"风车磨坊"时代向"机器大工业"时代的演进。经济的变化引起了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企业组织行为中的组织过错对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都产生了影响。《德国民法典》第278条与第831条中债的相对性的内在运行机理、法律后果等在组织过错的影响下表现出了一定的相异性。(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陈晓丽[6](2013)在《从债与责任角度看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法中债与责任的关系问题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关于债与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是现今中国民法诸多问题中很具有研究价值的问题之一。明确债与责任的关系,对于推进我国民事立法科学化和正确司法均有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债与责任关系的研究,为债和责任的分离提供理论依据,并进而为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作出合理解释。(本文来源于《现代妇女(下旬)》期刊2013年11期)

崔文星[7](2013)在《债的相对性规则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债的相对性是债的本质规定性,是大陆法系民法区分物权法和债权法的理论基础。债的相对性包括债的主体相对性、债的内容相对性和债的责任相对性。债权物权化和债的保全制度等情形是债的相对性规则的例外,但这些情形只是特例,根本不能动摇债的相对性规则。淡化甚至动摇债的相对性规则的观点是不妥当的。(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薛军,张志刚[8](2012)在《担保前提下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兼议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坚守与突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债权有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先行利用债的担保制度实现债权,是否有权直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针对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对此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就应该允许债权人直接行使代位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债权有担保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该受到限制。只有当债权人已经诉诸担保的保障而仍然不能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代位权。笔者认为,应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运作的内在逻辑出发,结合债的担保制度与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的债权人代位权在功能上的差异,解决在存在担保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为何应该受到限制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05期)

凌雯[9](2012)在《债之相对性是否应突破——从债之相对性和绝对性各自表现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乃相对权,债之相对性原则亦是债法中的基石,债法中的各项制度皆由此展开,同时亦是债权区别于物权等绝对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随着各种债之绝对性理论的相继出现,使这一基本原则受到了威胁。那么这些看似突破的现象究其本质到底是否与相对性原则相违背?本文欲从现象出发,来探究相对性与绝对性的本质,进而对上述问题予以回应。(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2年02期)

侯燕[10](2011)在《论债的相对性及其例外》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或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债或者合同的相对性也出现了相应的例外制度,比如代位权制度、涉他合同等。本文从债的相对性概念、债的相对性例外等几个方面探讨债的相对性及其例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36期)

债的相对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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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债的相对性是债的基本特征之一,亦是其区别于物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债的相对性在一些方面不得不进行突破,并且,这样的突破在实际生活中显得极具必要性,从价值判断上来看又极具合理性,同时也不会改变债的本质。笔者从债的相对性的含义着手,阐述何为债的相对性及其突破、意义以及局限性,从而得以使得债的相对性更好地为人所了解,并推动其进一步地发展以及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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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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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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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债的相对性论文参考文献

[1].黄茂荣.债之相对性面面观[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

[2].卫心怡.债的相对性及其突破[J].法制博览.2017

[3].叶涛.债之相对性视角下的债权性占有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4].娄天宇.缔约过失责任突破债之相对性的合理性分析——兼论《合同法》第43条的完善[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5].刘志阳.组织过错与债的相对性——《德国民法典》第278条与第831条之比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

[6].陈晓丽.从债与责任角度看债的相对性的突破[J].现代妇女(下旬).2013

[7].崔文星.债的相对性规则辨析[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

[8].薛军,张志刚.担保前提下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兼议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坚守与突破[J].人民司法.2012

[9].凌雯.债之相对性是否应突破——从债之相对性和绝对性各自表现谈起[J].时代金融.2012

[10].侯燕.论债的相对性及其例外[J].法制与社会.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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