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司法论文_杜军强

导读:本文包含了中国传统司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司法,修辞,传统,中国传统,中国,裁判,司法官。

中国传统司法论文文献综述

杜军强[1](2019)在《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司法修辞的语境及其形态——以清代司法修辞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对中国传统司法修辞的研究在研究材料上以州县司法判牍为主而忽视审转司法,且因无法关注到司法修辞赖以发生的语境只能就判牍作平面化分析。聚焦于清代司法实践可知,司法责任及其在司法者之间的分配构成司法修辞的制度约束,而律例与实质正确所构成的司法权威则是司法修辞所欲维护的目标,因而清代不同司法程序在司法责任与司法权威上的差异,必然具体地影响清代司法修辞的形态。通过对审转司法和州县自理司法进行分析可知,清代的司法责任从规范维度,司法权威以及修辞听众则从实质维度影响着司法修辞的形态。清代司法修辞的结构也因而在司法主体的修辞态度、听众构成、司法修辞具体形态上皆具有明显特征,不可一言以蔽之,也不可对司法中文学化修辞有过高期待。(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19年00期)

吴欢,朱小飞[2](2019)在《传统中国司法中缘何讲究“情法两尽”》一文中研究指出天理、国法与人情和谐统一是传统法文化的价值追求,通过断狱听讼实现无讼理想是传统司法的基本运作方式。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强调,不仅立法层面要做到“必协情理”,司法活动中也要“力求情法两尽”。事实上,“情法两尽”不是特定时空的特别司法策略,也不是特定官员的个人(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7-10)

李麒[3](2019)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天理”信仰》一文中研究指出法文化可以视为一个民族在“法”这个侧面的制度建设、物质技术、思维方式、价值系统、行为模式等的统合,是一个民族在“法”的方面的一套“生活方式”。司法文化或曰诉讼文化是法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文化中最为生动和活跃的因素,也是最能体现法文化特质的领域。对“天(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6-28)

高璐[4](2019)在《情理与法理:中国传统道德教育与现代司法的相互冲突与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道德上有伦理,法律上有法理,伦理的"理"与法理的"理"并不是同一个意思,伦理中的"理"指的是情理,讲的是符合人们情感上的可接受行,可称之为实质合理性。法理中的"理"指的是物理,讲的是符合法律规定与法律程序的逻辑性、规律性和可预测性,可称之为形式合理性。这才会有法律实际运行过程中物理与伦理的矛盾与冲突,特别是在"善良违法"问题上,人们本着"良心"所做的事恰恰有可能违背法律,有时候符合道德的东西,法律上不一定提倡甚至不符合法律。同时,法律与道德在冲突的过程中又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以及对方存在的必要性与优势,它们相互影响互为补充,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本文来源于《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期刊2019年12期)

安庞靖[5](2019)在《中国传统司法的形式化追求》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以李觏为个案,通过李觏的礼论与其他的法制言论,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的总体文化特点。李觏的礼论具有十分明显的创新性,其提出的礼的“叁支”与“四名”的观点,能够反映传统法律的形式化追求。本文通过对于李觏的研究,关注中国传统司法的特点,并考察这种特点与韦伯所提出的“卡迪司法”的性质的异同。对于中国传统的司法模式,学者较为普遍的看法是,这种司法属于实质合理性、形式非理性的司法。韦伯将这种司法看作是卡迪司法,认为此种司法不具有形式合理性。本文针对这种看法,以宋代李觏的观点为例,对于传统司法的形式化进行新的研究和说明。本文以李觏的法律观点为中心,分别考察李觏所提出的叁支四名、刑禁、叁品五类以及礼为大法等独特的观点。通过对于这些内容的深入地分析,与中国传统司法的实践和思想进行了多方面的对比。这些研究从思想到典型案例,都证明了传统司法的各个方面,体现出了形式化的内容。围绕本文所提及的问题,即,中国传统司法是否具有一定的形式化的追求。本文选取了李觏的法律思想,并认为,根据李觏的礼法体系的设定,可以看到这种法律思想中反映出传统司法具有一定的形式化追求,而宋代的司法实践也符合这种法律思想内容。这说明,李觏的法律思想契合宋代司法实践,表达了传统司法形式化的特点。形式化的表现包括:首先,传统司法内容方面具有形式化因素。李觏将刑典和儒家的礼典都纳入了“礼”的范畴中,而这些内容都是条文化的,具有形式性。因此,情理即礼,具有一定的形式化条文。其次,是传统司法程序上的形式化。运用情理突破法律规定的原情定罪方法,其适用是具有条件的。司法官只有在涉及疑案的情况下,才能够进入谳狱的程序,由此才可以适用原情定罪的审理方式。再次,传统司法的情理解释方面具有形式化。司法官进行情理解释,对于案件的法律进行补充和偏离,必须具有一定之规。司法官需要把握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寻找情理之“伦”,即合理的伦常原则;其二是寻求情理之“要”即确定其运用刑罚的程度,最终确定“中”的审判结果。李觏认为这种“权变”是合于礼的,因此属于“变礼”,不是如同孟子提出的那种随意的“权”。由此,情理的具体确定方式也是具有规定性的,并非是随意而为。李觏的这种法律观点,影响了宋代的司法官。宋代的司法官往往运用“情理”方式来解读案件,这种情理的运用,重视理对于情的制约性。阳明心学的弊端也被刘宗周等学者予以一定的扭转,从而又回复了理学的一些要求,从儒家的法律思想看,都十分重视情理的确定化问题。宋代的司法实践,也充分地体现了与李觏礼论的契合性。首先,在民事细故案件内,司法官所运用的情理内容,是具有形式化依据的。情理的内容具有礼典的规定,在没有礼典时,司法官便运用理的内容,推断情理的形式。其次,在刑事案件内,司法官只有在涉及疑难案件时,才运用原情定罪的司法方式。另外,原情定罪中所运用的情理部分,也是具有形式化推断方式的。情理的总体内容,都不会超越礼的体系。因此,李觏的言论反映了宋代司法的特点。宋代的司法,体现了一种礼、法共同运用,结合实质合理与形式合理的司法方式。从李觏的法律思想与宋代司法实践看,韦伯对于中国古代司法属于“卡迪司法”的说法是不适当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李拥军,戴巍巍[6](2018)在《中国传统司法功能的价值意蕴与现代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传统的司法具有"救济""止争""制权"的功能,而这些功能都服务于"善"这一价值目标。以"善"为核心,以"天道—善—德"为基本结构的"道德体系",构成了传统司法功能的价值渊源。该道德体系具体表现为"无私"、"和合"、"易与不易"等观念,这些观念约束着司法的具体运作。在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挖掘传统以"善"为中心的司法价值中的有益成分,吸收"情、理、法"融合的司法运作模式的长处,对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与民情的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张勇[7](2018)在《中国传统音乐治疗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结合对音乐冥想法、击鼓疗法、音乐电疗、五音疗法等民族音乐治疗方法的介绍,论述了中国传统音乐治疗在维护司法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运用方法,并就司法部门羁押、服刑人员心理问题,提出了运用传统音乐治疗干预的建议与措施。(本文来源于《艺术评鉴》期刊2018年19期)

杜军强[8](2018)在《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司法修辞的语境及其形态——以清代司法修辞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现有对中国传统司法修辞的研究在研究材料上以州县司法判牍为主而忽视审转司法,且因无法关注到司法修辞赖以发生的语境只能就判牍作平面化分析。聚焦于清代司法实践可知,司法责任及其在司法者之间的分配构成司法修辞的制度约束,而律例与实质正确所构成的司法权威则是司法修辞所欲维护的目标,因而清代不同司法程序在司法责任与司法权威上的差异,必然具体地影响清代司法修辞的形态。通过对审转司法和州县自理司法进行分析可知,清代的司法责任从规范维度,司法权威以及修辞听众则从实质维度影响着司法修辞的形态。清代司法修辞的结构也因而在司法主体的修辞态度、听众构成、司法修辞具体形态上皆具有明显特征,不可一言以蔽之,也不可对司法中文学化修辞有过高期待。(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第21卷):法律文明的起源和变迁——以五大古文明为中心》期刊2018-09-22)

赵晶[9](2018)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定性的宋代维度——反思日本的《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的宋史学者立足《名公书判清明集》,试图回应法律社会学家和清代法制史学者对传统中国司法文化的讨论。他们以听讼的定性为起点,衍生出深化法源理解、辨析司法官审判风格、构建"健讼"评价等叁个研究方向。在法源理解上,由于"情""理"等内涵与功能具有多元性,法源之间也存在着重合、互补或矛盾的复杂关系,需要细致辨别,才能精准定性某一司法官的审判特色。在司法官的审判风格上,地域性与群体性被用于解释他们之间的差异,然而这种解释面临叁个风险:是否真的存在差异?地域性与群体性的解释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种解释路径是否考虑到了历时性变迁与共时性的差异?在"健讼"评价上,由于唐代以前虽然诉讼多发、却未见"健讼"论述,所以"健讼"成为宋代以后诉讼文化的关键词,需要从司法官的主观意识领域入手,去寻找诉讼制度上的影响,以及《清明集》这类文献编纂成书的时代背景等。(本文来源于《学术月刊》期刊2018年09期)

邱玉强,祖伟[10](2018)在《中国传统司法“用谲钩慝”之术合理性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诱导侦查并非外国才有,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文化中也有体现。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用谲钩慝"之术类似今天的诱导侦查。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的"用谲钩慝"之术,既对疑难案件的解决"固不可废",亦"免于追捕之烦",具有特定时空下的合理性,该经验之术是古代司法智慧的结晶,具有周延性与可借鉴性。依据诱导公式理论,诱导侦查措施的使用存在一定限度。现代法治社会中,有必要对侦查机关的诱导侦查权力侵入保持警醒,当明晰诱导侦查的使用条件,使侦查方法从规范化、合理化逐步走向法治化。(本文来源于《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中国传统司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天理、国法与人情和谐统一是传统法文化的价值追求,通过断狱听讼实现无讼理想是传统司法的基本运作方式。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强调,不仅立法层面要做到“必协情理”,司法活动中也要“力求情法两尽”。事实上,“情法两尽”不是特定时空的特别司法策略,也不是特定官员的个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中国传统司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杜军强.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司法修辞的语境及其形态——以清代司法修辞为分析对象[J].外国法制史研究.2019

[2].吴欢,朱小飞.传统中国司法中缘何讲究“情法两尽”[N].检察日报.2019

[3].李麒.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天理”信仰[N].人民法院报.2019

[4].高璐.情理与法理:中国传统道德教育与现代司法的相互冲突与影响[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9

[5].安庞靖.中国传统司法的形式化追求[D].中国政法大学.2019

[6].李拥军,戴巍巍.中国传统司法功能的价值意蕴与现代启示[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7].张勇.中国传统音乐治疗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探究[J].艺术评鉴.2018

[8].杜军强.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司法修辞的语境及其形态——以清代司法修辞为分析对象[C].外国法制史研究(第21卷):法律文明的起源和变迁——以五大古文明为中心.2018

[9].赵晶.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定性的宋代维度——反思日本的《名公书判清明集》研究[J].学术月刊.2018

[10].邱玉强,祖伟.中国传统司法“用谲钩慝”之术合理性反思[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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