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抵押期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期限,抵押权,蓟县,山海关,债券,债务,高额。
抵押期限论文文献综述
崔文强[1](2019)在《反担保抵押登记的期限记载》一文中研究指出反担保作为担保方式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类型,在登记实务中,以不动产为标的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往往对其期限的记载上存在一些误区,如何准确记载反担保抵押权登记的期限,应建立在对反担保主合同的厘清和主合同相关期间的把握的基础上。(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9年33期)
谢蓉[2](2019)在《抵押权行使期限应取决于主债权履行期限》一文中研究指出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并在其上设立抵押权,该抵押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如何判断?解答实践中,一些公司提出个别地方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抵押权人和抵押权确定一个"抵押期限",依此确定抵押权的权利行使期限。如果在办理登记时确立的"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到登记机构来办理变更登记,即办理抵押权"续期"。那么,是否必(本文来源于《中国土地》期刊2019年05期)
[3](2019)在《两部门通知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期限》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4日,来自中国银保监会官网的消息显示,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的期限。通知明确,此前出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本文来源于《金融世界》期刊2019年04期)
林凯[4](2019)在《居民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加权期限与早偿因素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国内居民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称RMBS)的加权期限与早偿因素。本文首先介绍了RMBS产品的基本概念、基础资产和产品结构,分析得出RMBS加权期限主要由资产池早偿率决定。其次,梳理早偿率的统计口径,分析近年RMBS产品早偿率的运行特点,文献综述并结合国内情况,分析得出影响早偿的主要因素是资产池的账龄和房地产成交情况,形成相关推理后做数据检验和回归分析,结论效果显着;文末总结全文并提出投资建议。(本文来源于《新金融》期刊2019年03期)
刘庭庭[5](2018)在《“长春”+“长发”引国际资本争过“山海关”》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刘庭庭)高质量发展路上,长春再一次用实践证明:投资愿过“山海关”!11月1日,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发集团”)旗下长发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成功发行了3年期、4亿美元高级无抵押债券,发行价为T3+2.778%,创当周香港(本文来源于《吉林日报》期刊2018-11-06)
石晨谊[6](2018)在《抵押权主合同期限变更登记的法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该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由于其他债权人的同意难以取得,这种做法导致先顺位抵押权的银行在办理续贷时陷入两难境地。文章以传统民法理论为依据,通过比较法研究,梳理了当前我国关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认为即使抵押权人超过被担保主债权诉讼时效行使抵押权,也不会发生抵押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被担保主债权履行期限变更并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时不应要求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期刊2018年07期)
蒲晓磊[7](2017)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期限拟延长一年》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蒲晓磊今天上午,《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州区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12月27日(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12-23)
胡春[8](2017)在《抵押权行使期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抵押权以及抵押财产灭失的,抵押权消灭。那么,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没发生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应一直存续或者应该规定一定的行使期限?在我国《物权法》起草过程中,一致认为应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即行使期限,至于如何规定期限,存在不同意见。12016年初制定的《物权法司法解释》没有针对上述争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细致规定。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限研究,主要有法定行使期限和约定行使期限。本文认为《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是抵押权的法定行使期限。因为该条文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而“法院不予保护”含糊不清,在我国司法和学说上该期限经过抵押权“存续说”和“消灭说”两种观点。其中,“消灭说”还有诉讼时效经过和除斥期间经过两种消灭原因的区别。我们要看到这其中的不当之处。比如,前者观点直接挑战了物权法定原则(法律规定了抵押权的功能是保障债权实施,但该观点架空了抵押权本身的优先受偿的应有之意),与“消灭说”相比,“存续说”看似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但经不起仔细推敲:“法院不予保护”并不能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消灭说的错误之处在于:将抵押权认为是除斥期间的客体,而且该法定期限会因诉讼时效的延长而延长,但一般认为除斥期间是固定期间。把诉讼时效作为其消灭原因的观点有两点不妥之处,其一是抵押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在理论界存疑,其二是同样经过诉讼时效,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成为自然债权,抵押权却消灭,产生了跟其主债权不一样的效果,有违担保物权从属性的特征。同时,我国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因各自的成立生效的方式不同,而应分开讨论,本文主要以探讨抵押权效力为主。关于约定抵押权行使期限是否有效的问题,一直有争议。张弛教授的观点是坚持约定无效。本文的观点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和动产抵押全的存续”,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和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两方面考量,认为应当有效。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分析了我国抵押权行使期限上的一些问题: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的“存续说”直接挑战了物权法定原则,使抵押权本身的优先受偿的应有之意消失殆尽。另一方面来说,虽然没有法院强制力保护,但抵押权仍然登记在册,抵押物的流转处分、其他物权人权利的行使都受到严重影响。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抵押权并非其客体。诉讼时效作为其消灭原因的观点有两点不妥之处,其一是抵押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在理论界存疑,其二是同样经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却与其主债权在法律效果上出现加大差异,这对诉讼时效经过抗辩权而形成的法律效果产生对抗性。第二章从正反两方面肯定抵押权法定行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消灭,原因有自然物权的概念系臆造;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受到抵押权存续的影响等。第叁章明确了约定抵押权行使期限的法律效力为有效,认为抵押权虽为物权之一,但也与抵押合同息息相关,应考量意思自治的因素并可以约定抵押权行使期限。第四章指出抵押权行使期限实际上是权利失效期间,介绍权利失效制度,以此作为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本制度发源于德国,在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体系均有所体现。本章主要介绍该制度的适用要件,产生的法律效果,并通过引用一个司法解释和一个法院裁判,说明此制度可以在我国建立、适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01)
陈亚菁[9](2017)在《正确理解和记载抵押登记中的债务履行期限》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需要正确理解登记记载的事项才能做到依法登记、准确记载、更好维护权利人权益。在抵押登记中,常常要记载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抵押合同中的提示性条款,是抵押合同中应当具有的内容。债务履行的期限,也称债务的清偿期或给付期,即(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7年07期)
金绍达[10](2016)在《最高额抵押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是否要进行登记》一文中研究指出某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抵押权变更登记范围的规定与《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了一些区别,如《细则》第六十八条把债务履行期限的变更列入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范围。那么,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时,登记机构是否要办理变更登记?金绍达:《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范围是:"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房地产》期刊2016年16期)
抵押期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并在其上设立抵押权,该抵押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如何判断?解答实践中,一些公司提出个别地方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抵押权人和抵押权确定一个"抵押期限",依此确定抵押权的权利行使期限。如果在办理登记时确立的"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到登记机构来办理变更登记,即办理抵押权"续期"。那么,是否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抵押期限论文参考文献
[1].崔文强.反担保抵押登记的期限记载[J].中国房地产.2019
[2].谢蓉.抵押权行使期限应取决于主债权履行期限[J].中国土地.2019
[3]..两部门通知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期限[J].金融世界.2019
[4].林凯.居民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加权期限与早偿因素的实证研究[J].新金融.2019
[5].刘庭庭.“长春”+“长发”引国际资本争过“山海关”[N].吉林日报.2018
[6].石晨谊.抵押权主合同期限变更登记的法律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8
[7].蒲晓磊.“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期限拟延长一年[N].法制日报.2017
[8].胡春.抵押权行使期限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9].陈亚菁.正确理解和记载抵押登记中的债务履行期限[J].中国房地产.2017
[10].金绍达.最高额抵押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是否要进行登记[J].中国房地产.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