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协议论文-毕春丽

专利许可协议论文-毕春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专利许可协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标准专利,许可费,可比许可协议

专利许可协议论文文献综述

毕春丽[1](2019)在《标准专利案件中可比许可协议的选取方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提供公平、合理、无歧视性的许可费用,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常用的有可比许可协议法、自顶向下(Top Down)法、自下向上法(Bottom-Up)等,在比较复杂的案件中,还需要几种方法结合进行分析。由于可比许可协议的达成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符合市场化原则,具有许可环境的相似性,且容易操作,往往成为法官优先选择的方法。本文在分析华为与UP、爱立信与TCL等案件的基础上,对可比许可协议方法的内涵、确定可比许可协议的考量因素等进行分析,为企业签署相应的许可协议或在许可费纠纷中如何筛选合适的许可协议提供一些借鉴。(本文来源于《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期刊2019年10期)

张建涛[2](2019)在《专利许可协议不质疑条款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技术贸易在市场交易中日趋增多,专利许可作为技术贸易的载体,其在市场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日趋重要。在专利许可协议中,经常存在着一个“不质疑条款”,其订立的最初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专利许可人权利的稳定,防止被许可人在签订许可协议后向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主张被许可的专利权无效而拒绝继续支付专利许可费。在技术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不质疑条款如果可以合理的限制一些不良的商业竞争,不仅是专利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有助于在经济生活中提高交易效率,加快社会科学技术的传播。然而,此条款的订立,禁止许可人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这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被许可人的权利,并可能成为无效专利的保护伞,甚至产生阻碍技术的传播和进步、限制市场竞争的不良影响。通过对不质疑条款的双重效果进行权衡和博弈,研究发现,我国现在对于不质疑条款的法律规制,存在着不同法域规定相互冲突、立法架构不清、规定过于原则化等诸多问题,对比参照美国、欧盟等其他国家对于“不质疑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发展过程,再结合我国当今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针对现行的立法现状,对我国不质疑条款效力的法律规制提出若干完善建议。文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从专利许可协议不质疑条款的理论基础入手,先是介绍了不质疑条款的界定,又从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合理信赖、自由竞争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等角度简要叙述了不质疑条款的理论价值追求。进而探究不质疑条款在实践中产生的具体原因,最后对比研究不质疑条款的存在和产生对于专利许可实践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而从知识产权法提高效率、保障私权的私法维度和反垄断法促进公平、维护社会公益的公法维度这两个价值取向标准出发对比探究不质疑条款的双重影响效果,论证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相互交叉、相互补充的关系,并就如何调和两种不同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进行观点阐述。其次,我国法律关于不质疑条款效力的规制现状及其问题分析。分别介绍了不质疑条款在合同法领域的原则化无效认定,在对外贸易法领域相对模糊的规定,以及在反垄断法领域较为分散的规定现状。通过对上述不同法域对不质疑条款规制现状的研究,发现我国对于专利许可合同中不质疑条款效力问题的规定,散件于数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中,缺少一个合理统一的逻辑标准,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且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认定态度上又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等问题。再次,国际上对不质疑条款效力的规制实践及经验总结。通过对比研究TRIPS协议,美国、欧盟等国家对不质疑条款的规制现状及其发展过程,并对其中值得借鉴的地方进行分析和总结。先是对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做了陈述,然后是研究美国在《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的规定和后续相关判例中的诸多改变;之后又通过对欧盟几个相关条例的深入分析,探究欧盟法律是如何通过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该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的。最后,对我国不质疑条款效力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主要由叁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合同法领域,建议修改合同法领域中对不质疑条款的规定,从许可协议中不质疑条款的效力、合同终止后其他条款的效力以及质疑期间相关许可费的支付问题等,对合同法领域中有关不质疑条款效力的规定提出修改建议。第二部分,建议将对外贸易法领域有关不质疑条款的规定统一于反垄断法领域,并做了简要陈述。第叁部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介绍不质疑条款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进而确定不质疑条款受反垄断规制的法律原则——合理性原则,并对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分析标准进行了详细概述。最后是对《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具体分析。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完善建议的阐述,以期能够使不质疑条款更好的适应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李尚鑫[3](2017)在《生物医学研究工具专利许可协议的特殊法律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工具对生物技术行业和制药行业的研发十分重要,这种研究工具专利许可具有不同于一般专利许可的独特性。在这种专利的涉外许可中,由于生物医学研究相对落后,我国的相关主体可能更多以被许可方身份出现。文章对生物医学研究工具专利许可协议的特殊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期刊2017年03期)

刘沐霖[4](2017)在《专利许可协议中不主张权利条款的竞争效应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持有人会在许可协议中加入不主张权利条款以保证其权利不受到被许可方的挑战,然而各国法律对于不主张权利条款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比如是否应作为抑制竞争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判定其无效。虽然各国的法律对不主张权利条款的立法仍存在差异,但也有共同的地方,即各国以完善的反垄断为背景,专门制定相关指南或法律条款,以"合理性原则"并综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本文主要讨论不主张权利条款竞争性,首先分析不主张条款的概念及形成原因,其次讨论不主张条款的竞争效应,通过对其竞争效应的分析解释具体案例的裁决。(本文来源于《长江丛刊》期刊2017年05期)

[5](2016)在《Qualcomm和vivo签订3G/4G中国专利许可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Qualcomm宣布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vivo)达成了新的3G和4G中国专利许可协议。按照协议条款,Qualcomm授予vivo开发、制造和销售在中国使用的3G WCDMA及CDMA2000和4G LTE(包括"叁模"GSM、TD-SCDMA和LTE-TDD)完整设备的付费专利许可。vivo应支付的专利费用与Qualcomm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提交(本文来源于《中国电子商情(基础电子)》期刊2016年08期)

吕晓君[6](2016)在《高通和OPPO签订3G/4G专利许可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7月31日,高通与OPPO宣布达成了新的3G和4G中国专利许可协议。按照协议条款,高通授予OPPO开发、制造和销售3G(WCDMA及CDMA2000)和4G LTE(包括“叁模”GSM、TD-SCDMA和LTE-TDD)终端的付费专利许可。OPP(本文来源于《人民邮电》期刊2016-08-04)

南晶[7](2016)在《专利整体许可协议限制性条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创新的推动,专利已成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经营竞争方式,特别是专利的整体许可模式将成为现代企业进行方便、快捷的交易的主要形式,而在专利许可中协议中限制性条款就成为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成为执法者规制的原因以及学者们的主要研究的对象。在专利整体许可协议中,由于专利整体许可合同的特殊性,导致专利整体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也具其自身的特点,致使对专利整体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的认定与一般许可协议中限制性条款的认定存在着诸多的不同,所以对于此,结合国外的现有的研究以及实践经验,以期对专利整体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的特殊性有更全面的认识,为完善我国专利整体许可协议的限制性条款法律规定提出更好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16-06-23)

刘沐霖[8](2016)在《专利许可协议中回授条款的反垄断经济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持有人在签订许可协议时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加上专利许可会伴随商业风险,所以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目的,许可方会在专利许可协议中加入回授条款。回授条款对竞争具有双重作用,有的可以激励创新、促进专利技术传播,还有的会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我们要对各种回授条款加以区分,分析其对市场竞争有何影响,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并且在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当代经济》期刊2016年17期)

[9](2016)在《Qualcomm和宇龙签订3G/4G中国专利许可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Qualcomm宣布与酷派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全资附属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宇龙)达成了新的3G和4G中国专利许可协议。按照协议条款,Qualcomm授予宇龙开发、制造和销售在中国使用的3G WCDMA及CDMA2000(包括EV-DO)和4G LTE(包括"叁模"GSM、TD-SCDMA和LTE-TDD)终端的付费专利许可。宇龙应支付的专利费用与Qualcomm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本文来源于《中国电子商情(基础电子)》期刊2016年05期)

[10](2016)在《Qualcomm和海信签订3G/4G中国专利许可协议》一文中研究指出Qualcomm Incorporated宣布与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海信)达成了新的3G和4G中国专利许可协议。按照协议条款,Qualcomm授予海信开发、制造和销售在中国使用的3G WCDMA及CDMA2000(包括EV-D0)和4G LTE(包括"叁模"GSM、TD-SCDMA和LTE-TDD)终端的付费专利许可。海信应支付的专利费用与Qualcomm(本文来源于《中国电子商情(基础电子)》期刊2016年04期)

专利许可协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技术贸易在市场交易中日趋增多,专利许可作为技术贸易的载体,其在市场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日趋重要。在专利许可协议中,经常存在着一个“不质疑条款”,其订立的最初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专利许可人权利的稳定,防止被许可人在签订许可协议后向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主张被许可的专利权无效而拒绝继续支付专利许可费。在技术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下,不质疑条款如果可以合理的限制一些不良的商业竞争,不仅是专利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有助于在经济生活中提高交易效率,加快社会科学技术的传播。然而,此条款的订立,禁止许可人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这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被许可人的权利,并可能成为无效专利的保护伞,甚至产生阻碍技术的传播和进步、限制市场竞争的不良影响。通过对不质疑条款的双重效果进行权衡和博弈,研究发现,我国现在对于不质疑条款的法律规制,存在着不同法域规定相互冲突、立法架构不清、规定过于原则化等诸多问题,对比参照美国、欧盟等其他国家对于“不质疑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发展过程,再结合我国当今经济技术发展的需要,针对现行的立法现状,对我国不质疑条款效力的法律规制提出若干完善建议。文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从专利许可协议不质疑条款的理论基础入手,先是介绍了不质疑条款的界定,又从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合理信赖、自由竞争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等角度简要叙述了不质疑条款的理论价值追求。进而探究不质疑条款在实践中产生的具体原因,最后对比研究不质疑条款的存在和产生对于专利许可实践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进而从知识产权法提高效率、保障私权的私法维度和反垄断法促进公平、维护社会公益的公法维度这两个价值取向标准出发对比探究不质疑条款的双重影响效果,论证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相互交叉、相互补充的关系,并就如何调和两种不同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进行观点阐述。其次,我国法律关于不质疑条款效力的规制现状及其问题分析。分别介绍了不质疑条款在合同法领域的原则化无效认定,在对外贸易法领域相对模糊的规定,以及在反垄断法领域较为分散的规定现状。通过对上述不同法域对不质疑条款规制现状的研究,发现我国对于专利许可合同中不质疑条款效力问题的规定,散件于数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中,缺少一个合理统一的逻辑标准,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且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认定态度上又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等问题。再次,国际上对不质疑条款效力的规制实践及经验总结。通过对比研究TRIPS协议,美国、欧盟等国家对不质疑条款的规制现状及其发展过程,并对其中值得借鉴的地方进行分析和总结。先是对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做了陈述,然后是研究美国在《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的规定和后续相关判例中的诸多改变;之后又通过对欧盟几个相关条例的深入分析,探究欧盟法律是如何通过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该条款的效力进行认定的。最后,对我国不质疑条款效力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主要由叁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合同法领域,建议修改合同法领域中对不质疑条款的规定,从许可协议中不质疑条款的效力、合同终止后其他条款的效力以及质疑期间相关许可费的支付问题等,对合同法领域中有关不质疑条款效力的规定提出修改建议。第二部分,建议将对外贸易法领域有关不质疑条款的规定统一于反垄断法领域,并做了简要陈述。第叁部分,从反垄断法的角度,介绍不质疑条款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进而确定不质疑条款受反垄断规制的法律原则——合理性原则,并对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分析标准进行了详细概述。最后是对《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的具体分析。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完善建议的阐述,以期能够使不质疑条款更好的适应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专利许可协议论文参考文献

[1].毕春丽.标准专利案件中可比许可协议的选取方法分析[J].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19

[2].张建涛.专利许可协议不质疑条款效力研究[D].河南大学.2019

[3].李尚鑫.生物医学研究工具专利许可协议的特殊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7

[4].刘沐霖.专利许可协议中不主张权利条款的竞争效应分析[J].长江丛刊.2017

[5]..Qualcomm和vivo签订3G/4G中国专利许可协议[J].中国电子商情(基础电子).2016

[6].吕晓君.高通和OPPO签订3G/4G专利许可协议[N].人民邮电.2016

[7].南晶.专利整体许可协议限制性条款研究[D].暨南大学.2016

[8].刘沐霖.专利许可协议中回授条款的反垄断经济学分析[J].当代经济.2016

[9]..Qualcomm和宇龙签订3G/4G中国专利许可协议[J].中国电子商情(基础电子).2016

[10]..Qualcomm和海信签订3G/4G中国专利许可协议[J].中国电子商情(基础电子).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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