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要约与要约邀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要约邀请,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合同纠纷,合同订立,销售广告,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宣传材料,违约责任,强制规定
要约与要约邀请论文文献综述
王洁如,任震宇[1](2019)在《要约邀请≠要约》一文中研究指出购房人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发现房屋的实际情况与宣传材料及售楼处张贴的宣传资料不符,购房人可否就此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宣传手册能否认定为合同内容?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驳回了购房人要求退房的诉求。20(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期刊2019-07-12)
张凯[2](2015)在《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问题无论是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一直备受争议,对于要约邀请法律效力的争议观点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中说。本文认为,折中说的观点更符合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折中说的观点认为:要约邀请是准法律行为,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依据要约邀请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及引起的法律后果来认定。即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时如果存在欺诈,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要约邀请而受到损害,或者是在要约邀请中提出相关交易条件并引起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信赖利益的情况下对要约邀请做任意修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时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或侵权责任。此外,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并在要约邀请中作出了某些明确的说明和允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以后,即使要约邀请中的这些说明和允诺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其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时要约邀请也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要约邀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法学理论上来看,承认要约邀请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符合法理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效力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法的效率原则。从司法实践来看,承认要约邀请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对要约邀请法律效力可能存在的叁种具体表现形式,即违反要约邀请可能存在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通过立法加以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5-04-30)
许小芳[3](2015)在《民法视野下路演推介的法律属性探究——兼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路演推介作为推动证券发行的手段,对于强化信息披露、保障证券投资人利益、稳定证券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在民法视野中,路演推介本身并不包含内容明确的订约意思表示,仅有征询投资者认购意向之实,具备要约邀请的属性。在合同生效之前,要约邀请人违背其在要约邀请中所明确的义务或为交易提供的条件,如果要约人因信赖该信息而作出要约并招致损失,要约邀请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证券交易完成之前,若因路演中的信息不实导致证券认购方损失的,受损失方于民法上可追究证券发行方缔约过失之责。(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1期)
陈琳[4](2014)在《商品房降价补差广告:要约,抑或要约邀请》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限房、限贷、房产税等政策出台,我国商品房市场价格一直涨跌不明。商品房降价补差广告引起不少争议:购房者认为这是商家的承诺,在房屋降价时应当兑现;房产商仅将其视作宣传手段,不承担任何责任。降价补差广告的特殊性决定需要借助理性人客观评价标准分析法律属性。文章建议,在限制降价补差广告的基础上,将其定性为要约列入买卖合同,并明确其与欺诈性广告的区别,以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以及合理预期,促进商品房市场良性发展。(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王正华[5](2013)在《论个人电子商务活动中要约与要约邀请》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商务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同时在经济、法律以及社会等诸方面带来巨大冲击,产生了一系列亟需解决的新问题。本文以个人参与的电子商务活动为切入点,在归纳了个人电子商务活动具体形式的基础上,分析了在此类活动中要约与要约邀请如何界定。(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3年28期)
秦汉[6](2013)在《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中,对于要约与要约邀请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难以分辨。本文通过对一钢材购买案例的分析,讨论了要约判断的四要素,阐述了要约邀请定性的逻辑过程。并引入拆分思维步骤和司法精神引导两种途径,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问题进行思考拓展。(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3年19期)
张华,沈忱[7](2013)在《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效力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3年09期)
周小强,万暄[8](2013)在《订约意图明显的展业行为是要约邀请》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业务现在的竞争非常激烈,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展业时,针对性和目的性很强。业务人员往往会带着投保单、保险条款等资料见目标客户,面谈时对于可承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予以明确。以车险为例,业务人员会对于可承保的车辆损失险、第叁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金额、保费(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3-05-30)
张志远[9](2013)在《要约邀请阶段承担先合同义务之法理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理论认为,合同缔约过程以要约的发出为其“起点”,只有在要约发出并生效之后,当事人之间才会产生先合同义务。而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的缔结过程,其只是缔约的准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企业故意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从而牟取暴利。从欧洲及我国台湾的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已将要约邀请纳入了先合同义务的规制范围。而我国理论界对于要约邀请的性质、要约邀请与要约如何区分及是否应当将要约邀请阶段纳入先合同义务的规制范围等问题还存在争论。笔者倾向于将要约邀请纳入先合同义务规制的范围。本文尝试着通过实证、比较及归纳等方法来论证要约邀请阶段存在先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且在最后提出了规范要约邀请的构想。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笔者从相关案例入手,分析现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各国对于要约邀请的立法情况作了一个简要的介绍。从而明确写作此文的必要性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要约邀请与先合同义务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先对要约邀请及先合同义务的基本理论做了详细的阐述,使得对要约邀请及先合同义务的相关理论有一个比较清楚的把握,为接下来的论述打好基础。然后例举了要约邀请与先合同义务关系的相关学说,并表明了笔者的观点。第叁部分是本文的中心,笔者对要约邀请阶段存在先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作了一个系统全面的论述。总的来说,笔者主要从法的道德性考虑、诚实信用原则、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及交易安全和效率这四个方面对要约邀请阶段承担先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进行了论述。使得对要约邀请阶段承担先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有一个全面了解。第四部分,笔者又对要约邀请阶段的先合同义务的具体类型及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了详细论述。第五部分,笔者对如何规范要约邀请进行了构想。比如将要约邀请纳入先合同义务规制的范围、制定要约邀请的容纳规制及对影响较大的要约邀请实行审批备案。在最后的结语中,笔者对本文进行了一个概括性地总结。(本文来源于《杭州师范大学》期刊2013-03-01)
吴春林,葛雅华[10](2012)在《符合条件的要约邀请为要约》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介绍 投诉人:张某 被投诉人:A银行 A银行针对本行信用卡持卡人推出“X元看电影”优惠活动,印制了一批宣传折页放置在营业网点供客户取阅,内容含“在指定影院刷卡X元可免费购买当月1张电影票”、“活动时间自(本文来源于《中国城乡金融报》期刊2012-10-29)
要约与要约邀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问题无论是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在审判实践中都一直备受争议,对于要约邀请法律效力的争议观点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中说。本文认为,折中说的观点更符合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折中说的观点认为:要约邀请是准法律行为,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依据要约邀请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及引起的法律后果来认定。即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时如果存在欺诈,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要约邀请而受到损害,或者是在要约邀请中提出相关交易条件并引起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信赖利益的情况下对要约邀请做任意修改,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时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当事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或侵权责任。此外,当事人发出要约邀请,并在要约邀请中作出了某些明确的说明和允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以后,即使要约邀请中的这些说明和允诺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其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时要约邀请也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要约邀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法学理论上来看,承认要约邀请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符合法理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效力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法的效率原则。从司法实践来看,承认要约邀请在特定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对要约邀请法律效力可能存在的叁种具体表现形式,即违反要约邀请可能存在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通过立法加以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要约与要约邀请论文参考文献
[1].王洁如,任震宇.要约邀请≠要约[N].中国消费者报.2019
[2].张凯.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D].广东财经大学.2015
[3].许小芳.民法视野下路演推介的法律属性探究——兼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
[4].陈琳.商品房降价补差广告:要约,抑或要约邀请[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5].王正华.论个人电子商务活动中要约与要约邀请[J].商场现代化.2013
[6].秦汉.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问题[J].商.2013
[7].张华,沈忱.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效力认定[J].法律适用.2013
[8].周小强,万暄.订约意图明显的展业行为是要约邀请[N].中国保险报.2013
[9].张志远.要约邀请阶段承担先合同义务之法理基础[D].杭州师范大学.2013
[10].吴春林,葛雅华.符合条件的要约邀请为要约[N].中国城乡金融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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