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伦理辩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伦理,基因,目的论,优生学,道德,基因治疗,辩护人。
伦理辩护论文文献综述
周琬琳,李瑞全[1](2019)在《从基因编辑婴儿看基因优生学的伦理辩护与疑虑》一文中研究指出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在全球引起轩然大波,引发各界对于研究伦理及可能引发之伦理疑虑的广大讨论。首先从优生学到基因优生学进行了分析,然后就基因干预的道德界线和基因优生学的道德疑虑进行探讨和思考,最后针对基因编辑完美婴儿所涉及的伦理问题,从儒家生命伦理学的"参赞天道原则""有限度的基因干预"观点做出相应的回应。最后指出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若干不符国际伦理规范的要点。(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期刊2019年07期)
梅春英,王晓波[2](2019)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伦理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在临床实践中更好地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除了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应该从伦理上对其正当性进行辩护。义务论、功利论和德性论是西方伦理学的叁种主要形态,它们都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上的辩护。把患者知情同意权放到义务论的范式中来考察,知情同意权充分体现了义务论中对个人人格尊严和自主性的尊重。从功利论的角度来考量,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了患者的健康功利,并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进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符合功利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在德性论看来,只有把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上升为道德主体的内在品质要求时,才能避免知情同意陷入形式主义和程序化的操作。(本文来源于《医学争鸣》期刊2019年01期)
刘雨桐,刘丽红[3](2018)在《道德判断的自利偏差对亲组织非伦理行为的影响:道德辩护的中介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道德判断的直觉主义模型认为道德判断是源于个体快速、自动的评价。已有研究表明,由于道德判断的自动性、直觉性,自我利益偏差会影响个体对他人不道德行为的道德认知,即个体在对他人行为的道德判断中易产生自利偏差。亲组织非伦理行为是个体有意为之且违反了伦理习俗、核心价值观以及法律,但能让成员工作效率有所提升或促进所在组织有效运作的行为。那么个体道德判断的自利偏差是否会影响员工的亲组织非伦理行为呢?以往研究发现,道德辩护与亲组织非伦理行为存在密切关系。因此,本研究的目的是探究道德判断自利偏差、亲组织非伦理行为、道德辩护叁者之间的关系。本研究采用情境故事法,对情境进行语言描述,该情境下的行为可能会提高或降低被试的个人利益,被试通过想象对其道德或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评价,并测量亲组织非伦理量表和道德辩护量表。旨在考察个体对他人行为的道德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判断的自利偏差与亲组织非伦理行为的道德判断的关系。来自389名被试的结果表明:(1)道德辩护、道德判断的自利偏差和亲社会非伦理行为存在显着相关,具体表现在当个体的个人利益相关时,他人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被认为更道德,而在个人利益无关时对他人行为的道德判断更严格。(2)道德判断的自利偏差对亲组织非伦理行为具有显着的正相关,道德辩护与亲组织非伦理行为存在显着正相关,道德辩护起完全中介作用。这些发现为我们干预和控制亲组织非伦理行为提供了另一个视角。(本文来源于《第二十一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摘要集》期刊2018-11-02)
杜严勇[4](2018)在《助老机器人的伦理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老龄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养老压力越来越大的现代社会中,推广助老机器人是解决养老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政策与规划,相关企业也在大力研发助老机器人产品,科技人员与社会媒体普遍对机器人协助养老持乐观态度。虽然助老机器人的使用确实存在一些伦理风险,但机器人养老对于社会、家庭与老人来说,都有一定的益处。尽管机器人"情感"跟人类情感存在差别,但助老机器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老人的情感需要,我们不应该简单地加以拒斥。从"能力方法"的角度看,助老机器人可以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增加老人的自由度,维护老人的尊严。对于助老机器人可能产生的伦理风险,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进行伦理治理,使机器人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本文来源于《江苏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4期)
柏恩敬,刘思达[5](2018)在《律师刑事辩护中的职业伦理——中美比较制度与实践对话录》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程序是律师职业伦理最好的试金石。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权利保障显着增强,不仅在侦查阶段就能以辩护人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在调查取证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也都较此前有了更多程序性权利。然而,更多的权利也意味着律师在实践中要对当事人和法庭承担更多的职业伦理义务,但目前国内学界对于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的探讨还基本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以案例和实践经验为基础的研究。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都(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王海燕[6](2018)在《向已故受试者亲属返回基因研究结果的伦理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基因研究中是否返回研究结果原则上应尊重受试者的意愿。从伦理的视角对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返回已故受试者基因研究结果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论述了如果受试者在基因研究结果出来前死亡,而研究结果又确认了一种因基因缺陷导致的遗传性疾病的存在,该遗传性疾病目前医学上具有确定的预防、治疗或减缓措施的,这时研究人员应当将已故受试者基因研究结果返回受试者的亲属的伦理正当性。同时结合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提出了向基因研究受试者亲属返回研究结果的具体实现路径。(本文来源于《医学与哲学(A)》期刊2018年02期)
骆福林[7](2018)在《论辩护人对翻供的态度与策略——兼谈律师的职业伦理》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是他们的一项应然权利;现实中侦、控、审、辩对翻供的认识不同,态度也迥然有异;辩护人对自己当事人的翻供应在遵守职业道德和疑罪从无、从轻原则下,明确翻供原因后视情况采取不同的态度和策略;辩护人要杜绝教唆翻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翻供应当客观、审慎地审查,对有理、有据的翻供应予支持,对无理、无据的翻供不予支持,对有理、无据的翻供,判断翻供难以获得法官采信的,劝导翻供者放弃翻供。(本文来源于《法律与伦理》期刊2018年01期)
邢晓敏,邓蕊[8](2017)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研究者信息应该告知——现状、伦理辩护与政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研究者技术水平直接影响试验的效度和风险,但目前几乎所有的研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都没有指定研究者。通过对叁份知情同意书内容的分析认为,"研究者信息"是受试者非常关注也有权利知晓的,为尊重受试者自主权、维护研究公正、减少伤害、维持社会和谐,涉及手术操作的有重大风险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研究者的信息应告知受试者,对此,政策或伦理审查实践中应提出明确要求。(本文来源于《中国医学伦理学》期刊2017年12期)
刁生富,余慧[9](2017)在《代孕技术的伦理辩护与社会治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代孕在继承血脉相承的传统生育观念、保障不孕不育夫妇实现生育权、巩固家庭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伦理问题、法律纠纷和地下非法代孕盛行等。化解代孕带来的问题,需要规范使用代孕技术,在法律规制下实现合理代孕,制定政策来适当放宽对代孕技术的使用,加强科技伦理教育,以促进代孕技术的良性发展。(本文来源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曹格瑞[10](2017)在《“女士优先”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合理性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前进的脚步,文明的发展,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显着提高,女性逐渐从幕后走向了前台。生产力的提升,出现了更多的女性就业岗位,女性不管是从政治、文化、生产活动中都与男性得到了同等的礼遇和人权上的平等。同时女士优先这一西方概念也慢慢被中国社会所接受。但是在接受这一概念的同时,中国传统的叁从四德、叁纲五常,与西方普世价值——女士优先,在存在不可抗的差异的同时,中国传统思想一直在与西方所认同的女士优先交锋,融合,中国人民普遍接受了这种文明社会的全球性的价值共识——女士优先但是在融合和交锋的过程中伴随着市场经济不完善,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导致出现了新的男女不平等。中国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方面接受西方女士优先的先进理念,并作为礼仪得以实施,但是一方面难以放下传统父权社会遗留下来的道德准则和对女性的衡量标准,对男女有先天生理差异下的有差别对待,对女性的关怀不够,在社会分工上进行有差异的对待。正是在主要劳动力集中在男性的中国,很多地区用人,或者招聘,因为性别的先天性差异,虽然国家法律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但是用人单位还是会以其他的理由或用人的局限性来拒绝女性,对于女性的就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从而催生出了新的不平等,在就业中无法与男性公平竞争,反而只能参与某些从属地位的特殊工工种,从而产生了新的男女不平等。造成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人文关怀缺失,社会对于女性这一有生理差异的特殊关怀不够,另一方面是传统思想对于男士主导的根深蒂固,男性一方面对女性进行某些方面的女士优先,但是深层次,在涉及市场经济的核心利益时,却没有进行切实的女士优先还是男士主导,社会分工的变化虽然是市场经济决定的,但是市场应该具备对女性进行有差异关怀的义务,但在当代中国,这一方面的举措和效能却远远没有达标。是现在女士优先在中国最大的伦理学困境。论文以历史为主题主线,以中外对比的形式解读女士优先的起源与变迁。第一部分交代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宗教历史渊源、国内外研究现状,写作思路与方法;第二部分阐述了女士优先在社会进步中的演变;第叁部分对中国历代的女性观进行了梳理,为研究打好基础;第四部分对女士优先和中国传统伦理历史中的交锋与融合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五部分对中国当代女士优先与国外的差别进行对比。第六部分对当代中国社会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于女性关怀的不足进行剖析。第七章对如何通过女士优先的思维理念引导人们对女性的关怀。(本文来源于《湖南工业大学》期刊2017-06-09)
伦理辩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在临床实践中更好地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除了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应该从伦理上对其正当性进行辩护。义务论、功利论和德性论是西方伦理学的叁种主要形态,它们都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上的辩护。把患者知情同意权放到义务论的范式中来考察,知情同意权充分体现了义务论中对个人人格尊严和自主性的尊重。从功利论的角度来考量,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保障了患者的健康功利,并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进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符合功利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在德性论看来,只有把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上升为道德主体的内在品质要求时,才能避免知情同意陷入形式主义和程序化的操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伦理辩护论文参考文献
[1].周琬琳,李瑞全.从基因编辑婴儿看基因优生学的伦理辩护与疑虑[J].医学与哲学.2019
[2].梅春英,王晓波.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伦理辩护[J].医学争鸣.2019
[3].刘雨桐,刘丽红.道德判断的自利偏差对亲组织非伦理行为的影响:道德辩护的中介作用[C].第二十一届全国心理学学术会议摘要集.2018
[4].杜严勇.助老机器人的伦理辩护[J].江苏社会科学.2018
[5].柏恩敬,刘思达.律师刑事辩护中的职业伦理——中美比较制度与实践对话录[J].交大法学.2018
[6].王海燕.向已故受试者亲属返回基因研究结果的伦理辩护[J].医学与哲学(A).2018
[7].骆福林.论辩护人对翻供的态度与策略——兼谈律师的职业伦理[J].法律与伦理.2018
[8].邢晓敏,邓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研究者信息应该告知——现状、伦理辩护与政策建议[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7
[9].刁生富,余慧.代孕技术的伦理辩护与社会治理[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10].曹格瑞.“女士优先”在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合理性辩护[D].湖南工业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