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与法经济学

绿色原则与法经济学

论文摘要

《民法总则》第9条的绿色原则并非仅有环境保护一端,而是有环境保护与节约资源双重面向。环境保护诚然是绿色原则的重点,但无论是在公法层面还是在私法层面,环保意义上的绿色原则均难以有所作为,诸多应用舛误重重。节约资源有片面和全面之分,片面的节约资源在目前实践中颇为常见,但均为绿色原则之误用;全面的节约资源等同于社会成本最小化或社会财富最大化,即法经济学,而这才是绿色原则的未来。

论文目录

  • 引 言
  • 一、环境保护:有心栽花花不开
  •   (一) 环境公法意义上的绿色原则纯属歧途
  •   (二) 环境民法意义上的绿色原则窒碍难行
  •     (1) 以侵权法为例, 一般谈绿色原则必谈环境侵权。 (18)
  •     (2) 在物权法上, 绿色原则主要可能用于限制物权的行使。
  •     (3) 在合同法上, 绿色原则主要有三个潜在应用:
  •   (三) 现有案例评析
  •     1.无关宏旨的引用。
  •     2.作为合同无效事由。
  •     3.作为合同解除事由。
  •     4.作为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之否定依据。
  •     5.作为违约责任依据。
  •     6.作为不可抗力的判定因素。
  •     7.作为物权权能的界定依据。
  •     8.作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依据。
  •     9.作为侵权责任的减免事由。
  • 二、片面的节约资源:有洞见也有误解
  •   1.无关宏旨的引用。
  •   2.作为合同解除事由。
  •   3.作为合同解除阻却事由。
  •   4.作为合同解除后返还请求权之限制事由。
  •   5.作为合同履行期限之解释依据。
  •   6.作为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权之否定依据。
  •   7.作为无因管理请求权之否定依据。
  •   8.作为排除妨害请求权之否定依据。
  •   9.作为物上返还请求权之否定依据。
  •   10.作为侵权法上恢复原状请求权之否定依据。
  • 三、全面的节约资源:法经济学的春天
  •   (一)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 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应用空间
  •   (三) 现有案例评析
  • 结 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贺剑

    关键词: 节约资源,环境保护,社会成本最小化,民法经济分析,民法基本原则

    来源: 中国法学 2019年02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 D923

    DOI: 10.14111/j.cnki.zgfx.2019.02.006

    页码: 110-127

    总页数: 18

    文件大小: 19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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