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表见合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律,责任,连带责任,规则,构成要件,叁人,英国。
表见合伙论文文献综述
龚洪迪[1](2017)在《论表见合伙》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学界对公司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化、细化,相对而言,合伙法的相关研究就较为冷淡一些,至今合伙制度中的很多区域仍不明晰,有待人去分析研究加以界清,尤其是表见合伙制度的探讨,国内始终没有一个系统化的制度体系,表见合伙制度的概念内容及其表现形态缺乏规范的立法框架研究。表见合伙制度的研究,必须在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上,加强理论与实务上的研究,界清表见合伙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从现实角度考量其各种表现形态,最终聚集于法律移植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理论界也需要作出相对统一的观点。我国表见合伙制度的构建必须在加深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吸收两大法系较为完备的规定并同时兼顾我国实际国情,立足于社会现实,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11)
问清泓[2](2009)在《表见合伙之价值评判——兼析新《合伙企业法》第76条》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是一部非常有效地法律,但其最大缺陷是仍然没有规定表见合伙制度。表见合伙与表见代理、与民事欺诈是有明显区别的,不能用表见代理与民事欺诈解决实践中的表见合伙纠纷。新《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让人困惑,像似表见合伙,实则不然。建立表见合伙制度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彰显善意第叁人的利益,充分救济善意第叁人的权利。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表见合伙制度。(本文来源于《创新》期刊2009年04期)
李静[3](2009)在《论表见合伙》一文中研究指出表见合伙是表见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理论基础为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因信赖表见合伙人为真正的合伙人而与之行为的善意第叁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对于表见合伙,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均未规定,出现此类问题时,实践中常引用表见代理的原理来处理,而不能使表见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达成既保护交易安全又公平分担责任的结果.本文通过阐述国外表见合伙制度的内容以期能对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9年04期)
马春元[4](2007)在《论表见合伙》一文中研究指出表见合伙是合伙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对此未予规定。基于此,笔者追溯了表见合伙制度的历史发展,剖析了表见合伙的构成要件,并通过分析表见合伙人责任,呼吁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安徽农业科学》期刊2007年17期)
房绍坤,王洪平[5](2006)在《论表见合伙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表见合伙,是指相对于特定的第叁人而言,在非合伙人之间或者非普通合伙人之间产生的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对表见合伙未作规定,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的表见合伙作有明确规定。但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对表见合伙制度的规定不够系统全面,还有待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6期)
米红茜[6](2005)在《表见合伙责任性质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表见合伙责任性质的认定对表见合伙债务纠纷中各当事人责任的承担起着关键作用。在分析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异同的基础上,从表见合伙表明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切入具体分析表见合伙责任性质;何种情况表现为连带责任,何种情况表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以求平等地对待和维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地位和利益。(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S1期)
周显志,周洁[7](2003)在《合伙型中小企业表见合伙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伙型中小企业存在着大量的表见合伙法律现象。源于英美法系“禁止反言原则”的表见合伙制度 ,对保护善意第叁人的合法权益十分有利 ,有效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表见合伙”问题。引入表见合伙制度 ,是今后我国加强和完善合伙企业立法必须研究和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来源于《南方经济》期刊2003年06期)
孙秀升[8](2003)在《表见合伙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公司日益成为主导的商业组织形式,并受到众多学者的青睐。而关于合伙制度的研究却陷入低谷,尤其合伙与第叁人之间关系问题的探讨在国内更是少有论及。同时,由于我国合伙立法的滞后,致使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伙与第叁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得以妥善的解决。而英美合伙法中成熟的表见合伙制度对我国此种现状的改善无疑会有很多启示。表见合伙的基本规则是:某人虽然不是合伙人,但他的行为使与之交往的第叁人认为他是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或与其他人一起构成合伙,且该第叁人基于此认识与该合伙进行了交易,则某人就要象他就是真正的合伙人一样对该第叁人的损失负合伙人的责任。表见合伙根源于英美衡平法理,并建立在禁反言原则之上,它不是一种独立的商业组织形式,也不是表见合伙人与真实合伙人之间自愿的安排,而仅仅是一种对那些把自己表现得象合伙中成员的人课以责任的方法。本文结合英国《1890年合伙法》和美国《统一合伙法》的相关规定,从法解释学、判例研究等角度,介绍了表见合伙的概念、性质,并详尽剖析了表见合伙的构成条件、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然后转而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指出我国合伙实践中也同样面临着英美表见合伙制度所解决的相似问题。比如:退伙时疏于登记、非合伙人与合伙人以虚假行为合谋欺诈相对人、合伙中的非合伙人越权行事等。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暴露的这些问题,笔者首先分析了国内现行的处理办法,而后着重论述了其缺陷及不足,并阐明我国引入表见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强调,我国吸纳表见合伙制度是切实可行的。就此,文章又分析了我国存在表见合伙制度所要求的法理基础——外观法理,并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日本、意大利、法德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表见合伙制度立法的吸收状况。当然,我们在移植表见合伙制度时,一定要立足于我国国情,紧密结合我国的合伙实践,并注意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以求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发挥制度本身应有的功能,使之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总之,表见合伙在我国逐渐制度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司法实践和合伙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期刊2003-06-01)
侯雪梅[9](1996)在《英美法中的表见合伙》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表见合伙的概念 所谓表见合伙,是指某人虽然不是某现存合伙的真正合伙人,但他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他是该合伙的合伙人,或同意他人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该某人为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从而使第叁人相信这种表述并对该合伙施以信用,则在该某人与现存合伙之间产生表见合伙,又称“不可撤销的合伙”,该某人为表见合伙人,他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合伙债务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表见合伙制度是英美法系确立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制度。美国《1890年合伙法》及美国《统一合伙法》都对表见合伙作出了规定。由于历史渊源的原因,英、美合伙法在内容和体例上基本相同,对表见合伙的规定也是如此。(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1996年06期)
表见合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合伙企业法》是一部非常有效地法律,但其最大缺陷是仍然没有规定表见合伙制度。表见合伙与表见代理、与民事欺诈是有明显区别的,不能用表见代理与民事欺诈解决实践中的表见合伙纠纷。新《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让人困惑,像似表见合伙,实则不然。建立表见合伙制度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彰显善意第叁人的利益,充分救济善意第叁人的权利。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表见合伙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表见合伙论文参考文献
[1].龚洪迪.论表见合伙[D].烟台大学.2017
[2].问清泓.表见合伙之价值评判——兼析新《合伙企业法》第76条[J].创新.2009
[3].李静.论表见合伙[J].法制与社会.2009
[4].马春元.论表见合伙[J].安徽农业科学.2007
[5].房绍坤,王洪平.论表见合伙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
[6].米红茜.表见合伙责任性质新探[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7].周显志,周洁.合伙型中小企业表见合伙法律问题探讨[J].南方经济.2003
[8].孙秀升.表见合伙论[D].清华大学.2003
[9].侯雪梅.英美法中的表见合伙[J].中外法学.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