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林:社区治理模式:发达国家经验与我国发展选择论文

孟祥林:社区治理模式:发达国家经验与我国发展选择论文

摘 要:美日新澳德英等国家的社区治理已经经历了较长的发展时期,积累了很多成功经验。研究发现,这些国家的社区模式存在较大差异:美国实行“自下而上”的社区治理模式,日本实行“地域中心”模式,新加坡实行行政控制模式,澳大利亚实行“政府+社区”的混合控制模式,德国实行权力钳制下的高度自治模式,英国实行政府较少干预下的高度自治模式。无论采取何种治理模式,其核心都是提升社区治理效率,通过在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间进行职能分割,让社区治理走向善治。对比这些国家的发展模式可以发现,亚洲国家的社区治理实践中,政府的行政力量发挥作用较大;而欧美国家的社区治理实践中,社区自治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我国的社区自治,需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处理好社区自治与政府控制之间的关系,探索更加高效的社区治理模式。

关键词:社区治理;发达国家;发展选择;自下而上;自上而下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自治是近年来学界的讨论热点,但论及社区自治不能机械地认识问题,在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社区自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也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有学者提出,西方的自治模式不适合中国实际[1]。很多观点认为,自治就是完全独立的不受政府干涉的治理状态。这种理解会对自治形成误导。实际上,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管理自主权,这种自治模式并未论及将社区治理与政府管理全部割裂开来。从发达国家的社区自治发展模式看,根据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间的关系,可以区分为政府主导型自治、政府+社区的混合型自治模式、社区高度自治型自治模式,即使是高度自治模式,政府也没有成为“甩手掌柜”,政府在资金配置、人员供给、政策支撑、制度规范、方向引导等方面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虽然一些国家不直接干预社区自治的具体工作,但政府从未放弃对社区发展的监管。因此,社区自治中应该包含了“政府参与”的含义,“自治”要强调的是社区治理中的社区居民的组织权,在此过程中一定要合理划分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社区居民等方面的权力与义务的边界,使得与社区治理相关的各方能够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完美地履行职责,每一方的存在都成为其他各方的“福利”,这样的社区自治才是预期中达到善治的重要通道。因此,社区自治并非政府完全退出,而是政府组织与社区自治组织在权力与义务层面的一次重新分割,政府从社区治理微观层面退出并将管理权让渡给社区自治组织[2],从而在宏观层面对社区发展进行方向、质量把控的权力调整。发达国家社区自治的成功经验表明,即使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国家,政府的行政管理始终是社区自己的“影子”。在探索社区自治的发展轨迹过程中,虽然理论界并不赞同克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但并不反对向发达国家学习社区治理的方法和理念,尤其要弄清楚政府、社区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3],为社区自治组织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4],完善公共设施的建设机制[5],在微治理方面做文章[6],不断完善项目治理的运作方式[7],通过不断完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提升社区治理质量[8]。

二、美、日、新、澳、德、英等国家的社区治理模式

西方国家在探求社区治理方面经历了从多中心治理理论向公民社会理论、善治理论的发展过程,再加上西方国家存在较强的社区自治主义传统,而我国在社区发展过程中表现为较强的行政控制,不同发展环境和发展会导致社区治理的发展轨迹存在较大差别。我国在社区治理方面刚刚起步,而西方发达国家在社区治理方面具有较长的历史,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社区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减少试错成本,提升社区治理的效果。对比不同国家的社区治理模式,可以根据政府行政行为与社区自治行为两种力量在社区发展过程中的影响程度的差异进行区别,欧美国家的如上两种力量的结合程度较弱,社区也表现出不同的发展特征。

(一)美国: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治模式”

1.社区决策,政府执行

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区自治模式,即社区主导下由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治模式。在这种发展模式中,社区自治是社区发展的主导力量,政府在社区发展过程中的角色是通过设计相关政策法规协调社区内部成员间的关系,政府不对社区发展进行行政干预,社区管理完全是由民间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完成。因此在社区自治模式下,社区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社区自治组织、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以及居民委员会等。这些治理主体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对社区发展负责。社区是美国城市管理的基层单元,一般都设有社区委员会以及社区顾问委员会等常设机构,保证社区治理的高效性和专业水准。社区自治机构在社区发展目标、社区公共事务等方面具有充分的决策权,并且具有向政府部门提供社区发展的建议权。美国社区在管理过程中实行高度自治,每个社区都可以自行决定发展特色、发展方式。社区在发展过程中完全采用自下而上的决策方式,社区自治委员会以及社区成员都可以提出有关社区发展方面的建议。社区首先提出有关发展方面的具体建议,再提交政府方面实施。在此决策过程中,社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力。在自下而上的治理机制中,社区享有决策权,政府享有执行权。

2.担负多元职能

综合发达国家社区发展的情况可以看出,凡是社区自治程度较高的国家,非盈利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发育程度都相对较高。社区自治程度较高的国家,政府不会直接参与社区治理,但会在宏观方面进行方向把控,并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社区发展过程中的大部分资金都是由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赞助筹集的,因此,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为非盈利组织构造充分的发展空间,并形成志愿者组织的发展氛围。志愿者组织可以在保健、教育、培训、咨询等诸多方面提供免费支撑,不但可以减轻社区自治过程中的资金压力,而且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减轻人才不足的压力。我国在推进社区自治过程中,缺乏西方发达国家发育相对比较成熟的非盈利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环境。如前所述,社区自治并非完全脱离政府的引领,而是在政府不直接干预社区具体事务的基础上,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的自主性安排,社区自治组织在此过程中担负着多元化职能,非盈利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发育程度不够高,将会成为社区自治发展的瓶颈。

(二)日本:以行政单元为限的“地域中心模式”

日本的社区管理实行的是以地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即社区管理是以行政单元为限进行划片管理,管理范围比较明确。日本的社区管理组织相当于我国的街道办事处。地域中心的组织结构比较完善,工作人员全部为公务员编制。地域中心担负多样化的职能,包括养老、纳税、治安、规划、援助、教育等。地域中心是日本城市管理过程中的基层行政机构,其负责的区域为地域中心管辖的行政单元,有专门为之负责的地域中心部。因此地域中心实际上是日本的一级行政单位,涉及到社区发展过程中的各个层面,运行中需要的经费全部来自政府拨款。由于日本实行地域中心的社区发展方式,所以,在社区发展过程中带有非常明显的行政色彩。政府对社区发展会有更多的干预,在社区发展过程中带有明显的混合治理色彩,即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共同负责社区的发展。为了保证社区稳定有序发展,有关方面的法律规定得非常详细,每一个宏观的规则都附有相关的细则,这使得社区居民具有很强的遵守规则的意识。日本的社区管理虽然采取地域中心模式,但地域中心并不是对社区居民负责的唯一行政部门,任何普通居民均有向市级行政机构反映社区问题的权利,这样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拓宽社区管理的通道。日本的社区发展由于完全是政府拨款,这虽然具有了资金保障,但在资金使用方面严格按照预算进行,不能随意使用资金。在日本的社区中,政府官员和普通居民都享有同等的反映社区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权利,政府部门接到居民的反映后,需要在较短时间内作出积极响应。根据以上分析,日本的地域中心模式虽然在发展机制上来自政府的行政控制力较强,但这并不影响社区居民的意见表达权。地域中心在社区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将社区居民与政府连接在一起的桥梁角色。政府虽然通过行政权力对社区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但所有行为均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反映问题的通道的畅通性、政府稳定的资金支撑、社区居民意志表达的积极性、法治的严格性,以及法制细则的完备性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区建设。这种治理模式表明,行政控制不能与运行低效画等号,只要在相关制度设计层面详细规定了社区居民与政府的职责,并将二者关系理顺,社区治理的目标清晰并且保证在运行中不能偏离,社区治理的有效性就能够得到保障。

(三)新加坡:政府主导的行政控制模式

与日本相似,新加坡在社区发展方面也是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方式,仍然是政府主导下的民众参与方式的社区发展模式。在长期发展中,新加坡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社区治理组织结构,这个组织结构中一般包括居民顾问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三个部门。前两个部门与前文论及的美国社区自治组织中的社区委员会和社区自治委员会相似。居民顾问委员会是一个咨询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具有很高的权威,一般都由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组成,为社区发展进言献策——这些专家具有丰富的社区治理经验,可以从国际视野为社区发展提供前瞻性的政策安排。因此,居民顾问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的智囊团,是居民委员会决策社区发展过程中智慧的重要来源。居民委员会是从社区居民代表中选举出来的能够代表社区利益的业主组成的委员会,不定期地召开会议决策社区的日常或者重大发展事宜。新加坡在社区发展过程中,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较强,在居民委员会针对有关事项征求居民意见时,很快就能够得到社区居民的响应,社区居民较强的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居民委员会的决策成本,居民委员会在相关事项上也能很快得出一致性意见。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相对于居民委员会而言,涉及的事项则更加具体,与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发展决策不同,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则负责老人、儿童、教育、培训等项事务,一般而言这些事项会根据相似性程度划分为不同类型,每种类型的事务由中心下设的具体部门负责,社区居民无论遇到任何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到中心找到相应的部门得到解决。总之,新加坡的社区发展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从顶层到基层形成了有关社区管理的完整链条,政府负责社区发展的大部分拨款,来自社会募捐以及企业赞助的资金只占很少部分,为社区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澳大利亚:“社区+政府”的混合治理模式

德国实行州立法制度,州以下的各个行政层级都需要遵守州宪法,因此,不同州的社区管理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但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相互制约的权力机制。一般而言,由议会选举产生市镇长和市镇主任,两个领导都有自己的权限,但每个人都需要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行为自己。市镇主任负责创新社区发展决策,市镇长负责社区发展,在市镇长与市镇主任想法不一致时,市镇长有权否定不合理的决策并进入新一轮讨论程序。这样的决策机制能够保障社区按照居民意愿发展,并且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社区发展的科学性。从这一点看,权力钳制在社区发展中也是非常必要的。在社区发展方面,德国奉行高度自治的理念,德国政府强调社区发展高度自治,并且立法对社区自治权进行保护。德国政府民众认为,只有社区自治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社区居民权益,因为只有社区居民才最了解社区。德国的社区自治主要表现在自治内容、自治权力和经费使用等几个方面。自治内容包括针对社区居民应该享有的一切服务,包括社区自治机构的人员安排等重要问题都不会有政府参与,社区自治机构具有充分的人事任免权。在经费使用方面,社区自治组织也是按照社区发展需要自行支配,这些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支持的经费以及社区居民缴纳的服务费用。德国政府认为,社区自治应该包含有社区管理者行为自律的内涵,社区自治部门自行支配的每笔经费都有其充分原因,行政力量不应该干涉,行政干预会影响社区自治的积极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资金使用方面的宽松制度为社区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空间,也使得社区自治组织越来越能够负责更多的业务,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质量的满意程度在不断提升。

(五)德国:权力钳制下的高度自治

澳大利亚的治理模式与日本的地域中心模式、新加坡的政府主导模式以及美国的社区高度自治模式存在显著差别,属于一种典型的混合治理模式。澳大利亚的混合治理模式表现在一方面政府自上而下制定社区发展政策并给予社区发展方面的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为基层反映社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构建起了便捷的信息通道。这种混合治理模式,一方面保证了由下向上的信息反馈效率,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政府对社区发展的引领、控制和监督,保证社区按照政府规定的要求进行,政府与社区之间的互动效率较高。澳大利亚的社区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社区服务,虽然政府的行政控制力很强,但政府的责任也在于通过社区完成政府对居民的高水平服务,因此,“服务”成为澳大利亚社区管理的关键词。社区服务不仅体现在大众化的一般服务,也体现在特殊人群的特殊服务层面,因此,在服务内容的设计层面非常详细,包括养老、助残、教育、培训、保健等很多微细的服务都由社区完成。社区规划也是在社区与政府的协商基础上得以进行的,涉及到交通、住房、设施、商业、生态、城市特色以及公共领域等诸多方面[9]。社区发展过程中的费用完全由政府支撑,充足的资金保障能够高效推进社区发展进程中的各项事宜,同时也能够对广大的非盈利组织和民间组织产生积极影响,引导更多的同类组织充分参与到社区建设当中来。根据如上分析可以看出,澳大利亚的社区发展模式充分借鉴了社区自主性与政府主导性两个方面的优越性,在社区自治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方面处理较为恰当,没有因为政府的行政强制对社区自治作用产生挤出效应,二者之间的高效互动反而对非盈利组织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也能够激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在此过程中,充分展示了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无论是政府还是社区都紧紧围绕“服务”行为自己,这才是社区治理的初衷。

(六)英国:政府较少干预社区高度自治

英国的社区发展也是实行高度自治方式,与美国的社区发展模式类似,社区在自治发展过程中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非盈利组织以及社区居民等都会广泛参与,而且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非常高。政府一般不会干预社区自治,为了给社区自治创造充分的环境条件,政府在社区发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政策制定、资金支撑和监督控制,保证社区按照既定发展轨道进行,在政策、法律等方面对社区发展状况进行监管,在保障社区运行规范性的同时,也保证了社区居民的权益。与美国的社区发展模式相似,英国社区的充分发展也需要非盈利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广泛介入。英国是工业文明发展历史悠久的国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在非盈利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组织方面形成了相对浓厚的氛围。这些志愿者组织和非盈利组织不直接接受政府部门的行政控制,具有广泛的行为空间,在能够促进社区发展的前提下,可以以任何合理合法的方式介入社区发展,为社区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智力保证或者教育培训方面的优质人力资源,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社区的运营成本。

三、美、日、新、澳、德、英等国家社区治理模式对比分析

欧美国家社区发展的资助程度远远高于亚洲国家,这与不同国家的发展历史有关。亚洲国家通过行政控制方式强化了对社区的管理,虽然在管理效率方面得到了提升,但社区发展的自由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在这样的治理模式下,社区自治组织的重要责任就是“跟随”,社区的发展方式、项目决策、人事安排、资金配置等问题都由政府负责,社区自治组织虽然互动的自由度受到了限制,但承担的职责也相应减少。与亚洲国家相比,欧美国家社区发展的自主程度较高,但是社区自治组织担负的职责也相应提升,社区自治组织不但需要聘请智囊对社区发展问题进行研究,还要负责募集资金和人事安排。这种治理模式与欧美国家的社会环境有关,这些国家中非盈利组织和志愿组织广泛发育,为社区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一)资金支撑

社区自治组织是为社区业主服务的组织,要求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我提高的基础上,由社区自治组织出于履行为社区业主服务功能的需要建立下属的二级组织。但是该组织完全凭借自律并不能保证正常运行,需要以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依托,同时需要尽快完善社区居民的参与机制,让社区居民有热情、有心情参与到社区自治实践当中,让社区居民充分掌握话语权,并且能够看到其所提出建议的效果。社区自治组织是一个务实的机构,这就要求社区自治组织通过完善治理机制,让其工作机制更加合理,从社区居民最为关心的事情做起,与社区居民建立起互动机制。借助现代通讯技术建立起社区居民沟通的便捷平台,使得社区居民的需求及时反馈到平台上,相关问题的处理进展也在平台上展示,信息平台也就成为了监督社区自治组织工作效率的监督平台。监督的力量来自社区居民话语权的力量以及社区居民说话的积极性,这种氛围的培养对完善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效率具有促进作用。

(二)政府角色

美国、德国和英国等国家在社区发展过程中,政府虽然在资金支撑方面占比不大,但政府在社区发展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并没有削弱。美、德、英这些国家要通过设计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对社区发展进行监管,而日、新等国家政府则是向社区管理部门派出政府官员对社区发展直接进行管理,于是社区管理组织成为了官方或者半官方的组织,政府在社区发展过程中具有决策权,社区的资源配置、发展方式、组织结构等都由政府决定。社区组织虽然在社区发展过程中能够积极参与,也能够通过社区内配置的政府管理成员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但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广泛性程度受到影响。美、德、英等国家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广泛性程度较高,社区与政府之间进行信息沟通的通道的带宽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社区发展效率。

(2)等体积浸渍和二乙醇胺辅助负载制备的活性炭基脱氯剂的综合性能更佳,其穿透氯容和饱和氯容分别高达10.88%和15.41%,明显高于对照组国内某牌号活性炭基脱氯剂的穿透氯容(7.75%)和饱和氯容(10.82%。)

(三)结构设计

如上论及的任何一个国家,社区实际上都是城市发展的基层单元,社区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以上这些国家中,虽然不同国家的社区承担的职能有差别,但都是城市建设的基层部门,不同国家对承担社区管理职能机构的称谓不同。例如:美国的社区治理机构中设置了社区自治委员会和社区顾问委员会,新加坡则设置了居民委员会和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新加坡对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进行了细分,使得社区承担的职能更加具体化,从而保证了社区治理机构能够对社区居民提供更加周到的服务。德国在社区治理的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很多区域实行了“市镇长+市镇主任”的方式,两个职位相互钳制,避免了社区发展决策过程中的“一言堂”问题。在组织结构设计上,前文论及的亚洲国家的社区中会有政府官员任职,并掌握社区发展的话语权,这一点与欧美国家有较大差别。

水系规划建设投入的资金巨大、建设周期长,必须与新城的建设时序密切结合,只有安排合理的实施计划,方能发挥水系规划的最大效益。

(四)自主程度

根据前文分析可以发现,亚洲国家与欧美国家的社区治理思路存在较大差别:前者一般倾向于政府控制,在社区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的角色较重,政府会向社区自治组织派出官员,这些自治组织都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的身份;后者一般倾向于社区自治,由社区主办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社区自治组织具有人事选择权,政府不会直接干预社区自治,也不会像社区自治组织派出官员。虽然两种方式在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处理方面存在差异,但目标都是为了提升社区治理的效率。就一般意义而言,亚洲国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政府或者主要是由政府保证经费,而欧美国家的经费来源则是多元化的,除了少部分由政府支撑外,更多来自非政府组织的支援以及社会赞助。因此,二者在资金支撑、结构设计、政府角色、自主程度、社区身份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不同。这从表1可见一斑。

表1 美、日、新、澳、德、英等国家的社区治理模式比较

国别运行模式自治主体资金筹集自主程度社会身份履行职能治理方向美国自下而上的社区自治社区自治委员会和社区顾问委员会接受捐赠、创办基金和政府资助高度自治半官方多元化自下而上日本以行政单元为限的地域中心模式地域中心政府拨款行政控制官方单一自上而下新加坡政府主导居民委员会+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政府负责绝大部分行政控制官方多元化自上而下澳大利亚“政府+社区”的混合治理政府+社区政府支持相对宽松半官方多元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德国权力钳制下的高度自治权力钳制政府支撑+社会赞助高度自治非官方多元化自下而上英国社区高度自治社区自治组织政府支撑高度自治非官方多元化自下而上

四、美、日、新、澳、德、英等国家社区治理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可以说发达国家在社区建设方面取得的丰富经验对我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由于不同国家的国情有差别,社区治理方式也不一致。在社区发展进程中,亚洲国家的政府强制因素较多,欧美国家的政府参与因素相对较弱。但无论采取何种治理方式,社区治理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说明政府参与程度的高与低不会对社区发展形成负面影响,但一定要处理好政府部门与社区组织间的关系,政府扮演好引导角色,让社区组织扮演好自治角色。我国社区发展刚刚起步,在很多方面仍然不健全,虽然在初步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比较成功的模式,但这些模式对于全国绝大多数城市而言复制的可能性较小,尽管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但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这就需要更多地研究发达国家社区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将其成功理念转变为可操作性的实践,使其在我国社区建设中发挥作用。

(一)赋予社区高度自治权

虽然亚洲国家与欧美国家在社区自治权的处理方面有不同考虑,并且也都达到了预期效果,但从社会发展趋势看,扩大社区自治的自主权是非常必要的。“社区自治”的目标并不在于脱离政府控制,而在于扩大社区自治组织的行为自主权。社区居民长期生活在社区中,只有社区居民才知道社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知道这些问题的轻重缓急。因此,扩大社区自治权,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共建、共治和共享充分发挥政府和社区两方面的积极性,使社区发展由行政控制转向社区自治进而转向社区善治,提升社区自治的效率和效果。相比如上论及的这些发达国家,我国社区的自治程度并不高,社区实际上仍然是街道办事处下的一级行政组织。社区发展过程中,社区居民的参与愿望并不高,社区自治组织不发育,社区甚至对居民的情况并不了解,社区工作不够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行政控制的传统理念,缺乏服务意识。赋予社区高度自治权,首先需要解决如上这些问题。

(二)发展非盈利组织和志愿者组织

美国具有发达的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都是由志愿者参与运营。这些非政府组织均为自发成立,虽然不受政府领导,但会得到政府方面的资金支撑。社区委员会负责社区治理的具体工作,其成员一般都是相对有威望的人,在处理居民事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除了社区委员会外,美国的社区都设有社区顾问团,主要负责协调居民关系和征求居民意见。社区委员会和社区顾问团成为美国社区治理过程中将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连接在一起的桥梁。在社区发展过程中,非盈利组织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美国社会中存在大量的非盈利组织,通过接受捐赠、创办基金和政府资助等多种方式维持获得资金支持,保证社区稳定发展。美国的非盈利部门虽然属于半官方组织,但不属于政府机构更不属于企业,但在资金筹集、社区发展决策、社区规划以及协调社区居民间的关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居民面临的生活问题几乎都是在社区层面解决的,因此,社区担负的职责非常全面,包括社区的文化建设、社区治安、照顾老人、帮助儿童、职业介绍、收留流浪者、技能培训以及其他工作都是由社区担负完成。

笔者认为,维持或者提高当下刑法的起刑点,并不是我国刑法发展的正确方向;相反,降低我国刑法起刑点,扩大刑法的惩罚范围,才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方向。应当说,降低我国刑法的起刑点,有着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现实需要以及刑法实践趋势等多方面原因的支持。

(三)完善社区自治组织的监管机制

根据前文分析,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社区发展过程中资金来源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赞助解决,企业捐赠也成为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日本和新加坡社区发展的资金支撑主要来自于政府。资金来源渠道不同,不同力量对社区发展的控制程度也存在相应差别,美、德、英等国家的社区发展方式、资金使用、人事安排等由社会力量决定,日本和新加坡等国则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决定。资金支撑方式的差异不仅取决于管理者的思维方式,也取决于国家的历史文化特点。偏向于依靠行政控制提升管理效率的国家,倾向于政府在社区管理中扮演重要角色。资金来源的比重就能够对这一点进行说明,倾向于通过民间力量提升管理效率的国家,政府在资金投入方面所占比重会尽量降低,进而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资金来源也趋向多元化。

In short,we are seeing cyber flexing and,in some cases,war exercises,but not cyber war.

为实现对深度、航向角等数据的存储管理,需要增加数据库功能。文献[17]在Qt基础上移植了MySQL数据库。由于只需要简单的数据库操作,用户操作软件选择轻型的SQlite数据库。

(四)社区自治组织的身份转变

前文论及社区自治组织在理论上是一个完全免费的服务组织,虽然发达国家在社区自治的运作形式方面不尽相同,但目的都是提升社区自治效率。我国的社区治理是从传统经济条件下的“大院管理”转变过来的,社区治理组织还停留在行政管制层面,社区发展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依赖性,社区治理组织不作为问题仍然较为严重。虽然发达国家的社区自治组织也存在官方或者半官方的身份,但并不影响社区治理效率。我国的社区治理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虽然此前的“大院”被打破,社区居民的成员也在呈现复杂化。由于社区管理的行政化味道较浓、使得在居民对社区治理转型的要求与社区服务的行政性供给之间存在严重的供需不对称,这就要求尽快完成社区身份从官方或者半官方身份向民间身份的转变。

传统电商相当于货架式电商,网络平台即展示商品的电子货架,要吸引客户来选购商品的话需要较高的成本。传统电商主要是通过竞价搜索排名或者网页广告位显示,或者社交软件广告推送的方式来吸引客户,属于单向沟通推销,并且广告成本不菲。而社交电商与传统电商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客户裂变能力。社交电商主要微信、微博、QQ空间、各种直播的方式与客户进行双向沟通,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无论是在获客成本还是运营费用方面的成本较传统电商都要低。据有关数据显示,相对于传统电商,社交电商能够节省80.89%的固定成本,缓解73%的库存压力,减少63%的推广费用,同时能提升48%的销售周期以及提高48%的销售利润。

(五)提升社区自治组织的管理水平

管理能力是决定社区自治水平的重要因素,从发达国家的社区自治运行情况看,除了社区发展的宏观环境优于我国,社区自治的组织结构设计以及社区的管理水平也是影响社区发展的重要因素。社区管理水平的提升,需要由具有较高管理能力和较强服务愿望的管理者成为社区自治组织的成员。

发达国家担当这项职责的人都是完全免费或者低薪的工作者,我国社区自治氛围正处于成长期,在社区居民中仍然缺乏这样的志愿者。因此,在保证资金供给的基础上,需要尽快提升社区自治成员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政府应带头成为社区自治组织培训的社会机构,并在社区自治组织的服务能力、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上不断提升方面发挥作用。这就需要以更加宽广的视野从发达国家的社区治理实践中汲取营养。政府应负责组织开发社区管理专业培训不断为社区工作培养出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从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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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unityGovernanceModel:theExperienceofDevelopedCountriesandtheChoiceofChina’sDevelopment

MENG Xiang-lin

(School of Marxism,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Baoding 071003, Hebei, China)

Abstract:Community govern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New Zealand, Australia, Germany, Britain and other countries has experienced a long period of development and accumulated a lot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The study found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community models in these countries. The United States implements the “bottom-up” community governance model, Japan implements the “regional center” model, Singapore implements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ol model, Australia implements the mixed control model of “government + community”, Germany implements the highly autonomous model under power stranglehold, and Britain implements the highly autonomous model with less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Keywords:community governance; developed countries; development options; bottom-up; top-down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6133(2019)05-0063-07

[收稿日期]2019-05-24

[作者简介]孟祥林(1969-),男,河北保定人,华北电力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参事。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区域经济与城市发展、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

[责任编辑 刘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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