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漕弊是官员向百姓征收漕粮与办理漕粮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积弊。清代,漕弊与漕务关联,江南最严重。常熟地处苏州北境,历来漕务繁重。道光时期,常熟地区的漕弊日益加剧,民众交漕负担加重且日渐不公,社会矛盾尖锐,致使农村社会秩序动荡不安。
关键词:道光时期;常熟;漕弊;社会秩序
清代承袭明代的征漕制度,每年从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等8省征收约400万石漕粮,运至北京、通州的粮仓,供京城皇室、官僚、军队食用。漕粮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第二来源,且涉及京师官兵俸饷。为此,清政府设置了大小官员负责漕务,制定了严格的漕运制度。受限于时代及体制,漕政弊端丛生。漕务与漕弊相联系,作为一种常态而存在[注]漕政指有关漕粮征收、监兑、督押、领运等国家性规章政策及办法;漕务指大小官员征收、运输漕粮等地方性事务;漕弊指官员在办理漕务时出现的积弊。“漕政”“漕务”与“漕弊”,从概念范畴和事实上的逻辑关系看,由上到下为漕政、漕务、漕弊。。柯悟迟指出:“苏属漕弊,处处不能净尽,而常、昭则尤甚。”[1]31846年昭文县[注]清雍正二年(1724 年),析常熟县东境置昭文县,以琴川运河为界,两县治同城。辛亥革命时昭文县与常熟县合并,仍为常熟县。发生民众抗漕罢租事件。
1 道光时期漕弊概况
1.1 浮收勒折问题
清朝中期以前,民众交漕以米、麦、豆等为主。官员的漕务支出、运丁的运输费用、周转中的漕粮损耗等均需百姓承担。百姓除了交纳漕粮正额外,还需交纳耗米、附加税,用于漕运开支。在实际运作中,浮收被各级官员及地方大户贪污分肥。道光时期(1821—1850年),运河漕运衰落,米价波动,自然灾害多,影响了漕粮征派。为保证京城如期收到漕粮,各地改变征漕方式,将完漕改为折征,即粮户按要求上交货币以代替实物。一般而言,官方折价接近粮价。道光时期,常熟的漕粮征派已经采用折征,官府通过勒折致使折价比市价高出几倍。时人惊呼:“每完粟米一石,竟要十千光景。”[1]4《漏网喁鱼集》记载,道光中后期常熟地区漕米折价与市价如表1所示。
表1 1838—1850年常熟地区的漕米折价、市价统计表[1]3-10
年份折价/元·石-1市价/元·石-1折价/市价18387.6~7.71.8~1.94.1418398.4~8.52.1~2.23.9318408.02.2~2.33.561841———18428.02.2~2.33.561843———18448.3~8.41.7~1.84.7718457.5~7.61.3~1.45.5918463.7~3.81.3~1.42.7818474.1~4.21.4~1.52.8618484.3~4.41.4~1.53.001849———18504.2~4.32.02.13
由表1可知,道光中后期常熟地区的勒折愈演愈烈,1845年折价与米价之比甚至超过了5。1846年,常熟官府进行漕务改革,折价大幅回落。道光初年(1821年),江南漕粮本色浮收[注]本色浮收指以实物为主的浮收,与以货币为主的折色浮收相对。仅为一石加四五斗,而常熟地区的勒折负担早已超过本色浮收,百姓的交漕负担不断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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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大小户问题
清代,受灾地区的官员可上报朝廷求得缓征或减免漕粮的权利。获批之后,州县根据受灾情况,厘定每户荒额。常熟地区荒额的分配不是依据土地受灾情况,全凭大小户身份。柯悟迟记载:“道光初,渐形肥瘠,然偶有灾分,尚无分大小。迨十三、十四(1833年、1834年)两年,叠患大灾,荒歉固大,原可业佃均沾,自十五年(1835年)秋收大可,大僚奏请民力不舒,仍缓荒额二、三成不等,漕书谓之活荒,每图若干,以费之多寡,定荒之大小。其时小户业田,已不能注缓矣。”[1]3收成普遍较好时,漕书[注]漕书即管理地方漕务的胥吏差役。把持勘察、确定灾荒情况的权力,致使税收的缓征、减免权利成为一种商品,大户凭借财力大肆购买荒额,取得短交漕粮的特权。1838年,常熟地区拥有三成荒额,大户可依此减免漕粮,而小户仍按原额交漕[1]3。1846年,常熟地区再次获准定灾减赋,大户可少交七至八成的漕粮,而小户仅能减漕一成[1]9。道光后期,荒额分配倾向于大户,社会不公现象严重。
“大小户”问题指漕粮征收过程中负担极端不均的现象,大户、小户是时人对承担不同赋税水准的两个群体的统称。两江总督陶澍认为:“大约富豪之家与稍有势力者,皆为大户。”[2]416大户分为绅户、衿户、讼户[注]绅户即仕宦之家;衿户为持有功名的举贡生员一类;讼户或称衿棍,是民间健讼者,以州县违例浮收为把柄,扰乱漕务秩序。等。与之相对,小户为没有社会背景的一般土地所有者。常熟作为苏州府的属县,文风昌盛,取得科举功名者甚多,大户多为官宦大族或地方生监。大户常以“买荒”或“短价”的形式少交漕粮,欺压小户。
为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小户遂将土地转卖(“苟有些恒产,悉售于大户”[1]4)或诡寄于大户名下[1]6,由大户代完漕粮。州县每年收漕有定额,不能对大户加收漕赋,只能转嫁于其他小户。苏州知府桂超万奏报苏松漕弊时说道:“常熟漕务积弊,由该衿户私分大小,包揽索规,渐至大户九万之多,以至小户困穷,邑令赔累,大有不能收漕之势。”[4]279以小户之浮收,抵大户之短交,致使常熟地区“大户日多,小户日少”,常熟漕政大坏,引发小户奋起抗争。
除了“买荒”之外,大户还凭借其权势以较低的折价交漕。柯悟迟记载:“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假若大户,票米十石零三升,竟以十石注缓,三升完缴,短价折色四元光景,仅要洋一角二分,将票米总算,扯每亩不过四五十文。如小户,票米照数算,每亩必要一千零。”[1]5如冯桂芬所言:“大户既出短价,又能注荒,是再益也;小户既出长价,又不能注荒,是再损也。”[3]568
2 民众抗漕罢租行动
清代,漕赋各地不同,江南最沉重。常熟地处苏州境内,额定漕粮数目巨大,时人曾叹:“常熟一邑,纵横不越百里,岁输漕米一十八万,并日夜之力,拮据卒瘏,尚不免有稽迟之罚。”[5]574重赋导致重租。地主苦于赋重,转嫁给佃农,佃农成为漕弊的最终受害者。1846年,常熟地区发生大规模的抗漕罢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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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之后,昭文县再次发生抗租暴动。当时的农村流传一首民谣:“一朵乌云盖没天,一石仓米十四千。文武官员原是强盗作,穷人百姓种啥田。”[7]57-581846年5月中旬,小麦成熟,佃农照例向地主交纳麦租。张市西面承吉庵一带的佃农,忿恨地主收租“凶刻”,意欲反抗,散布谣言,其中提到:地主想将秋季麦租、花租提高20%;至于过限加钱,将每1000文地租30文提高到100文;押租将提高500%[6]411。佃农愤愤不平,共同推举“土棍”金山桂领导抗租行动。于是众人张贴无名榜于承吉庵墙上,大致意思:如果地主不减轻麦租折价,就拆毁他们的房子[1]8。5月21日,金山桂等人以“打凶租”为名,鸣锣聚众,沿途胁迫佃农附从,据当时苏州知府桂超万记载,人数约七八千[4]281。此后,佃农分头行动,毁坏地主的房屋财产。他们劫掠、破坏了东张市、东周市、老吴市、老徐市、陆市、归家市、何市、邻近村庄40余家的住宅、谷仓和商业设施[6]411-413。毓成一面出榜安民,一面去苏州搬兵,并签发火票调动福山兵。巡抚李星沅派桂超万带一队官兵前往昭文县东部弹压乱民,福山镇也提兵前来支援。他们很快驱散了佃农队伍,于6月1日抓获收禁30余人。金山桂等6人被杀,其余从犯相继判刑,县令毓成被撤职[6]414。
1845年,常熟地区漕米折价5倍于市价,政府收漕压力巨大。常熟县令金咸携带官印前往苏州辞官认罪[4]277。1846年初,江苏巡抚李星沅、苏州知府桂超万命常熟县令金咸将参与包漕的蔡、浦二绅治罪,并改革漕务。此后,常熟县荒无分大小,每石荒注两分,漕价减半。但此时,常熟县征漕尚在伊始,而昭文县已将及半,县令毓成对新漕章置若罔闻,继续按以前折价征收漕粮[1]7。2月下旬,小户们入城与漕书薛正安理论。与此同时,梅李乡佃农金德润沿途号召其他佃农一同前往官衙。他们毁坏了衙门大堂上的摆设,破坏了漕书薛正安的房子[6]410。县令毓成害怕影响其官运,仅派少量兵卒秘密前往案发地捉拿人犯,却被乡里佃农击毙2人[1]7。毓成深知众怒难犯,草草了事,不再追究。
7月,昭文县附近的镇洋县也发生抗租事件,据称,佃农见昭文县金德润滋事未被惩处而争相效仿,巡抚李星沅乃责令新任昭文县令何士祈与毓成共同缉拿金德润等人[6]414。22日,毓成带兵下乡捉拿人犯,无功而返。27日,李星沅会同桂超万领兵400,福山镇亦提兵400,驻扎昭文县。随后,官府张贴公告:昭文县执行新漕章,不分大户、小户,一律按统一折价征收漕粮;对于此次事件,只捉拿首犯金德顺等人,对随从佃农既往不咎[1]9。8月7日,漕书薛正安获罪收禁,次年发配河南。8月15日,金德顺等人被擒,22日被枭首示众。其他案犯或定罪、或释放[6]415。
1846年抗漕罢租事件之后,巡抚李星沅命令昭文县地主按照当时漕米市价公平收租,并指示新任县令办漕执行新章[8]1648。常熟地区的漕弊难以根除,零星的抗租事件时有发生。1853年太平军攻克南京,常熟地区的抗租行动重又兴起。乡间收租索债严厉苛刻的业户受到乡民的冲击[9]304-311。1860年,太平军东征苏南,佃农期待太平军的到来[1]44,“苟有余粟之家,皆卧不成寐”[1]20。
生态产业除具有按生态经济原理和和知识经济规律组织起来的基于生态系统承载力、具有高效的经济过程及和谐生态功能的基本特征外,其物质、能量、资源的多级利用,主要体现在生态产业链的延长和沿伸,特别是食物链在生态产业中的应用。延长产业链,最大限度地进行产业研发,让产品在这一过程中产生巨大的增值效益,也是当前生态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3 结束语
道光时期,常熟地区的漕弊加剧,农民赋税负担日益沉重。管理江南漕运的苏松太道吴煦说:“官民交怨,业佃相仇,抗粮抗租、拒捕殴差之案,层见叠出。”[10]13咸丰年间,太平天国兴起之后,常熟地区的农民抗租暴动此伏彼起。蠲免、折漕等措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漕弊和抗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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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thecorruptionofcanaltransportationandsocialorderinChangshuareaintheQingDaoguangPeriod
ZHOU Haoqi
(College of Social Development ,Yangzhou University,Yangzhou 225000,China )
Abstract:The corruption of canal transportation is a long-standing malpractice caused by officials collecting grain and transporting grain.In the Qing Dynasty,the corruption of canal transportation and related corruption were the most serious in the 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Changshu is located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Suzhou,which has always been a heavy workload in water transportation.During the Daoguang Period,the corruption in canal transportation in Changshu area became more and more serious,the burden of people’s grain expropriation became heavier and more unfair,and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 became acute,which caused serious unrest of social order in rural areas.
Keywords:Daoguang Period;Changshu;corruption of canal transportation;social order
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008-8148(2019)03-0119-03
收稿日期:2019-04-13
作者简介:周豪琪(1994—),男,江苏常熟人,硕士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责任编辑:卢 蕊〕
标签:常熟论文; 文县论文; 小户论文; 大户论文; 佃农论文; 社会科学总论论文; 社会学论文; 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论文; 《镇江高专学报》2019年第3期论文; 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