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非歧视待遇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待遇,最惠国待遇,自由贸易区,世界贸易组织,所得,国民,商业银行。
非歧视待遇论文文献综述
李先波,赵彩艳[1](2018)在《非歧视待遇原则在移徙工人权利保护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歧视待遇原则对移徙工人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入境权、不受歧视的一般性权利、工作的权利及工作条件权、结社和集会自由权以及刑事正当程序权利等领域。入境权中的非歧视待遇突破了传统属地主权原则,一般性权利中的非歧视待遇应区别适用,而工作的权利及工作条件权、结社和集会自由权以及刑事正当程序权利这些具体权利保护中适用非歧视待遇,应注意相关国际条约规定存在的冲突,予以协调。国际社会应加强国际合作,健全保护机制,切实履行移徙工人非歧视待遇义务。(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王钊,张春丽,凌明吉,王玮,马云霄[2](2017)在《“走出去”企业 税收“政策红包”你收了吗?》一文中研究指出4月1日,企业翘首以盼的服务“一带一路”中俄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如约而至。对于黑龙江阿穆尔河大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来说,在这次宣讲会上抢到了最大的“政策红包”——通过其在俄罗斯的分支机构支付俄方的工程建设款,可以享受俄罗斯的增值税返还,这样一来就可以为企业节(本文来源于《黑龙江日报》期刊2017-04-13)
杨航[3](2017)在《《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中的“非歧视待遇”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岸关系由长期对立走向和缓后,双方开始了经贸和投资等领域的往来,特别是双方在坚持“九二共识”基础上签订了《海峡两岸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两岸经济进入了全新的合作进程。《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以下简称《两岸投资协议》)是这一进程中签订的重要协议,该协议的签署将有力促进和保护两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两岸双方现有保护机制和水平。在协议的落实中,祖国大陆方面不断完善台商投资法律法规,并给予台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台商在大陆不仅能够获得较为健全的制度保障,同时优惠政策的扶持也让台商更加受益;但大陆资本赴台投资却屡屡受挫,遭受“歧视性待遇”。两岸间既然已有生效的《两岸投资协议》,协议中关于“歧视性待遇”相关条款对两岸投资者均适用,但两岸投资者所享受的投资待遇却差异明显,在台湾方面甚至出现了投资者无法真正享受协议给予的“非歧视待遇”的应然与实然状态。正因为两岸经贸往来出现的这一现象,促使笔者对《两岸投资协议》中“非歧视待遇”展开研究和探讨,试图回答协议内容本身是否造成了“非歧视待遇”在台湾践行中出现的应然和实然状态,而后从协议文本出发,寻找能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本文将围绕《两岸投资协议》中的“居民待遇”和“最惠待遇”展开介绍,再与2012版美国BIT范本、“台日投资协议”和《CEPA服贸协议》的“非歧视待遇”条款进行比较,从而进一步认识兼具国际通行BIA模式和两岸特色的《两岸投资协议》:该协议具备双边投资协定(BIT)的一般特性,其对“非歧视待遇”、不符措施和例外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逻辑思路和规定内容与时下流行的2012美国BIT范本基本相同,但因协议签订的主体是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即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的根本性质决定了该协议本身存有明显的两岸特色,协议从沟通到签约,至最终生效,都打上了深深的“两岸”印记。这种“印记”也集中体现在协议条款规定了设立后阶段才能适用的“居民待遇”和设立阶段即可适用的“最惠待遇”,同时二者均不适用于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例外;协议排除了因“最惠待遇”发生争议而诉诸ICSID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寻求解决的渠道的同时也构建了符合两岸现实的争端解决方式以及对于“重大安全利益”的模糊化处理。本文将在此基础上采用理论和实务的双重角度分析这种特性出现的原因,在理论层面的分析研究的同时也关注实务中两岸各自就“非歧视待遇”的践行情况,最终得出“非歧视待遇”在我国台湾地区存在应然和实然状态的结论,并探索改变这种状态的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7-03-01)
田华,崔胜东[4](2013)在《政府采购行为非歧视待遇与采购本国货物的审查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采购中,财政部门对投诉作出行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接受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不仅要关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还需对政府采购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再审查、再判断。如果政府采购行为违反了非歧视待遇原则及采购本国货物的规定,应认定政府采购行为违法。(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3年20期)
张智勇[5](2008)在《欧盟所得税协调与税收非歧视待遇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保障共同市场中服务、人员和资本等要素的自由流动,欧盟禁止成员国所得税法采取基于国籍的歧视措施,也禁止成员国税法限制本国国民在共同市场内行使自由流动的权利。欧盟的实践拓展了双边税收协定中的非歧视待遇,是所得税区域性协调的尝试。但是,欧盟现行机制制约了税收非歧视待遇的进一步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4期)
张雪[6](2007)在《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歧视待遇原则作为国营贸易企业首要的实体义务,一直以来并未得到应有关注。国营贸易企业的非歧视待遇问题关系着国营贸易制度的整体发展,而WTO相关法律规定又含糊不明,以及实践中的做法不一,长久以来这一问题处以争论中。基于此,本文从历史、法律规定、案例以及法理等多角度出发,通过系统分析,试图厘清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问题存在的种种疑问,并在此基础上展望国营贸易企业及非歧视待遇规则未来的发展趋势,以期对我国的相关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立法及法律实践起到借鉴作用。全文近四万字,除导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营贸易企业概述”。尽管目前对国营贸易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尚无明确定论,但此乃分析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问题之基础。笔者首先通过对GATT/WTO过去和现在关于国营贸易企业规定的分析,尝试对国营贸易企业进行定性,揭示国营贸易企业的特征。然后,通过国营贸易体制历史沿革的介绍,提出国营贸易企业非歧初待遇问题。国营贸易企业规则早在ITO宪章(草案)就存在且被后来的GATT/WTO体制所承继,却一直在诸多细节问题上存在含混,非歧视待遇问题就是其中之一。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加之WTO/GATT条文解释与实践对其均采取回避态度,非歧视待遇成为国营贸易企业规制亟待解决之首要问题。第二部分“WTO框架下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规则”。笔者分别分析了非歧视待遇问题中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相关的商业考虑标准。根据目前GATT第17条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非歧视待遇规则来看,最惠国待遇并未得到严格适用,国民待遇是否成为其中要求之一也存在较大分歧。对此,笔者通过对加拿大小麦局一案的剖析,总结出美国、加拿大和WTO专家组的不同态度,为下文的分析做出铺垫。笔者还发现,GATT第17条中给出的国营贸易企业是否遵循非歧视待遇的唯一判断标准是宽泛的“商业考虑”概念,对此尚有待进一步解释。最后,笔者比较了GATT和GATS中有关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规则的异同,认为其中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明确规定国营贸易企业承担国民待遇义务。第叁部分“对待国营贸易企业的立场主要立场及评述”。笔者在该部分介绍并评述了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区域对待国营贸易企业的立场。美国和欧盟对国营贸易企业偏向于否定立场,在国营贸易的非歧视待遇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程度的适用要求,并且二者对国营贸易企业的规制均采用竞争法。日本和俄罗斯则由于本国经济利用国营贸易企业较多,而认为有必要保留国营贸易企业,京都领带案反映出日本对国营贸易企业的利用甚至超越了WTO规则。俄罗斯虽然还未成为WTO成员方,但其在积极入世,并且其在经济体制上特别是国营贸易问题上和中国具有诸多相似性,为此,本部分特意介绍俄罗斯的情况。由于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将单独针对中国国营贸易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因而未在此部分就中国立场赘述。第四部分“WTO国营贸易非歧视待遇规则发展展望与我国的对策”。该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和难点。笔者首先从整体上探讨WTO体制内国营贸易企业规则的发展方向。经过历史和实证分析,笔者认为,各国不同政治因素决定国营贸易企业规则将长期存在,且最终将纳入多边竞争法体系,而在此之前,非歧视待遇的严格适用将是国营贸易企业规则发展的必然趋势。笔者还进一步论证了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发展趋势:最惠国待遇原则将得到严格适用;国民待遇将成为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原则要求内涵之一这一发展趋势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商业考虑”则应当更加准确地理解为非歧视原则在国营贸易企业领域实施的特殊例外。然后,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揭示国营贸易体制对中国的重要性,说明中国在国营贸易企业规制问题上的应有立场,介绍中国现行有关国营贸易企业规则包括相关非歧视待遇规则的制定情况。最后,提出了中国在对待国营贸易企业规则特别是非歧视待遇规则时的具体对策:一方面充分利用WTO现行相关规则的不完善,为我国国营贸易体制改革和相关立法完善争取过渡时间;另一方面应当主动完善相关规则,改革国营贸易体制,抓住契机建立和完善竞争法体系,提高市场准入程度,以符合WTO体制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终极目标;同时还要积极参与WTO实践,充分利用WTO提供的谈判场所和争端解决机制,争取在与国营贸易相关事务中的话语权,维护我国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张雪[7](2006)在《论WTO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义务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WTO国营贸易企业规则对我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文章就国营贸易企业之争、国营企业非歧视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服务领域的国营贸易规制等重要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经济与社会发展》期刊2006年10期)
王一平[8](2005)在《非歧视待遇要用法律形式体现》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小企业融资难,从法律上看就是产权制度的症结。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中小企业一般来源于3种情况:一是改革开放初期至以后一个阶段形成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改制而成;二是(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导报》期刊2005/10/13)
孙冠楠,王莉莉[9](2004)在《入世前后非歧视待遇原则对我国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WTO的首要原则———非歧视原则 ,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共同实现的。我国加入WTO后 ,既受到非歧视原则的约束 ,也受其保护。从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入手 ,探讨实现我国在加入WTO后 ,在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两方面实践 ,对比我国入世前后非歧视原则对我国的影响 ,从而协调我国相关的非歧视原则的政策与实践 ,能够使我国从WTO规则中获得最大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04年10期)
黄萍[10](2003)在《WTO非歧视待遇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鉴于在国际贸易领域里,围绕非歧视规则的争端日益凸显,本文论述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待遇原则。本文将其范围界定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并通过分析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GATT,GATs,TRIPs和TRIMs等协议中的适用,对其进行法理论和法实践的研究。作者提出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前提下,应转换视角,重新将WTO非歧视待遇原则与中国经贸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非歧视待遇原则及其例外规定,以便使我国在国际贸易领域里获利最大化。文章指出我国适用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重点和具体对策,并在最后着重论述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我国两岸四地适用的特殊法律问题,得出在我国两岸四地建立自由贸易区,形成一个中国框架下的经济一体化的结论。(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03-05-08)
非歧视待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4月1日,企业翘首以盼的服务“一带一路”中俄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如约而至。对于黑龙江阿穆尔河大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来说,在这次宣讲会上抢到了最大的“政策红包”——通过其在俄罗斯的分支机构支付俄方的工程建设款,可以享受俄罗斯的增值税返还,这样一来就可以为企业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非歧视待遇论文参考文献
[1].李先波,赵彩艳.非歧视待遇原则在移徙工人权利保护中的适用[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2].王钊,张春丽,凌明吉,王玮,马云霄.“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红包”你收了吗?[N].黑龙江日报.2017
[3].杨航.《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中的“非歧视待遇”法律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17
[4].田华,崔胜东.政府采购行为非歧视待遇与采购本国货物的审查认定[J].人民司法.2013
[5].张智勇.欧盟所得税协调与税收非歧视待遇的发展[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
[6].张雪.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7].张雪.论WTO国营贸易企业非歧视待遇义务的若干问题[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
[8].王一平.非歧视待遇要用法律形式体现[N].中国经济导报.2005
[9].孙冠楠,王莉莉.入世前后非歧视待遇原则对我国的影响[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
[10].黄萍.WTO非歧视待遇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