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共同实行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共同犯罪,轻罪,身份,强奸罪,盗窃罪,杀人罪,被害人。
共同实行犯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喻美玲[1](2019)在《论共同实行犯中实行过限之认定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行过限是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未实行过限人对过限行为及结果不承担责任。知情说与预见说为司法实务所采纳,但知情、预见不等同于持故意心态。作为义务理论可以补充知情说的不足,高度盖然性则可补充以预见说认定实行过限的漏洞。文章认为在确定事先谋议的共同犯罪范围后,部分实行人实施了不同于事先谋议的犯罪时,其他共同实行人对此行为是否存在故意,可先判断其他共同实行人事前对此行为是否有预见,并以高度盖然性弥补预见说之不足,然后判断实行人在其他共同实行人实施行为时是否知情,进而以不作为理论填补知情说标准之漏洞。(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11期)
龚健[2](2012)在《共同实行犯的实行过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犯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础上实行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的场合下,如果部分实行犯实施了过限行为,其他实行犯对该过限行为的认识不同决定了实行过限行为的定性。另外,对于追加故意由于缺乏认识基础以及意志上的自由选择权,并且不符合共同故意成立的时间等要求,因而追加故意不成立共同故意。(本文来源于《青年文学家》期刊2012年05期)
鞠佳佳[3](2011)在《同种犯罪中共同实行犯之实行过限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实行犯中的部分共犯实施了超出原共谋范围的行为,但该行为与原共同犯罪行为触犯罪名相同,如何认定实行过限?立足于实行过限的本质,应以"超出共同故意"为一般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判断时,结合同种犯罪实行过限自身的特点,可以从原共谋的明确程度、行为的关联性以及行为人当场和事后的表现等方面重点分析。(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2期)
石魏[4](2010)在《对身份犯罪共同实行犯问题的最新看法——以渎职犯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实行犯,两者构成的犯罪如何定性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难题,在对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加以剖析的基础上,赞成折中说,并提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行犯构成的犯罪应该以实行行为说为基础、(更)特殊身份说为补充的定罪标准。凡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行为的,应一律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共犯定罪;而利用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的,则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定罪,但在既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又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行行为时,以特殊的身份说为标准,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共犯定罪。(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0年08期)
王光明[5](2009)在《共同实行犯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单一正犯体制中,由于所有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是正犯,并共用同样的处罚前提。因此,在该种共同犯罪体制中,共同实行犯的概念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相反,在正犯·共犯区分体制中,由于刑法对正犯与共犯进行了区分,并为其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与处罚前提,因此,在该种共同犯罪体制中,共同实行犯的概念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就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体制而言,其既具有区分制的特征,同时也具有单一制的特色。鉴于单一制所存在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疑问,以及区分制有利于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限制的优势,本文站在区分制的立场,根据区分制的要求,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体制进行了功能性的转换与类型化,进而确定了共同实行犯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共同犯罪体制中的定位,即共同实行犯在我国刑法中只能是主犯。以此为前提,本文对共同实行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检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9-04-01)
王俊平[6](2009)在《“共同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并存说”之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并存的肯定说奠基在亲手犯的原理之上,而亲手犯的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共同实行犯的既遂和未遂形态能否并存问题根本无关;着眼于共同实行犯内部的主客观构造分析,"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应该予以坚持;肯定说不仅混淆了共同犯罪与同时犯的界限,而且在着手的认定上,还会出现有人着手、有人未着手的现象,这就给刑法理论带来了混乱;肯定说的主张不经意间制造了对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复杂共同犯罪进行处理上的难题。故此,共同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并存说的见解应当予以否定。(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9年02期)
刘岭岭[7](2008)在《共同实行犯中的身份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共同犯罪中,无身份之人能否与有身份之人构成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历来争议较大。对于共同实行犯与身份问题,应当从复行为犯的理论出发,针对身份犯的不同情况,首先确认某一真正身份犯是复行为犯,其次确认该复行为犯的部分实行行为具有身份的可替代性,只有两个条件都具备,无身份之人才能与有身份之人构成共同实行犯。(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08年03期)
金泽刚[8](2001)在《共同实行犯的中止形态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冯某(在逃,下同)纠集被告人张某、施某等以被害人曹某欠钱为借口,强行将曹某带到某宾馆客房。冯某、张某、施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对曹某进行猥亵。嗣后,冯某、张某对被害人曹某实施了奸(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1-07-12)
金泽刚[9](2001)在《一起共同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抗诉案──兼谈共同实行犯的中止形态及罪数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情简介 抗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20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某某,男,21岁。2000年 5月16日下午,冯某(在逃)纠集张某、施某某及A某(在逃)等人,以被害人C某(女,19岁)欠钱为借口,强行将C某带至(本文来源于《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1年03期)
刘明祥[10](1994)在《论共同实行犯的事实错误》一文中研究指出论共同实行犯的事实错误刘明祥刘明祥男,1959年2月出生,湖北天门人。1983年7月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改名为中南财经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取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6年7月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其后,在中南政法学院任...(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1994年05期)
共同实行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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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是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犯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础上实行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的场合下,如果部分实行犯实施了过限行为,其他实行犯对该过限行为的认识不同决定了实行过限行为的定性。另外,对于追加故意由于缺乏认识基础以及意志上的自由选择权,并且不符合共同故意成立的时间等要求,因而追加故意不成立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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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同实行犯论文参考文献
[1].喻美玲.论共同实行犯中实行过限之认定路径[J].法制与经济.2019
[2].龚健.共同实行犯的实行过限[J].青年文学家.2012
[3].鞠佳佳.同种犯罪中共同实行犯之实行过限的认定[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
[4].石魏.对身份犯罪共同实行犯问题的最新看法——以渎职犯罪为视角[J].中外企业家.2010
[5].王光明.共同实行犯研究[D].吉林大学.2009
[6].王俊平.“共同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形态并存说”之质疑[J].法学评论.2009
[7].刘岭岭.共同实行犯中的身份问题[J].政法论丛.2008
[8].金泽刚.共同实行犯的中止形态如何认定[N].检察日报.2001
[9].金泽刚.一起共同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抗诉案──兼谈共同实行犯的中止形态及罪数问题[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
[10].刘明祥.论共同实行犯的事实错误[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