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论文_张歆

导读:本文包含了代表人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代表人,群体,纠纷,集团,司法,马来西亚,民事诉讼法。

代表人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张歆[1](2019)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可试点代表人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证券日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于11月14日正式发布。《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直面民商事(本文来源于《证券日报》期刊2019-11-15)

徐冷雨[2](2019)在《代表人诉讼制度:分析与评价》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各学者对该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其中最热烈的争议点莫过于该制度的使用价值是否过于低下,以及是否需要将代表人诉讼制度予以废除而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虽然法律文本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稍显简略,但从总体而言,该制度是较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处理群体纠纷的方式。本文希望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性质界定入手,分析其与美国集团诉讼以及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之间存在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实践困境,对其作出较为理性的整体分析,并尝试作出合理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9年10期)

朱明昊[3](2019)在《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反思与改进》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群体诉讼已然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研究课题。其最初以19世纪英国的衡平法为起点,伴随着生产能力的提升、市场经济的活跃、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群体诉讼的理念和功能也得到了扩展,随之形成一种新型诉讼形式,主要特征是以制裁集团性侵害和保护分散性利益为目的。群体性诉讼制度形式上打破了传统模式下一对一的诉讼结构,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贯彻了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治理念。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在群体诉讼领域有所建树,其中较为典型的包括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等。在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最早出现于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当中,通常认为该制度是在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和日本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伴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多发的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愈加受到重视,也面临更多挑战。本文立足于实证分析的角度,在介绍法院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基础上,通过对外国法律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以代表人诉讼制度运行的现实状况为切入点,对法院较少适用该制度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以期对代表人诉讼制度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并提出符合现实需要的完善建议。本文全文出引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立足于实证研究,探讨在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中法院的应对策略、动因以及运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困境。就司法实践中法院变通处理群体性纠纷所采取的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归纳和分析,主要通过介绍群体诉讼制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状况,以比较有影响力的“大庆联谊案”、“叁鹿奶粉”事件以及近期发生的“小黄车退押金”事件为引子,分析现状,提出问题:为何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会受到冷落,产生该困境的原因又是什么呢?第二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通过着重论述我国法院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并不理想的现状以及产生困境的原因,对我国群体性纠纷的固有特点、代表人诉讼制度建构上存在的缺陷、代表人诉讼司法适用中的与现实情况的不相适应等方面进行讨论。首先结合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产生的背景,发现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着设计仓促、立法粗陋等问题,在制度的设计上并没有将群体性纠纷的复杂条件考虑完备。缺乏实际论证,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因而在运用过程中显得不合时宜,这也是导致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其次,就司法而言,司法尚未真正独立和司法能力制约等因素分案审理削弱了代表人诉讼的适用效果。第叁章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进行研究,首先对当今世界较为典型的群体诉讼制度即美国集团诉讼、日本选定当事人诉讼和德国团体诉讼的特征、产生的社会背景进行简要介绍,并分析相应制度在特定国家的适用效果以及新的发展变化。其目的在于更加客观地评价和分析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启发我国意识到在现有制度障碍的基础上,对能够发挥类似功能的规范进行有甄别的借鉴。第四章针对问题思考对策,提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应当明确以诉讼公正、诉讼经济、社会效益作为最基本的代表人诉讼的价值功能;在具体操作方面应根据各类纠纷性质上的区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当前实际和未来生活的发展趋势,在制度设计上务必明确化、具体化并且强调具有操作性。此外,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政处理纠纷的分流作用,并在非财产性质的消费者侵害和网络秩序领域引入德国团体诉讼。(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11)

唐建雄[4](2019)在《从美国集团诉讼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1991年我国在参考了美日两国群体纠纷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自己的司法实践创设出了我们自己的群体纠纷解决方案——代表人诉讼。然而,近叁十年过去,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没有突破性的发展,立法上,一直沿用1991年的立法条文,司法上呈现出冷落甚至限制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的趋势。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被有些法院启用,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难寻踪迹。而反观被借鉴的美国集团诉讼,势头正猛,解决了美国大量的人权、大众侵权、小额多数损害等案件,促进了美国社会的变革与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的变革阶段,各项改革在不断推进,群体矛盾不断增多,急切需要有效的群体纠纷解决制度,我们应该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优点,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改造。本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和美国集团诉讼的基本原理。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集团诉讼的演变、特点和司法实践运行的效果。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演变及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从比较的视角分析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异同,得出了启示,认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于制度定性不准、制度不完善、没有配套的激励机制、被司法政策冷落。基于此认识,笔者认为,第一,要明确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种类划分,准确定位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性质;第二,我们应该进一步细化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制度规则;第叁,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成功之处,在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引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胜诉酬金制度,从而为集团诉讼的发起提供动力;第四,调整冷落代表人诉讼的司法政策,支持代表人诉讼的发展。第五部分,总结。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展望,期望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得到发展,为解决我国的群体纠纷发挥积极的功效。(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李祖军[5](2018)在《我国代表人诉讼撤诉制度的检讨与完善——以美国相关法制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中,撤诉情况乱象纷呈,其原因在于代表人诉讼是以各种诉讼形态出现,法院对撤诉也未实行应有的监督,导致一些撤诉影响了诉讼个体的实体权利。在美国集团诉讼中,撤诉制度大量被运用,虽然存在与和解一并滥用而损害集团成员利益、因诉讼代表人失误仍然适用非自愿撤诉以及对影响实体权利的撤诉效果不当扩张等问题,但也体现了美国法官对民事诉讼过程的管理与监督,有利于快速实现统一裁判,追求实质公平。我国在各个审级设立撤诉制度且部分具有禁止再诉效力的前提下,应明确诉讼代表人享有独立的撤诉权,加强法院对影响实体权利的撤诉的审查,限制按撤诉处理制度的运用,防止因撤诉影响未参加诉讼的成员之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娄琳莉[6](2018)在《普通共同诉讼下的代表人诉讼适用空间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普通共同诉讼下的代表人诉讼由于诉讼标的前提条件和附加条件限制、被代表人利益保护机制不完善、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方面的挤压等原因,在实践中发挥的功能和价值与立法初衷有很大差距。通过案例整合和分析,结合域外经验,探究改变代表人诉讼适用的前提条件、脱离共同诉讼框架、厘清两类代表人诉讼差异规定、完善被代表人诉讼权利保护制度等对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8年05期)

朱志琼[7](2018)在《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体性纠纷屡见不鲜,对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对群体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刻不容缓。关于群体纠纷方面,较有效的是代表人诉讼制度,但该制度在立法、司法实践层面都存在问题,导致其未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功能,因此,需要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对其进行完善,以充分发挥其解决群体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贺秋梅[8](2017)在《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泰国集体诉讼制度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使纠纷的类型也显现多元化,传统单一的诉讼模式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涉及多数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最早出现在英国,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被普遍认为是中国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自1991年在《民事诉讼法》确立以来,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代表人诉讼适用率不高的同时,整个诉讼过程还严重依赖法院的自由裁量,案件的处理结果不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案件经过多次审理仍不能最终结案,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泰国在2015年8月以修正案的方式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应对群体性纠纷的集体诉讼制度。目前,中国学者集中于对西方集体诉讼及中国代表人诉讼的研究,尚未涉及到泰国集体诉讼的研究,主流观点支持应在借鉴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代表人诉讼进行修改。泰国在实践的基础上最终建立起一套全面的集体诉讼制度,对于存在诸多问题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将中国代表人诉讼和泰国集体诉讼进行五个方面的比较分析,进而主张中国应当借鉴泰国的有益经验,调整代表人诉讼原告的起诉条件、规范代表人诉讼的受理程序、完善代表人诉讼过程的通知程序、灵活运用不同的方式让当事人参与代表人诉讼。(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7-04-01)

张耐[9](2017)在《从代表人诉讼制度出发谈引进集团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矛盾众多而复杂,群体性纠纷迅速增长,这些纠纷往往声势大,涉案人数多,媒体充分关注,处理有一定的难度,稍有不慎可能引起群体上访和群体闹事事件。当前解决群体纠纷的诉讼制度主要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然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型诉讼带来的一些变化,寻找到一条解决我国群体纠纷的最佳路径,笔者在考察美国集团诉讼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谈谈引进集团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03期)

林伟翔[10](2016)在《马来西亚代表人诉讼中的主体适格问题研究——以UEM南北大道案与巴坤水坝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主体适格问题一直是马来西亚代表人诉讼中的疑难问题,其核心问题主要在于"代表人"的甄选问题上——即谁有资格代表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马来西亚法院和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曾进行了长达20年的争论。法院首先在UEM南北大道中推翻了其之前认为个人有权代表公共利益启动代表人诉讼的主体资格,在10年后又在巴坤水坝案推翻UEM南北大道案的判决,承认一般民众在代表人诉讼的主体资格。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判断标准应当适用QSR Brands Bhd v.Suruha njaya Sekuriti&Anor案中提出的双重标准:(1)该诉讼本质上是否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2)服务对象:是否仅为公共利益所服务,而非个人利益。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应当认可该个人的代表人诉讼的主体资格。马来西亚虽然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是由这两个经典案例描绘出的变迁路径和判断标准还是有许多可以借鉴之处。(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6年02期)

代表人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自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各学者对该制度的评价褒贬不一,其中最热烈的争议点莫过于该制度的使用价值是否过于低下,以及是否需要将代表人诉讼制度予以废除而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虽然法律文本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稍显简略,但从总体而言,该制度是较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处理群体纠纷的方式。本文希望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性质界定入手,分析其与美国集团诉讼以及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之间存在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实践困境,对其作出较为理性的整体分析,并尝试作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表人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张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可试点代表人诉讼[N].证券日报.2019

[2].徐冷雨.代表人诉讼制度:分析与评价[J].社科纵横.2019

[3].朱明昊.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反思与改进[D].南京大学.2019

[4].唐建雄.从美国集团诉讼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9

[5].李祖军.我国代表人诉讼撤诉制度的检讨与完善——以美国相关法制为借鉴[J].法商研究.2018

[6].娄琳莉.普通共同诉讼下的代表人诉讼适用空间实证研究[J].黑河学刊.2018

[7].朱志琼.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

[8].贺秋梅.中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与泰国集体诉讼制度之比较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7

[9].张耐.从代表人诉讼制度出发谈引进集团诉讼制度的必要性[J].智富时代.2017

[10].林伟翔.马来西亚代表人诉讼中的主体适格问题研究——以UEM南北大道案与巴坤水坝案为视角[J].司法改革论评.2016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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