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商誉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誉,人格权,商事,法律保护,模式,制度,法律。
商誉权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伏小瑞[1](2018)在《浅议商誉权的侵权保护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竞争日益加剧的社会现状下,商事侵权案逐渐趋于高发,其已然成为侵权法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商誉权作为商事侵权比较重要的理论之一,学界长期存在着各种不一的学说,尤其是在面临《民法总则》颁布之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展开之时,商誉权的定性便成为其侵权保护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本文笔者将首先从商誉权的定性入手,在此基础上就商誉权的侵权保护模式进行比较深入的探索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5期)
王崇敏,郑志涛[2](2018)在《商誉权的法律性质和立法模式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誉是商业经营主体对其商业名称所享有的声誉,商誉权是一种商事人格权,本质上具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就目前国内的立法而言,我们还没有对商誉权进行明确的立法,《民法总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些分散的单行法仅为商誉权提供了"碎片化"保护,该保护模式无法涵盖权利人全部商誉权益。从商誉权的私权属性来说,对其提供体系化私权保护是商誉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鉴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立法机关应当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考虑商誉权保护的规范设计。同时,由于商誉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差异,在商事特别法中也应该对此有相应的考量并建立相对独立的规则,从而形成对商誉的体系化保护。(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白雪鹏[3](2018)在《网购差评行为的经济法规制——以商誉权保护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购物评价系统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及言论自由的充分行使。但是现在的评价系统存在着种种乱象不但导致经营者的商誉难以恢复或重新建立,而且其在商誉相关的开支也不得不提高。目前我国经济法对遏制不合理的恶意差评给商家带来的负面影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主体范围的狭窄、责任形式的单一,商誉保护方式的粗放等。此外就消费者是否应负担评价前与经营者协商维修、换货的前置义务的问题,需要从利益平衡角度深入思考。(本文来源于《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王晓翔[4](2016)在《论我国商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竞争说到底就是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之争,创造名牌就是为了打造品牌良好的商誉。商誉作为商主体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增强商主体的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明确对商誉加以规定的仅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在民事立法中则依法人名誉权的规定来保护商誉,此种立法模式无法实现对商誉的有效保护。本文指出,立法应确立商誉的权利地位,商誉权的性质应采商事人格权说。我国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在民法典的人格权一编或章中明确商誉权的独立法律地位;同时在民法典外另行设立商事通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商事通则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此外,还应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规定。(本文来源于《金陵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王晓翔[5](2016)在《论我国商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竞争说到底也是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之争,创造品牌就是为了打造品牌良好的商誉。商誉作为商主体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增强商主体的竞争优势并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商誉加以规定的仅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之中,在民事立法中则依法人名誉权的规定来保护商誉,但此种立法模式无法实现对商誉的有效保护。本文认为,立法应确立商誉的权利地位,商誉权的性质应采商事人格权说。我国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在民法典的人格权一编或章节中明确商誉权的独立法律地位;同时在民法典外另行设立商事通则,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商事通则中规定商誉权的内容。此外,还应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的规定。(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6年11期)
张文魁[6](2016)在《企业商誉权侵权救济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商誉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发生侵犯企业商誉权行为时,会直接导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在法律适用上保护不足。因此,除法律中明确规定商誉权外,应更多地从叁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即民事案件案由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对被侵权人采取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相结合及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相结合。(本文来源于《运城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周薇[7](2016)在《也论商誉权侵权救济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商誉权由于自身具有的复杂性,使其容易遭受到侵犯,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并不能很好的保护商誉权。文章通过对我国商誉权立法现状的阐述,进一步提出完善商誉权侵权救济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6年24期)
柳庆[8](2016)在《企业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及侵权法律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誉权侵权行为经常发生,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其法律保护应得到应有重视。由于商誉权是一种人格化的无形财产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因而在法律救济上可以采取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等多元救济方式。(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8期)
丰叶,刘宇荣[9](2016)在《商誉权侵权救济的再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对商誉权的侵权救济仅局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侵权责任法》对商誉权的保护显得十分微弱,所以确立商誉权的法律地位,明确商誉权的侵权构成,完善法律保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12期)
袁帅[10](2016)在《商誉及商誉权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建立,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与时代主题势必将会愈演愈烈。与此同时,侵害商誉权的现象也将会更加频繁,形式更加复杂。但是,综观当今我国的相关立法实践,对保护商誉权的有关法律制度却尚不够充分。本文中,作者主要从商誉及商誉权的基本内涵出发内入浅出的明确其基本含义,以保证对商誉及商誉权的准确认识,指导实践。(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6年15期)
商誉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商誉是商业经营主体对其商业名称所享有的声誉,商誉权是一种商事人格权,本质上具有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就目前国内的立法而言,我们还没有对商誉权进行明确的立法,《民法总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些分散的单行法仅为商誉权提供了"碎片化"保护,该保护模式无法涵盖权利人全部商誉权益。从商誉权的私权属性来说,对其提供体系化私权保护是商誉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鉴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立法机关应当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考虑商誉权保护的规范设计。同时,由于商誉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差异,在商事特别法中也应该对此有相应的考量并建立相对独立的规则,从而形成对商誉的体系化保护。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商誉权论文参考文献
[1].伏小瑞.浅议商誉权的侵权保护模式[J].法制博览.2018
[2].王崇敏,郑志涛.商誉权的法律性质和立法模式探究[J].当代法学.2018
[3].白雪鹏.网购差评行为的经济法规制——以商誉权保护为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4].王晓翔.论我国商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J].金陵法律评论.2016
[5].王晓翔.论我国商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J].行政与法.2016
[6].张文魁.企业商誉权侵权救济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完善[J].运城学院学报.2016
[7].周薇.也论商誉权侵权救济的立法完善[J].才智.2016
[8].柳庆.企业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及侵权法律救济[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6
[9].丰叶,刘宇荣.商誉权侵权救济的再思考[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6
[10].袁帅.商誉及商誉权浅析[J].才智.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