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国初年,一批以实现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为己任的政治精英拉开宪政救国的序幕,其中张耀曾便是杰出代表。第一届国会期间,他围绕《大总统选举法》的选举方法和大总统职权展开激烈争论,然而在袁世凯强力干涉之下,宪政理想轰然坍塌。民初的宪政虽以失败而告终,但留给后人的启示是久远的。
关键词张耀曾 大总统选举法 博弈
一、第一届国会的召开
1913年4月8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正式召开。依照《国会组织法》,国会由参议院众议院构成(第一条)。参议院由下列各议员组织之:由各省议会选举出,每省10名(全国22省,共220名)。由蒙古选举会选出者,27名。由西藏选举会选出者,10名。由青海选举会选出者,3名。由中央学会选出者8名。由华侨选举会选出者,6名。共274名(第二条)。众议院以各地方人民所选出之议员组织之(第三条)。各省选出众议院议员之名额,依人口多寡定之,每人口满80万选出议员1名,但人口不满800万之省亦得选出议员10名。众议院议员共596名。
二、张耀曾与《大总统选举法》
民国第一届国会成立,绝大多数议员都希望先制定宪法,再选举大总统。然而,“二次革命”失败后,手握实权的袁世凯指使进步党,要求先选举总统再定宪法,国会占优势的国民党议员迫于大势所趋,只能默许先选总统再定宪法。第一届国会的制宪成果,据王世杰《比较宪法》所记:“这一时期的制宪工作,只完成一个大总统选举法,及一个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687《大总统选举法》颁布于1913年10月4日,而大总统问题的讨论,贯穿于宪法起草会议之中。可以说,宪法中对总统问题的规定,是该会议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也是宪法起草委员会争论较为激烈的话题。其中笃信宪政思想的张耀曾,也深深地介入此项问题的讨论之中,殷切关注大总统选举方法和大总统职权等问题,并提出自己的思想与主张。他的一些提议得到宪法起草会议的议决,写入天坛宪法草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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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大总统选举方法,作为起草大纲内重要问题的第五项,引起宪法起草委员会的热议,其中较为活跃的就有张耀曾。大总统选举方法,包括大总统选举的机关、当选票数以及大总统当选的资格几项,而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员也依据这几点,展开讨论。
黄云鹏委员主张,大总统选举应该由地方最高议会投票选出候补,大总统候补人汇集于参议院,由参议院合同众议院开会制票,以得票最前三名为确定候补大总统,然后由两院所组成之选举会决选之。他还认为,采取这样的大总统选举方法,可以避免直接选举(大总统)和间接选举的弊端。随后,又有委员提出加入各地方最高议会之议员的提议,和主张用选举众议院议员之初选当选人为选举人等诸多意见。
张耀曾虽然对此问题给予回答,然而各委员意见不一,争论激烈。张耀曾的提案,在第十二次会议中,流会未通过。这样的争论一直延续到第十三次会议,最终通过议决,大总统除大逆罪外,非解职后不受刑事上之追究。
张耀曾这一段的发言记录,主张大总统选举应该调和中央和地方政治势力的利益。中央主要指国会,而地方则指地方议会,即省一级别的议会。而张耀曾之所以会提出这样的政治主张,与他是国民党党员身份,不无关系。民国初年,中央政治势力主要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一派,而国民党的政治势力遍及南方数省。不怪时人评论,袁世凯虽为民国首任大总统,但是他的权力范围只及京津以及直隶北方数省而已,南方绝大多数省份由国民党控制,而这样的局面直到赣宁之役失败后,才得到缓解。张耀曾是国民党党员,作为国会议员和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他的主张带有党派痕迹,在所难免,或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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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曾认为,大总统行使缔结条约是否需要经过国会的同意,主要取决于该条约的性质。如果是纯粹政治的条约,可无须国会的同意的必要;如果条约牵涉人民权利义务,则必须经过国会的同意。他援引普法等国关系立法事项的条约,必须经过国会同意。与此同时,他进一步说明媾和条约,虽然常关系立法事项,而不关系的方面也存在。所以他主张,大总统缔结条约、媾和条约及关系立法事项的条约,须经过国会的同意,否则无效。
此外,在宪法起草会议第十二次、第十三次会议中,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们,就大总统除大逆罪外其他刑事罪应负责任问题展开讨论。张耀曾认为:“大总统之犯大逆罪,系对于机关而言。若犯其他罪责,对于个人而言,个人之犯罪可以免除,则在法律上与自然人不平等。若谓解职后追诉,倘犯刑事上重罪,俟过十年后,解职后恐百方弥缝,早已消减于无形亦。本席主张可以仿照美国例,大总统若犯重罪及纳贿等事项,须按普通法律手续审判之。倘判定有罪,按法宣告后,当然褫夺大总统官职上之种种特别。大总统解职后,再向司法机关,依按法律审判罪状,至于轻罪不在此内。”[3]57-58
张耀曾的发言,引起会场宪草委员的一片热议。其中,陈铭鉴主张选举大总统的机关为国民大会。王绍鏊提议,国民会选举大总统。一向与张耀曾意见一致的谷钟秀委员,这一次却赞成国民大会。最终,张耀曾将原先提案修正为,大总统由民国议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这一主张,与第七次会议意见保持吻合,即民国议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民国议会议员包括国会议员和地方议会议员两者,而他的这一修正案,得到与会宪法起草委员的多数议决,并获通过,将他的提案思想写入天坛宪法草案之中(参见《天坛宪法草案》第六章第五十七条)。而关于大总统选举的具体当选票数以及大总统当选资格的会议讨论,张耀曾并无发言记录,这里不再赘述。
而在宪法起草会议第十八次会议中,张耀曾又对他的主张,作了总结性概括发言。他认为:“选举总统如归国会议员执行,须表示与法律不同,选举时如不分别明了,当然与国会有连带关系。如国民会议名称甚不完全,故系国民选举并非议事,故本员不赞成用议会二字。即选举会亦甚多,如不划清,恐有误会。故本员主张改为总统选举会或国民公会,总须与立法机关划分性质,方谓妥当。”[3]233
张耀曾的观点很明确,他主张仿照美国例,大总统除大逆罪外,若犯重罪或纳贿等事项,依法判罪,并褫夺大总统官职和权力。大总统犯罪与庶民同罪的观点,也表达了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由于张耀曾深刻而富有感染力的提议,得到会内议决通过。与此同时,他的这一提案,在天坛宪法草案中也得到反映(参见《天坛宪法草案》第六章第七十条)。
大总统选举方法已经议决,关于大总统权限范围的讨论,被提上日程。在宪法起草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中,具体讨论大总统权限范围问题,即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与缔结条约有无限制两个方面。张耀曾就大总统行使媾和与缔结条约的权力这一方面,作了翔实而深刻的发言,具体阐述如下:“本席以为,缔结条约须经国会同意与否,视条约之性质分别言之。如其条约纯为政治上之事项,与人民之权利义务绝无直接关系,则实无要求国会同意之必要。盖吾人既设立责任国务员,所有政治上行政上之施设,已尽数委任其自由处理。若其施设不当,自可问其责任,何必事事干涉。况条约之关系政治者,尤以秘密迅速为主,不可多事牵制,致误国家之大计。惟条约之内容,往往与人民之权利义务有关。质而言之,即宪法上必以法律规定之事项,而以条约与外国相约束者,已为不少此类条约施行之结果,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发生许多之影响,不啻一种新法之发布。.......故本员主张须特别标明媾和条约,概而言之,本员主张媾和条约及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须经国会同意,始得有效。”[3]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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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起草委员会伍朝枢在发言中,基本赞同张耀曾的主张,并提议如果大总统犯罪,应由众议院弹劾,等到大总统解职后,再审判定罪。而他对张耀曾关于重罪的界定,提出异议,主张采取巴西法律,列举重罪八条。
而张国溶委员对于张耀曾的主张,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我国既采取法国内阁制,大总统除大逆罪外,不负其他责任。张君又采美制,强使总统负刑事上责任,其所主张未免冲突。故采法制,议会对于大总统除大逆罪外,其他一切当然不负责任。”[3]59
然而,张耀曾却提出相反意见,他认为大总统选举,应调和中央与地方两方面意思,并具体阐述如下:“大总统之选举关系重大,必使政治界各方面之重要意思,悉得发抒,调和一致,然后其所选举者始能完全得全国之信任。故本席以为,选举大总统必使中央与地方之意见俱能参加,方安而构成中央之根本意思者为国会构成,地方之根本意思者为地方议会。故选举大总统,必使国会及地方议会均得参加,方合普遍之精神。……故本员最后研究所得之结果,则欲求全国信仰之人,必使中央与地方两方面之意思均得参加。不专趋于地方,亦不专趋于中央。然后于宪法之普遍精神,乃能贯彻到底,而此各方面之思潮,始有调和之希望……”[2]78他的这一提议,也得到了孙锺等人的支持。
三、理想的破灭与张耀曾的选择
1913年11月4日,袁世凯以国民党议员勾结乱党为由,武力收缴国民党国会议员证,致使国会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无限期休会,未及颁布“天坛宪法草案”即告夭折。中华民国第一次议会政治尝试,未及开花结果,就被北洋军阀实力派扼杀于摇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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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议会政治失败的残局,抱有宪政追求的张耀曾,发表《东渡之告别书》,选择赴日本帝国大学,继续未完成的法科学业,以图明天。他在总结议会政治失败时,认为:“一年以来,上有专制之政府,下有乱暴之人民,耀曾以一身斡旋其间,苦心孤诣,思欲引导之,共进于轨道……不日东渡重入大学,谢绝尘缘,养我神明,竟我前修,他日归来,更当从事国民教育,以与我同胞切磋砥砺,期共达乎法制国民之一域。以前种种,天下应有公论,以后种种如是而已。挂帆在即,聊书数语,以代话别。非仅自明其志,并愿我友朋稔思熟虑,以共趋于一途也。”[4]31
张耀曾认为,上有专制政府是宪政失败的直接原因,这里暗含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集团,并未真心赞成共和,他们打着共和民主的旗号,以独裁专制为己任。利用国会为自己的政治权益服务,一旦政治权益到手,便露出狐狸尾巴,变回独裁专制的真面目。同时,他又指出,国民政治常识和政治热情的缺乏,是良政难以实现的内在原因。因此,张耀曾毅然决然地选择东渡日本,重入大学深造,并以日后从事国民教育为目标,为法治国家奋斗。
参考文献
[1]王世杰.比较宪法[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
[2]宪法起草委员会编.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录(第一册)[G].出版地不详,1913.
[3]宪法起草委员会编.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录(第二册)[G].出版地不详,1913.
[4]张耀曾著,杨唬编.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Confrontation and Game:Zhang Yaoceng and the Presidential Election Law
Yang Jun
Abstract In the early yea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a group of political elites who deemed themselves responsible for realizing independence and prosperity of their nation opened the prelude to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to save the country.Among them,Zhang Yaoceng was an outstanding representative.During the first Congress,he made a heated debated on the election method of the Presidential Election Law and the power of president.However,under the powerful intervention of Yuan Shikai,the constitutional ideal collapsed.Although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nded in failure,the revelation left to future generations lasted long.
Keyword Zhang Yaoceng;the Presidential Election Law;game
中图分类号K258.19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9-04-18
★作者简介:杨俊,上海市莘光学校中学一级教师,中国近现代史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国法制史、宪政史。
标签:大总统论文; 宪法论文; 国会论文; 条约论文; 议员论文; 政治论文; 法律论文; 中国政治论文; 政治制度史论文; 民国时代政治论文; 《兰台世界》2019年第11期论文; 上海市莘光学校中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