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制度,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已经起步。但在我国政府采购活动中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行,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和完善过程中欲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制度;预算
中图分类号:F25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8-0169-01
收稿日期:2009-08-16
作者简介:张淑平(1982-),男,山西大同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研究;孙士哲(1982-),男,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管理研究。
一、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各采购主体间的相互监督来实现
为了加强对地方政府采购的管理,需要做到在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内部有一个明确的管理监督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进行采购统计、评估、监督等,但不得干预采购中心的具体商业事务。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政策、原则、财政预算计划、采购反馈信息等而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采购实体(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商品反馈信息等情况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二、建立法律监督机制,对违反采购法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严惩不贷
《政府采购法》是地方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的前提和保障,地方政府要同时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订的配套法规和制度来进行政府采购。同时,国际上一些地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得好的国家的有关法律、资料也可供我国借鉴。从而建立起一个适应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严密、科学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满足我国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的需要。依靠政府采购法律规则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对政府采购程序和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查处,绝不姑息,保证政府采购法律的权威性,从而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三、建立纪检、监察、审计等外部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不因个别人而偏离法制轨道
加大监察机构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力度,首先,要敢于、善于监督同级地方政府的采购活动,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人员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次,要不断改进、改良自己的监督方式、方法,确保其独立性、公正性、进取性;再次,建议提前介入政府采购活动,与其他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执行部门等进行协作,参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面的监督。
四、完善地方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制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制度,以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渠道的监督机制,是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制度保证。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作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设立诉讼仲裁机构,及时处理供应商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仲裁招投标及履约中的疑问和纠纷,以减少采购活动中的争端,修正采购活动中的错误,并定期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五、完善我国地方政府采购的预算监督机制
从国外政府采购监督的实践经验来看,加强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是财政预算监督管理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如果预算编制不合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就有先天性不足,即使监督的措施科学合理,那么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难以达到应有的要求。因而,政府采购预算监督是构成政府采购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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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