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产权论文-杨焕鹏

水资源产权论文-杨焕鹏

导读:本文包含了水资源产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水资源管理,《共有产权与乡村协作机制——山西“四社五村”水资源管理研究》,共有水权,共有产权

水资源产权论文文献综述

杨焕鹏[1](2018)在《周嘉着《共有产权与乡村协作机制——山西“四社五村”水资源管理研究》评介》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华北缺水地区而言,水资源的丰欠状况以及水利的具体运作,既关系民生问题也影响区域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在水资源匮乏的条件下,晋南地区的"四社五村"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水利传统和"村社"组织。这种经由民间的智慧和力量积淀而成的基层治理模式,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瑰宝中的一部分。周嘉博士《共有产权与乡村协作机制——山西"四社五村"水资源管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12月)一书即以"四社五村"为个案,探讨其水资源管理模式和乡村协作机制。"四社五村"地处霍山脚下,坐落在黄土台地上,指的是围绕传统用水习俗而凝聚在一起的乡村水利组织。该地区水资源环境及其恶劣,长期受到干旱的生存压力,对这些村落进行历史与当下的考察,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运河学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杨福文[2](2017)在《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新形势下为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实现资源有效利用而形成的新型产权制度,对推进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在水资源产权的基础上,将流域水资源资产化,进一步明确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明晰产权内容,实现产权监管的一系列规则。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兼具空间性与生态性,通过资产化的方式实现对流域水资源的管理是其本质属性。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区别于一般产权制度,包括资产产权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监管等内容。从我国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来看,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主体不明确直接导致了流域水资源使用过程中权责不清的问题;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内容缺失直接影响了流域水资源资产功能的发挥;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监管体制不完善造成了产权管理失序的局面。现有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流域水资源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同发展,造成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粗放、低效、无序的局面,使得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极其惨重。对流域水资源资产进行核算与评估,明确流域水资源资产权利主体,并明确划分具体权责,实行统一配置与监管,是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必然路径。建立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明确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第二,健全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内容;第叁,确立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监管体制;第四,建立健全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立法体系。(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赵莉[3](2017)在《水资源产权与农民贫困问题相关研究现状简要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水是生命之源,丰富的水资源可以造福人类,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所以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人类发展的关键所在,更对依赖资源进行生产生活的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水资源产权问题,是资源产权问题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新兴的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水资源产权与农民贫困问题有不可忽视的联系和影响。该文通过分别对水资源产权问题和农民贫困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的学习和整理,力图找出二者的相互关系,为探索出从水资源产权角度出发缓解农民贫困的新思路新途径作铺垫。(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7年11期)

王晓娟,李晶,陈金木[4](2016)在《重视和健全我国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水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按照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的理念,加强水资源资产管理,推动建立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水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区分,中央和地方的所有权人职责不清,所有权人权益保障不力。一是尚未按照叁中全会决定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要求,区分水资源资产所有者权利和管理者权力。二是没有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使水资源所有权的权力清单和空间范围。叁是按照取水条例,工业企业(本文来源于《河北水利》期刊2016年07期)

谭周令[5](2016)在《产权管制放松视角下玛河流域农业水资源管理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玛纳斯河流域作为新疆最大的绿洲农耕区,对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水土资源开发,农业用水份额不断增大,已经严重挤占了工业、生活和生态用水。特别是近年来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流域水资源供给压力增加,生态问题也愈加突出。加之流域内多方利益主体共存,用水矛盾协调难度大,对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高效利用和科学管理造成了严重阻碍。在技术瓶颈约束下,如何通过管水模式创新、资源产权制度建设,保障各方经济利益同时不断提升农业水资源配置效率成为现阶段研究的新课题。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从流域水资源产权管制放松为切入点,对流域农业水资源的管理模式进行了研究。文章主要分为叁个部分:(1)第一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对研究的背景、意义、现状、方法及理论基础进行介绍。(2)第二部分:第叁章和第四章,在前文理论基础上以产权管制放松为视角对流域农业水权管理制度变迁和叁种农业水权管理模式进行分析。在流域农业水权管理制度变迁研究上对流域农业水权的政府管制放松进行了分析,并对农业水权的市场化进入空间进行了研究;在流域农业水权管理模式研究上,对流域存在的团场管理模式、社区管理模式及市场管理模式进行了案例分析,并采用帕累托改进和纳什均衡两个新的评价标准对叁者进行了评价。(3)第叁部分:第五章和第六章,主要在前文的分析结果基础上结合流域实际发展,对流域农业水资源管理模式进行了优化;最后根据论文研究情况进行了研究总结和反思并对文中建立的管理模式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本文主要结论如下:(1)玛河流域水权管理制度变迁路径朝着水资源产权管制放松的方向进行。(2)兵团体制下团场农业水资源团场管理模式不符合帕累托改进和纳什均衡,但由于第叁方外部强制力的介入和团场的规模优势,这种管理模式又具有稳定性;社区管理模式满足帕累托改进,短时期内符合纳什均衡条件,但是在长期内由于组织自身能力限制、资金缺乏等原因导致在长期内自我发展不可持续;市场管理模式符合帕累托改进,在短期内以水权交易为主的市场管理符合纳什均衡,但从长期来看该模式仍旧存在不稳定因素。(3)团场管理模式、社区管理模式以及市场管理模式对于农业水权的管制放松程度逐渐加强。(4)水权市场从一级水权市场到四级水权市场的演变过程中,水权市场侧重面呈现阶梯型变化;并且农业剩余水权作为第四级水权市场的主要交易主体从理论上已经具备进行完全市场交易的特性。(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期刊2016-06-01)

王晓娟,李晶,陈金木,郑国楠[6](2016)在《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水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界定了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内涵及其与水权制度的关系,通过分析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现状与存在问题,以及借鉴其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设经验,提出了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思路和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水利经济》期刊2016年01期)

陈军[7](2013)在《水资源产权制度对松花江流域农村贫困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制度具有系统性、稳定性、权威性、可操作性的特征。松花江流域农村贫困的致因复杂,从水资源产权制度角度来分析松花江流域贫困问题,可以为研究农村贫困问题提供一个崭新的思维空间、独特的观察视角。(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12期)

刘世强[8](2012)在《水资源二级产权设置与流域生态补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不仅需要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之需,而且要满足整个地球生命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水资源不仅具备经济价值,更具有环境、生态、审美等多样性价值。然而,长期以来,人类视水资源为自在之物,可自由免费获取,使得水资源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珍惜,保护水资源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破坏水环境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正是由于人类在水资源问题上的错误认识与相关权责界定的缺失,导致了水资源被滥用且日益短缺以及水环境恶化。因此,我国亟须重构水资源权责制度并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通过重塑水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资源和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生态补偿概念是本文的基础。生态补偿概念的界定要以对因环境保护或环境破坏而权利利益受损者的补偿为核心要素,进而明确生态补偿是对社会主体而不是自然主体的补偿,特别是不能把生态环境建设及污染治理看作是生态补偿;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公共财政支出是否属于生态补偿要以是否包含对因环境问题而权利利益受损者补偿为标准;环境税费可能成为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但其制度本身却并不属于生态补偿;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偿机制有本质的区别,生态补偿是个较为抽象的概念,生态补偿机制是生态补偿的实践操作设计。流域生态补偿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调节流域行政区域间水资源环境外部性问题引起的权利利益冲突的手段,包括对水资源环境贡献区域的补偿和对水资源环境损害区域的处罚。从研究文献来看,在国际上与前述生态补偿含义相近的概念是生态环境服务付费,遵循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国内学术界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更盛,但均没有从水资源产权角度予以深入研究,而是舍本逐末,忙于建构数理模型测成本、算效益,使得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缺乏根基,难以有效实践。从理论说,外部性内部化理论是流域生态补偿产生的理论根源,外部性是在特定的经济活动中,未参与决策的一方受到了经济活动的影响,并且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进行补偿时产生;当前流域上下游间的区域外部性则是产生流域生态补偿的根本原因。外部性本质是产权问题,区域外部性本质上是流域上下游行政区域间关于水资源环境产权界定不清导致,要解决外部性,关键在界定产权。因此,水资源产权制度是流域生态补偿韵制度基础。同时,实现公平正义是流域生态补偿的价值目标。在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上下游区域间权利与责任的严重不对等与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相关制度缺乏应有的正义原则。解决的办法就是进行制度变革,明确流域水资源环境的权、责、利归属,在此基础上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使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制度具有正义性。综观国内外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归纳起来,国际上主要体现为四种实践类型的经验值得借鉴:政府间合作式流域生态补偿、政府主导对流域生态保护者的直接补偿、企业参与的对流域生态保护者的补偿、环境总量控制下的市场交易补偿。但也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予以完善:一是市场交易式补偿的分散性、滞后性;二是水资源补偿还有待产权理论创新的支撑;叁是政府间的调控与参与力度需加强。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实践可以归纳为叁种类型:流域源头保护为主的项目补偿,流域水污染控制责任制及跨区补偿,基于水资源短缺的水权交易补偿。其中以项目补偿为主,以水污染控制为目标的流域跨区补偿实践呈明显上升趋势,水权交易补偿模式还只是在特定区域内存在。叁种实践类型各有优势,对于调节上下游区域间的利益矛盾、促进流域水生态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诸多缺陷,如未从关键因素—水资源产权设置入手解决区域外部性问题,未从断面水质水量出发建立系统的水资源补偿机制。亟待在实践中进行水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在水资源单一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丰富与明晰水资源环境权益,以建立完善的跨区水资源环境补偿机制。就现实中的水资源产权制度而言,核心是所有权问题。水本是天然之物、自然所生,没有原始所有人;同时,水资源因其在流域人类生存中所具有的公共资源属性及其流动形态,也决定了它在现实社会中不应成为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因此,各国均依据国家主权以法律的形式将领土范围内的水资源确认为国家所有,或设置为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国家所有,以保障每个公民的用水权益,从而使国家成为水资源最初始的所有者,并构建为国家对水资源形成必要的宏观管理权。从历代的水资源产权制度看,我国有着水资源单一国家所有制和统一管理水资源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在我国生产资料曾长期实行单一公有制的制度路径下,水资源自然为单一的国家所有。因此,水资源的终极所有权和宏观调控管理所有权也就理所当然地由国家享有。但是,目前的问题是,这种笼统的国家所有,导致的是水资源的具体所有权主体权属不清,水资源的相关权责无法得到明确界定:一方面,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有权全面支配和调动、分配水资源,水源地政府与居民无权干涉,只能被动接受;另一方面,笼统的国家所有规定使水资源成为全体人民的共有之物,人们可以通过分水政策免费获得或超低价无节制使用水资源,同时又借水的流动属性不负责任地排放污水。这严重淡化了水资源保护意识,也使涵养与保护水资源行为得不到补偿,导致了典型的“公地悲剧”当前,学术界虽然已在研究水资源产权及流域生态补偿问题,但均是以默认笼统的水资源国家所有为前提,使用的“水权”“初始水权”“水资源产权”等概念,均是立足于政府根据人口与经济发展无偿分配水资源政策基础之上,研究水资源使用权或取水权,而缺乏对水资源所有权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因此,目前国家的水资源所有者权益,实际已被虚置而无法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从而加剧了我国可利用水资源的短缺和水环境的不断恶化。流域生态补偿亟须水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应明确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内涵是其基于主权性质对国内水资源的“终极宏观调控管理所有权”,而非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权。《物权法》中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权利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国家在一国之内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国与国事务中才能体现所有权中的诸多权利。但在国家领土内部,国家所有权主要体现为国家对水资源的“终极宏观调控管理所有权”。所谓“终极宏观调控管理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据公平原则,为维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对水资源行使宏观管理的权利,它由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行使并作出的安排,具体包括国家对水资源宏观管理的立法权、社会发展规划权、水资源生态补偿实施权、水资源配置权和执法惩治权,从而保证水资源及其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明确水资源的“区域财产收益权”。我国大部分流域都具有跨行政区域特征,每一江河水资源为其流经地的各级政府所实际支配、占有和使用,各区域都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存在激烈的区域竞争,必然引发跨界水资源与水环境冲突,造成水资源与环境危机。因此,国家所据有的水资源所有(初始)权,应在其宏观管理中依据法律和各地区的经济利益进行再分割,将它具体分割为财产收益、处分和使用等各项权能;其中“水资源财产收益权”本是一种“区域财富”,应明确为水资源贡献区地的“财富收益”,改变这种“区域财富”的所有权,势必影响财富分配的公正公平。现实中的国家所有水资源是按地区人口与经济发展无偿分配,以上游为主的水资源贡献地区无形中被剥夺了“水资源财产收益权”。国家法律笼统规定各地方政府承担保护水资源环境的责任和拥有利用资源环境的权利,但水资源保护与资源利用之间却存在明显的冲突;上游地区相应承担过多的保护水资源环境的责任,而享受较少的利用水资源环境的权利,下游地区则相反;上下游间责任与权利严重不对等。长此以往,上游必然置法律规定的保护责任于不顾,利用其流域上的天然优势,过度利用水资源量和水环境排污容量,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恶化。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水资源具体的权责在区域间界定不清和有违公平公正。目前国内流域生态补偿的相关实践,主要立足从水质责任制角度出发,但由于没有水资源权责制度的支持,缺乏足够合理的依据,且偏离流域生态补偿之应有含义。因此从逻辑上讲,完整的流域生态补偿框架,应首先对上游贡献合格的水资源给予资源性补偿,然后才是基于断面水质的奖罚责任制。国家在履行水资源宏观调控管理所有权职责时,要秉持维护社会公正的首要原则,充分考虑水资源贡献区域的利益,首先在法律制度上承认区域水资源的贡献,把水资源具体的财产收益权分配给水资源环境贡献区域,从而建立起水资源的国家终极宏观调控管理所有权与区域水资源财产所有权的二级产权制度,使水资源贡献区域获得应有的资源收益;然后再根据人口、生态、社会发展和市场机制等因素,将水资源所有权的具体使用、处分等权利在流域各行政区域间进行下一个层次的分配。在建立水资源二级产权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要借助目前流域管理对水质与水量的准确测量技术,根据流域断面设置,将流域水资源区分为“出境水”、“入境水”、“生态水”、“洪水下泄水”、“源区水资源贡献水”、“区域水资源贡献水”;形成水资源贡献水=入境水-出境水-生态水-洪水下泄水,从而计算出流域源区和中间区域的水资源贡献水量,以便实施对流域区间“水资源贡献水”进行不同补偿标准的生态补偿,首先使流域源区和中间区域获得水资源财产收益;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河流生态要求与流域水量使用权分配,建立严厉的水质水量奖惩责任制和水权交易机制,为在全流域建立系统、完整的水资源跨区补偿机制奠定较为科学的制度基础。在这里,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奖惩标准的高低至关重要,标准过高无法推行,标准过低,发挥不了作用,但理论研究中保护水资源的直接投入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环境生态价值、地区差别、政府财力状况、经济发展阶段以及水资源价值等等均可列为考虑因素或具有借鉴意义。至于最终结果,则可要看相关政府间的谈判与博弈。国家整体统筹和实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工作。跨行政区流域水资源及其生态补偿的实施,因其鲜明的公共物品形态,构成了国家及其政府必须承担的基本职能。应依据流域范围由上级政府主导推动,下级政府承担具体实施:跨省的大中型河流的流域生态补偿由中央政府推动,省域内中小型河流的流域生态补偿由省级政府推动,各自成立流域生态补偿委员会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管理和监督,补偿资金由政府筹措。本文选取在中央政府主导下已经实施流域水环境补偿的跨皖浙两省的新安江流域作为案例,分析已有补偿实践的问题,并采用上述理论和框架予以重新建构,探索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新模式。现有新安江流域补偿机制实质是简单的对赌协议,只涉及水质,不涉及上下游间的水资源产权问题,更没有对水资源进行补偿,没有充分体现权、责、利的统一和公平的正义。重新建构的结果是从水资源和水质两方面确定产权归属及利益补偿,中央、浙江省、安徽省均需提高补偿力度。(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2-12-01)

谢文英[9](2011)在《人工增雪,我们为什么不知道?》一文中研究指出2月13日,北京城区好不容易盼来了一场雪。市民们发现,这场雪与气象部门预报的不一样:预报小,实际大。气象部门的解释说,是因为有了人工增雪……   人工影响天气,为什么不能提前告知市民?   “那天听天气预报说是小雪,早上本打算开车上班(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1-02-21)

黄万华,刘渝[10](2010)在《提高城市水价社会效应:基于水资源产权的经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水资源产权实际是区域性共有产权,具有较强的财富效应。作为一种生活必需品,水具有较强的公益性,涉及社会民生问题;作为基本的生产投入品,水价涉及到众多企业的成本。用市场机制配置本身就存在供需不平衡的城市用水必然导致城市水价提高从而产生广泛的社会效应。论文通过从多个层面分析城市水价上涨的制度根源,用经济学的方法深入分析提高水价的社会效应,提出对于城市用水市场化改革应区别对待城市生活用水与工商企业的生产用水。城市生活用水应强调公平优先、低价供应,保障水人权;城市生产用水由市场机制配置应强调效率优先,完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制度基础。(本文来源于《商业研究》期刊2010年11期)

水资源产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新形势下为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实现资源有效利用而形成的新型产权制度,对推进流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在水资源产权的基础上,将流域水资源资产化,进一步明确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明晰产权内容,实现产权监管的一系列规则。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兼具空间性与生态性,通过资产化的方式实现对流域水资源的管理是其本质属性。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区别于一般产权制度,包括资产产权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监管等内容。从我国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来看,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主体不明确直接导致了流域水资源使用过程中权责不清的问题;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内容缺失直接影响了流域水资源资产功能的发挥;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监管体制不完善造成了产权管理失序的局面。现有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流域水资源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同发展,造成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粗放、低效、无序的局面,使得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极其惨重。对流域水资源资产进行核算与评估,明确流域水资源资产权利主体,并明确划分具体权责,实行统一配置与监管,是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必然路径。建立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明确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第二,健全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内容;第叁,确立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监管体制;第四,建立健全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立法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水资源产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杨焕鹏.周嘉着《共有产权与乡村协作机制——山西“四社五村”水资源管理研究》评介[J].运河学研究.2018

[2].杨福文.流域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7

[3].赵莉.水资源产权与农民贫困问题相关研究现状简要综述[J].时代金融.2017

[4].王晓娟,李晶,陈金木.重视和健全我国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J].河北水利.2016

[5].谭周令.产权管制放松视角下玛河流域农业水资源管理模式研究[D].石河子大学.2016

[6].王晓娟,李晶,陈金木,郑国楠.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思考[J].水利经济.2016

[7].陈军.水资源产权制度对松花江流域农村贫困的影响[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3

[8].刘世强.水资源二级产权设置与流域生态补偿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2

[9].谢文英.人工增雪,我们为什么不知道?[N].检察日报.2011

[10].黄万华,刘渝.提高城市水价社会效应:基于水资源产权的经济分析[J].商业研究.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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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产权论文-杨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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