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类别股东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类别,股东,优先股,表决权,股东大会,监事,中国。
类别股东论文文献综述
陈哲[1](2018)在《股东表决权限制在类别表决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多数决是股东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股东会提案进行民主投票的主要表决机制,在推进公司股东统一经营管理决策、鼓励金融资本融通、促进市场经济效率方面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大股东也可能滥用资本多数决利用多数表决权来操纵表决结果,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现象在境外被定义为“股东压迫”,既存在于我国股权分置阶段,也存在于股权分置改革后推行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中,对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形成了挑战。为此,各界学者展开了大量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研究,一方面,管理学研究的内容涵盖了从章程修订、收购兼并、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和表决权限制制度等多个方面,对约束大股东实施压迫行为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往往在实践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地受到法律环境的制约和大股东控制权地位的影响。目前,我国着力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以之作为提升中小股东话语权的主要手段,但尚不足以制约大股东变相掣肘类别表决。另一方面,法学研究分别从公司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表现形式,以及司法实践的不同角度,对法律提供救济保护的实践效果进行了充分讨论,强调司法者在自由裁量过程中会避免对公司内部事务形成过度的干预,这将导致法律手段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与此同时,管理学和法学的研究深度都普遍受到学科范围的限制,难以形成有机的结合来全方位地、有针对性地解析“股东压迫”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充分借鉴各界的学术研究成果,将有利于我国在进一步完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过程中获得一些启示。综上所述,关于股东决策权失衡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研究挖潜空间,在深入推进相关研究工作之前,有必要对现有的各类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形成清晰、全面的认识。本文根据海内外丰富的定性研究成果,通过仔细甄别不同解决途径在治理股东压迫问题上的积极影响和不利条件,提炼出解题的关键因素;在此基础上以巩固积极影响、消除不利条件为目标,引入了表决权限制作为配套制度,并通过探析表决权限制幅度的逻辑线索来讨论约束标准,提出了引入投资人的因素来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设想,并在类别表决中进一步聚焦了表决权限制的适用范围。本文通过构建约束函数来推进表决权限制的量化研究,提炼出参考指标来对实证结果进行测量,并采用强制方式将大股东的表决权调整到约束函数扭转表决结果的效力范围之内,使类别中小股东在满足一定的股权结构条件下一定有机会扭转表决结果,避免类别大股东的超额表决权挣脱约束函数的调整能力范围。本文通过采集上海证券交易所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中的实证数据对约束方法加以检验,取得了理想的实证结果。(本文来源于《上海社会科学院》期刊2018-06-01)
乔宇辰[2](2018)在《股东平等原则下的类别股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类别股是否有悖于股东平等原则众说纷纭。本文从股东平等原则的本质内涵及类别股所发挥的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维护股东平等的作用上来看,类别股无疑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一种升华。为此,本文在既有讨论上分析类别股是否有违股东平等原则,并结合类别股的理论逻辑及价值功能对此进行具体的阐述和说明。(本文来源于《科技经济导刊》期刊2018年02期)
刘江波[3](2017)在《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者刘江波报道:6月28日,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股份公司董事长王玉普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审议并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2016年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将党建要求纳(本文来源于《中国石化报》期刊2017-06-29)
李颖[4](2016)在《优先股试点背景下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萌芽于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划分,初次探索是在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表决制度上,明确落实于优先股试点中的股东表决制度。我国目前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类别股划分混乱,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立法层次较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适用范围笼统,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程序模糊等。借鉴他国经验健全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有利于保护类别股东的权益,平衡各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6年08期)
杨东须[5](2016)在《我国类别股股东表决机制的立法现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理论领域呈现的股东"异质化"研究的不断深入,推动了公司理念由传统的"资本民主"演化为现代"股东民主",在公司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也必然会产生从绝对的股份平等原则向兼顾股东实质平等的转变,通过对我国现今公司法有关类别股股东表决机制的研究进一步推进相关的立法进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5期)
赵莹莹[6](2016)在《类别股股东的催生及其表现形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类别股的出现,类别股股东作为其必然的衍生品也得以催生,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五种,即收益权能得到特殊保障的优先股股东、处分权能受限的限制性股份股东、处分权能受限的限制性股份股东、处分权能协定受限的未确权股份股东、收益与投资组合相关联的多元化股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4期)
王莹[7](2016)在《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为平衡不同种类股东权益、保护类别股东利益、增加公司融资而设立的,是公司在治理方面的创新举措。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发展已较为成熟,有着适合各自国情的制度规则;我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相关立法位阶过低,未形成完整体系,且存在矛盾与冲突。但国务院于201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证监会于2014年出台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中推行优先股试点,为我国类别股制度的引入和推行带来了新的意义。本文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相关概念的解读着手,比较分析英、美、日叁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现状和优势,在此基础上回顾我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发展历程并总结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完善我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提出四点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概述。为较好的阐述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内涵,首先对类别股、类别股东、类别股东大会、类别股东表决等相关概念进行解读,接着提出利润或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限制表决权股、偿还股、转换股这四个股份类别,最后论述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理论基础,即“同股同权”原则的拓展及防止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第二部分为国外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及评价。本文对英国、美国及日本叁个国家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其经验和优势,以期为我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设立及实践提供借鉴。第叁部分为我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及评价。该部分提出《公司法》对类别股东表决制度预留空间的同时梳理了不同时期该制度在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情况,重点归纳总结我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困惑——类别股种类不明确,类别表决立法层级低,类别股东表决范围模糊,类别股东表决程序不一,和无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复活制度不健全等。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建议。针对前述问题和困惑,欲完善我国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应通过立法将股份种类法定化,明确类别股东表决事项范围,调整类别股东表决程序,完善无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复活制度。(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6-05-01)
吴俊杰[8](2016)在《类别股制度构建中类别股股东的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金融市场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风险投资基金的总量增加正盛,反映了我国经济市场对于大量流通资金的需求。为适应市场经济融资总量增加的需求以及为中小企业融资拓展渠道,2009年我国创业板开板,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开始新叁板试点,在为市场经济参与主体之企业提供融资平台的范围上又囊括了小微企业,不同规模企业均对上市融资有迫切的需求。学习德英等国发行在股息分配等投资收益权利上存在优先安排的“特殊”股份,将有利于满足投资者的收益偏好,从而帮助企业获得更多融资或更易获得融资。经济需求必将推动上层建筑等制度的变迁与更新,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市场融资效率的提高,为市场上的众多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我国在2013年开始了优先股试点工作。2013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自二十世纪末颁行各种相关类别股法律规范中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文件,拉开了我国优先股正式试点启动的大幕。并在其后2014年3月,在《指导意见》确立的基调和原则下,颁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在优先股试点工作开展之前,关于类别股的相关立法和实践都在我国开展过,但仍存在不少立法及实践方面的问题。即便是优先股试点工作开始之后,类别股制度构建也才刚刚拉开序幕。对于类别股制度构建,本文将从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叁个视角来进行剖析和建议。并结合对优先股试点工作相关规定的分析及对已发行优先股企业对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的实证分析,思考当前优先股制度建设仍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境外立法对于类别股制度构建可借鉴的经验进行学习探讨。文章根据上述叁个视角总共有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类别股制度构建的需求及其现实价值,从“为什么”的视角进行论述,就当前类别股制度构建的需求进行论述,它包括了现实的经济需求,也包括了法制建设的需求,以及设立不同类别股份的需求。并分析类别股制度建设的制度价值,包括对公司法、公司及股东等叁方面的价值。第二章为关于类别股制度的相关内容,简析类别股及类别权的差异,从类别股是什么的视角出发,分析类别股的含义、内涵、股东权利等。在第一章对于为什么要构建类别股制度的介绍之后,分析类别股制度的内涵,什么是类别股,类别股核心的类别权利又包括了哪些。对后部分章节关于我国可设立的类别股种类及类别权设置做出铺垫。并明确类别股股东持有类别股可享有的权利,作为类别股股东权利保护的论述基础。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也是文章的创新之处。分析在优先股试点工作开展之前,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并分析其中所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同时关注优先股试点工作开始后的规定和实践,对《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配套制度进行分析解读,厘清对于优先股发行及股东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这也是我国对于类别股制度建设的创新立法实践,将对今后的制度建设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对我国优先股试点发行的案例进行综合的实证分析,对已发行优先股公司章程对优先股股东的权益保护进行分析,并探求在股东保护等方面是否还存在立法、制度和实践(章程)保障上的缺失,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四章,从比较法研究入手,综合分析域外(可能包括香港、台湾等地)类别股制度的具体情况,及其对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保护路径。寻求我国类别股制度构建可借鉴的路径和方法。第五章,根据上述发现的问题,提出怎么办,即类别股制度构建以及对股东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结合上述章节对于我国当前立法和实践的相关分析及问题剖析。结合立法与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参考比较法研究结果,分析类别股制度构建中存在的对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因素,为我国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并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优先股试点规范,解决上述章节中提到的矛盾与问题,结合西方经验和中国国情提出笔者的思考与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24)
刘珍[9](2016)在《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度作为对类别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形式在类别股理论研究体系中不可或缺。类别股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管理组织模式的改革而不断变化完善,类别股制度于实践应运而生,也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契机。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度是类别股制度体系构建中最根本的环节,在构建类别股具体股份种类理论的基础上,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度将在对类别股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同时,为其发展提供更为坚实可靠的法理基础。本文对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度的研究综合借鉴发达国家的制度经验和我国的实践发展经验来探讨该制度的构建完善,重点结合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历史实践讨论该制度历史发展的经验教训,更结合当前优先股试点的制度实践寻求更适应现状的制度发展内容。本文从内容结构上分为实体制度研究和程序制度研究两个部分,实体制度研究主要围绕类别表决权的具体内容设置,通过对比和讨论其他发达国家有关类别股东分类表决权的内容,来寻求我国应选取的发展路径,并结合我国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来具体剖析类别表决权实质内容应考虑的逻辑要素,从而给出具体并具有实践意义的具体内容设置;而针对该制度的相关程序研究则紧紧围绕类别股东大会的具体设立而展开,从类别股东大会的设立、召开召集程序到出席表决条件等具体内容的设置,由外及里,由粗到细来深入讨论每一个程序制度内容的构建选取,同样选择借鉴国外优秀立法经验来寻求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发展现状相符的制度设计,并且在借鉴的同时依据我国特殊发展情况而予以合理化改善。然而对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度的研究必然要以类别股份基础理论的构建为前提,我国早期实践中针对特殊时期出现的类别股份也规定过相关表决制度,然而现行有效且具有研究意义的无非集中在优先股试点制度中,当前对优先股这一类别股份的内容设计相较于其他类别股份在我国则有着更为具体的制度介绍和实践经验,因此结合实践的发展,我们也将重点聚焦优先股这一类别股份在我国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表决制度设计而展开讨论,以期剖析当前制度优势与缺陷,从而为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度提供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3-01)
张学文,刘晔[10](2015)在《类别股东权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类别股制度的核心在于类别股东权利的保护。通过分类设置不同的股份可以构建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防范敌意收购,促进风险金融市场的发展。为此,许多国家公司法确立了类别股制度。我国类别股东权的法律保护措施,需要从立法模式、类别股的设定、类别股东大会制度、类别表决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海峡法学》期刊2015年04期)
类别股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类别股是否有悖于股东平等原则众说纷纭。本文从股东平等原则的本质内涵及类别股所发挥的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维护股东平等的作用上来看,类别股无疑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一种升华。为此,本文在既有讨论上分析类别股是否有违股东平等原则,并结合类别股的理论逻辑及价值功能对此进行具体的阐述和说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类别股东论文参考文献
[1].陈哲.股东表决权限制在类别表决中的应用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8
[2].乔宇辰.股东平等原则下的类别股制度[J].科技经济导刊.2018
[3].刘江波.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N].中国石化报.2017
[4].李颖.优先股试点背景下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研究[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6
[5].杨东须.我国类别股股东表决机制的立法现状[J].法制博览.2016
[6].赵莹莹.类别股股东的催生及其表现形式[J].法制博览.2016
[7].王莹.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6
[8].吴俊杰.类别股制度构建中类别股股东的利益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6
[9].刘珍.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6
[10].张学文,刘晔.类别股东权的法律保护[J].海峡法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