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适用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复议机关,司法审查,上海市
司法适用审查论文文献综述
朱晓婕,张淼堂[1](2019)在《对原行政行为未列明法律适用条款,复议机关维持并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应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徐某某诉上海市邮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原审被告:国家邮政局。市邮政局于2014年11月14日收到徐某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共计73项。市邮政局作出答复后,经国家邮政局复议后责令市邮政局重新作出。市邮政局于2015年3月23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于同年4月13日(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程程[2](2019)在《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分析与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执法过程中,围绕作为执法依据的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存在较多争议。针对裁量基准是否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问题,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为保证行政裁量基准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法院应当依次从裁量基准的合法性、有无裁量瑕疵、是否违背个案正义和具备正当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丁宁[3](2019)在《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逻辑与适用——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案例为分析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志着我国迈入法院审查"红头文件"的新时期。为细化和统一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标准和方式,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了"四明确":一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权力;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具体方式;叁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方式;四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审判监督程序。(1)(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0期)
欧元军[4](2019)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行政协议各方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行政目的。行政协议的主体和内容的二元性,即行政性和民事性,决定了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法律适用的复合性。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应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兼顾,并力求合法性与合约性、安定性之间适当平衡。(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黄志慧[5](2018)在《欧洲人权法在欧盟民事司法合作中的适用:扩张与协调——以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审查程序的取消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在民事司法合作中取消审查程序的立法改革,有助于促进判决的自由流动和欧洲一体化建设。鉴于传统的公共政策机制并不能妥善解决判决债务人的人权保护问题,欧洲人权法扩张适用于欧盟民事司法合作问题的主张,应予肯定。在欧洲人权法介入的情况下,基于其与欧盟国际私法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应协调欧洲人权法在欧盟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适用。欧盟国际私法与欧洲人权法并不存在根本矛盾,两者相互促进,并服务于将欧盟建成一个"自由、安全和正义的区域"之目标。(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6期)
邢正扬[6](2018)在《论行政协议纠纷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为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出台了司法解释,然而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与传统的行政行为性质不同,具有行政和合同的双重属性。从案件管辖到审判规则,都与一般行政行为审查具有不同,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分析行政协议裁判中适用法律规范的特殊性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9期)
张质,赵光[7](2017)在《公司担保中债权人的适度审查义务——以公司法第16条的司法适用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能否依据该规定要求债权人对公司章程和担保决议承担审查义务,与将其界定为效力性或管理性规定并没有必然关系。从我国担保乱象来看,有必要要求债权人对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负形式审查义务。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有限制的,如是限制单笔担保数额,要求债权人审查章程即可。被担保人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对于实际控制人或章程里未显示的股东,债权人不负审查义务。债权人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审查。可以根据债权人资格确定不同的注意义务。(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曾祥义[8](2018)在《香港司法复核审查原则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年来,司法复核案件逐年增长,越来越多的司法复核案件受到香港社会和市民的关注,香港居民及社会团体也日益频繁地向法院申请司法复核,以挑战特区政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于申请司法复核的案件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有关司法复核制度是否已遭到滥用、以及司法复核的作用和价值等问题已成为香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热议的话题。实际上,香港居民和社会团体申请司法复核的案件数量虽然逐年增长,获得法院批准许可的案件数量其实只占申请数量的很小一部分,获得批准许可的大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是行政机关胜诉,居民和社会团体获得胜诉的比例较低。梳理香港法院的司法复核案件判决,研究法院适用哪些审查原则以及如何适用这些原则裁决认定行政行为是违宪或违法的,有助于香港社会和居民理性认识司法复核制度的作用和价值。从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审理的涉及居民和社会团体权利的部分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香港法院在司法复核中通常适用的审查原则有四个,即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程序适当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法院正是通过适用这四个审查原则,来认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程序适当、是否合乎比例。法院在适用这些审查原则的过程中,反映了法院对某种或某些居民或社会团体权利性质的定性分析,反映了法院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比例性的边界或范围,反映了法院判定行政行为违宪(违反香港基本法)或违法的依据和理由,反映了法院司法复核审查的强度,也体现了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司法复核保障权利、监督权力的理念和态度。(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李静云,朱彬彬[9](2018)在《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的适用及限制——以194件行政协议案件判决书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或行政契约,~①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相对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②作为公法与私法融合、交叉的边缘滋生的产物,~③这一概念似乎从出现开始就充满了争议,延宕至今。理论上的争议包括了行政协议概念能否证成、如何进行识别等关乎行政协议能否独立存在(本文来源于《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期刊2018-04-18)
张勇健,任雪峰,梁颖[10](2018)在《《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法释[2017]21号,以下简称报核问题规定)、《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以下简称仲裁司法审查规定)分别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7、1728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17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全面理解和准确适用司法解释,本文对两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目的以及对主要内容的理解作一简要的介绍。(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04期)
司法适用审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实际执法过程中,围绕作为执法依据的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存在较多争议。针对裁量基准是否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问题,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为保证行政裁量基准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法院应当依次从裁量基准的合法性、有无裁量瑕疵、是否违背个案正义和具备正当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适用审查论文参考文献
[1].朱晓婕,张淼堂.对原行政行为未列明法律适用条款,复议机关维持并予以纠正的行政行为应如何进行司法审查——徐某某诉上海市邮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决定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程程.行政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分析与司法审查[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3].丁宁.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逻辑与适用——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案例为分析样本[J].人民司法.2019
[4].欧元军.行政协议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5].黄志慧.欧洲人权法在欧盟民事司法合作中的适用:扩张与协调——以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审查程序的取消为中心[J].法学评论.2018
[6].邢正扬.论行政协议纠纷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J].法制博览.2018
[7].张质,赵光.公司担保中债权人的适度审查义务——以公司法第16条的司法适用为中心[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7
[8].曾祥义.香港司法复核审查原则适用研究[D].深圳大学.2018
[9].李静云,朱彬彬.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协议司法审查中的适用及限制——以194件行政协议案件判决书为样本[C].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2018
[10].张勇健,任雪峰,梁颖.《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