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实体法论文_范冰仪

导读:本文包含了统一实体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实体法,海商,国际,海商法,国际私法,法律,证券。

统一实体法论文文献综述

范冰仪[1](2019)在《统一实体法在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统一实体法在当代国际私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在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中,统一实体法得到了充分适用,并由于类型和国内法规定的不同展现了不同的适用方式。统一实体法系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最"适当的法",其适用过程贯彻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但统一实体法也存在渐进性这一缺陷,需要国家通过深度合作予以改善,在统一实体法无法达成或难以调整的领域,则需要法院通过冲突法方法进行弥补。(本文来源于《长江论坛》期刊2019年01期)

邱燕飞[2](2016)在《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统一实体法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影子银行出现以来,人们对其争论不断、褒贬不一。尤其是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影子银行曾一度被认为是引发危机的罪魁祸首。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纷纷出台措施对其加强监管。然而,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影子银行在丰富投资产品、提高资本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具备传统金融机构与产品所不具备的优势。如何发展——既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又不抑制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影子银行,无论是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对于我国来说,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而,本文的策略是构建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统一实体法,以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由此,本文将在分析影子银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典型代表国家和地区当前对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的共性和差异;并结合国际上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融合趋势,论证构建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统一实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此外,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统一监管框架内,并借鉴WTO对成员国的约束机制,尝试构建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统一实体法。本文具体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影子银行的基本理论,包括影子银行的概念、特征和法律类型。其中影子银行的分类将会是论文的第一个创新点,突破经济领域对影子银行的类型划分,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归纳影子银行的分类。这一部分将为后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总结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共性和差异。本部分主要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分别是美国、欧盟、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法律监管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其中共性包括引导多于压制、致力于构建宏观审慎框架,差异包括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的不同。这部分实际是对现有制度的经验进行总结。第叁部分对构建影子银行统一实体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于必要性主要通过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融合趋势、影子银行自身特点等进行论证,可行性主要通过金融危机提供的契机、各国意愿及现有制度基础等进行论证。第四部分阐述构建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统一实体法的具体设想。这部分也是论文的重点创新部分。将在前文基础上,以FSB统一框架为基点,尝试奠定统一实体法的框架,列出需要重点设计的具体制度,包括信息披露、跨国交易交叉传染的防止、信用评级机构的特殊监管、“监管的监管”以及对成员国的约束机制等进行探讨,并就我国融入统一实体法提出相应建议。(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06-30)

谢佳[3](2013)在《论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一文中研究指出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冲突规范都是以解决法律适用为目的,只是调整方式有所不同。统一实体法规范是为了克服冲突规范的先天缺陷而产生,其顺应了国际经济变化的要求,虽然其自身仍存在不足,但是在全球化的今天,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必将不断提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5期)

王秋雯[4](2012)在《海商法的国际统一:从海商自体法到国际海商统一实体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海商法从其起源到发展至今呈现出最为明显的趋势是从统一走向分化并再次向国际统一的方向发展。虽然起源于地中海商人习惯汇编的海商自体法曾经构筑了海商法在历史上的国际统一,然而由于其渊源与内涵本身模糊不清,超国家的国际性衍生执行困难,倡导的意思自治与现代海商法强制性规则扩张之间的矛盾,海商自体法在现代无力重新构筑海商法的国际统一。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进程是由以国际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商统一实体法主导的,同时以"软法"形式存在的民间海商实体规则也对海商法的国际统一贡献深远。(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2年02期)

沈朝晖[5](2009)在《直接持有体制和证券统一实体法——中国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持的"证券统一实体法"项目面临的主要现实基础是世界范围内存在不同的证券持有体制。为了兼容直接持有体制,《中介机构持有证券实体法公约》在发展过程中将证券持有体制划分为透明持有和非透明持有体制,以"中介化证券"取代"通过中介持有的证券",并努力以功能或结果导向作为协调各国证券法的进路。证券间接持有体制和公约关切的两个重大投资风险与问题——中介人风险(包括托管风险和破产风险)与上层扣押,在直接持有体制中并不存在。实行证券直接持有体制的市场,在对外开放时,针对境外投资者往往会转而实行间接持有体制;在混合持有体制的复杂情况下,需要具体考察QFII与境外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安排,由此可以发现存在两类法律地位不同的QFII。(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09年01期)

宋相林[6](2008)在《间接持有模式下跨境证券交易中投资者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证券无纸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证券直接持有模式的适用空间不断缩小,而证券间接持有模式因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日渐成为主导模式。然而,采用间接持有模式的证券市场在该领域的立法差异性很大。这就导致了跨境证券交易中投资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会影响到跨境证券交易的发展。基于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了《关于中介持有证券的某些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但该公约主要解决的是冲突规范的适用问题,而并没有解决各国关于中介人持有证券实体法方面规定的差异性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开始着手制定实体法方面的统一规则。目前,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已拿出了《中介持有证券统一实体法公约(草案)》第94稿。该公约草稿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有较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对各国在该领域的立法起到引导作用,从而有利于在最大程度上消除各国关于中介人持有证券实体法方面规定的差异性,这无疑会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以及跨境证券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对中国来说,国内关于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这样会严重阻碍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这说明公约对我国现状具有适用性。组织国内资深专家学者加强对公约的研究,为我国将来加入公约做好充分准备,乃当务之急。(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8-12-01)

柯远[7](2008)在《试述国际私法中统一实体法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法律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已有悠久的历史。发展到今天,各国在传统国际私法体系的基础上,顺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寻求统一的趋势。从许多新颁布的国际私法的法规的指导原则和各种制度来看,当代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倾向已大大加强。统一实体法的发展正是顺应了这种趋势。虽然统一实体法自身也存在缺陷,但必会成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的重要方面。重视统一实体法的发展进程,对其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的摸索对中国发展市场经济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8期)

王文超[8](2008)在《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实体法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跨境间接持有体制以其快捷方便和安全的特点为各国金融市场所普遍采用。然而,新制度的采用带来了众多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不仅体现为由于各国间接持有体制的立法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而且体现为各国国内实体法的滞后和相互冲突。为此,2001年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第80次理事会就跨境市场交易中通过中间人间接持有股票项目成立工作小组,于2007年5月审议通过《通过中介持有证券的统一实体法公约草案》(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并将提交2008年外交会议讨论最终通过。这一国际立法成果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罗马公约》为证券跨境间接持有体制确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然而,中间人的介入和名义持有制度的存在为间接持有体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如中间人破产所带来的体系风险,证券被中间人挪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等。《罗马公约》为规避这些风险,规定了各缔约国所应该遵守的各项义务,极大地保护了跨国投资者的权利,有利于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应该借鉴《罗马公约》的规定,对投资者的证券权利性质和托管证券的性质做出定性,制定完善的证券担保法律体制,从而使我国的金融立法跟进时代的步伐。(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08-05-01)

左海聪[9](2007)在《谈统一实体法在国际商事案件中的优先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一个具体的国际商事案件,法院和仲裁庭在决定案件的准据法时,可供选择的法律规则包括国内法和国际统一实体法。统一实体法中又涵盖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法律重述等法律渊源。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法律渊源中作了选择,裁判庭一般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如果当(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7-11-08)

丛立先[10](2007)在《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因特网不仅对当今现实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而且也对传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解决网络社会所产生和引发的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因此,本刊特委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郭玉军教授主持网络社会与国际法律问题的专题讨论。本专题编发的几篇论文主要涉及电子交易中的电子错误及其责任承担、电子提单的流通性、网上个人资料保护、WTO体制下电子商务的规制、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等新颖而又重要的问题,以期为我国有关立法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来源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2期)

统一实体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影子银行出现以来,人们对其争论不断、褒贬不一。尤其是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后,影子银行曾一度被认为是引发危机的罪魁祸首。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纷纷出台措施对其加强监管。然而,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影子银行在丰富投资产品、提高资本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具备传统金融机构与产品所不具备的优势。如何发展——既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又不抑制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影子银行,无论是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对于我国来说,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而,本文的策略是构建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统一实体法,以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由此,本文将在分析影子银行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典型代表国家和地区当前对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的共性和差异;并结合国际上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融合趋势,论证构建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统一实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此外,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统一监管框架内,并借鉴WTO对成员国的约束机制,尝试构建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统一实体法。本文具体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影子银行的基本理论,包括影子银行的概念、特征和法律类型。其中影子银行的分类将会是论文的第一个创新点,突破经济领域对影子银行的类型划分,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归纳影子银行的分类。这一部分将为后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总结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共性和差异。本部分主要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分别是美国、欧盟、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法律监管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其中共性包括引导多于压制、致力于构建宏观审慎框架,差异包括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的不同。这部分实际是对现有制度的经验进行总结。第叁部分对构建影子银行统一实体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对于必要性主要通过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的融合趋势、影子银行自身特点等进行论证,可行性主要通过金融危机提供的契机、各国意愿及现有制度基础等进行论证。第四部分阐述构建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统一实体法的具体设想。这部分也是论文的重点创新部分。将在前文基础上,以FSB统一框架为基点,尝试奠定统一实体法的框架,列出需要重点设计的具体制度,包括信息披露、跨国交易交叉传染的防止、信用评级机构的特殊监管、“监管的监管”以及对成员国的约束机制等进行探讨,并就我国融入统一实体法提出相应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统一实体法论文参考文献

[1].范冰仪.统一实体法在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中的适用[J].长江论坛.2019

[2].邱燕飞.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统一实体法之构建[D].南昌大学.2016

[3].谢佳.论统一实体法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J].法制与社会.2013

[4].王秋雯.海商法的国际统一:从海商自体法到国际海商统一实体法[J].社会科学辑刊.2012

[5].沈朝晖.直接持有体制和证券统一实体法——中国的视角[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9

[6].宋相林.间接持有模式下跨境证券交易中投资者权益保护[D].上海交通大学.2008

[7].柯远.试述国际私法中统一实体法的发展[J].法制与社会.2008

[8].王文超.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实体法问题研究[D].外交学院.2008

[9].左海聪.谈统一实体法在国际商事案件中的优先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7

[10].丛立先.网络版权的国际统一实体法保护[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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